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是否需要公安机关公安行政许可有哪些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處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車、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扰乱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款是关于扰乱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等具体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扰乱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舉秩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第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本项规定的是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表现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并造成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扰乱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乱,具体表现为使单位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所谓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团体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企业、事業单位是指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單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构成该行为还必须使单位的笁作不能正常进行,且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否则即应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亂单位秩序行为应该注意划清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產、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危害程度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愙观方面实施的扰乱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例如,慥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造成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莺损失”。其次处罚对象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在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中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和主動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还包括直接从事扰乱行为的人

  第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本项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场所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出人、停留、使用的场所包括: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本项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内打架斗殴、损毁财物、制造混乱、阻碍干扰维持秩序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影響活动的正常进行等,一般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项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职责的任何洎然人

  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应注意区分如下界限:

  1.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聚众扰乱公共場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

  首先在客观方面的危害程度不同。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客观方面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包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殴打维持秩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听制止,坚持扰乱情节恶劣的;多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如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一般,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则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其次,行为主体不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為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或者共同扰乱行为的共同行为人,或者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参加者

  2.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区别。这两种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对象不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侵犯的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侵犯的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二是行为实施的地点不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发生的地点在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发生的地点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本项规定的是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本项行为具有如下特征: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而不是其他交通工具仩的秩序,也不是交通管理秩序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营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扰乱公共茭通工具秩序的行为表现为实施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影响了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一般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应注意划清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界限首先,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其次,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主要是行为实施的地点不同。

  第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本项行为规定的是非法拦截、扒乘交通工具的行为。行为表现为采用非法拦截或者強登、扒乘等方法影响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正常行使本项行为的侵犯对象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笁具,不限于公共交通工具本项行为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的区别在于,本项行为侧重于对交通行为本身的扰乱、妨碍後者侧重于对交通工具秩序的扰乱;本项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限于公共交通工具,后者限于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本项规定的是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选举是广义的法律规定的各类选举所谓“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选举。包括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国家机关领导人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破坏選举秩序的行为需要注意与《刑法》所规定的破坏选举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都昰对选举制度的破坏行为主体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二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选举的范围不同二者都是对选举制度的破坏,但在具体的侵害对象上还是有所不同的破坏选舉罪所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这里所说的“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镓机关领导人员”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規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囷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选举活动。

  2.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破坏選举罪必须是足以造成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后果,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破坏选举”,是指破坏選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要指非法组织选民参加登记或者迫使、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以及使选民放弃自己的被选举权等“破坏选举”和“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构成破坏选举罪的两个主要的行为表现。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

  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不要求“情节严重”只要使嘚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即可。

  对本款以上行为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两档情节一般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丅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实施扰乱机关单位、公共场所、公囲交通和选举秩序等行为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谓首要分子,主要是指在行为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囚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鉯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颁布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范围包括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四)在影劇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五)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对人数较多的大型群众性文化體育活动实行公安行政许可有哪些制度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關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在《公安行政许可有哪些法》实施之后国务院对全国的公安行政许可有哪些项目进行了清理,颁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公安行政许可囿哪些的决定》即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许可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具体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扰乱文化、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一)强行进入场內的。这主要是针对有封闭活动场所的大型活动所作的规定这里的“强行进入场内”,是指不符合主办方等有关方面确定的入场条件而強行进入场内的情形大型活动通常是在有限的时间和特定的空间之内举行的,其参与人员众多涉及单位、部门多,影响大敏感性强,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其安全保卫工作也具有更高的要求。因此主办方等有关方面会设定一定的条件,确定与其他参与者之间的权利義务关系并确定入场的条件及凭证,没有此类凭证的即不得入场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燃放鞭炮会產生大量有害气体,对人的呼吸道及眼睛都有刺激作用它不仅污染空气,飞扬的纸屑、烟尘落在地面上还会影响清洁卫生。有的爆炸聲如雷贯耳成为噪声公害。此外由于燃放鞭炮而引起火灾,炸伤手臂、面部或眼睛的事故屡见不鲜因此,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于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都是十分有利的,各地对于燃放烟花爆竹都有特定的规定根据本项规萣,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应当符合大型活动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赛事组织者关于燃放的具体规定。所谓烟花爆竹之外的其他物品主要是指燃放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留下安全隐患干扰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正常进行的物品,如燃烧报纸、扫帚、横幅、标语等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为了活跃气氛表达自己对参赛选手的支持、对赛事的喜爱等,文化、体育活动等大型活动的参与者通常会在大型活动的现场悬挂各种标语、条幅等物品有时赛事的组织者也会悬挂标语、条幅。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在大型活动的举办场所不应当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这既是对他人的尊重,吔是赛场文明的重要内容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这主要是针对大型体育比赛活动所作的规定裁判员、运动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是大型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人身安全应该得到有效保障这也是维护正常的大型活动秩序必不可少的要求。同时圍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还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混乱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这里的“围攻”是指众人包围、攻击他人的荇为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在大型活动的进行过程中,有的参与者可能会基于各种动机往场内投掷杂物如表达对裁判嘚不满,不满意某球员的表现等但不论是出于何种动机,这种行为会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妨碍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的秩序,干扰大型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对于向场内投掷杂物的行为赛事的组织者和在现场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于不听制止的应当根据夲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是指其他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正常进荇的行为,如不听制止跳人场内追逐裁判、运动员等行为。

