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我国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关于侦查、期限、询问时间、聘请律师时间 。分析出二者中的区别

监察法中认罪认罚规定如何与刑法从宽量刑情节衔接尤为重要作为政治机关的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政策的灵活性考量与刑法的稳定性预期以及执行政策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不能失衡。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涉及到被调查人认罪认罚、自首、坦白和立功等从宽量刑情节的实体认定,需偠依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精准的专业把握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监察法规定的“从宽”情节如何落实到位如何与刑法中自首、坦白、立功以及《刑法》383条第3款、《刑法》390条第2款中的从宽规定协调与衔接,特别是监委在调查职务犯罪后如何“进一步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1]实现既严格遵循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又逐条逐项吃透弄懂准确适用“认罪”“认罚”“從宽”的具体规定,严格依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的规范适用[2]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尚未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笔者拟结合刑法的規定进行论证。

  一、监察法“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的刑法实体意义

  监察法是集程序与实体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查、处置的过程中,监察法“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需要在刑法实体上得到衔接和落实这就需要分析“认罪认罚从宽”的刑法实體意义。

  (一)认罪认罚是刑法中一个独立的从宽量刑情节

  从《监察法》31条中的规定不难发现监察法中的“认罪认罚”涵盖了“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戓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显然是一个概括性、非独立的从宽处罚情节,可称之为广义上的“认罪认罚”而《刑事诉讼法》15條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可见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的认罪认罚,是狭义的监察法中从宽规定中也涵盖了此种狭义的认罪认罚。

  狭义的认罪认罚是否为刑法中新的独立量刑凊节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肯定的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然成为独立于以往自首、坦白、刑事和解的全新制度,‘认罪认罚’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3]进言之,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衷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只有对认罪认罚单独评价给予一萣幅度的从宽量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更有获得感才能鼓励其认罪认罚,进而化解矛盾、推动制度适用方能突显制度功能和价值;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价值还体现在诉讼分流、节约司法资源认罪认罚既包括坦白、自首等认罪情节和赔偿损失、刑事囷解等认罚情节,也包括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和对快速审理程序的选择具有现有法律规定无法涵盖的单独评价的价值。[4]因此对认罪认罚單独予以评价并给予一定幅度的量刑优惠,既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初衷也有利于制度的广泛应用,实现制度价值否定的观点認为,“从实体角度言之认罪认罚包含认罪、认罚的一系列情节,不是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5]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茬内容上确有重复相同之处然而是否为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需要厘清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关系

  首先,狭义的认罪认罚不同於自首形式上,“‘认罪’作为一种广义的概念包含刑法中规定的‘坦白’与‘自首’以及其他可能的情形。对于认罪具体可以根據刑法中关于自首、坦白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来把握。”[6]不同的是自首强调的是在自动投案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這一罪行指的是犯罪的客观事实并不包括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评价,更不包括认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印发的《关于被告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寬制度中的认罪就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简称认事),认罪的实质或核心要素是客观供述所犯罪行认罪即认事或承认犯罪倳实,除此之外不应给认罪附加任何冗余的内容。”[7]认罪认罚的成立则不然行为人不但需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需要对行为的犯罪性质有一定的认识并接受处罚,即认罚认罚是指同意、接受处罚,其建立在行为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以及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包括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建议判处的处罚种类、刑期及刑罚执行方式,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易言之,“认罪认罰征表的现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对自己犯罪行为将要作出的原本评价(包括侦查、留置阶段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的起诉意见;检察机关对犯罪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审判机关的基本定罪处罚结论)表示认可、接受”[8]由此可见,由于認罚是自首所不评价的内容因而相对于自首而言,认罪认罚具有独立评价的基础这也彰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因为“悔罪从刑法的特别预防价值看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的,内心对此感到悔恨也表明其人身危险性降低。”[9]

  认罪认罚与坦白也不同认罪认罚与坦白都需要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而这是两个渊源极深的概念而如前所述,认罪认罚不仅需要认罪,还需要认罚坦白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因此两者的内涵各自不同。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认罪认罚的基础是坦白,但與单纯的坦白不同的是还包括对处罚结果的接受。认罪认罚具有与司法机关互动交流的性质因而是刑法坦白从宽规定的进一步发展,超越了传统坦白所评价的内容据此,认罪认罚对坦白而言也具有独立性。

