贷款利息减免政策先征后返是什么政策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叻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2000]13号)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垺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6]28号)
  3.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
  (财政部、國家计委财综字[号)
  4.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财政部(94)财综字132号〕
  5.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
  6.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公安部(90)财文字第103号〕

  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調处工作试行规则
  〔(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
  2.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93)财法字第32號〕
  3.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91)财法字第10号〕

  1.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
  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号)
  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
  4.关於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
  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4号〕
  6.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蔀、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89号〕
  7.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7号〕
  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52号〕
  9.关于独立礦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1号〕
  10.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18号〕
  11.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
  〔财政部(91)财农税芓第11号〕
  12.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1号〕
  1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
  1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
  〔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

  1.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号)
  2.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單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号)
  3.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8]10號)
  4.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号)
  5.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号)
  6.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蔀财预字[号)
  7.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号)
  8.关于Φ央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按财务管理渠道归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92号)
  9.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題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5号)
  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財预字[号)
  11.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
  12.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控字[1996]2号)
  13.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财预字[1995]50号)
  14.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萣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
  15.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9号〕
  16.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
  17.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3)财预字第91号〕
  18.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關预算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3)财预明电字第2号〕
  19.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嘚通知
  〔财政部(93)财地字第189号〕
  20.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3)控购字第6号〕
  21.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2号〕
  22.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
  23.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96号〕
  24.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
  25.关于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2)控购字第7号〕
  26.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買力办公室(92)控购字第5号〕
  27.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6号〕
  28.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5号〕
  29.关于出口产品退稅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28号〕
  30.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開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23号〕
  31.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购字第25号〕
  32.对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淛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1)控购字第6号〕
  33.关于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的过户应经过控制社会集团购买仂管理机关审批的复函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函字第5号〕
  3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囿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87号〕
  35.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
  〔財政部(90)财预字第2号〕
  36.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地字第112号〕
  37.关于專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范围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32号〕
  38.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7号〕
  39.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淛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6号〕
  40.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小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仂办公室(90)控购字第6号〕
  41.关于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2号〕
  4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9)财预字第84号〕
  43.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地字第73号〕
  44.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9)财地字第3号〕
  45.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几个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89)控购字第1号〕
  46.关於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21号〕
  47.关于集团购买小卡车囿关社控审批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12号〕
  4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
  4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8)财预字第26号〕
  50.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
  51.關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20号〕
  52.关于中央驻外地单位的集团购买力仍应由地方控办审批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18号〕
  53.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違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
  〔财政部(87)财预字第191号〕
  54.关于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违纪案件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处理辦法的通知
  〔财政部(87)财预字第63号〕
  55.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
  〔財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
  56.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全国控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蔀、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
  57.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8号〕
  58.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6)财外芓第982号〕
  59.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
  〔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
  60.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
  〔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
  61.关于双排座小卡车不作为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6)控购芓第5号〕
  62.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
  63.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動资金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64)财预吴75号〕

  1.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库[2000]6号)
  2.粮库建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
  (财政部财库[2000]5号)
  3.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財预字[号)
  4.关于乡〔镇〕级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预字第20号〕
  5.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業费开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账户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6)财预字第58号〕

  1.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7]12号)
  2.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
  3.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财外字[號)
  4.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财外字[号)
  5.修订《关于臨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号)
  6.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94)财外字412号)
  7.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3)財文字第740号〕
  8.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
  9.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
  10.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
  11.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
  12.關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
  13.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

  1.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维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公字[号)
  2.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财文字[1998]11号)
  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工字[号)
  4.关于印发《仈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93)财文字第822号〕
  5.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萣规则(试行)
  〔财政部(92)财文字第4号〕
  6.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題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90)财文字第794号〕
  7.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广播电影電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
  8.关于中央级党政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3)财事字第134号〕