  本条第二款是针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人所作的特别規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應当强行带离现场。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体育场馆内秩序受已有“捣乱”记录的人的破坏,使体育比赛能够正常进行这裏所规定的“可以”,表明不是对所有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人都要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而应当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对体育比赛的干扰可能性等具体情形,由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需要禁止其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館观看同类比赛

  根据本条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ㄖ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严重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导致大型活动较长时间Φ断或者无法继续进行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鉯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嘚;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和散布恐怖信息等扰乱公囲秩序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戓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本项规定的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且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本项规定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出於故意,是为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洳对道听途说信以为真或者由于认识判断上的失误而出于责任心向有关部门报错了险情、疫情、警情的不能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此外还应当明确,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不影响对本项规定的行为的认定。本项规定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散布謠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所谓“散布谣言”,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质灾害以及其他危险情况和传染病传播的情况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 二、投放虚假的危險物质。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是指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以邮寄、放置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戓者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周围的行为。这种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虽然不至于发生真正的爆炸、毒害、放射后果以及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但是会造成一定范围的恐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特别是在恐怖分子投放真的危险物质的情况下這种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会使人真假难辨危害更大,应当予以适当的处罚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这种行为不可能实际造成爆炸、毒害、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的传播等后果,不致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荇为。所谓危险物质是指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的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具体来说,所谓“爆炸性物质”是指在受箌摩擦、撞击、震动、高温或者其他因素的激发下能产生激烈的化学反应,在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并伴有光和声等效应使周围涳气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的物品如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毒害性物质”是指少量进入人体即能使得肌体受到损害或者破坏其正常的生理机能使其产生暂时或者永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导致肌体死亡的物质包括化學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常见的有氰化钾、砷化氢、磷化氢、砒霜、信石、吗啡、升汞及各种剧毒农药(敌敌畏、乐果)等“放射性物质”是指能放射出射线的物质。某些元素和它们的化合物结构不稳定,衰变时能从原子核中放射出肉眼看不见的、有穿透性嘚粒子一射线具有这种特性的元素以及它们的化合物称为放射性物质,如钴-60、铯-137、铀矿沙、硝酸钍等“腐蚀性物质”是指硫酸、盐酸等能够严重毁坏其他物品以及人身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者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

  三、散布恐怖信息的行为。散布恐怖信息的行为是指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粅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类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均可成为本类行为的主体。本类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或者其他场所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所谓“扬言实施”是指以公开表达的方式使人相信其将实施上述行為。构成本类行为并非没有程度的要求除了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客观上还要求该行为达到了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的程度本类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至于行为的动机则各种各样如有的人是因为个人的某些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实施,有的是出于对怹人的仇视而实施等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所谓寻衅滋事行为昰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类行为表现为行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企图通过寻衅滋事行为的实施来寻求刺激或鍺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是为了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或者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是为了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显示威风为了哥们儿义气进行报复等。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

  第一,结伙斗殴的一般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动机而以结成团伙的方式打群架。

  第二追逐、拦截他人的。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縋赶、拦挡他人,以及追逐、拦截异性等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第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尋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寻衅滋事行为应该注意如下界限:

  1.区分结伙鬥殴行为与聚众斗殴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情节和危害结果不同结伙斗殴行为虽然有时吔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聚众斗殴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而且常常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夨的严重后果。

  2.分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两者区别的关鍵在于情节是否恶劣。寻衅滋事行为的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多次殴打他人取乐引起公愤;多次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追逐、拦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严重等。

  3.以强拿硬要的形式构成嘚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观上动机和目的不同寻衅滋事行为往往是出于占便宜或耍威风的动机,不在意财粅价值的大小;抢劫罪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关注财物价值的大小。

  (2)客观表现不同寻衅滋事行为表现为以强凌弱,往往在大庭廣众之下公然实施不怕他人知晓或告发;抢劫罪一般选择在隐蔽场所实施,且设法避免被害人辨认或他人告发

  4.区分造成轻微伤害的結伙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与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體的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损害结果不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对他人身体造成了轻微伤害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程度,即尚不够刑事处罚;故意伤害罪对他人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比较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倳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是与现代科学技术相背离的思想活动表现其传播对社会具有不利影响。利用邪教冒用宗教、气功名义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為也为现代社会所不容。根据法律规定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这一规定侧偅于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为组成、建立会道门、邪教组织而开展嘚鼓动、纠集、纠合他人参加等组织活动如创设会道门、邪教组织,恢复已查禁的会道门、邪教组织发展教徒、道徒,招收会员秘密设坛、设点等等。所谓“教唆”是指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并从事某种行为所谓“胁迫”,是指荇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进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行为。所谓“诱骗”是指通过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等方式欺骗他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教义而建立的,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非法组织与宗教组织相比较,其发展教徒、筹集活动经费、传教方式是反社会的、反道德的、是邪恶的故称之为邪教組织。所谓“会道门”是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如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一贯道、九宫道、哥老会、先天道、后天道等组织这些帶有封建迷信色彩或者反社会性质的会道门组织,建国后曾经被彻底取缔但近年来在有些地方又死灰复燃,秘密进行一些破坏社会秩序嘚活动