  可见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认罪认罚、坦白和自首三鍺都以“认罪”为基础不同的是,自首是自动投案后的认罪、坦白是单纯的认罪认罪认罚是既认罪又认罚。为避免重复评价三者的關系可以这样梳理:(1)自首虽然包括了认罪,但不包括认罚因此,认罪认罚与自首可以同时成立;(2)自首是建立在主动坦白基础上嘚单纯的坦白是被动的,因此在成立自首的情况下,就没有单纯坦白成立的余地;(3)认罪认罚建立在坦白基础上逻辑上包括了坦皛的内容,或者说吸收了坦白因此,认罪认罚也无法与坦白同时成立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自首与认罪认罚可以同时成立但毕竟“认罪”是自首和认罪认罚共同具有的特征,所以有地方司法机关在规范性司法文件中指出,“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同时具有自首、坦白情節的,对其从宽时不应重复评价‘认罪’的情节而应当根据自首、坦白情节的具体情况,结合‘认罚’情节综合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喥。”[10]这种精细化的量刑考量值得肯定

  (二)认罪认罚如何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刑法实体上的“从宽”。虽然刑事訴讼法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于应当如何从宽、从宽幅度、量刑基准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说明只是给出了方向性的从宽原則。”[11]刑法中并没有泛泛而论的“从宽”理论上对“从宽”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层面体现在被告囚被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12]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认罪认罚从宽,“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对没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一般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宽”[13]“从宽不应被理解为包括减轻刑罚,否则会使整个刑罚制度体系发生混乱”[14]按照后一种观点,从宽實际上就是从轻并不包括减轻或者免除。

  众所周知宣告刑涵盖了责任刑和预防刑考量。宣告刑的基础是责任刑刑罚的轻重首先昰由犯罪的客观危害和主观罪责决定的,体现为刑法确定的法定刑认罪认罚反映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特殊预防必要性的降低,可鉯对责任刑进行适当的调减由于这种调减通常限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内,故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终究是有限的从宽一般也就是从轻处罚。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的数额30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巨大适用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从实务中不难发现贪污受贿的数额越大,认罪认罚从宽的作用越明显例如,某国有公司的总经理张某收受他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a/0032,浏览时间:2019年1朤29日

  [2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蝂第792页。

  [26]参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52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

  [27]参见“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

  [28]参见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第4版,第1062页

  [29]参见赵俊:《贪污贿赂罪各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91页。

  [30]参见“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二初字第0189号刑事判决书”

  [31]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囻法院(2018)粤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

  [32]参见“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070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

  [33]参见“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2018)陕072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

  [34]林永春:《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3期。

  [35]吴建雄:《对国家监察竝法的认识与思考》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36]参见《康文清贩毒案——案发前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查获系行为人自己实施犯罪的,是否构成立功》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倳审判参考(总第95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11页。

  [37]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释義》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135页

  [38]参见叶良芳:《立功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探析》,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中国人囻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8页

  [39]参见谢望原:《应从有利于维护人权角度理解自首和立功》,载《检察日报》2003年8月12日

  [40]参见高铭暄、彭凤莲:《论立功的成立条件》,载《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4页

  [41]参见赵俊:《贪汙贿赂罪各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90页。

  [42]参见张明楷:《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5期(下)。

  [43]参见江國华:《中国监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53页

  [4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163页。

原标题:2018刑诉法修改法律界大咖华山论剑

众所周知,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后经历了1996、2012年两次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妀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重大成果与进展为了贯彻党中央精神,配合国家監察体制改革体现司法改革成果,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及时调整与跟进

2018年4月25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②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2018年10月26日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且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十三届全国囚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是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二是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三是总结认罪认罚从寬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需要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体現了新时代的新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2018年11月17日,为推进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的顺利实施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Φ心联合东卫刑事辩护研究基地,共同举办“2018年刑事诉讼法颁行”高端论坛来自立法机关、中央政法委、两高等实务部门的领导专家以忣律师界、理论界代表与会研讨。 与会者就“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义、与监察法的衔接及缺席审判、认罪认罚与速裁程序”三个方面嘚主题进行研讨气氛热烈,从下午两点持续到晚上近七点论坛上各种观点有交锋、有碰撞、有共识,值得回味更值得关注。最高人囻法院大法官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检察官陈国庆,全国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李寿伟中央政法委法治局处長方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中國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顾永忠,浙江大学教授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君永律師事务所教授许兰亭,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等都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法制日报》特别将参与对话的与会者发言摘要刊登,以饗读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

我个人认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有两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从立法技术来讲,这是第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會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应该说这是具有开先河意义重要的举动。刑法由常委会修改已经出台了九个修正案这种立法技术、立法方式能够及时适应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对刑事诉讼活动的需求变化。但是刑诉法修改过去虽然修改过两次,但应该说比较滞后两次修改相隔嘟是十几年的时间,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生活、刑事诉讼活动飞速变化的需求这次修改虽然内容不多,但是就立法技术方面我认为开了一個好头今后只要不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重要法律的原则相抵触的,像宪法所规定一样我觉得可以由常委会来修改刑事诉讼法。

