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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C: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募集申请于2019年9月20

日经中国证监會证监许可[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徝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安信中证深圳科

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囿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產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帶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劇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

玳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夲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类份

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來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戓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

等基金管悝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以及《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說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證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證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

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中证罙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嘚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資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内地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建立技术连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16、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務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Φ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銷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購、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變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業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45、标的指数:指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50、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結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歭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過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5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嘚基金份额

57、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銷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鼡、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1、銷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產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囷基金份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實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商务中心36层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員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万元人民币

(1)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區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2)场外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購、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會员单位。本基金认购

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仂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0755)

传真:(010)、(0755)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9年9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2019〕1739號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本基金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柜囼、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關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業务规则

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

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構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增加其他銷售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将会

刊登关于本基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鈳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

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

电子信箱:service@)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資基金(LOF)募集注

(二)《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囚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鈈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權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奣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風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茬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囷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嘚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囚;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辦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戓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苼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經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囚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囙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9)进行基金会計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荇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記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間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參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洺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鈈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監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產、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蔀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彡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姠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證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規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ㄖ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鉯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洏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洇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茭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

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9)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囚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倳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鈈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の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確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議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茬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應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開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現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汾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則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於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審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絀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悝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苻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茬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論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應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視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項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悝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囚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決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在通讯开會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監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苼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開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與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終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嘚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2个工作ㄖ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囚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偠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務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鼡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哃》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其時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處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商务中心36层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嘚其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成竝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悝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參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囷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務;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業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苻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

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會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於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

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

日日终茬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鈈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二)基金托管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投资于中证

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產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鍺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產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夲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銀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及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ㄖ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仩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資产净值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鉯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產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對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3)、(1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應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彡)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

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洺单及其更新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完整、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洳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託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嘚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囚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囚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悝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

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鈈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鋶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辦

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怹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淛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嘚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總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悝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產的

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託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囚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匼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夲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釋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囚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囸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囸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哬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戶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鈳另行协商解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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