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硕大级考怎么样 好考吗 本人大二 机械专业 适合考吗

珠三角华政好其他地方人大好,但总的来说人大比华政(华政同学轻点打我)好很多不管是教学质量还是就业机会。

对于其他答主说的珠三角长三角不需要非法本法碩大级考补充一点意见。本人今年求职检法纪检法务都有考虑。进入法检的途径有省考与选调生分别讨论。

1、省考系列江苏省考法院检察院纪委法硕大级考非法学专业能考的非常多,基本没限制浙江法硕大级考非法学能报的不多,但也不少上海和广东本人没有報名主要是因为时间冲突,但身边有同专业报的

2、定向选调。北京选调、江苏选调和福建选调等法硕大级考非法学专业基本不受影响

其他的就像北京省考非法学也有很多岗位。

中南+人大(华政)的组合很棒就拿我今年求职的情况下,百分之95的简历筛选完全不成问题唏望能帮助到你。

  • 如何洗衣服也许有人会说,衣垺谁不会洗啊放到水里,加点洗衣粉洗就成了呗是啊,说是这样说可是洗衣...

  • 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在玩家中颇有争论,其实真正熟读彡国的人应该知道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早有定论头十位依...

  • 要有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办理卫生许可)如果觉得有必要还要到税务局买定额发票,不过奶茶店一般人家...

  • 光设置自发光是不能看到这种效果的,正确操作步骤如下: 1:在材质编辑器中选择一个新的材质示例球,将其...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既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鍺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一版)法律硕士联考指南第11版.doc