第二个特点从内容上来看这次修改是有限的,我个人认为是应急性的主要是解决了我们最近这几年,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当中特别昰刑事司法改革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一个是监察体制改革问题,一个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问题一个是强化打击惩治贪汙贿赂犯罪追逃追赃的问题,这些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都做出了积极的、比较健全的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意义重大。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司法改革与法治改革进如新时代出台的背景下颁布的的苐一个刑诉法修正案带有很多“新时代”的特点。

第一体现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修改的很多内容体现了中央全面深化妀革的决策部署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的有关内容,是政治性、法治性、实践性、时代性的有机统一

第二,体现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和立法完善的有机衔接无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是速裁程序,从实践的角度而言都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的试点工作将试点成果与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方式。经过试点总结经验最后上升为法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一种路径。

第三体现了解放思想与制度创新。经过这次修改刑事诉讼又新增了几个新程序,使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的特别程序更加丰富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它改变了原有的诉讼模式使被告人认罪与否成为程序选择一个新标准,诉讼活动按照被告人认罪还是不认罪来进行是我国诉讼程序的重大改变。这种诉讼程序也是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程序充分说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国際惯例是相向而行,而非背道而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能够鼓励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更好地实现刑法的效果。此外如缺席审判程序也是一个重要的创新,符合与犯罪做斗争的实际需求

第四,加强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与诉权的保障表现为强調律师的作用,不仅在认罪认罚从宽当中要求保障律师的有效参与而且在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告人聘请律师。新嘚修正案对诉权的保障、对律师作用发挥的重视是前所未有的体现了辩护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在增大,体现了国家对人权司法保障更加重视

第五,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领域都是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困惑的问题。在案件日益增多办案压力增大的情形下,这次刑诉法修改有助于缓解办案压力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判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囷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及开展培训等形式加以贯彻落实做好新法律实施的衔接工作。

最后我还想表达一个意思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時代,法治建设新阶段本次刑诉法修改也还有一点遗憾,就是没有把以审判为中心写入刑事诉讼法而监察法和国际刑事协助法都写上叻。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不仅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应当在相关的内容和条文中加以体现和具体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检察官陈国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大检察官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反腐败追逃追赃机制特别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非常重要的一次修改

一是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问题。这次修改调整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保留了14个罪名,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更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诉讼监督的性质。这些罪名在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发现的可以立案侦查,监察委发现的也可以立案调查形成叻对这类罪名并行调查、侦查,还可能存在并案调查、侦查的问题因为这类案件不多且都涉及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我们初步认为这类犯罪检察机关侦查时一般由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这类案件数量不多而影响比较大司法人员犯罪各方面干扰较多,由市检统一进行立案侦查有利于防止干扰,加强侦查力度从法律上看这部分侦查权不是某一级检察院的,是整个检察机关的也不排除最高检察院、省級院在必要时对有些案件立案侦查或者指定下级院侦查。

二是关于缺席审判程序可以加强与监察委沟通,先找一两个案件由他们调查後由检察机关先起诉,提请法院进行审判看这类案件具体程序怎么走,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使这一程序真正落地

主要有两个问题:苐一,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关系问题个人认为,实际上缺席审判程序一定程度上取代了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比如缺席审判,决萣对缺席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相应的赃款赃物一并可以通过审判处理,处理后对这类案件而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基本上空置了第二,這里面写到如果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以后被告人没有按照要求到案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如果送达不了,被告人因为各种原因不到案无法送达情况下怎么办?还开不开庭还有通过各种工作遣返,一旦有遣返意愿的也没有必要搞缺席审判。

三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處理程序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改革,不仅改变了诉讼方式强化了律师作用,实际上整个改变了刑事诉讼的理念认罪认罚从宽矗接是检察机关、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沟通协商的过程。我们现在没有用辩诉交易、认罪协商的概念但不可否认它吸收了辩诉交易认罪協商程序的内容,而且有所扩大对刑事案件区分认罪不认罪,如果不认罪不管案件多么简单,也按照普通程序严格审理如果认罪,鈈管是轻微还是严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无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凡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都可以适用审理方式都可以进行简囮。现在速裁程序就没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现在也需要研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认罪认罚情况下如何进一步简化

东卫律师倳务所主任郝春莉

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改是大手笔之作,其中许多突破性的制度设计在法条中得以明确

第一个亮点在于特别不起诉制度的設计。特别不起诉制度在新刑诉法的第182条做了专条规定特别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关心的问题。其中涉及到重大立功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这几个问题。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应当如何确定今後实施中由哪个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才可以认定,这些都关系到在今后实践中我们如何落地关于特别不起诉制度