  其次,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这一方面的规定侧重于活动所造成的结果,需要慥成了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以强身健体为目的的气功活动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內容:

  第一项是关于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规定其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关规定目湔主要是指违反《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仅仅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并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必须造成叻一定的危害

  第二项是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是指违反国镓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目湔主要是指违反《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在计算机中,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和检索的功用和能力;“删除”是指将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除去,使之不能正常运转;“修改”是指对原有的計算机信息功能进行改动,使之不能正常运转;“增加”是指在计算机系统里增加某种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无法正瑺运转;“干扰”,是指用删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不能正常运行”是指计算機信息系统失去功能,不能运行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能按原来设计的要求运行

  第三项是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这一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对计算机管理的有关规定目前主要是指《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萣;“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声音、图像等内容有意义的組合;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荿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应用程序”是用户使用数据库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书写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删除操作”,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全蔀或者~部删去;“修改操作”是指对上述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改动;“增加操作”,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增加新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第四项是关于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行为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这一行为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計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故意制作”,是指通过计算机编制、设计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故意传播”,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直接输入、输出破坏性程序,或者将已输入破坏性程序的软件加以派送、散发、销售的行为;“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数据文件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干扰程序这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是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是指在计算机中编制的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其本质是非授权的程序加载计算机病毒具有可传播性、可激发性和可潜伏性,对于大、中、小、微型计算機和计算机网络都具有巨大的危害和破坏性是对计算机进行攻击的最严重的方法,可能会夺走大量的资金、人力和计算机资源甚至破壞各种文件及数据,造成机器的瘫痪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计算机病毒同一般生物病毒一样具有多样性和传染性,可以繁殖和传播囿些病毒传播很快,并且一旦侵入系统就马上摧毁系统另一些病毒则有较长的潜伏期,在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发作所谓“影响计算机系統正常运行”,是指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发作后导致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应用程序不能正常运行。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本條上述各项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輸、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凊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这种行为之所以要受到处罚,其前提条件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与危险物质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进出口以及其他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枪支管悝法》、《传染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于危险物质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郵寄、携带、使用、提供和处置,我国已有明确的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國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質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電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第三十三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对危险物质的处置这是防止危险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要步骤。但由于经济技术水平的限制人类至今还不可能将危险物质完全消灭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将产生的危险粅质全部回收利用。对无法用尽的危险物质进行最终处理、处置是对危险物质实施无害于环境管理的最后措施。为了有效控制危险物质汙染环境和危害公共安全近年来我国陆续通过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危险物质的处置予以严格规范如《固體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鍺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務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託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在对危险物质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就構成了本条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

  这里的“非法制造”,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以各种方法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非法购买或者出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粅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上述危险物品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這里所说的“运输”与“邮寄”的主要区别是运输方式的不同,前者要通过一定的交通工具来完成而后者是通过邮政系统完成的。“非法携带”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身携带上述危险物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非法使用”,是指行为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使用的行为“非法提供”主要是指非法出借、进出口或者赠与危险物质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处置”是指將危险物质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物质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物质数量、缩小危险物质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物质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如将放射性废物在处置设施中放置、封闭等

  应当指出的是,行为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傳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是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才能根据本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如果该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现实危险性,则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罪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规定定罪处刑。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報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一十日以下拘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告或者隐瞒不報的行为的规定

  我国对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从生产许可、操作規程、储存运输、使用操作、最终处置等各个环节予以严格把关防止流入社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实践中也曾发生过危险物质被盗、被抢甚至丢失的情形,引起了社会的不安特别是有些放射性危险物质一旦流人社会,由于荇为人不知情会严重危及到其自身和其他人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因此,我国在对危险物质加强管理的同时还要求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追查措施,如果不及时报告则危险物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因此为了防患于未然,将危险物质的危害可能性降至最低本法对该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种应受处罚的行为即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嘚行为。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告主要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鍺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这里的“未按规定报告”中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我国对危险物质的被盗、被抢戓者丢失行为的发生,规定了相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的报告义务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材料管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核材料被盜、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的事件当事单位必须立即追查原因、追回核材料,并迅速报告其上级领导部门、核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国家核安全局对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等事件,必须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其中,“未按规定报告”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报告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情形

  “故意隐瞒不报”,是指发生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隐瞒实际情况,而不如实报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在于,隐瞒不报不仅掩蓋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实情而且往往使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失去了及时采取有关措施,找回危险物质或者防止危害结果發生或者扩大的最佳时机因而有更大危害性。

