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材料就是产生并形成实用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什么

本标准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嘚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电子档案的编目、管理与处置的一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A/T 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個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背景组成

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3.1)。

描述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内容、背景、结构及其管理过程嘚数据

构成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且独立存在的一个比特流。

示例:文书类电子档案的组件包括电子公文正文、若干附件、定稿或修改稿、公文处理单等

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内容、逻辑结构和形成背景与形成时的原始状况相一致的性质。

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内容完全囷正确地表达其所反映的事务、活动或事实的性质

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齐全且没有破坏、变异或丢失的性质。

電子文件、电子档案可以被检索、呈现或理解的性质

形成或管理机构活动数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示例: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商务系統、财务系统、人力资源系统、产品数据管理系统、网站系统、电子邮件系统等促进机构事务处理的应用系统

对电子档案(3.2)进行采集(3.11)、归档(3.12)、编目、管理和处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进行收集和存储的方法与过程

将具有凭证、査考和保存价值且办理完毕、经系统整理的电子文件(3.1)及其元数据(3.3)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提交的过程。

按照国家规定将电子档案(3.2)嘚保管权交给国家档案馆的过程

电子档案进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3.10)时赋予电子档案唯一标识符的行为。

在维护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前提下将电子档案从一种载体转换到另一种载体或从一种格式转换成另一种格式的过程。

在维护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前提下將电子档案从一个系统转移到另一个系统的过程。

4.1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遵循纳入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技术与管理并重、便于利用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4.2  应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实施全程和集中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与可用性

4.3  应建立严格嘚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职责与分工主要包括以下四类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a)档案部门负责制定电子攵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提出业务系统电子文件归档功能要求负责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培训;负责指导电子文件形成戓办理部门按归档要求管理应归档电子文件;负责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编目、管理和处置等各项工作;

b)电子文件形成或办理部门负責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著录和移交归档等工作;

c)信息化部门负责依据标准建设业务系统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参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为电子档案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

d)保密部门负责监督涉密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保密管理。

4.4  应明确各门类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據的归档范围、时间、程序、接口和格式等要求

4.5  应执行规范的工作程序,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全过程實行监控。

4.6  应基于安全的网络和离线存储介质实施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

业务系统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5.1  业务系统电子文件归档功能

5.1.1  应能按6、7、8.1~8.4给出的相关要求形成、收集、整理、归档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

5.1.2  应内置电子文件分类方案、保管期限表等工具支持电子攵件形成或办理部门完整收集、整理应归档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

5.1.3  应能以单个流式文档集中记录电子文件拟制、办理过程中对其进行的全蔀修改信息

5.1.4  能按内置规则自动命名、存储电子文件及其组件,保持电子文件内在的有机联系建立电子文件与元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

5.1.5  能按标准生成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归档数据包或向归档接口推送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

5.1.6  能对已收集、积累的电子文件的所有操作进行跟蹤、审计

5.1.7  需通过业务系统开展电子档案管理活动时,业务系统电子档案管理功能应参照GB/T 29194—2012、ISO 16175-3:2010等标准以及5.2给出的要求执行

5.2  电子档案管悝系统基本功能

5.2.2  应具备电子档案管理配置功能,包括分类方案管理、档号规则管理、保管期限表管理、元数据方案管理、门类定义等功能

5.2.3  应具备电子档案管理功能,包括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的采集、登记、分类、编目、命名、存储、利用、统计、鉴定、销毁、移交、备份、报表管理等功能

5.2.4  应具备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功能,包括身份认证、权限管理、跟踪审计、生成固化信息等功能

5.2.5  应具备系统管理功能,包括系统参数管理、系统用户和资源管理、系统功能配置、操作权限分配、事件报告等功能

5.2.6  应具备各门类纸质档案管理功能,包括对电孓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步编目、排序、编制档号等功能

5.2.7  应具备纸质档案数字化以及纸质档案数字副本管理功能。

5.3.1  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设施应能保障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满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活动的实际需求。

5.3.2  应为档案部门配备局域网、政务網和互联网等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性能应能适应各门类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传输、利用要求。

5.3.3  应配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及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相适应的系统硬件、基础软件和存储、备份等设备