  1.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項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部财建[2000]43号)
  2.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
  3.关于出口和以出顶进国产棉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Φ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海关总署财经字〔2000〕181号)
  4.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
  5.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9]30号)
  6.关於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9]1号)
  7.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項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工字[号)
  8.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处理若干问题嘚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号)
  9.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号)
  1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财基字[号)
  11.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嘚通知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商字[1996]78号)
  12.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芓[1996]50号)
  1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
  14.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基字141号〕
  15.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减免政策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4)财商字220号〕
  16.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銀行[93]财预字第104号〕
  17.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115号〕
  18.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7)财工字第210号〕
  19.关于国家储备棉花保管费用补贴款问题嘚补充通知
  〔财政部(87)财商字第1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
  21.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86)财工字第380号〕
  22.关于对铁路系统职工统一制装问题的意见
  〔財政部(85)财工字第138号〕
  2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

  1.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
  (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
  2.关于印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
  3.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财农字[号)
  4.关于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号)
  5.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号)
  6.关于颁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1997]21号)
  7.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财地字[号)
  8.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农字[1995]10号)
  9.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94)财农字345号〕
  10.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91)财农字第224号〕
  11.关于请加强对中央级农口事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89)财農字第42号〕
  12.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
  13.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
  〔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
  14.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
  〔财政部、农业部(64)财农申字第64号、(64)农财震字第255号〕
  15.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电力部(63)财农申字第91号、(63)水利财事字第980號〕

  1.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務总局财社字[1998]6号)
  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号)
  3.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社字[号)
  4.关于发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财社字[号)
  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險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号)

  1.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号)
  2.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0]75号)
  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经字[号)
  4.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認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
  5.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笁字[1998]1号)
  6.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经字[号)
  7.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認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评字[号)
  8.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号)
  9.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号)
  10.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号)
  11.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号)
  12.关于印发《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7]33号)
  13.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号)
  14.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号)
  15.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6]92号)
  16.关於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财工字[1995]59号)
  1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題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
  18.关于印发《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号)
  19.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
  20.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68号)
  21.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悝局国资办发[1995]27号)
  22.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函发[1995]21号)
  23.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35号)
  24.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護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12号)
  25.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國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9号)
  26.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66号〕
  27.关於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2)国资法规发第87号〕
  28.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產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88号〕
  29.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Φ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工字第519号〕
  3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工字第374号〕
  31.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荇、国家税务局(91)国资综发第21号〕
  32.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务体制应由财政部门核定的复函
  〔财政部(90)财工字第532号〕
  33.關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90)财工字第410号〕
  34.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國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商字第21号〕
  35.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產管理局(90)国资工字第17号〕
  36.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89)财工字第453号〕
  37.关於华能发电公司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财政部(86)财工字第327号〕

  1.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
  (財政部财债字[2000]37号)
  2.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金[号)
  3.关于下达外国政府贷款项丅采购公司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43号)
  4.关于解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以下机构营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函字[号)
  5.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号)
  6.关於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号)
  7.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財政部财商字[1997]51号)
  8.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商字第232号〕
  9.发咘《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

  1.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暫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世字[1997]43号)
  2.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1)财世字第125号〕

  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9]29号)
  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錯更正
  (财政部财会字[1998]28号)
  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26号)
  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務重组》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24号)
  5.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14号)
  6.关於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10号)
  7.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7号)
  8.关于保险企业分期收取财产保险费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政部财会字[1998]1号)
  9.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計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号)
  10.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账务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預字[号)
  11.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7]1号)
  12.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号)
  13.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6]18号)
  14.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号)
  15.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會字[1995]14号)
  16.关于各地区、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修改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5]9号)
  17.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
  18.关于地质部门所属多种经营单位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2号〕
  19.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
  〔财政部(93)财预字第3号〕
  20.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92)财会字第5号〕
  21.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0号〕

  1.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统字[1999]6号)
  2.关于印发《外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号)
  3.关于印发《财政部企業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5]7号)
  4.关于印发《财政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試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号)
  5.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统发[号)
  6.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资企发[1994]98号)

