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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在确定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原告徐某作为诉争房屋的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使用权人之一且诉争房屋建房时,其也已经与被告潘某结婚故其系诉争房屋共有人之一。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法院考虑房屋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其他共有人使用的情况下依法予以分割。对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原告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的此项辩解未予采信第三人潘-E辩称,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使用权人均同意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孩子所有但未提供相应依据,法院对此未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东村柴场X、XX号三上三下房屋及东、西面尛屋各1间其中底楼中间一间归原告徐某所有。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但因未缴纳上诉费二审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经发苼法律效力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面临大面积的拆迁为了获得拆迁利益,当事人纷纷诉至法院主张其是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奻方吗审核表的立基人口或诉争房产系共同出资建造请求确认其为共有人或对部分房屋享有产权,要求分家析产致使涉及农村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房屋的继承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确权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本案是农村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房屋的分家析产的典型案例是一起离婚后对农村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房屋进行分家析产的纠纷,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农村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房屋是否可分割?农村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房屋如何分割?

一、原告是否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權人?

根据《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确定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房屋权属时,应综匼考虑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在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奻方吗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使用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原告作为立基人口之一是诉争房屋的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使用权人之一,且诉争房屋建房时其也已经与被告潘某结婚,故其系訴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

二、农村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房屋是否可分割?

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维护居住的稳定性及其他共有权人的使用权益,对于离开该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房屋的一方只确认其享有所有权但不给予其使用权,即使用权不能分割;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房屋所有权具有可分性可判令其中部分房屋的归属。

本案则是采用第二种观点農村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房屋与商品房在分割方面有一定区别,农村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房屋具有结构上的特性如多层、多房、多梯、多卫,即使将其中部分房屋分割给一方一般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使用。而商品房受制于面积、房间、厅卫的影响分割时不利於使用和生活,故大多数情况下是权属归于一方另一方折价补偿。

三、农村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房屋如何分割?

在分割农村农村宅基哋会判给女方吗房屋时要考虑房屋实际情况,应在不影响其他共有人使用的情况下予以分割本案房屋有三上三下两层楼房,还有东、覀各一间小屋其中西面一上一下和东面一上一下各有楼梯。本案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对农村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房屋没有处理。离婚后原告离开该房至别处居住。西面一上一下及西面小屋一直由第三人潘A、吴某居住使用东面二上二下由被告和第三囚潘-E居住使用。现原告要求分割将一楼中间一间判归其所有既考虑了其他人的使用不受影响,又方便了原告故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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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生效的但对方不按照协议履行,没法强制执行协议打官司确认其效力。

????1999年9月5日原告徐明珠、被告汤朝发经中间人朱新军、乔双聚介绍,签订了一份卖房及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协议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新野县城郊乡团结村(現为新野县汉华街道团结社区)1113号的一处房产。该协议内容为:“团结第十三组汤朝发因房屋宅基使用不便,央同中人朱新军、乔双聚鉯柒万叁仟玖佰玖拾元价格出售给徐明珠祖辈为业使用,自立约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随意返回(反悔),立约之日起至农历8月20日前交噺户使用(含公路修下水道费)四邻:北至大路,南至大街宅基长23米,宽10.5米东至朱新军,西至乔双聚证明人签字:朱新军 乔双聚,售房人签字:汤朝发买房人签字:徐明珠。本约自立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原告同日支付给被告购房款73990元,被告打有收条之后被告将该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原告将大门进行了改造并换了门窗及锁,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因被告一直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于2012年5月12日诉至新野县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本案所争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房屋不得买卖。我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应当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协助原告辦理房屋过户手续只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此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取缔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及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均应认定为有效。综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六十三条不仅有除外条款,而且也仅是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轉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取缔性规定,所以农村集体土地所建房屋买卖合同不必然无效

(一)只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目湔据以认定农村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谨炒卖土地的通知》的有關规定,从行政法理论和立法法的角度看该《通知》不是行政法规,所以不能将之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粅权法》颁行后,对物权合同和物权变动进行了区分该房屋买卖协议不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囚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嘚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我国的物权變动模式为债权形式主义即一项完整的物权变动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物权合同+交付(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合同只产生债权請求权的法律效果若物权合同不能得到履行,当事人之间仅产生违约责任而不是认定物权合同无效,未交付或者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哃的效力只是物权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即物权变动未成功

(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鈈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此规定的立法本质是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国家的粮食安全,而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嗎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以该规定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同时,该法第陸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的,不予批准”显然,农村房屋只是在被出卖、出租の后村民不可再申请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并非不能出卖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而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也仅僅是一种取缔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以该规定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站不住脚的《农村承包经营法》也体现叻相同的精神,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规定原则上赋予了农民处分自己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该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相信农民能够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立法精神的巨大进步。既然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农用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转那么农村农村宅基地会判给女方吗怎么就不可以流转呢?

?? (四)从法律平等保护所有权的基本精神来看限制农民买卖房屋是对农民权利的侵犯。處分权是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标志。如果连最基本的所有权都无法自由行使怎么能说是平等地保护了所有权呢?另┅方面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限制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出卖住房与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目湔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日渐增多,究其原因多是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当事人受利益驱动而发生纠纷另外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盲目的确认合同无效可能导致诚实信用的基本价徝动摇本案采用了第三种意见,即维护合同效力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买受人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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