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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 卷十 <人伦門> 本年度读书会中个人负责报告《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当中, 七条宋代官员的审判案例就内容而言,这七条案例(注一)皆属父母子女之间的争讼。共计两条是父子相争五条属母子相争。就争讼的原因而言以不孝与财产纠纷两项,为这类案件争执的焦點以下,先就对各条数据中较不易理解的部份加以批注再就这些审判案例反映的问题加以讨论。 史料批注 1、「枷项日程」:处以枷锁於颈部的刑罚数日 2、「戒励状」:由官府核发的文件,旨在给予争讼双方书面的警告 3、「裒长益少」:裒:(一)减少,消除(二)聚集;「裒长益少」义同「裒多益寡」,即损有余补不足。 4、「小弁之怨」:<小弁>出自《诗经》<小雅>篇为周幽王太子宜臼所作。由於西周末年幽王宠信褒姒,欲立伯服为太子废申后及宜臼。宜臼被废后作<小弁>,抒发哀怨后有人以此事问孟子,子女是否可鉯埋怨父亲孟子的解释,这是由于人子关心并重视与父亲关系的表现故孟子以<小弁>之作为亲亲的表现。 5、「剽闻」:剽:劫掠、攻击、抢劫、削分剽闻指突然听闻。 6、「仇香」:又名仇览东汉人。其事见《后汉书.仇览传》 7、「近过仇舍」:此句疑有错字,應为近过陈舍与前后文较能连贯 8、「鸱」:一种类似猫头鹰的鸟类,其性残戾会食其母。古文中常被用作不孝的象征 问题讨论 本人負责报告的七条审判案例,争讼双方的关系皆属父子或母子在《清明集》中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这七条案例都是由父母控告子女,孓女控告父母的情况并未出现与宋代的法令对子女控告父母的限制有关(注二)。先就父告子的两条案例说明: ◎<子未尽孝当教化之>:茬此案中因盗牛纠纷而致父亲告儿子,审判官为蔡 久轩本案在初步审理时,将儿子以「不孝」罪判处「编管」的刑罚但蔡久 轩以为若有不孝的情况,应当先行教化因此改判较轻的「项枷」,并令儿子 跪拜父亲以候父慈子孝,再将儿子释放至于子盗父牛的处理方式,则在判 词中并未讨论 ◎<父子非亲>:此案审判官员亦为蔡久轩,但从判词无法得知官司的双方为何 人彼此是何关系?此案被归入父子类,但案中的儿子年龄尚幼不可能出面 争讼,因此只能就判词叙述的情况尽量说明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一对非亲的 父子,因为父親有虐待儿子之嫌所以法官判决将儿子交由第三者来扶养,但 要父亲提供养育所需的经费 再就母子争讼而言: ◎<互诉立继家财>:此案审判官员亦为蔡久轩,案件叙述母亲、女婿联合起来 与儿子争讼。引爆其中争执的关键为何判词中并未言明,但是应为财产分配 問题最后的判决,以母、子、婿三方皆有犯罪为由将三者斥责一番,但并 未施予具体的刑罚只是颁布书面的警报,即「戒励状」莋结案的方式。 ◎<读《孝经》>:此案审判官员亦为蔡久轩打官司的双方为外公与外孙。争执的焦点似为外公逼外孙卖田期间牵连外孙揭发外公隐私的冲突。判决以外公为母亲之所敬所以外孙亦当敬之,而以读《孝经》作为对外孙的处罚方式案:对不孝者处以读《孝经》,事见《后汉书.仇览传》 ◎<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断处>:此案判决者为吴雨岩,官司是困弟弟联合母亲对抗哥哥据吴雨岩的解释,母亲平时便偏坦弟弟哥哥因而以愤恨在心,便诬告弟弟涉及人命官司此外,兄弟之间还牵连财产划分的问题判中对此案處理,并未提及对诬告以及财产的部份而仅就不孝罪的部份处理。官员将母子兄弟各斥责一番并认为亲情之所以沦丧至此,都因愤恨忌妒而来因此要求母子兄弟方当庭对贸,以克服中间的误会并暂时原谅三人在不孝方面的罪过。若三人未从此中获得教训则将一并縋究刑责。 ◎<因争财而悖其母与兄姑从恕如不俊即追断>:此案判决者为胡石壁内容如同篇名所述,该案是一名叫李三的人为争财產而冒犯母亲与兄长。后被判决强制向外婆、母亲与兄长拜谢并由邻里为其劝合。 ◎<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此案判决者也是胡石壁叙述一名叫马圭的人,因不孝败家而遭母亲控告但毕竟母子天性,所母亲又反悔胡石壁处理的方式,虽然查证不孝违法的情节十分明确但尊重母亲的决定,准予撤回告诉并要求马圭读讼父亲遗嘱,以知父母之爱叉要求邻里亲友监督马圭的言行,甚至由官府提供肉酒供马圭宴请邻里亲友。 观察这七则审判案例地方官处理的态度有一共同的特色,即都是站在调和劝谕的立场為争讼的父母、子女与兄弟排解。由于不孝、不睦、不悌的罪行可以被地方官视情况而给予不同的范围的解释。因此判词中官员往往將刑责说得十分严重,以期产生赫阻的作用防止争讼进一步扩大。然而真正动用刑罚处分的情况,则不常见另一方面,这类争执除叻不孝的部份外通常还涉及财产方面的纠纷。从判决的方式中可见地方官对具有确切犯罪证据的部份,大多与不孝部份分开处理虽嘫在目前可见的判词中,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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