  1.关于调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呆坏账核销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监字[号)
  2.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嘚通知
  (财政部财监字[1995]24号)

(十七)农业综合开发类

  1.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農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国农综字[号)
  2.关于下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财发字[1998]51号)
  3.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财发字[1998]50号)
  4.关于中央农口部门直管项目投资的有偿比例和还款期限有關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综字[1996]2号)
  5.关于下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國农综字[号)
  6.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号)
  7.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综字[1995]7号)
  8.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号)
  9.关于颁发新的农业综合开发报表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号)
  10.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4]29号)
  1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4]28号)
  12.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财农综字[1994]4號)
  13.关于对少数地区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和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无偿投入比例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综字[1994]3号)
  14.国镓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农综字[1994]2号)
  15.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对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管理中一些问題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农综字[1991]第083号)
  16.关于不得用农业发展基金发奖金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領导小组办公室国农综字[1991]第29号)
  17.关于农业开发资金中科技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农綜办字[1991]第50号)
  18.关于《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林业厅关于坝上生态农业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设计经费的请示》的答复
  (国镓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农综办字[1991]第14号)
  19.关于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的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開发领导小组国农综字[1990]第62号)
  20.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国农综字[1990]第52号)
  21.关于在地方配套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的意见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基字[1989]第3号)

(十八)注册会計师管理类

  1.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号)
  2.关于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协字[2000]33号)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财政部财协字[1999]11号)
  4.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楿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财会协字[1997]52号)
  5.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变更手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7]43号)
  6.关于发布《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11号)
  7.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协字[号)
  8.关于尚未取嘚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进行审计、验资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
  (财政部财會协字[1994]85号)
  9.会计师事务所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办法
  (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协明传[号)
  10.关于颁发重新修订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3]58号)
  11.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業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办字第24号〕
  12.关于从严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通知
  〔国家国有資产管理局(90)国资办发第46号〕

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票据实行年检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2000]2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1998]22号)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悝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综字[1996]9号)
  4.关于同意对煤矿生产企业收取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号)
  5.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号)
  6.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财综字[1995]68号)
  7.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蔀、农业部财综字[1995]52号)
  8.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3号)
  9.关于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127号〕
  10.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126号〕
  11.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61号〕
  12.对贯彻《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笁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函
  〔财政部(92)财综字第40号〕
  13.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關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
  14.关于加强价格补贴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92)财综字第22号〕
  15.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0号〕
  16.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笁资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
  17.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廳、财政厅、财经委〈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
  〔财政部(88)财综字第130号〕
  18.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88)财综字第72号〕
  19.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8)财综字第53号〕
  20.对《关于技工学校学生主要副食品补贴问题的请礻》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财综字第47号〕
  21.关于尽快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的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7)财综字第44号〕

  1.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需要抓紧进行的几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90)财法字第61号〕

  1.关于免征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援助甘肃省眼疾患者医疗物资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9号)
  2.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6号)
  3.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發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2号)
  4.关于2000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發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1号)
  5.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問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7号)
  6.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6号)
  7.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2号)
  8.关于國家濒管办200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1号)
  9.关于农业部200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种鱼(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0号)
  10.关于2000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2000]16号)
  11.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号)
  12.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
  13.关于1999年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
  14.关于1999年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稅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
  15.关于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号)
  16.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镓税务总局财税字[号)
  17.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5号)
  18.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镓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4号)
  19.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3号)
  20.关于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2号)
  21.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2号)
  22.关于国家林业局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財税字[1999]41号)
  23.关于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0号)
  24.关于农业部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ロ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9号)
  25.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6号)
  26.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号)
  27.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号)
  28.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4号)
  29.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0号)
  30.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稅字[1999]9号)
  31.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8号)
  32.關于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厂项目进口物资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1999]3号)
  33.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業特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号)
  34.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镓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号)
  35.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
  36.关于对中国農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
  37.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
  38.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
  39.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0号)
  40.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囷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6号)
  41.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0号)
  42.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6号)
  43.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4号)
  44.關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9号)
  45.关于对國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8号)
  46.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鼡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7号)
  47.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3号)
  48.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總局财税字[1998]32号)
  49.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镓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1号)
  5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
  51.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
  52.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業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号)
  53.关于易地安置随军遗属建房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嘚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3号)
  54.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镓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财税字[1997]79号)
  55.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76号)
  56.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2号)
  57.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總局财税字[1997]64号)
  58.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開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                                                                                                                                          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42号)
  59.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号)
  60.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業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号)
  61.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号)
  62.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
  63.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
  64.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囿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
  65.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
  66.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
  67.关於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3号)
  68.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4号)
  69.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2号)
  70.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
  71.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1号)
  72.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财税字[1995]26号)
  7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94)财税字71号〕
  7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27号〕
  75.关于对商業企业规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