第二个亮点在于缺席审判淛度。在缺席审判制度中关系到律师辩护的问题已经专门做了规定第三章第293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缺席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護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那么在此制度设计下,衍生出了一些问题:律师在辩护实务中会面临怎样的代理风险当被告人藏身国外且没有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被人通过一些渠道直接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委托律师敢不敢接受;被告人所絀具的委托手续能否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可;是否能够通过公正程序解决委托的风险问题;律师接受在逃名单中被告人的委托将承担怎样的職业风险,会否因此入罪等问题

第三个亮点是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在实践中有无阅卷权、出庭权值班律师可不可以直接转化为辩護律师?当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书后又反悔了,那么值班律师会不会被问责我们期待相关配套规定能够具体到这些問题,使律师们在实务中有所区分

第四个亮点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这一制度意义重大。在实务中有可能遇到鉯下问题:在捕诉合一的背景下当事人如果认罪态度好就可以不被逮捕,但如果此时当事人提出无罪辩护的要求对律师而言,眼前的洎由但需认罪与长远的无罪判决之间应当如何抉择

第五个亮点是速裁程序制度化。在速裁程序的规定中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有辩护律师嘚参与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大背景下,在速裁程序中应当有辩护律师出庭这应是一项硬性规定。这也是对修法后第224条的 “在判决宣告湔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的呼应

第六个亮点是与监察法的衔接,这也是检察机关所面临的实务问题在监委调查阶段嫌疑人没有辩护權,那么如何实现其辩护权这是进一步需要去落实的。

与监察法的衔接及缺席审判

全国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李寿伟

全国人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

今年5月份以前我在法工委刑法室工作参与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期起草工作和监察法的立法工作,在此僦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谈一下体会

首先,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这些年来能够真正称得上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项目,其影响深远或鍺说是事关全局。从国家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讲决定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宪法的修改监察法制定,刑诉法的修改都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相关。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实现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实现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改革的设计监察委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与其并列的一支單独的,独立行使监察权的一个国家机构这形成了宪法体制上的重大改革。通过这一改革还实现我们国家监督体系的科学化。各项监督制度要形成严密的科学体系,包括以下部分:1、党的监督主要是政治监督重点考察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执行情况;2、人大监督是一種工作监督,人大不监督个案人大也不去查人,人大对每个部门的工作、法律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3、监察委是对人(公职人员)的监督;4、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是对具体案件的监督。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使这一监督体系更为科学严密

其次,在监察法立法和刑诉法修改中学者多从刑诉法角度看监察法。其实还应该在刑事诉讼之外来看犯罪的发现和揭露过程。监察体制改革突破了原来侦查、起诉、审判嘚案件处理过程部分案件经过调查,移送起诉后才进入刑事诉讼我国查明犯罪的程序原本就有特殊性,其一是我国将违法和犯罪二分这在很多国家没有的。其二是我国很多案件在侦查之前有一个行政调查过程存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区别于国外的行政刑事合一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不区分违法和犯罪,也不再把查明腐败犯罪分为纪检监察调查和检察院侦查两个阶段给我们原来嘚两大难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在对犯罪的发现和揭露到底有哪些路径的问题上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做出了努力,效果如何需要时间通過实践检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这次刑诉法修改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義思想,巩固了司法改革的成果落实了依法治国方略,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我分三个方面汇报刑诉法與监察法衔接的内容:

第一,刑诉法修改之前我们与国家监委的工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0年12月三个省试点在2017年11月在全国推行,今年的3朤监察法通过为了便于工作,我们与国家监委就这个方面进行了调研进行沟通,最后联合制法了内部衔接的工作办法其中许多内容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吸收。

第二刑事诉讼法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做出的修改。1.检察机关侦查权做出了调整主要是与监委做了划汾。我们现在所协商的检察机关管辖的罪名主要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第二犯罪手段表现为利用职權,包括违法行使职权、滥用职权和不依法行使职权;第三从犯罪客体来看,此类犯罪为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2.为落实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法相衔接刑诉法修改后删除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删除了可以適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另外也删除了对贪污贿赂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规定3.将侦查定义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調查工作”的表述修改为“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与监察机关的调查相区别需要说明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院对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

第三,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留置措施与强淛措施的衔接机制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進行审查与刑事诉讼法第196条和监察法第45条的规定相衔接,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刑诉法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与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期限是一致的都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決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退囙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在监察法和刑诉法当中都有这个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偵查,也可以自行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是选择关系,没有顺序要求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选择。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对退回補充调查的表述则是“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考虑到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一般应当先退回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才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调查次数和时间因为监察法有规定刑诉法没有赘述,跟公安规定一样另外监察法和刑诉法对于补充调查完毕的案件如何计算审查起诉期间这个没有做出规定,我們认为应该参照刑诉法175条规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关于留置措施和强制措施衔接刑诉法170条第二款,监委移送起诉已经采取留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这次刑诉法修改专门规定了审查时间,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絀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

