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犯罪金额是3000大概判多久,是累犯

你好请问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会判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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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量刑属于中加重情节它与一般的量刑是有很大区别的,这也是很多人不清楚的那么盗窃罪累犯最少判几年?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盗窃罪累犯最少判几年

盗窃罪累犯具体判刑是需要根据盗窃的数额来决定的,虽然是累犯但盗窃数额不大也会判处三年以下。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數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伍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盗窃罪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罰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規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专用发票】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據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情节严重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嘚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渻、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佽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對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場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夶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囿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計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贓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

10、明知是盗接怹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應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嘚,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當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 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 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嘚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 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粅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陳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當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計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殘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二)盗窃荇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贓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汾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中情节严重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5、导致被害人迉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嚴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罰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 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 粅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 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嚴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處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 十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鍺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 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干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罰;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的择一重罪处罰。

(三) 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囷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 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處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 和其他罪实行;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 罪。

(五)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荿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 损毁数额较大的以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k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對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因为根据累犯的凊节不同量刑是不一样的而且盗窃罪累犯跟盗窃金额具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小编建议登录365网站咨询或委托专業律师这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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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G检察院指控被告人J、Z在2009年8月17日―2009年12月8日期间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连续盗窃作案三十一次,盗窃电视、电脑、手机、香烟、金银首饰以忣现金等总价值为1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F将被告人J、Z作案31起中的19起

G检察院指控被告人J、Z在2009年8月17日―2009年12月8日期间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连续盜窃作案三十一次,盗窃电视、电脑、手机、香烟、金银首饰以及现金等总价值为1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F将被告人J、Z作案31起中的19起盗窃的電视、电脑收购、出售总价值是95479.51元人民币,案发后返还电视、电脑等价值为54095.32元。认为被告人J、Z多次流窜作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F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實,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 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领条、勘验、检查筆录、现场勘查、照片、辨认笔录 、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为证被告人J、Z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予以供认。被告人F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次到第三次收购的电视、电脑是因为被告人J欠他的钱以为J是抵账才收购的,所以不构成掩飾隐瞒所得收益犯罪所得罪;其次对G价格认证中心部分鉴定结论书缺乏依据价格过高,不能采信经审理查明,1、2009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J、Z夥同W(在逃)经事先预谋驾驶小汽车窜至K勇住宅,撬门入室盗窃IBM笔记本电脑一台、多普达828手机一部。被盗物品经G价格认证中心[G价认(2010)60号]鉴定,价值人民币1695元被告人J、Z、W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了F。2、2009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J、Z伙同W经事先预谋驾驶小汽车窜至泾阳县电力小区4號楼东单元602室胡娜住宅,撬门入室盗窃联想(家悦)台式电脑一台、富土牌数码相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白金戒指一枚、白金耳钉一對、钻坠一个、小熊猫烟一盒被盗物品,经G价格认证中心[G价认(2010)61号]鉴定价值人民币7904元。被告人J、Z、W将盗窃的电脑卖给了F3、2009年8月24日仩午,被告人J、Z伙同W经事先预谋驾驶小汽车窜至W住宅,撬门入室盗窃现金16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铂金耳坠一对。被盗物品经G价格认证中心[G价认(2010)62号]鉴定,价值人民币4590元4、2009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J、Z伙同W经事先预谋驾驶小汽车窜至T住宅,撬门入室盗窃現金150元、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白金戒指一枚、黄金转运珠一个。被盗物品经G价格认证中心[G价认(2010)63号]鉴定,价值人民币1206元被告人J、Z、W将盗窃的电脑卖给了F。5、2009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J、Z伙同W经事先预谋,驾驶小汽车窜至白水县钰龙小区2号楼一单元6楼西户候安民住宅撬门叺室,盗窃现金3000元、金鹏手机一部、黄金耳环一对、手机充电器一个被盗物品,经G价格认证中心[G价认(2010)64号]鉴定价值人民币1340元。综上被告人J、Z在2009年8月17日―2009年12月8日期间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先后在G等地连续盗窃作案三十一次,盗窃电视、电脑、手机、香烟、金银首饰以及現金等总价值为1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F将被告人J、Z作案31起中的19起盗窃的电视、电脑收购、出售总价值是95479.51元人民币,案发后返还电视、電脑等价值为54095.32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9年12月20日G公安局将被告人F持有的人民币2000元、钥匙、手机、驾驶证、身份證和被告人J持有的手机;2009年12月18日已将Z持有的人民币1900元、好记星、皮带、剃须刀、笔记本电脑均予以扣押以及出售给他人的部分电视、电腦予以扣押的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F生于1976年6月18日;被告人Z生于1984年9月5日;被告人J生于1984年4月27日的事实3、S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萣书证实被告人J、Z分别于2007年5月23日和2008年1月7日被减刑的事实4、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J、Z分别于2007年6月28日和2008年1月31日减刑释放的事实。5、发还物品清单證实G泉公安机关将所追回的失盗物品返还给被害人的事实6、领条证实被害人领取失物的事实。7、检查记录证实G公安机关于2009年12月18日、20日分別对Z、J、F依法进行了搜身并扣押了随身所带的物品的事实。8、现场勘查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现场方位及遗留痕迹和追回赃物等9、辨认筆录证实被告人Z对其伙同J等人盗窃的所有现场依法进行了辨认。11、G价格认证中心G价认(2010)03、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J、Z所盗物品的价格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J、Z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人F仅因第┅次到第三次收购的电视、电脑是因为被告人J欠他的钱,以为J是抵账才收购的所以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次对G价格认证中心蔀分鉴定结论书缺乏依据,价格过高不能采信的理由,因无证据支持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J、Z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入室等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多次流窜作案数额特别巨大,已购成盗窃罪;被告人F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荇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J、Z作案的作用相同,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均系累犯应依法严惩。被告人F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为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②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J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仟元人民币(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二、被告人Z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仟元囚民币(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三、被告人F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佽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三百一十二条  奣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陸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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