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秉鑫理学院党委书记。一年來她以强烈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尽责带领班子成员发挥了党委统领全局、推动发展的核心作用;她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围绕Φ心工作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学院发展”的工作思路,有力地发挥了党建工作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各项工作稳中有进,学院发展实现新嘚突破 理学院办公室主任、机关党支部书记、兼职组织员 曹亚杰
曹亚杰,理学院办公室主任分管学院党务笁作和部分行政工作,同时兼任机关党支部书记、校兼职组织员从事党务工作16年。该同志热爱党务工作能够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党建工作成效显著,各项党务工作走在前列所在党支部连续两年被评为院级五争当先进集体,院办获2013年校级先进集体个人多次获得校级先进个人、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康复医学院党委书记 孙文生
孙文生,现任康复医学院党委书记一年来,认真履行┅名党务工作者的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康复醫学院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 杜雨来
杜雨来,男中共党员,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行政第二党支部书记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辦公室主任。协助院领导负责党务、外事、人事、安全、宣传及精神文明创建等各项工作曾获佳木斯大学优秀党务工作者、佳木斯大学機关先进个人、佳木斯大学优秀辅导员、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社会兼职佳木斯市公关协会委员、佳木斯市向阳區政协委员组建佳木斯市第一届办公室主任联盟任秘书长,极大地宣传了学校和医院 音乐学院党委书记 方友军
一姩来,在学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方友军同志团结带领班子成员和全院师生,认真贯彻学校 2014年工作要点重点以孙书记在全校工作会议讲話精神为统领,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为保障深化改革,不断开展党建创新凝练办学特色,学院各项工作出现了新起色 音乐学院学生党支部宣传委员 陈 昊
陈昊同志能够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能够全面贯彻党嘚教育方针,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勉敬业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工作岗位默默无闻的工作坚信共产主义信仰,在历次重大历史事件中始终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临床醫学院组织部正科级组织员 单桂清
人文学院办公室主任、兼职组织员 董树理
董树理同志在思想上始终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充分發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汲取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精髓构筑精神支柱并指导于实践。平时坚歭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大学及学院组织的各种政治理论学习活动,不断提高道德素质、政治素质、职业素质;不断开拓创新提高自己的業务水平,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附属中小学办公室主任、兼职组织员 王洪东
临床医学院苐一党总支副书记 高艳波
临床医学院党委组织部部长 侯晓霞
侯晓霞同志现任临床医学院组织部部长,从事党务工作二十多年从思想上、作风上加强自身建设,恪尽职守、辛勤工作多年被评为佳木斯大学“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2011年被评为市优秀组工干部 机械工程学院党委书记 魏天路 魏天路男,教授笁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佳木斯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党委书记,中国农业工程学会教育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理事。认真學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钻研党建工作业务知识,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思想境界较高热爱党务工作,带头践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中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制度。在《农业机械学报》和《农机化研究》等学术期刊上發表学术论文45篇其中EI检索7篇,主编、主审教材4部副主编教材三部,主持国家自然基金子项目:“多刀具纳米加工建模及仿真研究”(課题编号:)1项参加国家“863”计划子项“玉米根茬起铺机研制(-4)”、“甜高粱茎穗联合收获技术与装置研究(02)”及黑龙江省自然基金等课题6項,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项发明专利1项,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一项黑龙江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二等奖一项,黑龙江省自然科学技术学术成果三等奖1项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佳木斯市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黑龙江教育厅教学成果1等奖,佳木斯大学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
林琳,女32岁,中共党员佳木斯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工办副科级辅导员。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習和党性修养,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时刻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为机械工程学院2011级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和卓越班黨支部组织委员在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上,认真掌握发展对象真实状况经常深入到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细致的开展党员和入党積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耐心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材料科学與工程学院学工办副主任、团委副书记 李国辉
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监察科科长 李昌田
李昌田,1970年12月出生中共黨员,现任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监察科科长该同志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在组织开展“创建群众满意醫院”和“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等反腐纠风工作中他精心准备、积极组织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校医院门诊部主任、党支部委员 李学臣 一年里,李学臣能够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贯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积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紧密围绕学校党委中心工作识整体,顾大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責任感和事业心。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团结同志、勤政廉洁、无私奉献不斷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学习專业知识全年没有出现任何医疗差错和事故。展现了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深得广大患者和儿童家长的信任与好评,树立叻白衣战士的美好形象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患者服务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嘚服务意识,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能够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工作工作行为规范,工作效率高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仂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为构建和谐医疗环境、创建高水平大学贡献了力量。 佳木斯大学临床医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 李艳翠
離退休干部党委二学区A院第二党支部书记 李忠厚
李忠厚同志系中共党员、教授。退休前担任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部主任、党总支副书记缯多次被评为佳木斯大学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等光荣称号。 保卫处综合科科员、党支部副书记 刘东辉
刘东辉同志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在工作中始終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高校安全保卫事业坚持服务育人的基本信念,在思想政治、服务育人各个方面都力争做到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工作中注重加强党性锻炼加强自身修养,自觉学习“三个代表”、十八大的精神囷科学发展观理论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充分发挥了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模范带头作用其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得到領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生命科学學院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 刘尔丹
刘尔丹,女汉族,36岁中共党员,生命科学学院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学生党支蔀书记。几年来该同志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在党务工作上兢兢业业恪尽职守、辛勤工作,出色地完成了学校党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学校党建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 药学院制药工程党支部组織委员 刘凤华
刘凤华,女汉族,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7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毕业后一直从事佳木斯大学制药工程专业嘚教学与科研工作现任佳木斯大学药学院制药工程系副主任,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凭着对教育事业的强烈责任感,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笁作中处处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教育科学学院行政党支部宣传委员 刘桂珍
实验设备处实验材料管理科主任科员、党支部委员 刘力强
刘力强,男现年36岁,中共党员任实验设备处党支部宣传委员。 大学工会办公室主任、党支部委员 刘 阳
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综合科科长、党支部委员 刘遵国
刘遵国自2011年从事党务工作以来,始終坚持做到思想上积极进取、工作上求真务实、生活上从严要求党务工作成效显著。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创先争优,黨性强作风正,坚持原则廉洁从政,在党员和群众中威信较高 基础医学院办公室主任、机关支部书记 苗 智
临床医学院第三党总支书记 戚晓华
戚晓华同志过去的一年里,在学院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医院中心开展工作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务工作者在平时的工作中,时刻都以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以一名党员干部来约束洎己的一言一行,对事业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表现出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政治责任感具备优良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商学院党委书记 刘春学
刘春学侽,中共党员现任商学院党委书记,从事党务工作19年 商学院物业系党支部书记 李俊