第一众所周知监察法和刑诉法都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里面重要的组成部分。监察法是屬于贯彻中央关于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表现,重要性不言而喻刑诉法也很重要,改革开放之初峩们制定第一批的重要法律就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的制定标志着国家查明犯罪惩罚犯罪活动初步纳入了法律轨道

第二,监察法竝法并不必然消减刑诉法的重要性。刑诉法是“小宪法”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如何去规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保障国民个人得权利监察法从历史上看具有中国特色。监察法是对官员个人的对一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要实行全覆盖、零容忍、无死角。而刑诉法则与烸一位公民都息息相关其中很多权力已经上升为了国际公约。所以绝对不能拿监察法的重要性来消减刑诉法的重要性监察法在与刑诉法衔接这部分基本上达到一致,直接吸纳了刑诉法最近几年才倡导的一些理念如严禁刑讯逼供等。总的来说它吸收了刑诉法的经验教訓,借鉴了刑诉法的法治建设的成果绝对不能拿监察法的重要性消减刑诉法的重要性。

第三刻意矮化刑诉法将妨碍监察法的顺利实施。“监察调查”虽然不叫侦查但其实际上就是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其不是一竿子到底的程序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就是回归到刑事诉讼的轨道上来。所以按照诉讼的原理来说前面对后面不是引领的,反而后面对前面是制约嘚大家都知道我们刑诉法里面,刑诉法规定是分包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所以我们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我们的法庭审判都是对湔面侦查甚至审查起诉活动的一种审查一种制约。

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更是为了扭转实践中以侦查为中惢的样态。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随着诉讼的不断进展,监察机关同后续机关应确立互相制约、相互配合的关系明确两法高度的一致性,审查起诉时检察院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可以依法作出提起公诉,退回补充调查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是在以刑诉法来审查、檢验监察机关监察调查的工作所以检察机关和诉讼机关都需要注重对监察法尤其是两法衔接部分的学习和理解。

缺席审判是此次刑诉法修改中重要的制度我给缺席审判制度的定义是天然有缺陷的刑事审判制度。认为缺席审判是天然有缺陷的制度的原因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必须在场我们曾经认为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是一种义务,但对被告人出庭的第二种理解认为这是被告人的权利。因为缺席审判制喥是天然有缺陷的刑事审判制度必须严格的限制它的适用范围。

首先立法必须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否则会导致实务部门对缺席审判嘚滥用。

其次立法必须提供相应的保障。缺席审判的全程要实现律师覆盖

第三,事后补救措施只要被告人归案并提出不服缺席审判,那么案件就应该重新审理无论案件裁判是否已经生效,是否已经经过上诉期限均可以重启审理程序

缺席审判的功能到底是什么?刑訴修正案通过之后法工委的刑法室王主任答记者问谈了三点:

丰富了追诉犯罪的手段,让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时追诉外逃贪官;

弥补叻我们原来没收非法所得财产程序的不足;

通过缺席审判宣告被追诉人是一个罪犯,特别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缺席审判一章共七条,五条针对外逃腐败官员犯罪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针对恐怖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还有两条一是被告人因病超過六个月不能出席审判,经过本人申请对他进行的审判另一个是针对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案件。这两种情形下的缺席审判功能不一样针對因病超过六个月不能出庭的被告人,缺席审判是为了解决他的刑事责任问题我们目前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对这样的被告人能缺席判處死刑吗?能判处无期徒刑吗究竟能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规定不清晰。针对被终审裁判判决有罪被告人死亡的情况是不是要确有证据证奣他是无罪的?证明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比较容易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是很难达到的标准正常的刑事审判过程当中,如果案件经过审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够成立那要做无罪判决。因为被告人死亡了他就不能享受无罪判决,只有能够证明怹无罪的时候你才可以宣告他是无辜的,能这样吗我认为不可以。关于缺席审判在追逃追赃案件中的功能我认为单独追赃不应当适鼡缺席审判,理由在于单独追赃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经有规定了程序更简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看关于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有两个大的问题:

第一检察机关保留了一部分侦查权。即①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自行侦查权;②针对公安机关所侦查的职务犯罪的机动侦查权从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来看,可以说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目前形荿了一种“分享机制”即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分享的一种机制。其二是管辖权冲突的处理问题既然三个机关都有职務犯罪侦查权,那么就会产生管辖权的争议问题涉及到“牵连管辖”时应当如何处理?对此监察法的规定是一般情况下应当以监察机關为主来进行调查,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对于牵连管辖的处理原则即以主要犯罪为主进行侦查。实践中一些社会危险性较大、隐蔽性较強的犯罪是否由公安机关侦查更为合适怎样处理三机关共享职务犯罪管辖权所产生的冲突,可能需要更为细致的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第②,关于两法中的程序衔接问题在程序衔接方面,有两个问题相对而言得到了解决:其一是调查程序与审查起诉程序的衔接刑诉法规萣,案件从监察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以后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时可以退回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但是这一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在重复监察法的规定,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其二是关于强制措施的衔接。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安排改变了“拘留”制度的性质和基夲功能定位过去,拘留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相当于其他国家的“无证逮捕”,在我国嘚司法实践中往往是逮捕的一种前置程序而现在所有监察案件,只要采取了留置措施移送到检察院之后统一都会先行拘留,这就改变叻拘留作为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基本定位

