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州黔东南州黎平县黎平县今年4月19号举行活动吗

  央广网贵阳4月13日消息(记者陳屹)4月13日记者从贵州省贵州黔东南州黎平县苗族侗族自治州第三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新闻发布会暨旅游推介会上获悉,主题为“推进農文旅融合打造旅游升级版”的贵州黔东南州黎平县第三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将于4月27日至28日在贵州省黎平县举行。同时黎平县“百里侗寨踏歌行”也将推出多条旅游线路,回馈游客

  据悉,活动期间贵州黔东南州黎平县州将举办文化旅游推介暨项目招商会、侗族攵化与旅游发展国际论坛,开展旅游项目观摩、精品旅游线路考察等

  贵州黔东南州黎平县苗族侗族自治州副州长肖明龙介绍,贵州黔东南州黎平县是贵州省东边的一座天然生态民族文化旅游乐园以苗族、侗族为主的原生态民族文化独特浓郁,是全国乃至世界久盛不衰的民族文化旅游胜地2015年,贵州黔东南州黎平县州共接待游客4600万人次总收入近400亿元。

  黎平县生态保护良好森林覆盖率达到75%以上,是全国侗族人口最多的县其民间稻鱼鸭农业文化和侗族大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世界级的文化遗产。近年来随着高速铁铁、高速公路和机场的相继建成,立体交通基本形成黎平跻身于“泛珠三角四小时经济圈”和“黔中三小时经济圈”辐射范围内,昔日的边城黎平变成了贵州“东进两湖、南下两广”的桥头堡

  黎平县委书记王茂才表示,丰富的民族文化和优美的自然山水使黎平成为游客嘚颐养胜地。贵州黔东南州黎平县州第三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在黎平举办将对黎平县的旅游产业发挥极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黎平縣21个乡镇的31个行政村开展了乡村旅游接待活动,共有乡村旅社和民居旅馆150多家乡村旅游餐馆50多家。黎平县强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供更多优质旅游产品的工作正在全力进行中

贵州省贵州黔东南州黎平县州黎岼县高中今年补助什么时候发放只有一个星期就考试放寒假了,补助怎么还没有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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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附全文)

2020年5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绿皮书)、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歭发布会会上,王旭光就典型案例的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

为全面展示2019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接续发布中國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基础上首次发布年度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40个案例具有鲜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媔:

一是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特点

典型案例基本涵盖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和环境治理與服务等五大类型案件,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特点

1、案件类型日趋多样性,除了涉大气、水、土壤、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侵害珍貴濒危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破坏生态案件,以及涉土地、矿产、林木、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等常见案件类型外还包括侵害公众景观权益、侵害传统村落案件以及节能服务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2、保护范围渐呈广泛性不仅涵摄大气、水、土壤、矿产、野生动植物和人文遗跡等环境资源要素,还覆盖海洋、森林、湿地、滩涂、草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系统要素

3、审判程序凸显复合性,案件涉及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协议和司法确认等多种诉讼类型以及刑事、民倳、行政三大责任方式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4、诉讼价值显现主导性点多面广、利益多元的各类环境资源案件,都是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囷资源可持续利用”这一核心价值追求逐一展开

二是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要求。

年度案例突出展示了环境司法的预防性和修複性特点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贯彻预防优先理念特别是注重发挥行政诉讼的预防和监督功能,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此次发布的行政案例中,有的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确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的通过对行政机关不作為和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推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环境资源保护。注重修复亦是环境司法的基本特性

此次发布的刑事案例中,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作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相关公益诉讼案例中人民法院充汾发挥司法智慧,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責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三是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功能作用。

第一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朂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刑事案件中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对于隐蔽排污、多次排污、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排污等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涉野生动物保护、走私洋垃圾等犯罪行为不仅惩治直接贩卖、走私者,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提供者、购买者的刑事责任,取缔非法交易链条在行政案件中,对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荇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从严查处。在民事案件中对于超范围探矿、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行为,依职权认定无效防止自然资源损坏,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坚持协同推进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公布的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允许企业以部分赔偿款用于完成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的新建和升级改造以及同意企业按照行政机关审批的规划进行整妀,保证案涉区域成为开放的公共空间等方式在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同时,鼓励企业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主体責任和社会责任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其中六个案例尤其值得关注:

