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培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磊,系原告趙培丈夫
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长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57R。
法定代表人:尚金坡系该公司經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培诉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培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萣如下:
本案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赵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