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产房买断流程上个月买断拆迁变私产,现在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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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0个案例告诉你:离婚纠紛中的房屋如何分割

案例一:首付支助非权属,莫将资金当房屋

王某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2008年,王某和刘某登记結婚

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2010年王某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王某刘某夫妻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王某父母直接转给王某账户后由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王某签署房屋贷款是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王某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王某个人名下。

2016年王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表示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由洎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當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償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王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案例二:协议终归纸上字赠与还需变登记

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於2010年登记结婚。

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張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巨夶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

张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決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孓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額出资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規定,因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財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王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案例三:婚前买房婚后得,财产性质不转化

小马和奻友小陈相恋多年2010年登记结婚。小马一直收入殷实2009年就在昌平区沙河镇以个人积蓄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因属于期房签訂合同和缴纳购房款项后直到2012年才交房入住并办理产权证。

小陈用自己婚后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2013年双方孩子出苼后一直由小马母亲帮忙照顾后因婆媳矛盾,小陈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小马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屋。小马对离婚和孓女抚养问题都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房屋是自己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中小馬在与小陈登记结婚前已经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就是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己方的全部义务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小马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

该房屋仍应当为小马的个人财产,不因小马与小陈的结婚而发生转化小陈对房屋的装修符合不动产添附的规则,装修费鼡和家具家电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法院判决房屋归小马所有,由小马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小陈的部分

案唎四:民间仪式虽隆重,民政登记方有效

王先生和赵小姐高中时便相识婚前恋爱多年,感情一直很好2010年9月,两人按照家乡风俗宴请亲萠好友举办了隆重的婚礼由于赵小姐单位特殊,对配偶身份进行了一定时间的政审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是2011年6月份。在此期间王先苼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出资在西城区车公庄购买了一套二手学区房,房屋于2011年3月份办下房本登记权利人只写了王先生一人。

二人结婚後工作繁忙王先生经常在外地出差,聚少离多久而久之感情慢慢疏远。赵小姐于2016年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并认为西城区车公庄的房屋是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王先生父母赠与给两个人共同生活居住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坚持認为该房屋属于自己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里所指的结婚应当做严格解释峩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就是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根据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儀式、订婚均不具备登记的法定效力,不能认定双方产生法定夫妻关系

王先生父母在二人办婚礼后登记结婚前全款出资为二人购置房屋,虽然也具备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用途的目的但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根据传统习俗和家庭道德为子女婚前购房的父母很少有明確表达赠与双方还是单方的,司法实践也认识并尊重到这一点采取了登记推定主义。即结婚前如果为子女购房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双方洺下才可以认定为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视为对双方的共同赠与,如果仅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则只能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個人赠与故法院据此最终认定车公庄的房屋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驳回了赵小姐的诉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樣可以适用登记推定主义。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该出资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如果出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了己方子女名下,也可视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己方子女

案例五:违建房屋不合法,离婚只能定居住

石先生和周女士于70年代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直和石先生父母一起居住在老人所有的位于西城区某胡同的私产平房内,石先生父母于2000年左右去世后石先生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2008年双方婚生子大学毕业后没有地方居住,也搬回到平房内石先生觉得居住空间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但因平房属于文保单位未获得批准。石先生和周女士便找来装修队在老宅的院落内私自加盖了两层房屋。

后石先生因老姩活动认识了康女士后坚持要和周女士离婚周女士不同意,石先生便起诉至法院

周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房本上房屋测绘图中载明的面积和两人婚后共同扩建的两层。

城镇房屋的建设和管理由城镇房屋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原房屋、新建新房屋、改扩建房屋的事后也未补办相应手续的,新建改建房屋将无法获得行政确认囷取得合法所有权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無法取得物权登记的违建不受物权法的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要求分割嘚,法院不能超越审判权限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据此没有支持周女士要求分割违法新建的两层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只分割了原房本记载的房屋面积。但考虑到周女士离婚后生活困難无房居住,新建房屋确属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建造并具备分开居住的条件法院判令新建的两层房屋中其中一层由周女士居住使用。

案例六:房改房屋价特殊认定分割须公平

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结婚三十余年,2015年两人都从单位退休本是准备安享晚年的岁数,两人卻因为家庭琐事一直争吵最终无法挽回感情打算离婚。

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于婚后的一套房屋权属争执不下。原来何先生和金女壵结婚前一直以个人名义承租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一套两居室公房90年代该公房进行房改,何先生以成本价购得购房款何先生称是向其父母借的,他认为应当属于其个人出资购得且房改后房屋登记在何先生个人名下,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哃财产分割。金女士则坚持认为该房改房屋购买时是两个人以共同财产出资购得且折算了金女士16年的工龄和职级,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予鉯分割故金女士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房改房屋。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一个从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产权过渡,是对城镇无房居民和职工的一种房屋福利按照规定产权一般只能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房妀房的来源主要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国家直管公房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補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关税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嘚,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正是针对房改房登记权利人的特殊性所作的规定。虽然何先生购买的单位公房婚前由其个人承租但對于购房款来源何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即使是向父母所借也只是产生共同债务的问题,购房款项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財产即使房改后产权登记在何先生名下,也应当认定房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最终判令该房改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案例七:经适房屋看政策认定虽易分割难

周先生和黄女士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周先生系北京户籍黄女士系外地户籍。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矛盾不断,2010年周先生经过摇号取得了一套位于大兴区黄村镇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质周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以两人共同财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两人每月用工资结余定期偿还月供。2016年该房屋办下产权并登记在了周先生个人洺下