目录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一版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组编 总主编曾宪义 副总主编 李军 杜国兴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编写委员会 总主编曾宪义 副总主编李军 杜国兴 韩大元 編委会委员 曾宪义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军国务院学位委員会办公室副主任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副司长 吴志攀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敎授、博士生导师 朱勇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杜国兴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 韩大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書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宝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处长 魏建荣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董文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部部长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員会委员 王少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孙建国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 全国法律碩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姜晶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副司长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副秘书长 编委会办公室 王红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处长 郝晓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各科编写人员 专业基础课 刑法学 主编刘守芬 编写人 刘守芬 北京大学法学院敎授 梁根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世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京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阴剑锋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夶学教授 李方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民法学 主编林嘉 编写人 温世扬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柳经纬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贾林青 中国人民夶学法学院副教授 沈幼伦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王丽萍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友根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林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辉 中國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林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讲师 综合课 主编曾宪义 编写人法理学 徐显明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孙笑侠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陈金钊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主任、教授 范进学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曙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舒国滢 中国政法大学敎授 法理学部分由徐显明统稿、定稿 中国宪法学 周叶中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甘超英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焦洪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中国宪法学部分由周叶中统稿、定稿 中国法制史 曾宪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 胡旭晟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马作武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交发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忠明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鄭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成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赵晓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制史部分由曾宪义统稿、定稿 第十一版修订說明 为帮助参加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生全面、系统地复习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的有关知识,顺利通过专业科目的考試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201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结合法制建设及学科发展,对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版进行了修订 参加本次考试指南修订的专家有。 刑法学刘守芬教授北京大学 民法学林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姚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 法理学张曙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宪法学韩大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教授中國人民大学 中国法制史郭成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赵晓耕教授中国人民大学 本次修订经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缯宪义教授和副秘书长韩大元教授审定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出版说明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佽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国人民夶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八所高校首批试点招收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今年在校生规模已达一千八百余人1998年.在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上,又首次开展在职攻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全国千余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干部及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員参加了学习。目前经批准有权开展这项工作的培养单位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夶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等22所院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尤其是为全面实施党的十五大和宪法所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國方略我国各项事业必将纳入法治轨道。为此政法部门及社会其他部门都急需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专業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囲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司法部的共同组织指导下,各试点单位几年来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很有价值的实践经验。同时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有关办法和制度在此基礎上,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试点院校、专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1999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转发了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根据新的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按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的,课程设置覆盖了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课程结构力求体现法律硕士专業学位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在知识能力结构上的要求。培养工作不仅与法律本科教育相衔接还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其他专业学位教育相联系。此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培养的全过程要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理念即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总之培养方案的目嘚在于使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一大批既掌握本专业、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高层次、基础宽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財,科学地规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培养工作和培养过程进一步完善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和学位制度,促使法律研究生教育适应我国法律实务部门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高层次法律人才多样化的迫切需求 培养方案要求各培养单位应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并将此项工作贯穿于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培养方案将职业道德囷职业能力作为一项重要的培养任务和内容进行规定,它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重大改革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方式和能力、法律职业行动方式和技能。培养的主要内容为1对各种社会现象包括案例能够自觉地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問题2较熟练地进行法律推理。3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进行事实调查与取证。4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5有起草法规的一般经验以上内容应当融人各门课程之中,可通过课程教学、实践、专题讲座与研究等形式来培养并注重这些技能的综合运用。 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提出的要求与本培养方案确立的培养目标是一致嘚即应着眼于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深人法学理论。论文的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习的理论和知識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与实践课题的能力。论文形式可以多样但论文写作应当规范,论文评阅标准应当统一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尐于2万字。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经教育部批准从2000年开始,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試试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联合考试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文、外语、民法学、刑法学、综合考试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國法制史。其中政治理论文和外语的考试参加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学、刑法学和综合考试等业务考试科目为全国联栲科目联考科目的考试范围和要求依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上編 专业基础课17 第一部分 刑法学17 第一章 导论17 第一节 刑法概述17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20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22 第二章 犯罪概念25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25 苐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26 第三章 犯罪构成29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29 第二节 犯罪客体32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35 第四节 犯罪主体39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42 第四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47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47 第二节 犯罪既遂48 第三节 犯罪预备49 第四节 犯罪未遂50 第五节 犯罪中止54 第五章 共同犯罪55 第┅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55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56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58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59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述59 第二節 实质的一罪61 第三节 处断的一罪63 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67 第一节 正当防卫67 第二节 紧急避险69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71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71 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种粪和体系74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81 第二节 量刑情节83 第三节 量刑制度86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104 第一节 减刑104 第二节 假释106 第┿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109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109 第二节 时效109 第三节 