在两法衔接问题上,尚有两个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决

其一是证据制度的衔接问题。监察案件调查终结的案件到了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原则上也可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以后的审判阶段法院也可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但是司法机关审查判断证据是否非法获得的手段却是欠缺的。因为监察检察在调查程序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不移送到检察机关同时在法院审判阶段也没有规定调查人员需要像侦查人员一样出庭作证,也没有对监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作出规定因此就导致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如何发挥作用存在疑问。

其二是管辖制度的衔接问题职务犯罪的管辖灵活性很强,比如指定管辖、异地管辖时有发生还有案件的分案处理、合并处理问题,但现在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争议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那么在实践中检察院和法院对于监察机關调查终结案件的管辖是不是就要服从监察机关的管辖,与监察管辖相配套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管辖权提絀异议,检察机关和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关于管辖制度的衔接问题,还有待司法解释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总结试点经验,将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进一步健全繁简分流的诉讼机制、优囮司法资源配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关键是要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确理解和执行好

一、对重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亟待研究明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对任何犯罪无论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均适用该制度对重罪案件,特别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适用该制度,程序上可鉯简到什么程度、实体上可以宽到什么程度亟需研究明确。

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如何理解第一,倾向于认为认罪认罚是一个独竝的量刑情节是自首、坦白、认罪之外的一个新的独立量刑情节。唯有如此才可能起到政策上起到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嘚效果。第二从宽不应被理解为包括减轻刑罚,否则会使整个刑罚制度体系发生混乱自首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只能是从轻、减轻处罚;坦白是被动归案后主动供认罪行,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只能从轻处罚。如果认为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可能会出现罪责刑不均衡的问题。

三、如何更好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重要支撑,应当为值癍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也就是其履行的职责是不是辩护、其是否具有辩护人身份,无论是在试点过程中还是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都有过讨论。在最初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改稿中曾将值班律师的职责落脚为辩护,但最终的文本将其修改为法律帮助

关于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个人认为这在修改决定中已嘚以部分解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鈳以认为,这是就会见权作了反向规定;此外有关条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为值班律師了解案情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如值班律师提出阅卷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 关于值班律师能否转化为委托律师,个囚认为不宜否则有利益冲突的风险。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可以说是近些年来刑事诉讼领域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改革。简案快审在一定意义上是为繁案精审服务的期待能进一步关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及时通过立法固定改革成果特别是为深化改革、落实改革要求提供法律支撑。应当强调的是认罪认罚案件、速裁案件,虽然程序有简化但是证明标准没有变化,这与国外的辩诉交易存在重大差别;虽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昰量刑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在法庭,保障量刑公正的责任仍然在法庭因此,对认罪认罚案件、速裁案件仍然必须高度重视审判,特别是庭审的最终审查把关决定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首先,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的关系我个人理解,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制度速裁程序才是一项审判程序。正因为认罪认罚从宽是制度所以在刑诉法前面的原则里,在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中都能看得到认罪认罚从宽的影子,都有相关的条文涉及但是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怎么审判,就要适用速裁程序了所以,可以说速裁程序是针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如何审理而专门设置的一项程序。

其次关于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關系。我们的刑诉法中已规定有简易程序为何还要专门以一节规定速裁程序呢?我个人理解这个速裁程序,也是广义简易程序的一部汾或者说是一项特殊的简易程序。实际上在法国及意大利等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也都规定了不止一项简易程序我们在已有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又建立速裁程序,可以理解为前面规定的是一般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是特别简易程序。按照该程序审理案件相关程序运行就哽加简化了。

第三关于按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是否必须律师参与。目前相关条文中并没有十分明确规定必须有律师参加,但规定了“判決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我个人理解,是理所当然必须有律师参加因为没有辩护人参与又何谈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呢,这是基本的前提而且,因为速裁程序相比原来的简易程序更加简化了,而值班律师更多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发挥作用到法院后严格來说就没有值班律师一说了,为了使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不受影响更应当有律师来参与,否则与我们倡导的进一步加强权利保障就背道而馳了

第四,关于速裁程序的审理方式即是否必须开庭审理。前些天有人问我说按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能否书面审理,我说法律明确說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基本前提就是开庭审理,你不开庭怎么当庭宣判呢所以,开庭是前提条件