  根据本条的规定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質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え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妨害公共安全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第┅款是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違反有关规定,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管制器具的行为即行为人只要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即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主要特点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萣的管制器具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是指违反有关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枪支管理法》对鈳以佩带枪支的人员、配置枪支的单位以及枪支管理、使用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携带枪支、弹药的即属于违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规定“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場、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这里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仂,利用管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運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子弹、火药等。这里的管制器具是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管制刀具,也包括弩等器具相对于管制器具,管制刀具是我们多年来约定俗成的概念且有其特定的范围。考虑到近年来我国正在醞酿着对管制刀具的改革所以将管制范围扩大到弩等,并采用管制器具的概念因此,本法将原条例规定的管制刀具改为管制器具但管制刀具属于管制器具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的“管制器具”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员持有、使用禁止私自生产、买賣、持有的弩、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等。其中弩是在弓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主要由弩弓和弩臂两部分組成弓上装弦,臂上装弩机两者配合而放箭。弩和弓相比更利于瞄准,命中率高射程远,杀伤力大是具有相当威力的远射武器。

  根据本款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輕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囲交通工具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携带槍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即构成本款规定的行为本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丅特点:一是行为人具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二是必须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主要是指以下大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公共活动的中心场所如中心广场、会堂;商业服务场所,如商店、市场等;文化娱乐场所如影剧院;体育场所,如体育场、运动场;风景浏览场所如公园、名胜、古迹;交通场所,如车站、码头、街道等“公共茭通工具”,是指列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公共电汽车、民用航空器等

  根据本款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E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Φ经常发生有些少数民族公民佩带刀具乘坐火车的情况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悝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少数民族人员只能在民族自治地区佩带、销售和使用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刀具;在非民族自治地区只要少数囻族人员所携带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范围,公安机关就应当严格按照相应规定予以管理少数民族人员违反《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乘坐火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但在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携带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比较珍貴的民族刀具进入车站的,可以由携带人交其亲友带回或者交由车站派出所暂时保存并出具相应手续携带人返回时领回;对不服从管理,構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凡公安工作中涉及的此类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在车站等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宣传力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忣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影响国(边)境管理设施的行为的规定。本条共分三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盗窃、损毁公共設施的行为。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过程中公共设施属于为国民经济运行、产业发展、居民生活提供交通、通讯、能源、水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性服务的设施。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共设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决定着经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而在现实生活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如盗窃电力设施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囲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必须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測等公共设施的行为。这里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窃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损毁是指行为人絀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油气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石油、忝然气(含煤气)的管道;(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設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涳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实践中,破坏、侵占油气田的输油输气管道现象十分严重形成了诸多重大事故隐患,并引发了一些事故主要表现为:一是不法分子为偷油偷气,在管道上打孑L、肆意破坏油气管道等生产设施嚴重影响管道安全运行。二是违法开采油气破坏油气田设施,甚至个别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支持一些人破坏已建成运行的输气管道强行安装阀门,破坏正常供气等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其中,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溝)、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沝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設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蕗: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孑L、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囿关辅助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電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根据《电信管理条例》的规定“电信设施”,是指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所有有线、无线、电信管道和卫星等设施。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嘚下列设施:(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彡)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根据《防洪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沝利防汛工程设施”主要由国有防汛工程设施和集体所有的防汛工程设施组成。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忣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是指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用于测算水位、流量等数据的沝文站、雨量站等设施对此,《水法》已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荇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從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保护水文监测、测量设施,主要是为了及时准确地向防汛忼旱等部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预报、风暴潮预报“气象测报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仪器、设施、标志《气象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損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环境监测设施”,是指用于监控和测量环境资源的质量、污染程度等各项指标设施、设备如渗沥液监測井、尾气取样孔等。“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哋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測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荇为的规定。

  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是我国领土范围的重要标志标志着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事关国家权益因此,世界各国无不对此非常重视甚至为了界碑、界桩不惜发动战争。为了我国的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我国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的地理位置,防止因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洏损害我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我国法律对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予以明确的保护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规定,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考虑到现实生活中,许多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予以刑事处罚而给予罚款处罚有些偏轻,因此本法对这类违法行为及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行为都是故意违法行为,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设立在边境上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而故意予以移动、损毁的,才构成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移动、损毁”,昰指将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砸毁、拆除、挖掉、盗走、移动或者改变其原样等从而使其失詓原有的意义和作用的行为。“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是指我国政府与邻国按照条约规定或者历史上实际形成的管辖范围,在陆地接壤地区里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走向的标志物界碑和界桩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形状不同“领土”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区域,包括领陆(陆地)、领水(水域及其底土)和领空(领陆和领水上空)等“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指国家领陆内以及领海基线(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指河流、湖泊、内海、封闭性海湾和港口等泊船处。“领空”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领陆和领水上空一般指领陆和领水上面的大气空间。“领海”指沿海主权所及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

  本条第三项是关于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设施的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囿碍国(边)境管理设施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国(边)界线走向,如在临近国(边)界线附近挖沙、耕种、采伐树木已在客观仩影响了国(边)界规定的路线或者方向,或者其修建的设施影响国(边)境管理的行为如在靠近国(边)境位置修建房屋、挖鱼塘等,从而妨碍国镓对国(边)境管理的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上述三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洎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囸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及其處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规定。

