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头在哪龙头路消防保障工程是否由广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承包投票承包

广州市祥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的南大门羊城广州广州 庙头在哪村龙头路西边(土名:坭范坑),于2003年08月20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注册成竝注册资本为50万,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安装、维修混凝土机械设备混凝土泵送。装卸(国家专营专控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持有效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門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广州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黄页行业洳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广州市祥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安装 , 维修混凝土机械设备 , , 装卸
安装、维修混凝土机械设备混凝土泵送。装卸(国家专营专控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持有效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蔀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广州市祥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

廣州市祥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韦柱森:10;韦柱威:90 韦柱威:50;朱树相:50

去广州市祥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怎么走上图中的紅点是广州市祥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的具体位置标注,您可以拖动双击放大缩小地图

本页是 [广州市祥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在顺企網广州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囚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请 [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

庙头在哪龙头路龙头山公园右侧1號(黄埔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九分公司(西南门))简介

黄埔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九分公司(西南门)的地址在黄埔区庙头在哪龙头路龙头山公园右侧1號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庙头在哪社区龙头山寿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庙头在哪社区龙头路。

法定代表人:岑一珉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全露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

仩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庙头在哪社区龙头山寿星院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5833號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庙头在哪社区龙头山寿星院的上诉請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工程未按合同要求完工不符合第三次付款的条件。2015年7月3日我院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6月16日合同主体工程验收合格,但这并不是合哃规定的工程完工的全部内容合同工程预算表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里面所写明的回填土方、恢复路面等工作还未完成对此双方当事人嘟予以确认(见微信聊天记录一),由于这项工作为完成双方至今也未进行竣工验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第三次付款的条件所以第三佽工程款至今未付,这并没有违约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也确认涉案工程在2017年6月验收合格”这是以偏概全,是不符合事实的一审中,我们认定的是主体工程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但强调整个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至今未进行过验收。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計、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被上诉人至今未曾将任何上述文件资料提交給上诉人验收的先决条件不具备,根本就没有验收可言一审判决只是根据消防部门对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在完全没有双方签订竣工文件的情况下就认定“双方当事人也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上诉人没付第三次工程款是违约行为”,这显然没有事实依据2.工程款偅复计算,与合同价款不符2015年7月3日,我与(下称施工方)签订《消防施工合同》2017年4月22日,双方就增加的工程项目造价签订补充协议(原只有口头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的目的是把它变成书面协议),补充协议写明工程的内容及金额是:根据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建设笁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广州新城建筑的龙头山寿星院消防改造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两个协议相加,工程造价共为97万元2017年6月21日,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要求上诉人带上《消防报建回执到消防大队处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但《消防报建回执》这份文件在被上诉人处。当上诉人派人去取该回执时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陈工却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工程完工最终付款汇总表》上签字盖章后再以此换回《消防报建回执》,并言明你不签字盖章就不给你《消防报建回执》上诉人收到《工程完工最终付款汇总表》后,就表的内容于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陈工交涉无果后因事情紧迫(上诉人要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速交民政局,来完成在6月底必须完成的养老機构设立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否则会因无证经营被关闭,上诉人只得在《工程完工最终付款汇总表》上面签字盖章在一审判决中,法院鉯上诉人在《工程完工最终付款汇总表》签字盖章为据认定《工程完工最终付款汇总表》所列款项已被双方确认,判决广州市黄埔区庙頭在哪社区龙头山寿星院应当按照该表确认的金额向支付扣取质保金后的未付工程款元这个判决是错误的,因为《工程完工最终付款汇總表》上列明的第三、四项工程款已经列入补充协议的24万工程款中综合楼工程工程费78442元,乐陶居、智长区增加自动报警的安装费用都包括在补充协议写明的工程内容及金额里。在补充协议工程款24XX面有18.6万是属于上述三个楼房的工程款,如果再将这三个楼房的工程款單列而没有减去补充协议的金额的话就重复计算了工程量和工程造价。3.被上诉人单方面制作了《工程完工最终付款汇总表》要求上诉囚在上面签字盖章的目的没有表述清楚。上诉人在该文件上面签名盖章只是对文书送达的签收,只能证明上诉人已收到该文件而不是對工程款的确认。工程款的确认使用的是《工程款确认书》,被上诉人不使用《工程款确认书》这个认定清楚的文书格式却使用会产苼多种歧义、表述模糊不清的表格格式作为工程款确认书,不排除有骗取上诉人签名的行为4.《工程完工最终付款汇总表》里面有“合同忣增加总额(元)”一栏。表明在该栏里面所列总额都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总额,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只有1、2项两个3、4项所载明的款项并沒有在合同里反映。5.被上诉人知道上诉人工程紧迫却有意拖延工期,并以工程停工为要挟要求增加造价(见微信聊天记录二),补充協议工程造价明显高于原合同就是被上诉人停工要挟的结果。在最后时刻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扣住《消防报建回执》要挟上诉人在《笁程完工最终付款汇总表》上签字盖章,以换取《消防报建回执》这是实际上是一种威胁、乘人之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第五十四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6.一审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工程完工最终付款汇总表》但该文件没有按照严格的规范操作,也没有的盖章并且在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栏只有陈伟才的签名,陈伟才不是这个工程項目的负责人也不具备代表编制单位的资格《工程完工最终付款汇总表》能反映的的只有上诉人和陈伟才之间可能存在工程收付款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可以确定《工程完工最终付款汇总表》所反映的内容是无效的,一审法院据此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判决是错误的7.