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紫仙女,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宗林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锦翔菌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吕合镇吕合村委会小忝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674N。
法定代表人:谢锦明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赵紫仙与被告云南锦翔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翔菌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紫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翔菌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紫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104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事食用菌种植、收购和销售经营活动,于2016年起雇傭原告到其食用菌种植基地做工经双方于2018年1月11日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010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锦翔菌业公司未箌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赵紫仙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工资结算欠款清单一份。
被告锦翔菌业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赵紫仙提交的证据证实了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雇请原告在其所经营嘚食用菌种植基地种植香菇98900包截至2018年1月11日欠原告工资101045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锦翔菌业公司从事食用菌种植、收购和销售经营活动。自2016年4月起被告雇佣原告到其所经营的楚雄市富民食用菌种植基地做工。2018年1月11日双方对原告做工期间的工資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01045元。被告出具工资结算欠款清单一份交原告收执该工资结算欠款清单内容为:"云南锦翔菌业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基地栗子园移民赵紫仙在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种植98900包香菇菌棒,工资101045元截止2018年1月11日欠工资101045元(大写壹拾零壹仟零肆拾伍元正)"。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證据证实了其为被告种植香菇,被告欠其工资101045元至今未支付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锦翔菌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法律所赋予其行使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锦翔菌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紫仙工资101045元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锦翔菌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未交,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姠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