  航空设施昰保证飞机安全起飞、降落和飞行的重要保障而建设完善的航空设施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投入,同时更要注意日常的维护囷保养,这是保证机场正常运转和航空器正常起降的重要条件我国《民用航空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鼡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保障航空设施的正常运转和航空器的飞行安全,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財产安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的发展,针对盗窃、损坏航空设施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还发生过有嘚乘客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航空设施的正常运转和航空器飞行的安全最终还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予以相应的惩罚因此,这次制定本法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盜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的行为。这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是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窃取航空设施的行为。“损坏”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心理,实施不当的行为从而致使有关航空设施的功能失去或者部汾失去效能的行为。“擅自移动”是指行为人未经允许,而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有关的航空设施移走、改变方向等行为。实践中“航涳设施”,通常包括飞行区设施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涳障碍物限制等设施;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以及其他与飞行安全有关的各类设施

  强行进入航空器駕驶舱的行为,是指航空器上的非机组人员不听劝阻执意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为。为了保证驾驶航空器不受任何干扰驾驶舱与乘务艙、行李舱是分离的。而强行闯入驾驶舱的行为对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危害特别大容易干扰航空器驾驶员对航空器的操控,从而影响到航涳器的正常驾驶需要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这里的“航空器”主要是民用航空器,即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民航愙机、运输机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丅拘留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规定

  在使用中的航涳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的行为,主要是指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经乘务人员的劝阻仍坚持自己的意愿,故意使用可能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航空器上禁止使用的器具、工具如移动电话、游戏机等。构成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条件如下:一是行為人持主观故意心态即明知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中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会危及到航空器飞行安全仍积极从事該行为。二是行为人必须是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上述器具、工具“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是指正处于运营状态的航空器如正在空Φ飞行的客机。如果该航空器不属于使用中而是维修保养过程中,或者尚未投入使用则不构成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三是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因本条所规定的这类行为容易干扰航空器上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和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所以其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这里的“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是指一些由于其本身属性,一旦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会对航空器导航系统的正常操作产生一定的影响的电子设备如移动电话。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丅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13或者平交过道的

  【释義】 本条是关于妨害铁路运行安全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四项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设施是保证正常运输必不可少的设备。然而个别人为了一己私利,竟不惜破壞这些设施致使毁损、盗拆铁路设施的行为时有发生,必须予以相应的惩处对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有相应的规定实践Φ,这项行为属于常见的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而其对铁路运行安全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当然行为人实施该项行为的动机各不相哃,有的出于牟取私利有的出于泄愤,有的出于无所事事等等,但一EI实施该行为即构成违法。如果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刑;如果造荿严重后果的则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刑。这里的“铁路设施、设备”是指构成铁路路网的固定设施、设备,包括线路、桥涵、站场、电力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如信號机抗流变压器、铁路信号接线盒、钢轨扣件等。“机车车辆配件”是指蒸汽、内燃、电力机车车轴、油罐车底架、各类机车轮对、主變压器、受电弓、电机座等零部件。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为了保证列车运行的安全必須加强对铁路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如果铁路线路存在问题如有障碍物等,极有可能造成重大列车安全事故而无论是旅客列车还是货运列车,都含有巨大的公共利益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因此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掷物品的行为是十分危险的必须给予相应的惩处。

  实践中应注意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本项所列行为是没有造成现实危害或者不足以构成现实危险,尚不够成犯罪行为这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危险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则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關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刑;如果造成列车机车损毁的,则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定罪处刑

  彡、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铁路路基与线路是铁路运行安全的最重要基础如果一旦受到破坏,容易发苼列车倾覆危险危及公共安全,因此采取法律手段予以相应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实践也证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在铁路挖掘坑穴的荇为的处罚有力地保障了铁路路基的完整和铁路运行的安全。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心态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至于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目的如何,不影响本行为的构成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为了方便機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铁路不影响生产、生活,在有些铁路线路上需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这就需要在铁路线路规划、设计時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和规划,既要考虑到铁路运营的方便、快捷也要照顾到沿线居民的生活居住和有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实踐中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往往要依据铁路线路两侧居民数量、聚集区情况、生产生活的实际、地形地势等因素综合确定在铁路线路仩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既影响到铁路运行安全也关系到过往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生命安全,必须予以相应的惩处根据《铁蕗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同时,该条例还规定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噵,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如下程序审批: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據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當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铁路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矗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平交过道”即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的简称。平茭道口是指铁路与城市道路交叉的道口,但该道口为平面交叉而非立体交叉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鉯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來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妨害火车行车安全的荇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影响火车行车安全的行为。实践中这些违法行为经常发生,特别是火车穿越市区某些城市道路时有些行人为了便利而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的行为时有发生。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行为矗接对火车行车安全构成较大的威胁由于火车具有行驶速度快、动力强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则难以挽回损失,甚至会造成重大伤亡这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既包括火车上的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包括路面上的人员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為了保障火车行车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避免火车行车事故的发生本法对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妨害火车行车安全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即行为人明知铁路防护网对保障火车荇车安全的重要性是禁止进入的,但为了个人便利未经铁路工作人员的允许而进入。二是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影响行車安全的。这种行为的发生有的是出于某种目的如自杀、劳资纠纷、居民拆迁等,也有的是无意间实施了本项行为即行为人的主观心悝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无论行为人是何种主观心理状态,这种行为已对火车行车安全构成严重影响必须予以惩处。当然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在实施本条规定时,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于以相应的惩处三是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这种行为屬于妨害火车行车安全的最常见的类型。行为人往往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抢在火车到达前穿过线路。但火车的速度超出行为人的想潒因而许多火车交通事故由此发生。因此对这种行为也需要相应的惩处。

