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河北正光报警设备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新石北路**号
被执行人:段蕊娜,女,1977年8月7日出生,,住大连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正光报警设备有限公司与段蕊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遼0804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被告段蕊娜对本院(2005)营民一合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中姜义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本判决生效后20日內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北正光报警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0706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車辆,银行、工商等均无登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804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