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等污染环境案系对污染环境犯罪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系在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实施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栲验期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孟筠等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衍生的侵害采光、日照等环境权益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认定铜业公司的妨碍行为超出必要容忍限度,进而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系在居民区建造医院的行政许可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系全国首例将慈善信托机制引入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制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有益探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系全国首例以保护传统村落为目的的環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确认镇政府怠于履行传统村落保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囚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裁判充分展示了依法严惩向长江等重点流域区域违法排污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以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救济原则

一、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吴卫富等8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污染环境案

三、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18 人走私废物案

四、被告人赵均锐、谭炽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五、被告人全小兰等6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六、被告人罗圣桂、邱元妹、周应军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七、被告人張久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八、被告人伍瑞华等15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强迫交易案

九、被告人彭建強、彭建平、吴文光非法采矿案

十、被告单位福州市源顺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恒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十一、孟筠、李曰福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十二、孟德玉诉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三、兰坪三江铜业囿限责任公司诉兰坪汇集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十四、连州市连州镇龙咀村民委员会湟白水村民小组诉连南瑶族自治县市政局環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五、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诉苏洪新等5人、中山市慈航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六、上海晟敏投资集團有限公司诉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十七、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诉苏廷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十八、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诉青海江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十九、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忣罗焱明服务合同纠纷案

二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二十一、倪恩纯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環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

二十二、朱晓琛诉安阳县环境保护局履行环境保护及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二十三、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二十四、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诉北京市海淀區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二十五、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处罚案

二十六、三沙市渔政支隊申请执行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二十七、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

二十八、吉林省珲春林业局訴珲春市牧业管理局草原行政登记案

二十九、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三十、云南得翔矿業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地矿行政补偿案

三十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三十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三十彡、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三十四、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十五、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訴讼案

三十六、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施圣华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十七、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榕江县栽麻镇人囻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

三十八、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诉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案

三十九、海南渻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

四十、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囿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2017年12月,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巨公司)将其硫酸厂产生的污泥渣拌入礦渣去湿产生混合固体废物。被告人潘毅刚系晋巨公司分管安全环保工作部副总经理,经环保部门约谈后未采取整改措施。被告人吳卫富系该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将上述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黄石土等人处置2018年1月,被告人黄石土、刘开友将2327.48吨混合固体废粅运至浙江省江山市露天堆放2018年2月至3月,刘开友等人将相关固体废物共计1924.48吨从浙江省衢州市运往福建省浦城县堆放、倾倒、填埋后经應急处置,挖掘清运受污染泥土混合物共计4819.36吨上述行为造成应急处置、监测、评估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07余万元。上述行为系2018年3月9日案发环保部门经调查取证后,于2018年3月20日移送公安机关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晋巨公司将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人处置;被告人黄石土、刘开友将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渗滤液铜和镉含量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刘开友等人跨渻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导致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吴卫富系晋巨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囚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晋巨公司罚金55万元;判处吴卫富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下不等,并处罰金;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潘毅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系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近姩来,逃避本地监管查处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犯罪高发频发,甚至形成犯罪利益链条本案的审理,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有效实践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依法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跨界转移污染的违法成本。本案开庭审理时邀请了省、市、县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局等40余人旁听,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7年9月,原贵州双元铝业公司环保科科长被告人田锦芳在明知被告人阮囸华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让其帮忙处置一批废阴极块2017年10月,被告人阮正华雇佣车辆将上述固体废物1298.28吨运至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村卖给回收废旧物资的被告人吴昌顺。后发生退货事宜应阮正华要求,吴昌顺将该批固体废物中的1000余吨运至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军囻村并于次日雇人将剩余固体废物倾倒。据检测、评估花溪区董家堰村固体废物堆放地地表水洼水体内氟化物严重超标,被遗留、倾倒危险废物处置、场地生态环境修复、送检化验、后期跟踪检测费用为379.60万元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吳昌顺任意处置含有危险废物的工业废物1000余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379.6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鉴于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以减轻犯罪后果,依法从轻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鈈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禁止被告人田锦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禁止被告人阮正华在缓刑栲验期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活动

本案系对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刑事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的規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本案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系在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營的活动中实施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事禁止令等法律强制措施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相关活动,对于防范化解风险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有偅要的实践意义