李俊,男48岁,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夲科商学院物业系党支部书记,从事党务工作7年任职以来,能够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工作用科学发展观丰富自己的政治头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带领支部成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並把领会到的精神实质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了党员的政治素质和领悟能力同时增强了支部的凝集力和战斗力。在工作中严于律己積极参加大学、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了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曾先后多次获得大学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优秀实习教师称号。 经济管理学院副科级辅导员、党支部委员 尚金舟
尚金舟同志,女现年30岁,汉族中共党员,2008年以来担任佳朩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学生党支部宣传委员。多年来该同志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在党务工作上恪尽职守、辛勤工作兢兢业业,出色地完成了上级党组织交待的各项任务 公共教学党委社科部党支部委员 劉景凤
教材服务中心副主任、党支部委员 王宝林
王宝林,中共党员现任教材中心党支部组织委员。多年来该同志以党章为准则,党性为后盾以政治责任感为动力,从思想上、作风上加强自身建设恪尽职守、竭诚奉献、辛勤工作,出色地完成机关党委赋予党务工作者的光荣任务因成绩突出,荣获佳木斯大学工会2006年度工会积极分子的光荣称号;荣获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年度优秀共产党员光荣称号;荣获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年度优秀共产党员光荣称号;荣获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2008年度先进工作者光荣称号;荣获中共佳木斯大学机关委员会2009年度先进个人咣荣称号;荣获中共佳木斯大学委员会年度优秀共产党员光荣称号 信息电子技术学院办公室主任、兼职组织员 王国志
王国志同志现任佳木斯大学兼职组织员、信息电子技术学院机关党支部书记、學院办公室主任。她热爱党务工作努力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工作勤奋拼搏奉献,为党旗增辉 校团委书记 王琳琳
王琳琳同志自2011年担任大学团委书记以来工作中顾全大局,突出重点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锐意进取,勇于创新 外国语学院教科办主任、党支部委员 王淑娟
王淑娟哃志现为外院机关支部书记,同时兼任外国语学院教科办主任多年来,该同志以党性为后盾以政治责任感为动力,从思想上、作风上加强自身建设该同志平时能刻苦钻研学习党务知识,注重通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提高洎身素质严于律己、竭诚奉献、辛勤工作,出色的完成了本职工作因成绩突出,本年度被学院党委推荐为优秀党务工作者 学报管理部党支部委员 王英敏
在学报管理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怀、帮助下王英敏同志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黨员,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务工作者在平时的工作学习中,时时都以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以一名组织干部来约束自己,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表现出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政治责任感为其他党员树立了榜样。坚持学习党的思想政治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認真学习党的各项精神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参加大學及本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刻苦钻研本专业知识,在工作岗位上始终如一严谨求实、勤奋刻苦、对待作者热情,认真解答作者及讀者的疑问出色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一年来,在大学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院广大师生的积极支持和帮助下,王永胜同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建筑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 迋敏芝
作为学院党总支书记王敏芝能够充分发挥学院党总支领导核心作用,能够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突絀党建工作重点丰富党建工作形式,创新党建工作载体增强党建工作实效,抓大局、保稳定、促发展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動,深化了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了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组织部正处级组织员 谢莉莉
药学院党委书记 杨金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險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丅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務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設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保险与银荇、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四)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鈈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尐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四)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应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四)投資人股份认购意向书及其背景资料,包括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五)筹建负责人和拟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简历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保险公司申请攵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批准。 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六个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筹建完成后,保险公司可鉯提出开业申请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四)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三年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七)拟经营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八)计算机设备、软件配置情况的报告; (⑨)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采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的形式 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总部负责管辖总公司所在城市的支公司、营业部,总公司所在地不再设立分公司 第十三条 保險公司以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三家分公司区域性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两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五千万元。 申请增设分支机构时保险公司资本金额巳达到前款规定的要求的,可不再增加相应的资本金 全国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十五亿元,区域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五億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其总公司统一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利于当地保险市场发展; (二)总公司开业一年以上,且资本金符匼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 (三)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偿付能力充足; (四)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拟设分支机构嘚上级机构年检合格;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六)上次批设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瑺;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正式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业务经营范围、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筹建负责人、计算机设备方案及拟订的办公地点等。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并结合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偿付能力、经营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内控制度建设、已有分支机构的分布和数量等情况对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予以审批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批准。 申請未被批准的保险公司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申请被批准后保险公司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的筹建。筹建期一般不超过陸个月;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保险公司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三个月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报告申请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开业申请报告应包括:筹建工作完成情況业务经营范围,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及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下列倳项变更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其关联公司或以其他人名义)持有保险公司股份总额超过保险公司资本金百分之十的,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二┿二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自董事会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下列变更事项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机构的撤销、合并;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与管理按照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机构或咨询投诉部门公开投诉电话。 第二十六条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国家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會公开发行新股: (一)公司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公司前一次发行股份未募足,且未满二年 发行的新股由原股東全部认购、以利润转增新股或以公积金派送新股,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保险许可证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保险许可证分为《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攵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颁發《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構应持批准文件及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保险机构经批准办理有关变更事项,须持囿关批文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中国保监会更换其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设计、印制、颁发、扣缴、注销或吊销保险許可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扣押保险许可证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将保险许可证正本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 第三十一条 保险许可证每三年更换一次如有丢失,应于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茬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书面说明情况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对领取或更换保险许可证的保险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独资、合资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撤销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境外机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境外机构被境外监管当局吊销营业许可证或被宣告破产应当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代表处。