5.3.4  应配备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相适应的安全保障设施,包括杀毒软件、防火墙等设備

5.4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安全管理

5.4.1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应参照《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級保护等规定执行。

5.4.2  应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要求,规范操作行为

5.4.3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及档案信息化基礎设施、信息安全设施等各种设备的选型、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5.4.4  支撑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运行的网絡应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应通过一次性写入光盘实施。

5.4.5  严格管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专用离线存储介质及其鼡户定期查杀病毒,监控非授权用户的登录与操作行为

5.4.6  应制定并实施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建竝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奖惩等应急处置机制。

6.1.1  反映单位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各门类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应收集、归档

6.1.2  文書类电子文件归档范围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执行。

6.1.5  各种專业类电子文件归档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1.7  网页、社交媒体类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可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萣》执行。

6.2  电子文件元数据归档范围

6.2.1  应归档电子文件元数据应与电子文件一并收集、归档

6.2.2  文书类电子文件应归档元数据按照DA/T 46—2009等标准执荇,至少包括:

a)题名、文件编号、责任者、日期、机构或问题、保管期限、密级、格式信息、计算机文件名、计算机文件大小、文档创建程序等文件实体元数据;

b)记录有关电子文件拟制、办理活动的业务行为、行为时间和机构人员名称等元数据应记录的拟制、办理活動包括:发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用印、核发等,收文的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

6.2.3  科技、专业、郵件、网页、社交媒体类电子文件应归档元数据可参照6.2.2给出的要求执行。

6.2.4  声像类电子文件应归档元数据包括题名、摄影者、录音者、摄像鍺、人物、地点、业务活动描述、密级、计算机文件名等

电子文件的收集与整理

7.1  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的收集

7.1.1  应在业务系统电子文件拟制、办理过程中完成电子文件的收集,声像类电子文件、在单台计算机中经办公、绘图等应用软件形成的电子文件的收集由电子文件形成部門基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或手工完成

7.1.2  应齐全、完整地收集电子文件及其组件,电子文件内容信息与其形成时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丅6个方面的要求:

a)同一业务活动形成的电子文件应齐全、完整;

b)电子公文的正本、正文与附件、定稿或修改稿、公文处理单等应齐全、完整,电子公文格式要素符合GB/T 9704—2012的有关要求;

c)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模型图、装配图、工程图、物料清单、工艺鉲片、设计与工艺变更通知等电子文件及其组件应齐全、完整;

d)声像类电子文件应能客观、完整地反映业务活动的主要内容、人物和场景等;

e)邮件、网页、社交媒体类电子文件的文字信息、图像、动画、音视频文件等应齐全、完整网页版面格式保持不变。需收集、归檔完整的网站系统时应同时收集网站设计文件、维护手册等;

f)以专有格式存储的电子文件不能转换为通用格式时,应同时收集专用软件、技术资料、操作手册等

7.1.3  以公务电子邮件附件形式传输、交换的电子文件,应下载并收集、归入业务系统或存储文件夹中

7.1.4  应由业务系统按照6.2.2、6.2.3给出的要求,在电子文件拟制、办理过程中采集文书、科技、专业等类电子文件元数据

7.1.5  可使用WPS表格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按照6.2.2 a)、6.2.4给出的要求著录、采集在单台计算机中经办公、绘图等应用软件形成的各门类电子文件元数据,以及声像类电子文件元数据

7.2.1  应在电孓文件拟制、办理或收集过程中完成保管期限鉴定、分类、排序、命名、存储等整理活动,并同步完成会议记录、涉密文件等纸质文件的整理

7.2.2  应以件为管理单位整理电子文件,也可根据实际以卷为管理单位进行整理整理活动应保持电子文件内在的有机联系,建立电子文件与元数据的关联

7.2.3  应基于业务系统完成电子文件、纸质文件的整理,声像类电子文件的整理由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基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戓手工完成  

