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總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丅: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關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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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缴款书(六联)是你单位通过国庫经收处(你的开户银行)自行交换并缴纳税款的国库会返给属于税务机关留存、记账三联,税务局不会留存属于你的那一份(第一联);如果你缴纳的是现金开具是通用完税证(三联),第二联属于你的
不管是通用缴款书还是完税证均不可以补开,你可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属于税务机关留存的那几份用来做账但是还要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出具已完税证明,证明你已申报缴纳了该笔税款不是佷麻烦的事情,去你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并申请办理就是了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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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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