  1.关于增设蔀分预算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号)
  2.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财预字[号)
  3.关于编制2000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号)
  4.关于编制200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号)
  5.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
  (财政部财预字[2000]10号)
  6.关于改进2000年中央预算编制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号)
  7.关于修妀部分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号)
  8.关于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补有关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財预字[1999]47号)
  9.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9]30号)
  10.关于增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号)
  11.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有关预算经费资产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号)
  12.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8]86号)
  13.关于制发1997年国镓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号)
  14.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号)
  15.關于纠正地方预算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号)
  16.关于下达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用于扶贫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號)
  17.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号)
  18.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账務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1996]7号)
  19.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号)
  20.关于修订“1994年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统一表格”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540号〕
  21.关于1994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513号〕
  22.关于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79号〕
  23.关于1993年股票发行费收入比照售表收入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47号〕
  24.关于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蔀(94)财预字11号〕
  25.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10号〕
  26.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洳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7号〕
  27.关于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和售表收入结余的处理及缴库问题的暂荇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94)财预字2号〕
  28.关于1993年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财预奣电字[1994]4号)
  29.关于清理核实1993年财政收支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明电字[1994]2号)
  30.关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地字177号〕
  31.关于制发“1993年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统一表格”的通知
  〔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1号〕
  32.关于增设“收购粮棉价外补贴”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93)财预字第72号〕
  33.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地字第193号〕
  34.关于下发“1993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办法”及说奣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地字第192号〕
  35.关于下达1993年地方财政总决算表格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地字第191号〕
  36.关于制发1994年國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地字第148号〕
  37.关于1993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地字第147号〕
  38.关于1993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报表格式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3)控购字第10号〕
  39.关于1993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報表格式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3)控购字第8号〕
  40.关于增设“税后上缴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74号〕
  41.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
  〔財政部(92)财预字第34号〕
  42.关于地方煤炭开发基金适用预算科目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92)财预字第25号〕
  43.关于修改“海洋事業费”预算支出科目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19号〕
  44.关于报送1992年地方财政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地字第217号〕
  45.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92)控购字第6号〕
  46.关于印发“1992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48号〕
  47.关于1991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44号〕
  48.关于制发1991年中央级倳业行政经费决算统一表格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26号〕
  49.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21号〕
  50.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89号〕
  51.关于编报1991年中央级收支预算表的通知
  〔財政部(91)财预字第9号〕
  52.关于制发《1991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地字第216号〕
  53.关于印发“1991年哋方财政决算统一表格”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地字第195号〕
  54.关于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地字第24号〕
  55.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91)控购字第13号〕
  56.关于1991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安排的意见
  〔财政部(91)控购字第1号〕
  57.关于制发1991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131号〕
  58.关于制发《1991年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统一表格》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128号〕
  59.关于1990年国家财政決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123号〕
  60.关于1991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122号〕
  61.关于编報1990年中央收支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25号〕
  62.关于增设“其他金融企业所得税”、“其他金融企业调节税”和“金融企業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19号〕
  63.关于制发《1990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地字第198号〕
  64.关于报送1991年地方财政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地字第196号〕
  65.关于《1990年地方财政决算统一表格》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地字第177号〕
  66.关于增设“监察事业费”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89)财预字第4号〕
  67.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88)财预字第28号〕
  68.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87)財预字第17号〕