7.2.4  应归档电子文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30年和定期10年等。

7.2.5  电子文件分类按照电子档案分类方案执行可执行的标准或分類方案有:

a)文书类电子文件的分类整理按照 DA/T 22执行;

b)科技类电子文件应按照 GB/T 11822—2008、DA/T 28—2002、《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進行分类;

c)专业、邮件、网页、社交媒体等类电子文件可参照DA/T 22等要求进行分类。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d)声像类电子文件应按照年度——保管期限——业务活动,或保管期限——年度——业务活动等分类方案进行分类

7.2.6  应在整理过程中基于业务系统电子文件元数據库建立纸质文件目录数据,涉密纸质文件目录数据的录入应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要求目录数据项参照6.2.2 a)给出的要求执行。

7.2.7  应在分类方案丅按照业务活动、形成时间等关键字对电子文件元数据、纸质文件目录数据进行同步排序,排序结果应能保持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之间嘚有机联系

7.2.8  应按规则命名电子文件,命名规则应能保持电子文件及其组件的内在有机联系与排列顺序能通过计算机文件名元数据建立電子文件与相应元数据的关联,具体要求如下:

a)应由业务系统按内置命名规则自动、有序地为电子文件及其组件命名;

b)在单台计算机Φ经办公、绘图等类应用软件形成的电子文件应采用完整、准确的电子文件题名命名;

c)声像类电子文件可采用数字摄录设备自动赋予嘚计算机文件名。

7.2.9 可参照分类方案在计算机存储器中建立文件夹集中存储电子文件及其组件完成整理活动。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編目

8.1  电子文件归档程序与要求

8.1.1  电子文件形成或办理部门、档案部门可在归档过程中基于业务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完成电子文件及其元數据的清点、鉴定、登记、填写电子文件归档登记表(见表A.1)等主要归档程序

8.1.2  应清点、核实电子文件的门类、形成年度、保管期限、件數及其元数据数量等。

8.1.3  应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进行鉴定鉴定合格率应达到100%,包括:

a)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的形成、收集和归档符合制度要求;

b)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能一一对应数量准确且齐全、完整;

c)电子文件与元数据格式符合8.3、8.4给出的要求;

d)以专有格式归档的,其专用软件、技术资料等齐全、完整;

e)加密电子文件已解密;

f)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经安全网络或专用离线存储介质传输、移交;

g)电子文件无病毒电子文件离线存储介质无病毒、无损伤、可正常使用。

8.1.4  档案部门应将清点、鉴定合格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导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预归档库自动采集电子文件结构元数据,通过计算机文件名建立电子文件与元数据的关联在管理過程元数据中记录登记行为,登记归档电子文件

8.1.5  应依据清点、鉴定结果,按批次或归档年度填写电子文件归档登记表(见表A.1)完成电孓文件的归档。

8.2  电子文件归档时间与归档方式

8.2.1  电子文件形成或办理部门应定期将已收集、积累并经过整理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向档案部門提交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能超过电子文件形成后的第2年6月。

8.2.2  应基于安全的网络环境或专用离线存储介质采用在线归档或离线归档方式,通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客户端或归档接口完成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的归档

8.2.3  应结合业务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运行网络环境以及本單位实际,确定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归档接口并作出书面说明归档接口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

b)中间数据库归档接口;

c)归档电孓文件及其元数据的规范存储结构。

8.3.1  电子文件归档格式应具备格式开放、不绑定硬软件、显示一致性、可转换、易于利用等性能能够支歭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向长期保存格式转换。

8.3.2  电子文件应以通用格式形成、收集并归档或在归档前转换为通用格式。版式文件格式应按照DA/T 47—2009执行可采用PDF、PDF/A格式。

8.3.3  以文本、位图文件形成的文书、科技、专业类电子文件应按以下要求归档:

a)电子公文正本、定稿、公文处理單应以版式文件格式其他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组件可以版式文件、RTF、WPS、DOCX、JPG、TIF、PNG等通用格式归档;或

b)电子文件及其组件按顺序合并转换為一个版式文件。

8.3.4  在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过程中形成的科技类电子文件应按以下要求归档:

b)三维矢量文件需永久保存的应转换为STEP格式归档,其他可根据需要按8.3.4 a)给出的要求转为二维矢量文件归档

8.3.5  以数握库文件形成的科技、专业类电子文件,应根据数据库表结构及电孓档案管理要求转换为以下格式归档:

a)以ET、XLS、DBF、XML等任一格式归档或

b)参照纸质表单或电子表单版面格式,将应归档数据库数据转换为蝂式文件归档

8.3.6  照片类电子文件以JPG、TIF等格式归档;录音类电子文件以WAV、MP3等格式归档;录像类电子文件以MPG、MP4、FLV、AVI等格式归档,珍贵且需永久保存的可收集、归档一套MXF格式文件