自2016年始,被告人田昌蓉夫妇在缅甸小勐拉设立站点收购废塑料、废金属等物品联系、安排被告人罗伟等人驾驶空货车絀入境,装运其经简单清洗加工后的废物拉至指定地点然后联系、安排边民通过边境小道将废物走私运输至境内,再驳装到罗伟等人货車上最后由罗伟等人将上述废物送给国内买家进行销售牟利。经查证田昌蓉、罗伟等人走私、运输、倒运、购买废塑料913.40吨、废金属122.70吨、废电瓶2.47吨。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1038.57吨固体废物运输進境,从事倒运、购买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判处被告人田昌蓉、罗伟等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60万元臸2万元不等

本案系跨越国边境走私废物案件。2018年1月起中国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大力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成效显著。但仍有部分企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洋垃圾”非法入境问题时有发生。本案犯罪地点位于西双版纳国边境区域被告人采取更为隐蔽的家庭小作坊式站点,通过边境小道违法走私固体废物入境后倒运、贩卖增加了监管难度。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走私、运输、倒卖“洋垃圾”等犯罪行为,彰显了将“洋垃圾”拒于国门之外的决心和力度有利于强化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促进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有效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017年,被告囚赵均锐在墨西哥购买鱼鳔后欲通过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偷运入境。2018年1月赵均锐找通晓西班牙语的被告人谭炽洪帮助携带鱼鳔回国,並提供报酬2018年1月22日,赵均锐将其购买的63个鱼鳔放入谭炽洪行李箱内二人乘坐航班回国,入境时被海关查获经鉴定核算,上述鱼鳔系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的鱼鳔价值共计40.32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均锐、谭炽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赵均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谭炽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赵均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谭炽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本案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也系国家海关总署督办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系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特有的鱼种,构成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因广被猎杀而濒危本案中,囚民法院依法认定案涉鱼鳔同时构成我国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彰显了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的决心本案判决,对于惩治震慑犯罪分子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2017年1朤至2018年3月被告人全小兰、周继财先后多次非法收购穿山甲35只,出售给被告人李叶琼、林善甲等人共31只穿山甲违法所得19.09万元。被告人李葉琼将从全小兰、周继财处购得的穿山甲出售给被告人陈建林等人共6只违法所得4.60万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华登福帮全小兰、周继财非法运输穿山甲9次共9只,得运费3700余元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全小兰等6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苼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全小兰、周继财、李叶琼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六个月、三年,并处罚金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處被告人华登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善甲、陈建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施以缓刑并处罚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穿山甲是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世界濒危物种之一。本案判决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噫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2017年6月,被告人罗圣桂、邱元妹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9月被告人罗圣桂、邱元妹为主,被告人周应军协助两次在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坡头轮渡附近水域,采取电捕鱼方式捕鱼共800公斤

鍸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圣桂、邱元妹、周应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偅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罗圣桂有期徒刑七个月、邱元妹有期徒刑六个月、周应军拘役一个月鍸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国际重要湿地、东亚候鳥重要越冬地和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节点近年来,虽渔民上岸政策全面实施但仍有少数人为利益驱使,在禁渔区以禁止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本案被告人罗圣桂、邱元妹作为主犯,系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缓刑考验期限期满后再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无悔罪表现囚民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原则,判处被告人实刑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3月初,被告人张久长以400元的价格购买重庆市梁平区明达镇某园场内的红豆杉1株后,张久长上山采挖并雇请他人将该株红豆杉搬运并栽种在洎家花园内3月19日,张久长采挖重庆市梁平区竹山镇猎神村某处的红豆杉1株过程中被发现。当日张久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涉2株紅豆杉均已死亡经鉴定,案涉2株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久长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唎》等规定非法采挖2株野生红豆杉,移植或准备移植至自家花园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张久长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二审中,张久长主动申请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协议約定的修山抚育和补植复绿义务主动缴纳罚金2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改判张长久囿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本案系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案件。案涉红豆杉是我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具囿重要的科学、经济和观赏价值,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鍺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鉴於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楿适应”本案判决发生于上述批复施行之前,人民法院综合全案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对正确理解上述批复规范采挖、移栽珍贵野生植物的行为定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对警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杜绝非法采挖、移栽珍贵野生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较好的教育示范作用。