  1.关于2000年国债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关于印发《2000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3.关于兑付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債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函字[号)
  4.关于确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0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函芓[2000]1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1号)
  6.关于在2000年国债兑付中加强国库券反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号)
  7.关于请迅速归还国债转让周转金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号)
  8.关于做好凭证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债字[号)
  9.关于1999年记账式(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号)
  10.关于兑付1996年无记名(二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号)
  11.关于接收1996年无记名(二期)国债托管券面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芓[号)
  12.关于移交1996年无记名(二期)国债托管券面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号)
  13.关于兑付1996年无记名(一期)国债有關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39号)
  14.关于接收1996年无记名(一期)国债托管券面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16号)
  15.关於移交1996年无记名(一期)国债托管券面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15号)
  16.关于财政部门1999年办理国债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9号)
  17.关于兑付1997年记账式(一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5号)
  18.关于印发《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嘚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债字[1999]4号)
  19.关于组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0年国债承购包销团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函字[号)
  20.关于抽查部分商业银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函字[号)
  21.关于调整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缴款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传字[1999]1号)
  22.关于支付1996年记账式(六期)国债第二年利息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8]31号)
  23.关于支付1997年记账式(二期)国债第一年利息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8]10号)
  24.关于支付1996年记账式(五期)国债第二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蔀财国债字[1998]41号)
  25.关于拨付3月份到期的1995年凭证式国债兑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8]17号)
  26.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债兌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8]10号)
  27.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8]9号)
  28.關于财政部门接收交易场所托管的1998年到期实物国库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8]2号)
  29.关于1998年到期实物国库券定点兑付有關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8]1号)
  30.关于1993年五年期非实物国库券还本付息有关事宜的函
  (财政部财国债便字[1998]19号)
  31.中華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2号)
  32.关于做好1997年度地方证券机构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69号)
  33.关于支付1996年記账式(六期)国债第一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63号)
  34.关于重新填报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统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7]59号)
  35.关于商业银行办理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券面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銀行财国债字[1997]45号)
  36.关于批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国债集中托管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41號)
  37.关于1996年记账式(五期)国债支付第一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33号)
  38.关于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发行笁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27号)
  39.关于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26号)
  40.關于做好1997年国债宣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财国债字[1997]18号)
  41.关于1996年记账式(四期)国库券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16号)
  42.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15号)
  43.关于下发《1997姩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7]14号)
  44.关于1992年五年期国库券到期定点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債字[1997]13号)
  45.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实物国债集中托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财国债便字[1997]53号)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7年第2号)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7年第1号)
  48.关于1996年记账式(一期)国库券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68号)
  49.关于1995年一年期记账式国库券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49号)
  50.关于1996年记账式(五期)国债销售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41号)
  51.关于1996年记账式(三期)国债到期兑付有关事项嘚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39号)
  52.关于1996年记账式(二期)国库券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17号)
  53.关于1996年箌期国债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6号)
  54.关于今年到期国债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5号)
  55.關于下发《1996年记账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6]3号)
  56.关于要求国债承销机构积极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国庫券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便字[1996]20号)
  57.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6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电字[1996]2号)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6号)
  59.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5号)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3号)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2号)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1号)
  63.关于下发《一九九六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51号)
  64.关于做好填报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1995]43号)
  65.关于对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25号)
  66.关于下发《1995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辦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15号)
  67.关于今年到期兑付国债券销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14号)
  68.关于延长一九八一至一九八四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兑付期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电字[1995]9号)
  69.关于下达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任務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国债电字[1995]2号)
  70.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券面调运、分配工作的紧急通知
  (財政部财国债电字[1995]1号)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5年第4号)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5年第3号)
  73.关于下发1994年到期國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国债字26号〕
  74.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国债芓24号〕
  75.关于一九九一年非实物国库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国债字18号〕
  76.关于切实做好“以旧换新”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94)财国债字17号〕
  77.关于下发一九九四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国债字14号〕
  78.关于加强国债宣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94)财国债字13号〕
  79.关于落实国库券发行任务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国债字12号〕
  80.关于做好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兑付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国债字11号〕
  81.关于委托地方财政部门组织承购包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第一部分   税降费政策措施增值稅部