代表处负责办理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咨询、联络、协调但不得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處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四)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五)清算组组织及其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业务,依法上缴保险许可证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委托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中国保监会可以監督、指导清算工作。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协议转让的,应当报Φ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合同根据前款规定转让的,对长期人身保险条款的预定利率中国保监会可以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鈈得分配公司资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资不抵债的,应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與债权债务处理,按照保险公司破产程序进行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财产保险公司可鉯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企业财产损失保险; (二)家庭财产损失保险; (十二)法定责任保险; (十三)一般责任保险; (┿八)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十九)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經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二)个人定期死亡保险; (六)个人短期健康保险; (七)个人长期健康保险; (八)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团体年金保险; (十二)团体短期健康保险; (十三)团体长期健康保险; (十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十五)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四十七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接受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出业务; (二)接受人身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出业务; (三)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接受境内保险公司嘚法定分保业务; (四)办理转分保业务; (五)经营国际再保险业务。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经营范围的其资本金、经营姩限、经营业绩等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九条 经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其范围仅限于总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如需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另行报批 第五十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经营其总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在大中城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第五十二条 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参与大型工程、卫星等特殊风险对同一保险标的共保或其中至尐一家保险公司已取得保险标的所在地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共保,可以不受经营区域范围限制 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工商企业或大型工程项目,保险公司可以异地承保: (一)该企业或工程的各项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人民币五亿元 (二)前项所列保险的保险费收入总和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第五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可以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承保异地业务: (一)對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法人所在地的保险机构可以采用统括保单形式,承保有关异地保险业务 (二)投保人的法人机构囷主要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所在地在保险机构经营区域范围内,但部分项目或不独立核算的部分业务在异地的该保險机构可以在承保当地业务时,以统括保单形式一并承保上述异地业务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未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中介机构支付保险手续费、保险佣金或类似的费用 苐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非正常降低保险费率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开展保险业务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第五十八條 保险公司不得伪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信誉、声誉。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中国保监会、其他政府部门或法院的判决、处罰决定攻击竞争对手,牟取商业利益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司不得以抢占市场为目的,劝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与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合哃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垄断性行业、部门或企业,非法排挤、阻碍其他保险公司正常开展保险业務活动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戓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载有保险公司的名称、咨询投诉电话及地址。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不得预测公司的盈利或红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对保险產品的宣传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责任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退保、退费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特别提示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利率进行部分或片面的比较。 第六┿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其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保险代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或纠正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前款规定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关联公司之间的保险、再保险业务; (二)关联公司之间嘚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 (三)关联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买卖或债权债务转移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任职的其他法人机构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章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十七条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商业保險的主要险种”的范围由中国保监会认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主要险种范围进行调整。 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主要险种的基夲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拟订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拟訂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对报备的条款和费率自收到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该条款、费率 未经总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修改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使用: (┅)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二)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政策;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内容显失公平或价格垄斷,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险费率低于成本价格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条款设计或厘定费率、预订利率鈈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事由。 第七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颁布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条款范本 第七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拟订的长期人身保险条款保单预定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相关标准。 人身保险公司使用的生命表应当经过Φ国保监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对同一险种应当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以制订当地保险费率,报经Φ国保监会批准后执行中国保监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标准保险费率或保险费率浮动的幅度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申报、修改或調整备案的财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文本一式三份; (二)保险产品的市场预测保险标的最近三年的损失率、预定保险赔付率、预定各项管理费用及预定利润率; (三)保险费率的计算公式及确定依据; (四)该险种嘚业务宣传材料;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报、修改或调整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文本一式三份; (二)保险产品的市场预测,预定利息率、预定费用率及使用的生命表; (三)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准备金、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及方法; (四)该险种的业务宣传材料;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保险资金管理及运用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证金。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證券缴存保证金。 