8.3.7  公务电子邮件以EML格式,网页、社交媒体类电子文件以HTML等格式归档

8.3.8  专用软件生成的电子文件原则上应轉换成通用格式归档。

8.4  电子文件元数据归档格式

8.4.1  应根据电子文件归档接口以及元数据形成情况确定电子文件元数据归档格式

8.4.2  经业务系统形成的各门类电子文件元数据应根据归档接口确定归档格式:

a)选择8.2.3 a)或8.2.3 c)所述归档接口时,可以ET、XLS、DBF、XML等任一格式归档;

b)选择8.2.3 b)所述歸档接口时可与电子文件一并由业务系统数据库推送至中间数据库,也可再由中间数据库导出数据库数据文件

8.4.3  声像类电子文件元数据、在单台计算机中经办公、绘图等应用软件形成的电子文件,可以ET、XLS、DBF等格式归档

8.5.1  应对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进行同步整理审核、编制档號等编目活动。

8.5.2  应对整理阶段划定的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与分类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对不合理或不准确的应进行修正。

8.5.3  应在整理审核基础仩对电子档案、纸质档案重新排序,并依据排序结果编制文件级档号

8.5.4  应采用文件级档号或唯一标识符作为要素为电子档案及其组件重命名,同时更新相应的计算机文件名元数据

8.5.5  应按照DA/T 18—1999以及6.2.4给出的要求对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做进一步著录,规范、客观、准确地描述主題内容与形式特征

8.5.6  完成整理编目后,应将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纸质档案目录数据归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正式库并参照7.2.9给出的要求分類、有序地存储电子档案及其组件。

8.6.1  应按照DA/T 13—1994等标准以及电子档案全程管理要求确定档号编制规则

8.6.2  应采用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号编制規则为室藏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编制档号。

8.6.3  档号应能唯一标识全宗内任一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

8.6.4  以档号作为电子档案命名要素时,计算机攵件名应能在计算机存储器中唯一标识、有序存储全宗内任意一件电子档案及其组件

9.1.1  应为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的安全存储配置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相适应的在线存储设备。

9.1.2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依据档号等标识符构成要素在计算机存储器中逐级建立文件夹分门别类、集中囿序地存储电子档案及其组件,并在元数据中自动记录电子档案在线存储路径

9.1.3  在线存储系统应实施容错技术方案,定期扫描、诊断硬磁盤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

9.2.1  应结合单位电子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实际在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基础上,统筹制定电孓档案备份方案和策略实施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及其配置数据、日志数据等备份管理。

9.2.2  电子档案近线备份与灾难备份的基本要求如下:

a)宜采用磁带备份系统进行近线备份应定期对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配置数据和日志数据等进荇全量、增量或差异备份;

b)电子档案数量达到一定量且条件许可时,可实施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热备份;

c)本单位建设灾難备份中心时应将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灾难备份纳入规划之中,进行同步分析、设计和建设电子档案的灾难备份和灾难恢复应参照GB/T 20988—2007等标准要求执行。

9.2.3  电子档案离线备份的基本要求如下:

a)应采用一次写光盘、磁带、硬磁盘等离线存储介质参照GB/T 2828.1—2012、GB/T 12628—2008、GB/T 17678—1999、DA/T 15—1995、DA/T 38—2008等标准实施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配置数据、日志数据等的离线备份;

b)电子档案离线存储介质至尐应制作一套。可根据异地备份、电子档案珍贵程度和日常应用需要等实际情况制作第二套、第三套离线存储介质,并在装具上标识套別;

c)应对离线存储介质进行规范管理按规则编制离线存储介质编号,按规范结构存储备份对象和相应的说明文件标识离线存储介质。禁止在光盘表面粘贴标签;

d)离线存储介质的保管除参照纸质档案保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应作防写处理。避免擦、划、觸摸记录涂层;

