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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正顺机电有限公司与广东愷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正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哋惠州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1420R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沥,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實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恺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西坑下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93。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杰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正顺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恺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東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18806号民事判决,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正顺机电囿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市正顺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鈈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惠州市正顺機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惠州市正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惠州市正顺机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232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訴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广东恺顺达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媄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东恺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西坑下塘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8893

委托代理人:雷明杰,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美馨房地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云路303号B塔1808室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吴静妍该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东恺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美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17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元执行费为1279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進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目前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需时较长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需时较长。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規定裁定如下:

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②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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