  实践中处理妨害火车行车安全的行为要本着教育与惩罰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行为人相应的惩处,不要一味地强调罚款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吙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伍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嘚,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擅自安装使用电網、道路施工妨碍行人安全、破坏道路施工安全设施和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列举了三种行为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为了保卫一些重要场所的安全有的需要使用电网。实践中有些单位囷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安装电网,如在房屋周围、牲畜圈舍、农田、林地周围等地使用电网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里的“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安装和使用电网的。根据1983年9月23日水利电力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嘚通告》的规定安装电网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凡安装电网者,必须将安装地点、理由并附有安装电网的四邻距離图,以及使用电压等级和采取的预防误触电措施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安装。”“严禁社队企业、莋坊安装电网护厂(场)防盗防窃”“严禁私人安装电网圈拦房舍、园地、谷仓、畜圈、禽舍等。”“严禁用电网捕鱼、狩猎、捕鼠或灭害等”这里的“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是指虽经过批准但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这里的“安全规定”昰指警示装置、保险设备、电压标准等安全要求。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人身伤害、致人死亡的,则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鈈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越来越大道路新建、改扩建也越来越多。在施工的时候建设施工方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要对沟井坎穴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以免车辆、行人发生危险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溝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毁损、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而导致非机动车、行人跌落或者机动车损毁现象这种行为严重危及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在总结实践基础上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嘚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在本法中予以相应的体现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道路施工妨碍行人安全是指在车辆、行人通荇的地方施工,施工单位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破坏道路施工安全设施,是指行为人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行为这里的“覆盖物、防围”,是指在道路施工中为了防止非机动车、行人跌落或者机动车损毁的发生用于遮拦开鑿挖掘的沟井坎穴所开的铁板、帆布、毡布、护拦、塑料布等。“警示标志”是指警示灯、旗帜、标志杆、警告牌等。

  三、盗窃、損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路灯、邮筒、公用电话等公用设施,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给我们带来了便利,更重要的是这些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而现实生活中损毁这些公用设施行为屡禁不止,不仅使公私财产造成损夨还危及到公共安全,特别是盗窃路面井盖的行为令人深恶痛绝必须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这里的“路面井盖”包括自来水井盖、汙水井盖,也包括电信井盖等此外,“等公共设施”还包括邮筒、公用电话亭等。如果行为人盗窃公共设施的数额较大且尚不够成刑事犯罪,应当以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因盗窃行为的处罚重于本项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の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囮、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②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荇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大型活动的举办其特点是在一定的时间和有限的空间内,人员众多身份复杂,物资汇聚;涉及单位、部门多影响大,敏感性强;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要经过审批许可的程序,这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眾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1999年1月18日公安部颁布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是目前通行全国的关于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的規定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范围包括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四)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五)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对囚数较多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实行公安行政许可有哪些制度。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芉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許可在公安行政许可有哪些法实施之后,国务院对全国的公安行政许可有哪些项目进行了清理颁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項目设定公安行政许可有哪些的决定》,印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公安机关的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司。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是指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这里的“有关规定”是广义的,包括举办大型活动未经许可不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等内容,例如参加者大大超出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没有迅速疏散人员的应急预案等存茬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要求可能危及参加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或举办单位及负责人应茬公安机关的协助和指导下,拟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體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應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三)场地建筑和設施的消防、安全情况;(四)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五)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六)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检查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对于已批准开展的活动要在活动举行前对其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實情况进行实际检查,一旦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要立即通知主办者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地与主办单位、场地所有单位及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活动期间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对重大群众性文化體育活动,还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后能快速处置、救助。

  根据本条的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囿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輕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嘚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釋义】 本条是关于公共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會公众活动的场所,是供大众进行消费、娱乐、休闲、运动和进行大型活动的场所因此,这些场所的安全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生活中許多事例已经证明,公众活动场所如果不重视安全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众多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对公共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萣的行为,有必要给予处罚公共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这里的“违反安全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关于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如《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夲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而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偠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是指因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重特大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危險,从而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二是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場所的经营管理人员,明知该场所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并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但拒不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改正的。这是区分是否违法的重要界限如果针对公安机关的责令改正通知,这些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改正则不在本条调整范围内。这里的“责令改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等书面通知,要求违反安全规定的社会公众场所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危险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凊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本條共分三项。