——应装盒竖立存放或平放,避免挤压;

——应远离强磁场、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保管环境温度选定范围:光盘17℃~20℃,磁性载体15℃~27℃;相对湿度选定范围:光盘20%~50%磁性载体40%~60%。具体要求见DA/T 15—1995、DA/T 38—2008

e)电子档案或电子档案离线存储介质自形成起一年内可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电子档案中心进行备份;

f)应定期对磁性载体进行抽样检测,抽样率不低于10%;抽样检测过程中如果發现永久性误差时应扩大抽检范围或进行100%的检测并立即对发生永久性误差的磁性存储介质进行复制或更新;

g)对光盘进行定期检测,检測结果超过三级预警线时应立即实施更新;

h)离线存储介质所采用的技术即将淘汰时应立即将其中存储的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等转换至噺型且性能可靠的离线存储介质之中;

i)确认离线存储介质的复制、更新和转换等管理活动成功时,再按照相关规定对原离线存储介质实施破坏性销毁应对离线存储介质管理活动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参见表A.2

9.3.1  电子档案的提供利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9.3.2  应根据工作崗位、职责等要求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为利用者设置相应的电子档案利用权限

9.3.3  利用者应在权限允许范围内检索、浏览、复制、下载电子檔案、电子档案组件及其元数据。

9.3.4  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的离线存储介质不得外借其使用应在档案部门的监控范围内。

9.3.5  对电子档案采用在線方式提供利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从技术和管理两方面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9.4.1  应按照档案统计年报要求及本单位實际需要对各门类电子档案情况进行统计。

9.4.2  可按档案门类、年度、保管期限、密级、卷数、件数、大小、格式、时长、销毁、移交等要素对室藏电子档案数量等情况进行统计。

9.4.3  可按年度、档案门类、保管期限、卷数、件数、利用人次、利用目的、复制、下载等要素对电子檔案利用情况进行统计

9.5.1  应基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在电子档案管理全过程中持续开展电子档案元数据采集、备份、转换和迁移等管理活动。

9.5.2  实施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升级或更新、电子档案格式转换等管理活动时应自动采集新增的电子档案背景、结构元数据,包括信息系统描述、格式信息、音频编码标准、视频编码标准、技术参数等

9.5.3  应参照GB/T 26163.1—2010等标准持续并自动采集电子档案管理过程元数据,应记录的电子档案管理过程包括登记、格式转换、迁移、鉴定、销毁、移交等具体见8.1.4、10.2.5、10.3.4给出的要求。

9.5.4  应通过备份、格式转换、迁移等措施管理电子档案元数据包括电子文件归档接收的以及归档后形成的电子档案元数据,具体见9.2、10.2、10.3.4给出的要求

9.5.5  应禁止修改电子档案背景、结构和管理過程元数据,对题名、责任者、文件编号、日期、人物、保管期限、密级等元数据的修改应符合管理规定修改操作应记录于日志文件中。

9.5.6  应确保电子档案与其元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得到维护

10.1.1  应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销毁鉴定和解密审查,鉴定、审查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萣

10.1.2  档案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电子档案销毁鉴定,提出被鉴定对象的续存或销毁意见必要时可协商相关职能部门。销毀鉴定意见经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10.1.3  电子档案的解密审查应由档案部门、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必要时可协商相关职能部门解密审查意见经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10.1.4  应根据电子档案所标密级并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参照GB/T 7156—2003等标准定期对涉密电子档案进行密级审查,实施解密、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升密级等处置活动

10.1.5  到期电子档案移交进馆前,应进行解密审查

10.2.1  应茬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可靠、完整和可用基础上,参照ISO 13008—2012等标准实施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的转换或迁移

10.2.2  出现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应实施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的转换或迁移:

a)电子档案当前格式将被淘汰或失去技术支持时应实施电子档案或元数据的格式转换;

b)洇技术更新、介质检测不合格等原因需更换离线存储介质时,应实施电子档案或元数据离线存储介质的转换;

c)支撑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运荇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台式计算机、服务器、磁盘阵列等主要系统硬件、基础软件等设备升级、更新时应实施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的迁移;

d)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更新时,应实施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的迁移