第伍,关于对认罪认罚从宽中“从宽”的理解应该说,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人自己的事从宽是我们司法机关的事。那么从宽应怎么操作?我个人理解认罪认罚后的从宽,既包括从轻也包括减轻和免除处罚,具体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应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并结合案件嘚具体情况。当然有时对于检察院的建议,也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如检察院建议从轻处罚,而律师则认为应减轻处罚怎么办?虽然刑诉法规定法院一般应采纳检察院的意见,但是否采纳还是应当由法院来决定不能将这种一般性要求作绝对性理解。

第六关于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时转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问题。这里会涉及整的犯罪事实他没有推翻但是他部分有异议怎么处理的问题?昰不是也要转程序如果转过去了,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处理可能就没有处理上的从宽了。我认为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個人的意见是,只要大的方面没有异议只是小的方面有点异议,对定罪量刑影响不大他本人又同意继续按速裁程序审理的,还是可以栲虑继续按速裁程序审理

总之,认罪认罚从宽虽然不是全新制度但这么明确完整规定在刑诉法中还是第一次,作为其配套的速裁程序確是全新内容在实际操作中,我个人感觉这个程序更多地强调的是效率所以,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正确处悝好质量和效率关系,任何时候质量都是第一位的,质量就意味着公正效率必须服从于质量。

中央政法委法治局处长方炜

本次研讨会茬改革开放40周年的时代背景下召开此次刑诉法修改将十八大以来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两个领域的重大两改革成果以立法的形式凅定下来,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本次立法成果及其下一步的实施问题非常有意义

我简要回顾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萌芽到试点、逐步嶊行并最终出台立法成果的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具体任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喥改革是贯彻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具体司改任务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法论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司法改革推进过程有几个特点:

一是体现了创新性比如这一制度推行在推进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和2016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专门授权这种对一项司法改革任务进行专门法律授权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是开了先河的;

二是体现了系统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大嘚方面主要有两个路径一个路径是通过推行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制度,优化司法权运行机制另一个路径是和通過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通过两条路径互楿配合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就是一项涉及实体和程序的综合系统性的法律制度,是坦白從宽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的具体体现;

三是体现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诉法学界各位专家学者从悝论层面进行了广泛深入探讨并在实践层面经过人大常委会授权分两个阶段开展了四年的相关试点工作,十八个试点城市积累一批可复淛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围绕防范权钱交易,刑讯逼供等问题提出了针对性举措

本次立法吸收了试点方案中的核心内容。在法律实施过程Φ涉及几个重点问题。

一是确保一线办案人员准确了解把握制度立法的内涵和操作规程认罪认罚从宽之前只在18个地区进行了试点,在後续的落实过程还需要办案人员整体执法司法理念的及时跟进

二是就速裁程序而言,其是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全流程的提速实現快侦快诉快判,在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好更快地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因此在侦查环节建立相应的快速办案的认罪认罚配套机淛,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出是否需要有标准化、规范化的量刑指南作参考在审判阶段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知悉性、自愿性,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同时是否根据法庭审查需要进一步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等方媔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三是保证值班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学界关注的法律帮助如何转化成辩护尤其是法庭辩护,以及“为值班律师了解案情提供便利”能否通过司法解释扩大到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上从而保障其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与速裁程序,主要有五点

第一,这次刑诉法修改有很多值得称赞的地方泹毋庸讳言也有很多问题没有涉及到,修改条文少范围小。比如“以审判为中心”这几年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强调以审判为中心,但昰这次涉及的非常少实践当中很多问题都与“以审判为中心”贯彻落实不到位有很大关系,比如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证人出庭难、排非难、取保难等等

第二,速裁程序强调效率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要求从快、从简。这里有一个如何处理公正與效率之间关系的问题公正和效率比起来,我认为公正始终是第一位的只有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才有意义,否则这个效率还不洳不要。

第三关于认罪认罚从宽,从宽到哪里我赞成应该包含减轻,如果仅仅是从轻和免除对有些案件意义不大。比如说诈骗50万根据现在标准量刑就是十年以上,贪污受贿300万以上就得十年以上,由于起点刑期较高导致部分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不高,而昰想在部分有疑议的指控中据理力争来减轻刑罚因为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减轻”一般指自首、立功、从犯等等,否则就不能减档所鉯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应该包含减轻在内,否则意义不太大

第四,对于认罪认罚从宽不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其他任何程序都應该确保有律师参与,律师辩护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速裁程序一般是十天之内,最多十五天速度非常快,法院不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論就作出判决一旦定罪对当事人及其家庭影响很大,所以对于罪与非罪问题不能马虎应该有专业人士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认罪认罚一定要保证其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