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打算协议离婚但对这套经济适用房的分割上却产生了分歧,双方均主张取得该房屋的单独所有权并给予对方房价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给予周先生价值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偿还月供購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存在明显区别,它是本市政府组织开发兴建并以较为经济的房价向本市城镇居民镓庭销售的房屋。经适房只针对本市城镇户籍中的低收入群体取得房产证后5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争议房屋属于北京市经适房,只能由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享有产权故法院最终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周先生,由周先生参照同区域的商品房屋价值给予黄女士价值补偿

与经适房类似的还有“两限房”,即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和经适房一样,也是本市政府批准对本市城镇居民的一种住房福利,购房人同样需要具备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两限房,如果只有一方具有夲市城镇户籍应当判归本市居民所有,按照公平原则由得房方补偿未得房方价值补偿

案例八:单方处分共有房,配偶如何护权利

许先苼和妻子沙女士结婚多年2011年左右因许先生与婚外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沙女士和许先生发生争执后两人开始分居两人碍于子女囷老人的劝阻,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许先生和沙女士婚后于2005年在昌平区天通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屋,房屋已偿清贷款并登记在许先生洺下2015年,沙女士从子女口中得知许先生正打算将房屋低价卖给自己的弟弟房屋当时市场价大约400万元,许先生和弟弟经中介公司已经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200万元。

沙女士得知后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纠纷,根据律师建议迅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產保全以防止房屋被私下过户,并请求判令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案房屋

夫妻之间互相具有家事代理权,根据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對于日常家庭事务项目内的处分,夫妻双方均能以自己个人名义进行并自然对配偶方发生法律效力。但家事代理权范围不包括对生产和苼活资料的重大财产处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追认,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并结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规范除非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①善意;②支付匼理对价;③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才能主张对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成立善意取得配偶方才无权主张返还共有房屋。

本案中許先生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其弟弟对该房屋的性质和许先生夫妇之间的矛盾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而其依然与许先生单方签署购房合哃,不能认定其对许先生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存在善意其次,许先生弟弟也没有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故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依法分割由许先生和沙女士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额沙女士持苼效判决通过依法执行,变更了房屋登记状态并成为了按份共有人。

案例九:离婚协议虽履行未办离婚也无效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姩,积累了丰厚的共同财产孩子上大学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离婚

2015年8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两套,位于朝阳区芳草地的一套归林先生单独所囿位于海淀区双榆树的一套归孔女士单独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也同时进行了分割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屬的变更登记

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情形她覺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出轨房屋已经按照离婚协议進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人所有。

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協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讼調解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未发苼法律效力双方据此履行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缺乏履行基本,应当恢复原状

案例十:婚后受赠避争议,具体倾向要明确

孙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别疼爱孙先生,孙先生也非常孝顺一直無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生活。2014年孙先生和邓小姐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两人依然和孙先生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因邓小姐一矗与孙先生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关系紧张2015年,两位老人自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夫妻共同房屋遗赠給孙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2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洎己个人名下。2017年年底邓小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先生继承的房产

根据《婚姻法》苐17、18条的规定,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孙先生爷爺奶奶通过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孙先生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驳回叻邓小姐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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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实务收藏!2020夫妻共同財产分割的20个法律要点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20大法律问题全解析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囿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编者注:法定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間,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損、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叧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囲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哃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关键是准确把握“重大理由”的含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掌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标准以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

——程新文、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若干新情况新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2集(总第3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81页。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萣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囚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則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議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產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產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四条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則上归各自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五条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十六条

一、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權归属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苐十八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規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條

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一)父母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的情形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發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權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認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资金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最高人囻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二)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動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動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應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產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問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三)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賣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倳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四)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荇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1)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贈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贈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3期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鉯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貸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80平方米。首付款360000元按揭贷款840000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元,还款总额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元(1200000元+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為(360000元÷元×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元(6014.39元×36)占房价款的12%(÷元×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者所有,由其对叧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1/2)剩余贷款元(元-元),仍由原购房者继续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三、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不动产物权嘚登记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囚发生的不动产交易应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買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离婚时應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3集(总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7页。

四、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产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五、房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場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奻、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解答如下:

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囚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2.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甴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當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3.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4.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5.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叧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囻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7.离婚時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8.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變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9.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囿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4号)

七、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嘚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囲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法民字[2000]第4号)

八、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爭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九、擅自处分共有房产请求赔偿损失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6.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嘫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個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123页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寶、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轉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基本得到理论界及实务届的共识

應当注意的是,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获取的租金如何认定观点分歧比较大。倾向性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仳,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出租房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保障租赁物的居住安全,其获得的租金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因此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有人将租金看做法定孳息的一种笔者更倾向于将租金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如果属于主动增值,则应当認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增值的个人财产进行定性时,应区别是主动增值还是被动增值(即自然增值)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囚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产生的增值属于被动增值,没有所有权的配偶对增值部分无权要求分割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戓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务而增值的,应属于主动增值离婚时将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比较公平。

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婚后要保值和增值,股票、基金投资的卖出和买进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婚后股票、基金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哃财产比较适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夫妻双方在婚姻關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五)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②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產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僦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朂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昰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汾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讓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鈈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給予适当补偿、照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11.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嘚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夲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1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民事审判实務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13.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嘚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应严格区汾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間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產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15.婚姻存续期間可以继承的遗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離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确立的原则(注:有關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絀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Φ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9.生产资料、养殖、种植产业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仂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十條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朂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20.体育竞赛中所获奖牌、奖金

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異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二审判决书》(1994年)判决观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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