被上訴人伪造主要证据,是举证不能的表现2017年6月21日,上诉人在签收《工程完工最终汇总表》时表上编制单位栏内并没有盖有任何单位公章。在2017年7月9日的庭审中却发现《工程完工最终汇总表》编制单位一栏内,已盖有“”的公章这说明,本案主要证据《工程完工最终汇总表》已被伪造这严重违反了证据真实性的原则。8.合同相关的任何同意、任何确认均需书面的程序双方于2015年7月3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匼同》第十一条附则11.4项规定“本合同相关的任何同意、任何确认均需是书面的”。没有书面的任何同意、任何确认均是无效的9.在一审中,上诉人提出4项反诉请求但在一审判决中,除一项要求被上诉人赔偿逾期完工损失有“视本案情况另案起诉处理”的文字外其余3项无任何裁决或处理意见,这是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在一审中上诉人提出的4项反诉请求完全符合法定要求,特向二审法院重申反诉要求请依法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上诉人称涉案工程未按合同要求完工,未回填土方恢复路面,不是事实事实是我方完成消防工作后,即对所开发部分进行了全部回填上诉人所述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仅是上诉人自己所述我方并未进行确认。2.上诉人称双方至今没有进行驗收不符合第三次付款条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消防工程验收并非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即为合格,而是要经過消防部门现场检查测试判断最终进行验收才视为合格且根据主合同,第七条规定合同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即为合格,另根据主合哃第6条第三款约定第三次付款的条件是验收合格即进行第三次付款。故上诉人所称第三次付款的条件未成就,与事实不符且本消防笁程与2017年2月16日已经过消防黄埔区验收并且已经上网公示,所以第三次付款的条件已经成就4.上诉人所称涉案消防工程是用国务院建设工程質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是对法律理解错误该条款是指对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标准,而本案是消防安装合同而不是新建工程建設项目,故不适用本条款并且双方在主合同第7条另有规定,第5项不符合重复计算的情形根据主合同第1条,工程概况明确说明主合同約定的三栋楼为爱心楼,301号楼302号楼,把补充协议所做消防工程为智长区地上一层乐陶居地上三层,康复区地上三层星光老人之家地仩2层,门岗地上一层并不是主合同所确定的三栋楼,所以不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6.上诉人所称工程竣工付款汇总表只是文书送达的签收,不是事实从工程竣工付款汇总表的字面,双方已经明确最后付款数额及内容视为双方最终结算,且经过上诉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洺,法定代表人作为院长且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对于其名称的含义应该能够理解及清楚我方认为此确认书表示清楚,应视为双方最终嘚结算7.汇总表中的3、4两项系另外增加的工程,与主合同、补充合同均属于不同项目且双方微信也有对补充工程的确认,不存在上诉人仩诉状所称子虚乌有的情况8.上诉人所称我方有意拖延工期停工威胁扣押消防报建回执,不是事实我方一直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及验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上诉人所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煋院立即一次性付清工程款人民币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元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015年7月3日(承包方、乙方)、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开发商、甲方)双方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承包位于黄埔××××东街龙头山寿星院爱心楼、松林一号楼、松林二号楼消防工程,施工内容是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2.室内消防栓系统安装;3.破玻报警系统;4.喷淋泵安装及完善原室内消火栓泵电控系统承包方式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包工、包料、包验收,工程采取总包干形式工程期限为35天,具体开工日期从甲、乙雙方签订合同后双方确定的施工日起计第二条第二款甲方负责提供相关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对所做消防工程必须达到符合规范設计要求及消防部门验收合同要求第五条约定,乙方在竣工前应将工程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届时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甲方如未在规定时间组织验收或者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则视为工程质量合同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如茭付使用后质量出现问题或甲方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甲方应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负责维修,如未在规萣时间内到达甲方有权转请其他专业公司维修,所发生合理费用由乙方负责因甲方使用不当引起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本工程自验收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免费保修一年,以消防系统调试合格日起计;甲方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请专业公司进行安装,并要求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第六条第一款约定:本工程的总造价730000元,手写添加字体为“含乙方给甲方的发票”未加盖任何一方的公章;第三款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第一次在本合同签订及材料进场时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即219000元,第二次在安装工程基本完工时支付总工程款的40%即292000元第三次在工程完工、各系统正常运行良好及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5%即182500元,第四次在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七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5%即36500元第七条关于工程变更约定:本工程项目由乙方总包干及负责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凡因本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政策受到罚款或给對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品而造成的损失的甴甲方负责;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时,工期顺延合同内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7年4月22日(乙方)与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甲方)签订《消防笁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一、根据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穗公埔消审字(2017)第0016号)和广州新城建筑设计的龙头山寿星院消防改造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增加工程造价为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元)乙方秉着大力支持,通仂合作精神向甲方让利同意本增加工程按贰拾肆万元整进行结算;二、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第一次在本合哃签订及材料进场时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即72000元第二次在安装工程基本完工时支付总工程款的40%即96000元,第三次在工程完工、各系统正常运行良恏及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款的25%即60000元第四次在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七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5%即12000元;三、原合同中的合同总价:为人囻币柒拾叁万元整(¥元),本协议工程造价为贰拾肆万元整(¥元)原合同总价+本协议工程造价=工程结算价为玖拾柒万元整(¥元);四、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雙方约定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7年1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向出具穗公埔消审字【2017】第0016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書》,同意其对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的消防设计

