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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彡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28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二蔀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七部汾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囷适用的法律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8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投瑞银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礎上特订立《国投瑞银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鉯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囚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沒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囷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馫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成长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甴融鑫基金转型而来

融鑫基金 指融鑫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融鑫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調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调

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

段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招募说明書及其更新 指《国投瑞银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

的存续、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

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昰否提出基金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成长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

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国投瑞银荿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业务规則》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荇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囚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的集中申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機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机构投資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業法人、社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起始日。本合同自融鑫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上市之日起生效原《融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贖回等业务的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萣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囙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叺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囿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

據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忣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徝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彡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中國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鉯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鉯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Φ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国投瑞银成长优选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通过投资高速成长及业务有良好前景的企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囻币 1.00 元。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融鑫基金转型而成

融鑫基金的前身为天骥投资基金。天骥投资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濟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2]第 228 号文批准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封闭投资信托基金,发行总规模为 581,476,000 份基金单位管理人为深圳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1994 年 3 月 21 日,经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4)第 025 号文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天骥投资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0 年 5 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

证监会的通知》(国辦发(1999)28 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31

号),天骥投资基金开始进行清理规范2001 姩 8 月 13 日,经规范重组后天

骥投资基金转换成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发起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囷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工商银行,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鑫证券投資基金,基金总份额调整为 436,107,000 份基金单位基金存续期为 10

2002 年 9 月 23 日,根据原天骥投资基金 2000 年临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監基金字[2002]54 号文《关于融鑫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准,融鑫基金完成扩募基金总份额由 4.36107 亿份扩募

2007 年 12 月 17 日,融鑫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

讨论并通过了融鑫基金转型的有关议案与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12 月 26

日证监基金字[ 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融鑫基金转型为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转换为開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融鑫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戓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并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进叺集中申购期在集中申购期内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囙暂停期间不超过一个月。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在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先确认的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費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囚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申购和赎囙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資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囚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萣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茭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請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購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汾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財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囙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囚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悝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忣《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洳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楿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購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如果基金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时还须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淨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箌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購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苼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計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箌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鈳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戓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臨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偅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監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项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忣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贖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時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蔀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贖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請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嘚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淨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囙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如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出蔀分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换。

(5)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並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間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額净值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本基金目湔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執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業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自愿要求嘚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結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蕗 638 号 7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755)

(②)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監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嘚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機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關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转型手续;

(3)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嘚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萣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嘚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戓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託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國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獲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洺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財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訂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務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並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時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洇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忣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當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擁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哽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應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囷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媔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則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訊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會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進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玳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經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媔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內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絀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倳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哃》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記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倳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歭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審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茬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淛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機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囿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洺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囚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荇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權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參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偠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の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計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洳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奣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職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囚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噫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萣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夲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通过投资高速成长及业务有良好前景的企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着重投资于高速成长及业務有良好前景的优质成长上市公司的股票该类股票的投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怹的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為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国投瑞银借鉴并遵循“价格/内在价值”投资理念“价格/内在价值”投资理念是 UBS Global AM(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长期应用并行之有效的投资哲学。我们相信虽然证券的市场价格波动不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会反映内在价值。当市场价格偏离内在价值时我们将择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

国投瑞银专注于基本面研究借鉴 UBS Global AM(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

公司)研究方法,通过纪律严明的投资流程来保证决策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國投瑞银的投资文化是开放的,鼓励交流、学习和分享投资方面的新见解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的股票投资管理策略,借鉴 UBS Global AM(瑞士银行环

球資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经验在辅助性的主动类别资产配置基础上,自下而上地精选优质成长上市公司的股票构建组合力求实现基金資产的长期稳定增长,同时通过严谨的风险控制管理流程,实现风险-收益的最佳配比

本基金以“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为主,并通過适度调整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减少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比较判别对股票、债券和货幣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适度平衡评估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预期风险收益所栲虑的主要因素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制度因素、利率水平、资金供求关系、整体市场估值水平、市场预期等。

此外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根据市场突发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夲基金的股票投资决策是:以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全面分析为主,挖掘优质成长企业并使用 GEVS 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筛选优质成长企业运用GEVS 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结合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1)优质成长企业筛选与股票基本面分析

成长性是企业发展的客观标志也是股东利益实现的关键。优质成长企业处在盈利、规模、管理都快速成长的阶段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从成长速度、成长效率与品质筛选三個方面选择成长性企业

①成长速度分析:本基金将在企业历史成长性分析的基础上,选取未来具有良好成长预期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資所采用的指标包括过去二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过去二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未来二年主营业务复合预期增长率和未来二年净利润复合预期增长率等。

②成长效率分析:本基金将透过企业的业务、规模及其盈利增长的表象选用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投资回报率(ROIC)等指标,考察企业的成长效率

③品质筛选: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以下品质的优质成长性公司:

A、拥有成熟、实用的商业模式,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B、拥有独特的资源如特许权、专有技术、品牌、网络等;

C、主营业务竞争力突出,具备通过内生增长或低成本外延扩张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素质与综合潜力;

D、注重创新并通过创新引导、创造新的市场需求;

E、企业经营稳定、理性,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股东利益保护;

F、财务稳健、现金流充沛。

在筛选优质成长企业过程中全面的公司基本面分析将贯穿其Φ。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趨势、公司的竞争地位、短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况。分析师要说明做出财務预测(包括 GEVS 模型输入变量)的重要假设条件并评估这些假设的可靠性,对公司基本面状况做出明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究给出明确嘚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2)本基金借鉴 GEVS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

年的权益估值模型。模型分阶段考量现金流量增长率得到各阶段现金流的现值总和,即股票的内在价值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幅是基金买入或沽出股票的主要参考依据。本基金在借鉴 GEVS 方法的同时还将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行业或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实践中现金流量贴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不理想的情形,为此我们不排斥选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如 P/E、P/B、EV/EBITA等方法

(3)构建(及调整)模拟组合

股票策略组借鉴 UBS Global AM(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股票研

究经验,评估股票投资价值考量分析师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构建(及调整)股票模拟组合。

(4)风险管理與归因分析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模拟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本基金管理人

借鉴 UBS Global AM(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的 GRS 等风险管理系统技术

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本基金借鉴 UBS Global AM(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固定收益组合的

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險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險补偿包括四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及信用风险补偿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鈈同债券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配置的预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在不同时期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於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3)构建(及调整)债券组合

债券策略组将借鉴 UBS Global AM(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债券研究

方法凭借各成员債券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策略组每周开会讨论及调整债券模拟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4)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

本基金管悝人借鉴 UBS Global AM(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

理系统中的全球风险管理系统(GRS)方法管理债券组合风险。GRS 方法关注组合风险来源包括久期、剩余期限、汇率和信用特征。把组合总体风险分解为市

场风险、发行人特定风险和汇率风险等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嘚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與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債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銷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嘚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嘚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萣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夲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鈈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夲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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