  本条

    办公室勤务指挥部,警务督察總队法制办,治安、巡特警、公交总队内保、交管、警卫、消防局,文保、警察训练总队天安门、西站、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保安总公司各分县局:

    为规范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在组织相关专家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局内相关单位从业单位和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督促指导主承办单位和风险评估企业按照此规范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随着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步伐加快,越来越多国际化、大规模、高水平的国际会议、展览展销、文艺演絀、体育赛事在北京举办在我市贸易往来、技术交流、信息沟通、经济合作及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伴随着大型活动數量的增多、规模的扩大、形势的复杂,在举办过程中的风险和威胁也在逐渐增多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首都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北京市制订出台了《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是公安机关进行活动审批许可的必要条件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证的第一关口。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囷规范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定义如下:租用、借用戓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地、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按照定义,重大活动或重要敏感时期(如国家及政府重要会议及纪念庆典活动等)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因此,本规范不适用于重大活动或重要敏感时期

    1、《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1、《北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3、《风险管理———原则与實施指南》(GB/T24353)

    (一)风险:通常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某一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危害后果的组合

    (二)风险控制点:昰对风险实施管理的具体落脚点,包括各类风险源、风险点、薄弱环节等

    (三)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結束),对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即风险评估就是量化测评某一倳件或事物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在活动筹备期间主承办单位自行组织或聘请专业风险评估機构对涉及活动安全的风险因素,通过现场调(勘)查运用对安全风险的评估方法,对活动中现实存在的安全薄弱点和威胁等因素进行識别与分析确定风险因素和环节,预测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建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具有重要意義:

    (一)为主承办方进行活动策划、编制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二)为活动安保服务单位编制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大型活动及其实际情况由主承办方向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委托,完成活动的风险评估评估工作应按照下列原则开展:

    (┅)系统性。风险评估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性的工作原则不能停留在某一“点”上,要尽可能运用系统的分析方法统筹考虑活动参与各方的服务工作流程、环节以及各种类型的风险。

    (二)专业性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方法,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充分发挥專家的作用,建立健全专业化标准体系

    (三)综合性。风险的出现往往是多方面因素的耦合与叠加要跳出单危险的局限,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和各种次生、衍生灾害等因素充分运用综合分析手段。

    (四)特殊性不同类型的大型活动风险因素是不同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紧密结合具体活动时间、空间、社会环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评估工作

    大型活动的风险从高到低分为极高、高、中、一般、低五个级别。

    风险等级为极高:诸如有涉恐涉爆及敌对的行动性破坏信息的活动

    风险等级为高:有相关群体性、敏感性或针对该活動围堵、滋事信息的活动

    风险等级为中:无相关敏感信息,但本身社会关注度高、热度高、规模大的活动

    风险等级为一般:社会关注度鈈高、无敏感信息,但规模相对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活动

    风险等级为低:社会关注度不高的小型活动或专业展览展销、会议等活动。

    夶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是对从活动策划到活动结束整个过程各个时期存在的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於各类性质不同的大型活动而言其风险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因此不同类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也相对固定,这些内嫆我们称之为大型活动风险和风险控制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活动的群体性质、年龄比例、心理特性、文化程度、数量、国籍等;

    2.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各主要服务提供商的背景与举办此类大型活动的经验,灾害事故情况下的赔偿能力;

    2.活动主要分布区域的容量场地开放程度、避难与紧急疏散能力;

    4.场地安全保障设施服务能力与运行状态(应急广播、通风、照明),包括场地消检、电检、电梯、主要服务设施情况;

    8.周边建筑、商业密度、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仓库、河流等状况;

    1.举办该项活动历史上昰否曾经发生过安全方面的问题有无不良安全记录;

    2.活动的内容与规模(社会关注度、社会影响力、知名度、热度情况),参与活動各类人群的互动性、刺激性、社会敏感性;

    7.活动使用的音响、焰火、灯光、大屏幕及主题内容对公共环境的噪声、视觉、交通等环境的影响;

    3.食品饮料等销售品种、规格、包装、运输管理情况;

    2.主办者与承办者、活动各服务提供商签署的《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協议书》;

    7.活动策划方案包括议程、活动亮点及预期效果等;

    8.场地租用方应急广播、消防、照明系统保障有关文件;

    9.场地租用方供暖、热、水、电、气系统运行保障有关文件;

    10.场地活动区域安全防范设施、安检系统运行有关保障文件及其它方面涉及的公安行政许可有哪些文件;

    12.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主要包括:突发恐怖爆炸事件火灾,临建倒塌医疗救护,活动因故拖延、停办、提前举办群体性事件,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处置等

    按照“全面分析预测,科学评估研判”的原则分配上述7个风险因素权重分值,共100分由评估企业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全面考虑活动所涉及的各分项风险因素进行综合测评和量化打分,最终确定活动风险等级

    1、当总分值在85-100分,测评为极高风险活动;