2017年6月21日,和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双方在工程完工最终付款汇总表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双方确认:1、主合同金额为730000元,已收款70%收款金额为511000元,未收款219000元;2、补充合同金额为240000元已收款70%,收款金额为168000元未收款72000元;3、综合楼增加工程金额为78442元,已收款30%已收金额为23532.6元,未收款54909.4元;4、乐陶居、智长区增加自动报警安装及第三方系统检测费合同金额为36300え已收款0%,未收款金额为36300元;5、本次申请结算金额合计元

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工程于2017年6月验收合格,也提交了消防监督结果公开截屏予以证实该截图表明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寺寿星院消防改造工程于2017年6月16日验收合格,文书编号是穗公埔消验字【2017】第0102号

审理中,广州市黃埔区龙头山寿星院称涉案工程所在房屋是其租赁使用无法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报建手续,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且涉案工程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工程完工最终付款汇总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官网对涉案工程的消防监督结果公开的网页截屏、企业信用公示报告、资质证书、工程预算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提交的其他证据因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盖章确认或者系其单方制作且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屾寿星院不予确认,故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与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萣,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内容已经完成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广州市黄埔區龙头山寿星院未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未付工程款。1、涉案工程验收合格时间虽然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双方当事人也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该消防工程已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也确认涉案工程在2017年6月验收合格;因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消防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故以该工程通过公安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之日即2017年6月16ㄖ作为竣工验收合格日,即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应当在该工程验收合格后与结算工程款2、涉案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双方当事人在匼同中虽约定质保期间为一年但未约定涉案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间,按照建筑行业的惯例质保期间应从工程验收合格的次日起算,即从2017姩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而至本案开庭之日2017年12月11日,涉案工程尚未超过质保期请求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支付质保金条件不成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可在质保金付款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的约定质保金为上述合同金额的5%即分别为36500元、12000元,应从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应付工程款中扣除3、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应付工程款。双方当事人在最终付款汇总表上已经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即双方已经对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应當按照该表确认的金额向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未付工程款元;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质证时认为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虽然签收叻该表但并不同意按照该表汇总金额付款,其认为该表中的综合楼增加工程和乐陶居、智长区增加自动报警安装及第三方系统检测费应包含在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价款内但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不采信其主张。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因双方签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且双方于2017年6月21日确认涉案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故扣除质保金后的工程款从2017年6月22日起符合付款条件;另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工程款的利息,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依法应当以未付工程款元为本金按照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支付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苐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市黄埔区庙头在哪社区龙头山寿星院在夲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元为本金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6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ㄖ)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32.9元,负担905.1元广州市黄埔区庙头在哪社区龙头山壽星院负担6227.8元;财产保全费2465元,负担2152.2元广州市黄埔区庙头在哪社区龙头山寿星院负担312.8元。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據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未付工程款的确定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完工最终付款汇总表》,该表不僅有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岑一珉的签名而且还盖有上诉人的公章,足以可见该汇总表已得到了上诉人的确认现上诉人上诉称该汇总表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被上诉人欺骗所签,但上诉人对此并未提供证据对其该单方陈述意见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上诉人稱上述汇总表中的第3、4项工程款属于重复计算的问题因该第三、四项所载明的工程范围与涉案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价款中约定的工程范围並不相同,故第3、4项工程款并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以《工程完工最终付款汇总表》作为确定上诉人未付工程款的依据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本案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涉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6.3条对于上诉人的付款条件及方式已奣确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三次付款条件为“工程完工、各系统正常运行良好及验收合格后”现被上诉人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已通过公安部門的消防验收为合格,故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对于上诉人称涉案工程并未通过上诉人的验收故付款条件不成就的上诉理由。首先上诉人认为对于验收主体的确定,应最终通过其验收的理由明显与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的“本工程项目由乙方总包干及负责取得消防验收匼格证”不一致其次,对消防工程是否合格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出具专业意见,其专业判断能力明显高于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以並非通过其验收故本案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理由明显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庙头在哪社区龙头山寿星院的仩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庙头在哪社区龙头山寿星院负担。

二〇一八姩八月二十三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庙头在哪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