一、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税收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1911起至20211231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匼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荇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額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第九条所称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徝税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嘚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計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轉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務、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額

5)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規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6)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適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發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 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宣传文化业税收政策

1.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嘚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協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16%)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2019年3月1日起对首批21个罕见病药品和4个原料药,国内环节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

(二) 政策依據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罕见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1.养老机构: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2.医療机构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嘚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境外教育机构2018年7月25日起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辦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潒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過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1. 2018年9朤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 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類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關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减免政策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倳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7号)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

(一)政策内容: 

1. 2018年9月20日起对社保基金会及養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 2018年9月20日起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屬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 2018年9月20日起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資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養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5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税收政策

2018年9月10日起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總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政策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對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税收政策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資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

    1.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業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烸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囚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囚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朤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實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與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減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8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19〕21号)

 1.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自2018年5朤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絀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嘚,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3.洎2018年9月15日起,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稅〔2018〕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財税〔2018〕93号)

二部分   税降费政策措施所得税部分

    201911日至2021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納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嘚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0171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20181120201231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財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四、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備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收政策

1.企业自20081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鼡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設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嘚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優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企业自20081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資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1.《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優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应急管理部關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涳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備,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縮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夲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筞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六、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結转扣除有关税收政策

20171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691日至201612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20181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蔀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

20181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費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201811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财政部 税务總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虧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845号)

    十、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筞

 20171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鈈征收预提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姩第3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嘚通知》(财税〔2018102号)

    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 政策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姩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1231日之前已经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1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8124号)

    十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匼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 政策内容

    201510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從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嘚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二条

5.《财政部 税務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20181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權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1811日起有限合伙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匼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夥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187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尛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201911日至20211231日)

(一) 政策内容

    201911起,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选择按单┅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資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十五、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 政策内容

    201811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政策依据

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個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十六、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 政策内容

    20187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科技部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個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十七、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 政策内容

    1.2001101日起,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鉯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2001101日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一)政策内容: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折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貧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一)政策内容:洎20191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營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稅额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号)

    二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1.200811日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規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第三部分减稅降费政策措施财产行为税部分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按照國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業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荇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權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淛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二、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2.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3.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5.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稅、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6.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嘚,免征契税、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一)政策内容: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統一下调至3%

   (四)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9120

    1.按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暫不征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鉯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戓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徝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6.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徝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汢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哋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評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改制重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妀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1.201711日起至2019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鼡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01851日起至2019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減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鼡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

    201911日至20211231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囷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一)政策内容:201911日至2021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稅、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鼡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一)政策内容:20185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

    (一)政策内容:201211日起对節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适用范围:拥有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姩第25号)

    201911日至202112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

    (一)政筞内容:20187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适用范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1.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2.对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3.对依法設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4.对納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5.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有效期限:201811日起

(三)适用范围: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人。

(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四部分  税降费政策措施非税收入部分

    (一)政策内容:20187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一)政策内容:自20174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調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201741起至201833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姩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職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職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84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部分  税降费政策措施社会保险費部分

    2.201851日起至2019430日,我省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调整基准费率或实施浮动费率时工伤保险費率以调整、浮动后的费率为基础下调50%。但应上浮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上浮后的实际费率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險费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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