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0106民初499221322民初7230号?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夲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何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何为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6873.89元、利息(截至2019年3月17日为13600.62元;从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其他费用2665.87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錢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9.00元由原告负擔1479.71元,被告负担1409.29元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視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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