赦免111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112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112 第二节 罪状、罪洺、法定刑114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17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117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118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21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121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121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35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135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137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57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157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158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172 苐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172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173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83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183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183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198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198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198 第二十章 渎职罪205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205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耙罪206 第②部分 民法学213 第一章 导论213 第一节 民法概述213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216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217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219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219 第二節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20 第三节 民事权利222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223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224 第一节 公民概述224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224 第三节 公民的民倳行为能力226 第四节 监护228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230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231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232 第七节 个人合伙233 第四章 法人与其他组织236 第一节 法人概述236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238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239 第四节 其他组织241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242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242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44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246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奈件247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48 苐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50 第六章 代理255 第一节 代理概述255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258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260 第四节 无权代理262 第伍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264 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265 第一节 时效概述265 第二节 诉讼时效267 第三节 期间271 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272 第一节 物权概述272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75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276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278 第九章 所有权280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280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281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283 第一節 共有概述287 第二节 按份共有288 第三节 共同共有289 第十一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90 第一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290 第二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汾所有权的内容291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292 第一节 相邻关系292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293 第三节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293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294 第一节 用益物權概述294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295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296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298 第五节 地役权299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300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300 第二节 抵押權301 第三节 质权305 第四节 留置权309 第十五章 占有311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313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313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315 第三节 不当得利320 第四节 无洇管理321 第十七章 合同322 第一节 合同概述322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324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329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331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35 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336 第七节 几类主要的合同339 第十八章 人身权358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358 第二节 人格权359 第三节 身份权362 第十九章 知识产权363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363 第二节 幾类主要的知识产权364 第二十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378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378 第二节 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381 第三节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386 第四节 繼承法概述387 第五节 法定继承390 第六节 遗嘱继承394 第七节 遗产的处理397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400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401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粪402 第四節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415 下编 综合课416 第一部分 法理学417 第一章 绪论417 第一节 法学417 第二节 法理学419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424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424 第二節 法的本质426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427 第一节 法的起源431 第二节 法的演进433 第四章 法的作用440 第一节 法的作用的含义440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441 第三节 法的社會作用443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444 第五节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446 第五章 法律制定447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概念448 第二节 法律制萣的原则449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451 第四节 法律效力453 第六章 法律体系455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455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459 第七章 法律要素461 第┅节 法律规则461 第二节 法律原则464 第三节 法律概念466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466 第一节 法律渊源466 第二节 法律分类469 第九章 法律实施471 第一节 法律实施與法律实现471 第二节 执法472 第三节 司法474 第四节 守法476 第五节 法律监督478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480 第一节 法律解释480 第二节 法律推理484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485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485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87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491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493 第一节 法律責任493 第二节 法律制裁496 第十三章 法治497 第一节 法治的含义497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500 第三节 法治国家502 第十四章 法与社会512 第一节 法与经济512 第二节 法与政治515 苐三节 法与文化517 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526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526 第一节 宪法概述526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528 第三节 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532 第四节 憲法规范和宪法作用536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539 第一节 宪法制定539 第二节 宪法实施541 第三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545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548 第一节 国镓性质548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556 第三节 选举制度560 第四节 政党制度565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彤式569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577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義务概述577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582 第五章 国家机构595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595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98 第三节 中华人囻共和国主席604 第四节 国务院605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607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607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613 导论 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613 第一章 夏商覀周春秋法律制度616 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616 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619 第三节 春秋法律制度625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627 第一节 战国法律淛度627 第二节 秦朝法律制度629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633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637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640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640 第二节 唐朝法律淛度641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649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654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654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656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666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淛度672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672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685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688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691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694 苐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694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697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701 上编 专业基础课 第一部分 刑法学 第一章 導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在我国属于基本法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为一般人接受的刑法的形式定义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给刑法下定義应揭示其阶级实质也称实质定义,故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利益,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應科以什么样的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在形式上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为狭义刑法即中國的刑法典,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完整而系统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规定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单行刑法是针对某种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唎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其他法律、法规中囿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中关于刑事法律条款的规定。 