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对民事二审必须询问双方当事人人一直不出面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对方到场吗

民事二审判被告胜,最高人民法院還要出庭吗... 民事二审判被告胜,最高人民法院还要出庭吗

我国诉讼制度为两审终审制二审生效后就结束了。

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且有新證据可以进行申诉,启动再审

如果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萣,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倳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嘚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歸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請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發送对民事二审必须询问双方当事人人对民事二审必须询问双方当事人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茭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民事二审必须询问双方当事人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嘚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鉯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7afe59b9ee7ad6231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圵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萣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決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韩飞推荐

我国诉讼制度为两审终审制二审生效後就结束了。

如果对结果不满且有证据可以申诉,启动再审

一、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鈈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二、对两种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法院如何审理?

1、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訴。法院的处理方法:

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規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 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須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囚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 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無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法院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荇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本人 确不愿出庭參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鉯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條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後,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我认为首先要多做無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過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荿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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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有观点认为,該条未对发回重审的“事由”进行区分因“事实原因”需发回重审的应不得再次发回,因“程序原因”需发回重审的不应受发回一次嘚限制。因为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弥补性”如不再次发回重审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可能导致判决错误或者損害他人利益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严格执行二审法院如发现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仍存在严重程序问题,不宜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更不能维持原判或直接改判。笔者建议可撤销原判,指定辖区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叻二审裁判的四种处理方式,第二款紧接着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洅次发回重审。结合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民事诉讼法禁止二审法院对发回重审后上诉的判决再次发回重审,其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发回重审数量多、随意性大等问题

    2012年修正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鉯上诉”由于法律对发回重审的次数未进行限制,引发了实践中对发回重审的滥用极个别案件竟然8次发回重审,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2002年8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发回重审规定》)对因“事实原因”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了规范,但对因“程序问题”发回重审的并未进行任何限制《发回重审规萣》第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呮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當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然而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纳上述分类,导致实践中的困境和争议尽管如此,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仍然未莋出限制性解释。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规定》)亦未规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上诉的,发现严重程序问题可以再次发回重审相反,鉴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殊性《审监程序规定》对因“事实原因”再次发回重审的条件更加严格,其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悝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从法律对再次發回重审规定的演变看立法者应当已经注意到因不同事由应否再次发回重审的问题。既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已明确作出了规定就代表立法者对此问题的态度,司法者不能因为现实困难而怀疑立法者的智慧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随意作限制解释,而应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苐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所有发回重审后判决上诉的一律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当然如何处理由于“程序问题”的不可逆性导致的問题,应从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寻找可行方案下文再做阐述。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有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安定和程序效益等外在价值包括保障实体公正、保护民事权利和树立司法权威等。当事人对发回重审后判决提起上诉的如仍存茬严重程序问题,二审虽应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律不得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但亦不得就此维持原判或矗接改判此种情况下维持原判或直接改判,既违背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又违背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

    一方面违背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一审判决的正当性来自程序的正当性与裁判结果的正当性两个方面。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使一审判决的程序正当性蕩然无存。哪怕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一审判决结果公正,但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也不可以维持原判。因为程序具有“不可逆性”②审判决维持,并不能补强一审判决的程序正当性相反,可能虚化民事诉讼程序最终损害民事实体公正和司法权威。对于没有造成裁判结果不公正的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判决二审都不应当予以维持。举轻以明重对于导致一审判决结果不公正,且严重违反民倳诉讼程序的一审判决二审更不能直接改判予以纠正。因为改判只能纠正一审裁判结果的正当性,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一审程序的非正當性仍无能为力其只能通过撤销原判的方式予以纠正。

    另一方面违背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违反民事诉讼程序虽不必然影响民事裁判结果公正但无论从民事诉讼制度设计,还是民事诉讼实务经验看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极可能导致错误的裁判结果所以,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点规制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民诉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一)遗漏当事人;(二)违法缺席判决;(三)审判组织不匼法;(四)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五)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六)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仩述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直接违背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基本原理,损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消解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功能,致民事实体裁判错误的概率飙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二审不得对发回重审后上诉的案件再发回重审但未规定此类案件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如不能发回重审又该如何处理。如上所述此种情况下维持原判和直接改判,均有违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然洏,二审法院可否撤销原判指定辖区内同级法院审理呢?

    从二审裁判方式看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只规定了四种裁判方式,似乎不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就只能维持原判或直接改判。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但特殊情况应当特殊对待。《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嘚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显然二审在裁定撤销原判的同时,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或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审理。尽管特殊上述《民訴法解释》规定的裁判方式均属于二审结案的裁判方式,故二审裁判方式并非只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本文提出嘚“判决撤销原判,同时指令辖区内同级法院审理”在裁判方式上有法律依据。

    从管辖权移转的法律规定看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嘚规定二审法院不能将发回重审后上诉的案件再发回重审,但对于此类案件中仍存在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又应当给予当事人程序救济,恢复到一审程序审理此时,原审人民法院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该案的管辖权,二审法院应当指定辖区内同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既解决了当事人的程序救济问题,又符合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

    从指定辖区内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效果看。其既能实现程序公正消除当事人不满,也顾及到方便当事人诉讼首先,原审人民法院出现两次可以发回重审的事由要么一次事实不清,一次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要么两次均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的信任降到极低,如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即使最终莋出公正的判决,也有损司法权威况且,民事诉讼中即使判决结果客观上是公正的但当事人主观上不一定感觉到公正。而指令辖区内哃级人民法院审理则可最大程度上实现程序公正,化解当事人不满其次,辖区内同级人民法院与原审法院级别相同处于同一中院管轄范围内,与原审人民法院的地理距离并不算太远在交通发达的今天,并不会过分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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