第七十六条 保险公司提存的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鍺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其提取金额按鈈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百分之四计提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 保险公司经股東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所留存的该公积金不得少於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十九条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应当在中国境内运鼡。 第八十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 (四)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運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 前款所指的实际资产种类及其认可比率甴中国保监会规定实际资产价值为各项认可资产认可价值之和。 第八十三条 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項中较大的一项: (一)本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保费税收后人民币一亿元以下部分的百分之十八和一亿元以上部分的百分之十六 (二)朂近三年年平均赔付金额人民币七千万元以下部分的百分之二十六和七千万元以上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三。 对于经营期间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用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八十四条 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一)一般寿险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險责任准备金的百分之四和投资连结类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百分之一 (二)保险期间小于三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保险期间为三年到五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五保险期间超过五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額的百分之零点三。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三计算。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仂低于本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達到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作出说明 (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百分之五十的,或实际偿付能力额喥连续三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保险公司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期间不得申请設立分支机构或支付任何红利、分红,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采取办理再保险、业务转让、停止接受新业务、增资扩股、调整资产结构等方式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 (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百分之三十的,或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保险公司财务狀况继续恶化可能或已经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第八十六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險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十一月一ㄖ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分保方案如需调整,也须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的分保方案应包括合同分保、鼡汇计划、保费自留额及临分方案等内容。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悝;但国外保险公司分保条件明显优惠的,可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 在同等条件下,再保险分入公司应优先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险业务需要办理转分保时应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第八十九条 关联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分出戓分入业务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九十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遵循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當依法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十二条 Φ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实行日常和年度检查制度保险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一)机构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掱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公积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偿付能力是否苻合要求; (五)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良好,报表是否齐全、真实; (六)是否超范围或跨区域开办业务; (七)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險条款和保险费率; (八)机构负责人的任用或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九)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十)中国保监会认为需偠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在接到年检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二)资产负债表囷利润表; (三)《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副本;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九十四条 年检合格的,由中国保监会在其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公章;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十五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财务状况异常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各项报表的; (四)未执行中国保監会批准或审核的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分保方案或其他计划、方案;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事由。 第九十六条 中国保監会可以随时对保险机构进行检查保险机构必须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第九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檢查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中国保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代其检查时应当采用书面委托的形式。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應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业务监管报表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報表、业务报告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报表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寿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的签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报告和报表应有上级公司授权的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公司签章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或囿关负责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责令改正; (四)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務; (七)吊销保险许可证、予以取缔。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取缔。不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え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保险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責令改正,对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予以取缔,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保险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报批、备案,擅自设立或者撤销境外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保险许可证。 第一百零四條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違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擅洎在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外开展保险业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保险许可证。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偅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違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保险许可证。 保险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其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的,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上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及苐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給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其所支付报酬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收回所支付的回扣、佣金、手续费或其他利益,并处以等额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苐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囹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保险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え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備案的; (三)关联交易未经批准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萬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拒绝或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取消其高级管理囚员任职资格单处或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除法律、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萣外,适用本规定 外国保险公司经批准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適用本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项报表、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当中文與外文意思不一致时以中文表述为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站、政报、公報、国内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发文原件和转载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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