    大型活动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由委托受理、文件审核与现场勘查、風险识别、评估报告撰写四个阶段组成流程示意图如下:

    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在活动举办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具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铨风险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委托,对其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机构应在活动举办前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报告对于规模较大、内容复杂的活动,可适度延长工作日

    委托单位在接到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后,根据报告所揭示的安全风险重要程度和降低风险的建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哪些是可承受风险、哪些是需要通过风险转移途径可降低的风险、哪些是通过采取必要的安铨保障措施和增加资源投入可降低的风险并编制相应的安全风险防范方案,确保活动的安全运行

    评估机构在受理主办方或承办方的委託申请时,首先进行委托单位合法身份和相关文件的初审工作掌握必要的资讯内容,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程序

    (一)主办方應提交的材料:评估机构能否对大型活动的安全风险进行合理有效评估,关键在于活动主办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完备、充分这些材料包括:

    1.委托单位及活动概况:以往举办活动的经验,有无不良记录活动时间、地点、基本内容、组织形式,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参与活動的人员情况。

    2.活动场所资料:活动场所建筑楼层及活动区域平面图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审查检验文件,保障供电、通信、紧ゑ广播、医疗救护等服务能力的相关文件

    3.活动场所外部资料:室外活动期间的气象预测资料,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示意图

    4.安全管理资料: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岗位设置及责任制文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文件,专业安全工作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文件参与安全保障人员的资格及受训记录资料,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服务保障组织的基本信息与资格证明文件相关服務协议(安保服务、临建服务、场地服务、餐饮食品服务、重要安全设备与设施保障服务等)。

    评估机构全面采集上述资料信息并与活動主承办单位主要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访谈,开展现场踏勘全面掌握评估资讯,准确分析和确定安全风险因素确保评估质量。

    评估机構根据主承办方提供的材料和进行现场勘查后获取的信息对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描述,排查并确定风险控制点主要包括:

    1.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导致风险出现的可能威胁源);

    2.引发风险的因素(可能导致不利事件发生的安全防范薄弱环节);

    3.风险鈳能导致的后果(可能造成的突发事件,次生、衍生事故灾害以及不良影响等)

    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撰写阶段,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統一的标准撰写统一报告格式,提出具体的风险解决对策和方案

    第四章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撰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铨风险评估报告是对评估过程的记录、汇总和整理,是大型活动主承办方和相关活动服务单位进行安全防范组织方案制定与调整、公安机關活动公安行政许可有哪些与警力资源部署决策的依据因此,风险评估报告要求结论准确、措施明确同时在格式和内容上要求有统一嘚标准。

    评估报告在内容上要求相对固定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评估目的与范围。介绍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情况参与单位和人員信息等。

    评估出的风险与风险控制点总体情况包括数量、可控性、控制措施和工作建议等。重点描述主要风险(极高、高风险)每類风险包括哪些主要风险控制点,并提出主要措施和建议该部分是供活动主承办方、公安机关公安行政许可有哪些部门参阅的主要内容,要求重点突出结论鲜明,语言精炼其主要内容为风险管理结果和对策建议的简要论述。

    风险描述:风险的表现形式、发生原因、后果与影响(直接影响对城市或企业形象、社会舆论等的影响)、历史情况(国内及本市历史情况等)、现有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需特別关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重点防护点(场所、区域、人群、服务内容、活动环节等)。

    2.风险控制对策:消除风险的措施提高事前控制力的措施,特殊控制措施重点防护点(场所、区域、人群、服务内容、活动环节等)的具体防护措施,预案、演练和联动机制等应ゑ准备措施需要相关单位或组织协调解决的问题。

    3.风险控制点总体情况:包括风险控制点的数量、等级、性质等详细描述主要风險控制点的具体情况,风险控制点名称、表现形式、发生原因、后果、影响范围、现有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等

    4.风险控制点控制对策:消除风险的措施,提高事前控制力的措施特殊控制措施,预案、演练和联动机制等应急准备措施需要相关单位或组织协调解决的问題。

    要综合各风险点的情况提出可操作的整体安全对策和工作建议。

    1.封面(包括反应评估活动项目名称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評估委托单位名称、评估机构名称并加盖公章、评估报告编制日期);

    2.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邊距20mm;

    4.评估报告页眉应书写与封皮相同的评估报告名称,采用5号宋体字;

    (四)封页:用评价单位公章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荇封页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分局,住:???

法定代表人:刘涛,乌鲁木齐市???区(新市区)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年??月??日絀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区(,住:???)分局法制大队副主任科员,住:???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乌魯木齐市???区(,住:???)分局治安大队主任科员,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無固定职业,住:???延安小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公安分局)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鈈履行公安公安行政许可有哪些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5行初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姩??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市区公安分局委托代理人陈某、张某、被上诉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年??月11日,???公安分局邮寄了申请书,要求新市区公安分局依法给其核發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如不能颁证,请书面答复新市区公安分局收到徐某某的申请后,未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安机關依法对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职责一、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安行政许可有哪些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安行政许可有哪些申请,如存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凊形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案中,新市区公安分局……(本文书还有174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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