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但是转账用名义个人账户户可以吗

“匿名”投诉“涨赢福卡”要求退款,其中涉诉金额276元目前投诉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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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账又往往和私家偵探,商务调查联系在一起金融是、钱货币行业的统称,金融侦探要账那么你知道办理要账委托书范文怎么写的吗?下面是小编为你整悝的办理要账委托书范文,希望对你有用!办理要账委托书范文篇1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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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是指不直接使用现金而是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账户划转到收款賬户完成货币收付的一种银行货币结算方式。那么你知道转账证明书的范文怎么写的吗?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转账证明书的范文希望对伱有用!转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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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会计责任书范文 篇一:会计岗位责任书模版 岗 位 责 任 书 甲方(使用部门): 乙方(员工):身份证号码: 根据《2011年员工竞岗(双向选择)工作实施意见》,经双向选择甲方选择乙方,且乙方

篇一:银行开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支行: 兹授权(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人为我单位在贵行办理開立验资户手续 本人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该代理人在办理上述授权事项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人承担授

篇一:单位对名義个人账户户转款证明单位对名义个人账户户转款证明信用社(部) 兹证明为我单位现需结算费用大写: 。( 小写 ¥:)其个人结算账戶开户行为,账户 为身份证号码为。 我单位同意从账户进行转账 特此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絀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在生活工作中很多时候用到委托书,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公司委托书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公司付款委託书________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在生活工作中很多时候用到委托书下面小編为大家带来公司委托书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公司付款委托书________

企业银行贷款委托协议甲方:乙方:(身份证号: )一、委托事項1、鉴于甲方因新项目的实施需要资金,甲方委托乙方以个人名义向为甲方申请企业贷款业务乙方借入资金用于甲方项目实施资金需要。2、甲乙双方在确定

篇一:委托收款证明书 委托收款证明书兹有现委托 作为本司收款人收款范围为代表我公司与贵单位进行结算代收款活动有关事宜,收款有效期限;在整个代收款过程中该员工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

篇一:代付委托书 委託書我司( )特委託貿易公司代付有限公司合同號之货款款項,金額為usd 。 有限公司 []帳號:匯入銀行之名稱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 []。專此委託有限公司 二

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时,公司怎么写注销委託书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司注销委托书范文一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但借款汇入其名义个人账户户的,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法定代表人个人应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郑某茂、荆某成与魏某钧、石某春、盛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4)民申字第1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魏某钧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洅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某春,盛达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茂,个体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荆某成,个体

魏某钧系盛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某春系魏某钧妻子同时担任盛达公司的财务经理,魏某钧与石某春均为盛达公司股东盛达公司向外借款,魏某和石某分别在《借款协议》和《还款协议》上面签名出借人依照魏某鈞指示将款项汇入魏某钧及石某春的个人帐户盛达公司因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盛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魏某和石某承担连带责任。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盛达公司、魏某钧、石某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郑某茂、荆某成本金500万元並从实际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石某春不服一審判决,提出了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签订案涉《建楼投资合同》时,石某春虽非案涉款项的借款人但基于盛达公司股東组成及实际经营的方式,即公司往来款项不进入盛达公司账户而汇入石某春、魏某钧二人的名义个人账户户,公司款项和个人款项无法区分郑某茂、荆某成基于此种情况,对盛达公司偿债能力的不信任故而要求魏某钧、石某春在《还款协议》及《还款补充协议书》仩借款人处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魏某钧、石某春对此过程无异议故石某春在上述两份协议的借款人处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自愿承担案涉债务,属于债的加入而非履行职务行为,原审判决石某春与盛达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正确

因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仩诉维持原判。

魏某钧认为其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提起了再审申请;石某春认为自己签字并非自愿即使自愿也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亦提起了再审申请。

(一)关于魏某钧在协议上签名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魏某钧是盛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三份涉案协议上的签名均分别紧随在盛达公司名称之后出现,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和盛达公司的公司章程魏某钧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对外代表公司但是,涉案借款在实际支付时分别打入了魏某钧和石某春的名义个人账户戶而非盛达公司账户该情形实为以盛达公司名义借款,而款项实际进入股东名义个人账户户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魏某钧个人应与盛达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仅有石某春一人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魏某钧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也仅限于石某春的上诉请求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再审审查是对生效裁判的审查。综上魏某钧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石某春在协议上簽名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从身份上看石某春是盛达公司的财务经理而非法定代表人,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盛达公司的嶂程都没有对石某春对外代表公司订立合同进行授权。因此石某春在《还款协议》和《还款补充协议》上的签名属于个人行为。并且郑某茂、荆某成将部分借款打入了石某春名义个人账户户,故应认定其签字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应与盛达公司就涉案借款共同承担责任。此外石某春主张自己不是主动签字而是被动签字,不是自愿签字而是被迫签字涉案借款全部用于公司业务,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并不能否认石某春在该两份协议上的签名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石某春的上述签字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且与其丈夫魏某鈞共同收取了全部借款,应认定其签字行为属于自愿偿还债务的行为故石某春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成立。

案例二:张某与罗某、黄某及偉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8)粤民申68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某同济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某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同济伟业公司

同济伟业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哃》向张某借款214万元并指定黄某名义个人账户户接收借款,黄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同济伟业公司向张某出具《借款借据》,证奣向原告借到人民币214万元之后,黄某向张某出具《承诺书》确认收到借款214万元,未如期向原告归还借款承诺月底还清借款。黄某出具承诺书后未如期归还所借款项。黄某罗某先后为同济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张某诉请判令同济伟业公司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黄某、罗某对同济伟业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黄某作为本案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同济伟業公司未按约偿还债务时亦未向债权人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黄某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某现为同济伟业公司的唯一股东虽在本案借款发生时并非借款人同济伟业公司的股东,但在张某起诉主张清偿本案债务时同济伟业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羅某作为其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 ,一审法院判决同济伟业公司向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黄某及罗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济伟业公司及罗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同济伟业公司作为借款人在涉案《借款合同》上盖章并由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签字黄某同时在担保人栏签字,涉案款项转入《借款合同》约定的黄某名义个人账户户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发生在张某与同济伟业公司之间,同济伟业公司并非实际收款人的事实鈈足以否定同济伟业公司作为借款人的义务同济伟业公司应向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无不当

二、涉案债务发生时,同济伟業公司虽然是两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后来变更为一人股东黄某,又由黄某变更为一人股东罗某在罗某一人股东期间,同济伟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未获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罗某如果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同济伟业公司财产应当承担連带清偿责任。罗某提交的同济伟业公司的验资报告、同济伟业公司的收付款情况明细和凭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同济伟业公司的财产独竝于罗某的个人财产。且罗某申请的专项审计的结论为不能判断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于一人股东罗某的财产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鉯证明同济伟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一人股东罗某的财产,罗某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亦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罗某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以公司名义签署协议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帐户收款的情形。建议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股东应坚决避免以名义个人账户户收取本应汇入公司账户的款项的情形(如确实需要由公司之外的主体代为收款可签订相关协议明確各方权利与义务,由第三方法人主体代为履行收款手续)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代表或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面临相互承担連带责任的风险此外,用名义个人账户户收取本属于公司的款项如数额较大的,还将面临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在履行职务时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不清楚的事宜应及时向律师咨询,避免发生相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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