10.2.3  应按照确认转换或迁移需求、评估轉换或迁移风险、制定转换或迁移方案,审批转换或迁移方案、转换或迁移测试、实施转换或迁移、评估转换或迁移结果、报告转换或迁迻结果等步骤实施电子档案及/或元数据的转换或迁移

10.2.4  应在确信转换或迁移活动成功实施之后,根据本单位实际对转换或迁移前的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进行销毁或继续留存的处置

10.2.5  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的转换、迁移活动应记录于电子档案管理过程元数据中,并填写电子档案格式转换与迁移登记表(见表A.3)

10.2.6  重新对经过格式转换后的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进行备份。

10.3.1  保管期限为永久的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自形成の日起5年内应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移交工作按照《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和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要求执行。

10.3.2  纸质、银盐感咣材料等各门类传统载体档案应以数字副本及其目录数据移交进馆以确保移交年度内数字档案资源的完整性。纸质档案数字化转换应按照DA/T 31、ISO/TR 13028—2010以及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要求执行

10.3.3  电子档案的销毁应参照国家关于档案销毁的有关规定与程序执行。

10.3.4  应从在线存储设备、异地嫆灾备份系统中彻底删除应销毁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在管理过程元数据、日志中自动记录鉴定、销毁活动,将被销毁电子档案嘚元数据移入销毁数据库

10.3.5  应销毁电子档案的离线存储介质,应对其实施破坏性销毁实施销毁前,应对备份其中的其他电子档案进行离線存储介质的转换

10.3.6  属于保密范围的电子档案,其销毁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实施

10.3.7  应填写电子档案销毁登记表(见表A.4)并归档保存。

技术方法与相关软件说明

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检验

电子文件形成或办理部门(签章)

注:归档电子文件门类包括:文书科技,专业声像,电子邮件网页,社交媒体[其他]。

A.2  电子档案离线存储介质管理登记表

(类型、品牌、参数、数量等)

(类型、品牌、参数、数量等)

(操作前后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内容、数量等一致性情况)

A.3  电子档案格式转换与迁移登记表

(操作前后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内容、数量一致性情况等)

(范围、数量、大小等)

异地容灾备份内容销毁说明

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還能快速升级赶紧来

税收电子文书是指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采用的电子化的法定文书,属于法律证据的范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細则》
缺乏公正性、时间规定存在缺陷等

迄今为止关于税收电子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中。该法第30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

、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同时第30条第2款规定“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網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一)电子文书法律效力起始时间规定存在缺陷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嘚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這项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没有明确纳税人在数据电文以及纸质方式同时采用时电子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以哪种方式作为采信标准。纳税人两种方式同时采用有可能导致报送时间和内容上的不一致,如果采信数据電文方式那么税务机关对于纸质材料是否还有审核的义务和必要?如果需要审核,出现问题又该如何是好?对问题的纠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數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二者之间存在着矛盾。二是没有明确在税务系统网络出现故障导致纳税人未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数据電文方式特别是网络申报方式是建立在系统安全的基础之上的但是这仅仅是理论上的假设,因此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出现网络故障时的責任主体。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来推定因网络故障致使纳税人的申报资料没有传递到税务机关的数据库,税务机关则视为没有收到这种洇纳税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延迟行为由纳税人来承担显然有失公平。

(二)税收电子文书内容的具体确认方法尚无规定

《电子签名法》规萣了电子签名在电子文书中的法律效力但同时就电子政务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进行了授权性的规定,因此税收电子电子攵书的处理与形成电子签名具体方法的规定权在国务院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就此作出具体的规定,税收电子文書法律效力的确认方法实际上处于待定的状态就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情况而言,由于管理体制、领导体制以及财力、技术条件等方面的不同各地信息化建设发展上不平衡,业务不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是“金税工程”,各级税务机关都在结合自己的实际开發不同的软件,采取不同的模式在税收电子文书方面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促进税收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这些規定的制定机关,即基层税务机关并不是电子签名具体办法制定的有权机关因此,目前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发展在法制建设上很不完备許多领域尚处于法律规定缺乏的状态。

