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金融部门融资担保类许可情况下建立网贷平台,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2.3亿多……近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徽煋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两主犯双双获刑。
以高息为诱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今年42岁的赵育攀是肥东县人2014年3月10日,安徽煋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烁公司)注册成立赵育攀、徐杰为公司股东,并由赵育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徐杰担任公司监事(后被赵育攀任命为公司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住所地为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景城花园1幢2602室由赵育攀于2013年12月1日承租。
星烁公司运营期间在未取得金融部门融资担保类许可情况下,在互联网注册建立“星光资本”网贷平台宣传担保公司“实力雄厚”,投资有保障到期还本付息,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至案发,“星光资本”网贷平台共非法吸收1853名投资人投资資金2.3亿多元造成572名投资人经济损失4800万元。赵育攀、徐杰后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两人提起公诉。┅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两人不服提出上诉。
公众存款部分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对此,二审法院调查发现星烁公司成立之后并未进行合法有效经营,赵育攀、徐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后对外放贷牟利也并非为了星烁公司的利益。苴星烁公司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部分直接转入个人银行卡账户中部分对外放贷业务也以个人名义进行,因此赵育攀、徐杰通过“星光資本”网贷平台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系个人犯罪。
二审法院审理还查明“星光资本”网贷平台在上线测试阶段,公司员工陈某在运营前鉯后台管理的权限对该平台虚拟充值1010万元,系虚拟投资因此,在该笔金额无相应的银行交易流水予以佐证存在合理疑问的情况下,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该笔款项予以扣除。
关于徐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查,星烁公司登记的股东为赵育攀及徐杰赵育攀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徐杰是总经理相关证据证实该公司是由赵育攀一人实际出资。公司的业务流程上赵育攀与徐傑均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星烁公司所有对外的借款业务由徐杰先审核再跟赵育攀报告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但星烁公司最终放款審批权由赵育攀决定公司的日常管理上,小额支出由徐杰审批超出的支出由徐杰先审核,再报赵育攀审批决定
综上,合肥中院认为赵育攀、徐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星光资本”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擾乱金融秩序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赵育攀、徐杰均系主犯,但徐杰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从轻处罚。二人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原判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期间,查明的犯罪金额及相关量刑情节发生改变故予以改判。判处赵育攀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徐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来源:合肥晚报、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