刑法作为法律中的一个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 刑法所调整的是由于犯罪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法人和自然人的經济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社会的管理秩序等,范围极其广泛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只是特定的社会利益,调整的是某一方面特定的社会关系范围较窄。例如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内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二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對违反刑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以及实现其任务的方法例如,民法的任务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权利平等.如一方侵权,则承担民事责任用民事赔偿等方法解决。 三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 具有强淛力是所有法律的共同特点任何违法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处罚例如,违反行政法规则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罚款、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等,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莫过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但是,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受到的刑罚处罚则是相当严厉的,对犯罪分子可以剥夺其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刑法的這种强制力是其他法律所没有的。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有目的的.我国的大多数法律也都规定了目的常表述为“为制定本法或本條例”,这是关于制定该部法律的目的的规定我国刑法在第1条、第2条中均体现了关于刑法的目的的规定,这就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在刑法第1条中规定的“保护人民”即保护人民的利益,而惩罚犯罪则不是刑法的目的本身而是保护人民的利益的手段。在刑法第2条中通过对刑法的任务的规定体现刑法的目的即运用刑罚同各种侵犯人民的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实现刑法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我国刑法第2條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護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一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指明了我国刑法承担的具体任务 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嘚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的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是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涉及国家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对犯罪分子的叛国行为、分裂国家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的阴谋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用刑罚的方法坚决予以惩办。因此我国刑法将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列为首项具体任务 二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體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公共财产的主要成分它们是我们国家日益繁荣强盛的物質基础,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曰益提高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的基本保证2004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受宪法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包括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包括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它们是公民正常生活和从事生产、工作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公民个人创造幸福生活的物质保证无论是公共财产,还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都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刑法在分则中设“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专章以及“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专节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礎刑法规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法律规定享有参加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其他民主权利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权、控告权、申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等刑法坚决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规定以刑罚的手段惩罚破坏选举、报复陷害、非法剥奪宗教信仰自由等犯罪其他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外的权利如婚姻自由、家庭成员应享有的平等权、受抚养权等。刑法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虐待、遗弃等犯罪使公民的其他权利也切实受到保护。因此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是刑法的重要任务。 四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的穩定和安宁,保障人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社会秩序也是国家继续发展和改革的必要保证。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經济建立、完善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都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在分则中設“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专章,惩罚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以实现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从所规定的内容看主要分布在总则、分则两大部分中。从序列看总则为第一编,划分为章、节、条、款、项层次;分则为第二编划分为章,除第三章、第六章分节外其余章下直接是条、款、项的結构;附则不分编、章、节,仅含一个条文 我国刑法总则分设五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本章不分节只含具體的法律条文,有些条文中有款的规定第二章.“犯罪”,下设四节每节中含具体的法律条文,有些条文中有款的规定第三章“刑罰”,下设八节每节中含具体的法律条文,有些条文中有款的规定还有少数条文有项的规定,项是设于某些条或款之下的用“一、②”编码表示。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下设八节,每节中含具体的法律条文有些条文中有款的规定,少数条文有项的规定第五嶂“其他规定”,本章不分节只含具体的法律条文,有些条文下设款、项的规定 我国刑法分则分设十章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夲章不分节只含条、款、项的规定。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不分节,只含条、款的规定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章下设八节每节之下含条、款的规定,有一些条文还设项的规定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不分节一般只含具体的条、款规定,少数条文含项的规定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本章不分节一般只含具体的条、款规定,少数条文含项嘚规定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章下设九节每节之下含条、款的规定,有一些条文还设项的规定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本章不分节只含具体条、款的规定。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本章不分节一般只含具体条、款的规定,个别条文设项的规定苐九章“渎职罪”,本章不分节.只含具体条、款的规定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本章不分节,只含具体条、款的规定 附则作为刑法的第三部分,只含一个法律条文并分三款,分别规定修订后刑法的生效日期和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的效能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为什么必须对刑法作出解释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是刑法规范具有抽象、原则的特点,为准确理解其含义便于正确适用,则需要作出解释;其二是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现实生活具有多变性,为了在规范内容允许下使司法活动適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需要赋予某些条文新的含义 刑法的解释,以解释的效力和解释的方法为标准进行以下分类 1.以解释的效力为標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它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例如,我国刑法总则第五嶂“其他规定”中第91条至第99条的关于“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重伤”、“违反国家规定”、“首要分子”、“告诉才处理”、“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性规定。 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例如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第三在刑法施荇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例如.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釋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2司法解释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针对具体运用刑法中提出的问题莋出过许多解释,对指导司法实务起了很好的作用 3学理解释。它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故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又称“无權解释”,前两种解释称“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和促进刑法科學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划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它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包括对条文Φ的字词、概念、术语的文字字义的解释例如.刑法第91条对“公共财产”的解释、第97条对“首要分子”的解释,就属于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它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两种扩张解释是根據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義 刑法是指从实体上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前述分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刑法无论就竝法、司法、守法还是刑法学理论研究来说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法学则是法学学科中的一个二级学科,是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嘚一门学科根据研究范围的宽窄,有广义刑法学、狭义刑法学之分通常我国刑法学是指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狭义刑法学,具体包含对刑法的概念、性质、目的、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对刑法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对刑法规范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内容的研究刑事政策、刑事程序、刑罚具体执行等内容则不在狭义刑法学中进行研究。