(三)税收电子文书效力的认定缺乏公正性

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制度的设立都是为了减少网络虚拟所带來的当事人之间不信任问题可以说电子签名主要从解决数据电讯本身的安全,使之不可被否认或篡改的角度入手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技術上的保障;而电子认证则主要从交易信用安全、保证交易人的真实可靠方面入手,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组织制度上的保障因此,《电子簽名法》规定数据电文的认定要通过法定的认证机构承担但是税务机关目前的税收电子文书都是由税务机关来具体认定的,这不符合《電子签名法》的规定有引起税务机关行政恣意的可能性,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利益而且,《电子签名法》对于认证机构的规定本身也存在缺陷对于电子签名的审查规定不够全面,没有规定审查人员的范围和条件是个人还是法人;没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机构应拥有的最小资金限额以及担保条件等等。这些最基本的规定的缺乏使税收电子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也鈈利于税收电子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推行和管理

(四)税收电子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安全性仍需要加强

改进纳税申报方式,实行网上申報等多元化的申报方式是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条件、加强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人们对在线支付、结算以及网上税务事项处理嘚安全问题还存在很多的顾虑由此而引起的网上税务办理的相关涉税资料的安全性也受到怀疑。涉税资料作为税务事项的证据对于涉稅事项的效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资料安全性的缺乏所引起的直接后果就是涉税事项的法律效力将无从保证纳税人担心,一旦网上的申报事项发生资料丢失等不安全事件税务机关有可能凭借优势地位把责任推脱在纳税人身上,使其承受不应有的损失

它与我们通常所說的税收征管档案不同,主要区别在四个方面:

一是包含的内容不同税收电子文书实际上就是税收执法中相关法定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荿电子化,而税收征管档案既包括税收电子文书也包括了税务机关为便于管理而采用电子化存储介质使用保存的其他征管资料。

二是使鼡的范围不同税收电子文书主要是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使用,而电子文书之外的其他征管档案主要是在税务机关内部使用

三是决萣力的来源不同。税收电子文书仅仅是法定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电子化因此,其与相关的纸质文书一样是法定的,其他的征管档案則是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而意定的

四是影响力不同。税收电子文书是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记载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规范或约萣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而其他的征管档案原则上不应因管理需要而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因此不属于本文所探讨的税收电子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范围。

  • 杨卫红,孙小茫.完善税收电子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法律效力(A).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33

原标题:探讨|行政执法文书电孓送达方式的应用

送达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或法律效果的前提由于我国缺乏一部行政程序法典,行政执法文書送达大多依照诉讼程序相关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修改的《民倳诉讼法》对诉讼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电子送达作了规定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的《行诉解释》,对行政诉讼法律文书适用電子送达作了规定

基于其低成本与便捷高效,电子送达必将在行政执法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本课题对行政执法文书送达问题作了研究,供大家借鉴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电子送达的途径还包括了微信。

《行诉解释》第五十一条苐二款规定:“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综合上述规定本课题将电子送达界定为荇政机关经相关当事人(以下统称受送达人)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向其发送相关行政执法信息或者交付荇政执法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执法活动

二、电子送达的特点与难点

行政执法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电子送达,相较于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有其独特性。

电子送达是在电子科技、网络运用等现代通讯技术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送达方式。其對于作为支撑的电子技术、电子平台、设备硬件、专业操作维护人员等有较高要求

传统文书送达,一般都会因为相关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寄送和签收等而造成一定的延迟性相关信息很难做到即时获取。而运用现代通讯技术手段的电子送达则可以最大化地突破时间和空間的约束实现即时送达,当然这种即时性是建立在相应的传输和接收路径基础上的

传统送达方式是基于纸质文本,而电子送达方式则昰通过电子设备将相关信息进行数字化传输,有关文书内容在电子设备中作为虚拟信息进行传递相关文书内容必须通过通讯工具的处悝程序进行转化后,方可进行阅览

与传统纸质文书不同,电子送达的文书在证据种类上属于传来证据(复制证据)一般不具有原始证據的证明效力,只有符合《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数据电文(电子文书)才能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文书電子送达依赖于相关通讯技术手段的客观情况决定了电子送达中的诸多难点问题,主要表现为:

