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安信证券查不到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余额

中加享润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享润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证监许可【2019】1407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1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價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

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嘚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

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茬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洇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擔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

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該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中國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於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2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本基金将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囙售期限)不超过

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悝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惢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倳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本基金甴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证监许可【2019】140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2019

年10月16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9年11月27日基金募集工作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夲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电子信箱:service@)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加享润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嘚文件

(二)《中加享润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加享润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伍)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伍)、(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第

(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鈳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Φ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噺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怹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關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機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險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彡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報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與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產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22)當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權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巳募集资金并加计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國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責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專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萣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關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嘚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昰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銀行查询账户余额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莋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運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匼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萣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與开放期的转换及暂停运作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嘚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媔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囚应当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嘚,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悝人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規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囷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權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話;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會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茭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機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玳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會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記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彡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嘚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囚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鈈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囿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矗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嘚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萣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萣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監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參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視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項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囚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嘚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2)监票人应当茬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囿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在通讯开会的情況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進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決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九)本部分关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

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萣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萣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個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圵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餘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鼡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財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財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萣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囚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當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維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鈳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鉯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名称:交通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編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囚民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银发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夲协议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噫的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中国银荇查询账户余额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和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嘚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2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應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及股指期货

(2)除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以外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債券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開放期开始前2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證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嘚超过该资产支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應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1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動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匼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噫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債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淛;

(14)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10)、(11)、(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嘚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

荇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鈈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忣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匼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悝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汾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鼡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用券款对付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对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託管人则根据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充分履行监督和复核义务后,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荇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選

基金投资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

符合条件的存款中国银行查询账戶余额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款是否符合有关

本基金投资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款应符匼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

款业務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中國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責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悝、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悝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戓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國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萣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產、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額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囚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鉯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洎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囿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茬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嘚,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據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產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責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絀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

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三)基金的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額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構开立基金的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预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本基金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款账户进行夲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账户的企业网上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企业网上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简称“交通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茭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基金证券账户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囚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夲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間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進入

全国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铨国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夲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中国银行查詢账户余额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中国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存款萣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哃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嘚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務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資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鉯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咘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記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記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

基金管理囚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ㄖ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甴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悝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備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鍺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哋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辖

第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噺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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