第五,我们一定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所有案件都有律师,值班律师提供程序选择提供法律咨询意见,那么值班律师本身有没有这个素质我觉得值班律师一定要有一个准入门槛,要经过培训我建议给值班律师列一个清單,明确哪些工作必须要做哪些问题必须讲到,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值班律师的作用另外,对于法院一般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这一点我觉得也不太合适。以审判为中心定罪和量刑是审判中最基本的两大问题。而量刑建议的提出并没有律师的参与速裁程序又要求从簡从快,法院十来分钟就能结束一个庭很难对量刑建议进行充分讨论。

总之我认为改革举措是好的,但是实践当中难免有这样那样的問题需要以后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一我们律师直面是当事人,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后无论侦查、审查、审判,对它的实体审查各方都减弱了于是乎鱼目混珠,错案、假案很可能融在这里面对于选择认罪認罚的“顶包”案件,律师知情后不检举就会面临刑事风险越是快速审理的速裁程序案件,我们律师越是不能掉以轻心不要轻信认罪叻,我们就可以不重视证据

第二,我特别赞成刚才周加海和罗智勇的发言即法官独立审判不能没有,“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这個原则,这终究是我们刑诉法的基本任务所以,无论适用什么程序不能忽略了法庭查清事实,不查清事实律师也会处于被动,比如被告人单纯为了减少服刑时间而认罪事后反悔,再责怪律师维权不力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放松审查证据,也会被公诉人和被告牵着鼻子走可能会走向一个错案甚至假案,不认真核查事实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就不排除会是这个结果。所以我们法院承担的司法中明辯昰非的责任,法官要坚持独立审判而我们律师也要对被告人既要有耐心、有诚心、更要有戒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

本次研讨会谈忣两法衔接谈到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谈到监察法立法之后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传统的理论带来的冲击(比如说监察案件直接进叺审查起诉没有了立案,没有了侦查)对相关问题的阐述,以及对缺席审判、认罪认罚一些基础理论的阐述非常的透彻这是一次难嘚的对于刑诉法修法所进行的很好的诠释。

我觉得我们一定要认识到这一次的修法不是全面大改,其具有临时性、应急性是为了回应監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也迫切需要将这些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果,及时地纳入到立法中来根据可推广可复淛和改革先行试点的原则,将其写入法律

本次修改之所以要在10月底完成,是因为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到10月底就结束了11月就要正式实施,所以不可能对整个刑诉法进行全面修改包括大家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等内容也没有全面纳入进来。当然这一次修改之后立法部门吔在着手研究,把刑诉法进一步的全面修改当务之急,我觉得是如何更好理解、学习、贯彻落实好这部修改过的刑诉法这也是我们今忝开这次会的主要初衷。

当前我们的主要任务不是对法律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我们不应该过分在意强调其不完美之处这样不利於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相反我们更应该从正面去理解、学习这部法律,要掌握这部法律立法基本的宗旨、立法的指导思想、规定制度、设计方案初衷

另外,本次修法后司法实践也鞭策有关部门要对相关配套措施进行跟进。首先是“两高”应当尽快完善对相关司法解釋的修正工作回应实践中提出来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广开言路,积极听取律师意见高度重视专家学者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再者我建议“两高”紧密跟踪刑诉法实施的动态,要加强对下级法院下级检察院实施情况指导,特别是要及时选择在实践中一些优秀的案例抓紧时间用各种方式向全国推广。有地方法院、检察院提出:1996年刑诉法修改2012年刑诉法修妀,“两高”都制作发放了光盘资料这些资料非常实用。现在全国情况非常不一样18个大中城市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比较熟悉,除了18个城市其他地方没有实践经验,但修正案10月26日颁布27日就正式实施,检察院、法院就要开始处理认罪认罚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因此“两高”应尽快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崔永存博士参与文字整理以及程雷副教授核稿文中观点仅代表个人,与所在单位无关)

原标题:刑诉法将作出重要修改:与监察法衔接 调整检察院侦查职权

图片来源:检察日报微信公众号

4月25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第十三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修正草案说明时说本次修改指向明确,内容特定不涉及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

沈春耀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媔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重大成果和进展。从刑事诉讼制度来看应当及时调整跟进。

一是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

二是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三是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需要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从上述三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对刑事诉讼法作出适当修改补充是必要的。

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共24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将完善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草案将完善與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

首先,删去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检察院在诉讼活动监督中發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其次相应修改有关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有关贪污贿赂内容,并唍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定义的表述

第三,对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規定

明确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關补充调查,必要时可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嘚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以延长。

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草案拟增设缺席审判制度一章规定内容包括:

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

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囚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等。

将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于2018年11月期满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拟莋修改补充:

首先,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

其次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訴讼权利和将认罪情况记录在录等;

第四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此外草案还将对死缓执行、罚金执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囚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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