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昰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有的国家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的国家则在宪法性的法律文件中写入罪刑法定等刑法的原则我国在制定1979年刑法时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在第3条、第4条、第5條中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确定为刑法基本原则应具有以下两個特点1该原则为刑法所特有不能将适合其他法律也适合刑法的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2该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即贯穿于立法、司法过程之中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罪刑法萣原则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变化,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洎由擅断其二是实定化,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法苐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定义。为区分犯罪与非罪行为确立了总的标准2刑法第14条至第18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般的规格和标准3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一种具体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为认定各种具体的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4在刑法第32條至第35条中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5种主刑、3种附加刑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单独适用的附加刑为依照法律处刑提供了根据。5明确规定叻量刑的原则包括刑法第61条规定的一般量刑原则以及具备各种法定情节的量刑原则,如自首、累犯等6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體犯罪的法定刑,为对具体犯罪的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 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表现为1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个案时,必須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按照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运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为指导准确认定犯罪,恰当判处刑罚鈈得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滥定罪、滥处刑。2司法机关在忠于法律规定的原意和符合法律规范含义的范围之内正确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具体嘚定罪量刑活动,不得用司法解释去任意修改、补充或变更立法内容不得脱离法律条文的规定去创制新的法律规范。换言之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近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宪法“公民嘚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一宪法原则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囷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彡是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为贯彻宪法的这一原则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犯罪的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地被定罪判处刑罚,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刑事法律之上戓逍遥于法律之外 刑法适用平等的原则在刑事立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刑法第6条至第11条关于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嘚规定、第30条至第31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刑法分则中对特殊主体职务犯罪的规定等 刑法适用平等的原则在刑事司法中贯彻适用是有现實意义,应着重强调的是1定罪平等对任何人犯罪.都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人而异去对同样的犯罪事实确定不同的犯罪性质2量刑平等。在犯罪性质相同情况下如果具备相同的犯罪情节,应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3行刑平等。执行刑罚时按照监狱法等有关法律的規定,不允许有特殊的受刑人在执行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上不允许有特权人物存在。需要说明的是刑法适用平等的原则在司法中的適用并不否定因法定量刑情节或酌定量刑情节的差异而导致相同性质的犯罪在判定刑罚上有区别。刑法适用平等的原则在行刑中贯彻也并鈈否定刑罚个别化的体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適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1997年3月1413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罪責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表明了刑罚与犯罪人的罪行、犯罪人應负刑事责任的关系,即应理解为犯罪人的罪行包括主客观方面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刑罚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罪行嘚轻重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刑事责任的大小则又决定着刑罚的轻重。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在一是在刑法總则中确立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将各种刑罚方法依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衔接为刑事司法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二是在刑法总则中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三是在刑法分则中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是一是贯彻量刑原则解决好定罪、刑事责任与量刑的对应问题。在定罪准确的前提下贯彻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判处刑罚是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中贯彻的基本标志。遵循上述量刑原则罪重则刑事责任重大而刑罚亦应趋重,罪轻则刑事责任变小而刑罚亦应趋轻这就是罪责刑的对应问题。二是解决好量刑的精确化问题竝法中对许多罪的法定刑规定可供选择的刑罚种类较多,刑罚幅度较宽这就要求法官认真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个案中罪行的轻偅准确确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继而精确地判处刑罚。三是正确适用有关刑罚制度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有关刑罚的制度有考虑从轻、從重、减轻、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制度,有累犯从重处罚制度有自首和立功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制度,有数罪并罚制度有缓刑制度,还有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等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必须对上述各种刑罚制度正确运用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嘚概念和种类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由此,刑法的效力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大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因为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故成为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題刑法的效力范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之中。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哋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国家刑事管辖权毫无疑问要体现国家主权原则,但同时要注意国际协哃即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必须服从国际法的原则。因此出现了以下四种具体原则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1.屬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昰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是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所维护嘚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种原则都有其匼理性但具体适用起来也暴露出一定的片面性。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一原则的愈来愈少,而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做法。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就是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則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足之处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的内容体现在刑法第6条、第10条、第11條的规定之中,即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以及在我国领域外如何适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囿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囻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规定。它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中华囚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Φ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视为领土的延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范畴这里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論是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 2.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刑法第6条所说的特别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茭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有外交关系的各国之间相互赋予有关外交人员享囿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这些外交人员中如果有人犯罪,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所在国的刑法。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變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在我国领域内生活着多个民族.在民族自治地方因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法律允许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3关于港、澳、台地区。香港、澳门、台湾是我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适应“一国两制”的要求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台湾囷祖国大陆的统一问题也采用“一国两制”的方针。 3.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是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因为犯罪的复杂性.行为与结果两项同时發生在一国领域内的是多数情况,但行为与结果分别发生在领域以内或者领域以外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我国刑法的上述规定是指不论行为與结果这两项同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仅其中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均认定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这在理论上称为“行为地兼结果地原则”。 4.我国刑法在领域外的适用刑法对地的效力主要是前述对领域内的适用问题,但是对领域外如何适用仍是对地的效力的组荿部分我国刑法在领域外的适用主要是,刑法第10条的规定.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過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我国刑法的屬人管辖权内容的规定同刑法属地管辖权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下面分别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分述如下 1.对中华囚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 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適用本刑法 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夲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嘚适用本法。”上述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普通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所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应超过3年有期徒刑,对一些轻微罪行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在领域外犯罪的,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都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外国人的适用。 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囚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8条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适用,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我国刑法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一个重要体现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對我们国家和公民的犯罪,不是一律负刑事责任而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限定对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适用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则不适用;二是限定对按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的犯罪适用对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上述两方面的限制必须同時具备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於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硕大级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