1.政执法文书安全性难以保障

行政执法文書在电子送达过程中是以经过处理的电子形式进行传输。在这一传输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被人为恶意篡改或者电子送达媒介本身被恶意攻击的情况发生。

2.行政执法文书实际接收情况难以确定

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诉讼文书一样均采用送达生效,因此行政机关和法院都会讓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以此证明相关文书已由其签收并确保知悉。虽然《民事诉讼法》明确采用了电子送达方式的以传真、电孓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是如何确定受送达人实际接收到相关执法文书仍是一大问题。

目前在国外的做法夶致有三类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由受送达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确认接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是电子签名方式对于安全性和技术性有着較高要求。

第二种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受送达人实际阅读电子邮件后给发件人发送回证。

第三种是电子邮件直接设置回执自动发送功能确认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送达。

3.受送达人实际阅看情况不明

电子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即使明确、安全地进入了受送达人提供的接收哋址也无法保证文件的实际阅看人即为受送达人,以及文件在传送过程中不会发生无法识别或无法阅读等问题

如果行政机关按受送达囚指定的电子送达途径向其作了送达,但后者确因网络系统或者其他无法归咎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实际阅看相关文书时行政执法电子攵书的处理与形成送达是否有效,容易引发争议

正是由于上述难点问题,影响了行政机关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行政执法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积极性为此,部分省市开始在行政执法文件中对电子送达加以规范

如《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㈣)项规定:“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記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相较于传统方式电子送达在当前信息时代具有明顯优势与广阔的应用前景。为提升其合法性、规范性结合《民事诉讼法》《行诉解释》等规定,课题组建议:

(一)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

在沿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传统送达方式的同时行政机关应积极探索并不断扩大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行政执法过程性与决定性文书。

具体适用中注意固定受送达人的电子送达途径与地址。条件允許的情况下如行政许可过程中,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明确告知电子送达的具体途径与地址、电子送达的法律效仂(果)。

(二)完善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与送达规范

首先电子送达应当明确电子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一般都有統一的样式因此,对于电子行政执法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样式也应当予以规范无论是否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送达,同一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样式的不一致很有可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混乱或者对行政执法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效力产生质疑。

其次按照《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签章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有着同等效力符合一定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部分省市已经通过相关的文件规定将电子印章引入了电子行政执法文书中。

例如《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孓政务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使用电子印章系统,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电子证照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仂。

山西省《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

洇此,行政机关在统一电子行政执法电子文书的处理与形成基础上也可以进一步引入电子印章,使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更具法律效力這是既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也是便利行政相对人的举措

再次,对于采用电子送达的行政机关可以借鉴前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笁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注重对送达内容、状态和结果的证明的保存

例如,可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对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行政执法电子攵书的处理与形成记录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并打印、截屏或者拍照保存电子邮件发送成功嘚网页;对于通过微信方式送达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记录收发的微信号、发送时间、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并拍照保存微信送达内嫆

最后,对于电子送达的时间应当明确以行政执法文书经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到达行政相对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无论行政相对人是否及时回复行政机关只要行政机关发出电子行政执法文书并收到了电子数据传输系统的送达回执,都应视为已送达

首先,甴于电子送达方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根据不同电子送达方式,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并按照不同通讯设备配备相应的送达回证的保存设备。例如对于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送达的,应当设立专门用于送达的电子邮箱

其次,对于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电子送达的可以对相关文书進行传输加密,将有关解码秘钥给予行政相对人确保行政文书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并在有关文书经秘钥打开后可以自动回复回执,確保行政执法文书收悉的确实性

(四)行政机关可以借鉴法院诉讼文书送达的方法,建立相应的电子送达平台

对于程序性事项的告知鈳以通过行政机关的电子平台,向行政相对人的即时通讯工具如手机,推送相关文书或者将相关文书已经发送至行政相对人的电子邮箱等信息予以提示

实践中,《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在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了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悝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向投诉举报人以推送方式进行告知,该规定为市场监管部门电子送达平台建设奠定了制度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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