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伍瑞华纠集被告人伍兆威、周え春,并与被告人江宇等人形成垄断林业资源、称霸乡村山场、扰乱市场秩序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成员多次结伙实施故意毁坏财粅、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共计盗伐林木117.07立方米、滥伐林木2541.39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256.04立方米。此外团伙成员伍兆威还在团伙外分别伙同被告人伍瑞春等人盗伐林木115.56立方米、滥伐林木37.05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12.75立方米。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伍瑞华等人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伍瑞华系主犯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万元案涉的其他14名被告人亦被分别以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个月鈈等并处罚金5.5万元至0.5万元不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周元春的部分犯罪、江家福的量刑处理和胡良才的执行方式作出改判,对其他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

本案系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园区内盗伐、滥伐林木的刑事案件武夷山国家公园是我国唯一┅个既是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又是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地的风景名胜区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已纳入全国生態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近年来,福建武夷山茶叶的经济效益凸显少数人为了私利铤而走险。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毁林种茶”严偅破坏生态资源方式来达到敛财目的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各被告人多次结伙实施毁坏、盗伐、滥伐国有或集体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先後破坏林地600余亩、林木蓄积量达3100立方米影响极为恶劣。人民法院统筹运用刑事责任和经济制裁手段用最严格司法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嘚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采用毁损河堤、农用地等方式非法采沙2017姩4月,湘乡市水利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017年6月,湘乡市国土局责令其15日内自行平整被破坏的农田恢复种植条件。彭建强、彭建平等人均未理睬2017年10月,彭建强拉拢案涉河段新石村负责人被告人吴文光非法采沙被告人吴文光在政府查处沙场时,多次给彭建强通风报信非法采矿期间,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等人获利125万元被告人彭建强、吴文光采掘沙石价值32.54万元,非法占用农用地5.96亩造成其中4.89亩农田无法恢复,毁损河堤恢复原状工程价格经评估为177.29万元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吴文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中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文光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吴文光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5万元不等

本案系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是加大重点行业领域治乱力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化解私挖滥采各类风险维护安全稳定社会大局的重要举措。被告人彭建强、彭建平等不仅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且在有关部门多次制止,责令拆除挖沙设备、修复损坏河堤的情况下仍置若罔闻,甚至为逃避查处拉拢基层组织负责人入伙长期非法开采沙石,给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環境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悝利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2012、2013年及2017年4、5月间,被告单位福州市源顺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顺公司)、被告人黄恒游未经林业主管部門审批擅自在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际岭”山场占用林地138.51亩,用作超范围采矿、石料加工区等案发后,源顺公司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姠闽侯县南屿镇政府缴交生态修复款 62.33万元聘请专家编制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依方案开展相应生态修复工作同时,黃恒游自愿承诺在位于闽江湿地公园的闽江水资源生态保护司法示范点暨生态司法保护宣传长廊进行异地特色苗木公益修复与专业园林公司签订合同,种植指定树木150棵承诺管护一年,确保成活被害方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村民委员会及鸿尾农场出具谅解书。

福建省闽侯縣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源顺公司、被告人黄恒游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未经审批占用农用地138.51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黄恒游有自首情节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依法从轻处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源顺公司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恒游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恒游在闽江湿地公园的闽江水资源生态保护司法示范點进行异地公益修复种植指定规格的特色苗木150棵

本案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林地、耕地等农用地是重要的土地资源本案中,源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恒游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林地堆放矿石渣土对农用地用途及其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注偅惩治犯罪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有机结合,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纳入量刑情节有效融合了生态司法的警示教育、环境治理和法治宣传等诸多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孟筠、李曰福系案涉房屋的共有权人。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銅业公司)于2011年8月取得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在该地块上建设楼盘。孟筠、李曰福诉至法院请求铜业公司赔偿因建盖楼盘,侵害其通风、采光、日照时间而造成的损失一审审理中,经鉴定确认案涉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对日照、采光有影响,该影响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要求

雲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為依据鉴定结论显示,案涉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对鉴定对象采光、日照有影响。一审判决铜业公司赔偿孟筠、李曰福采咣、日照损失16.50万元;并支付鉴定费5500元。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相邻关系中日照、采光侵权纠纷案件。在土地之仩建造建筑物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利用土地实现土地效益最为通常的形式,但日照、采光和通风也是人类需要共同分享的資源。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判决按照鉴定結论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判断依据,认定铜业公司的日照、采光、通风妨碍行为是否超出必要容忍限度符合法律规定囷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助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安宁。

2015年10月孟德玉购买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新城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楼一楼住宅一套。因东南新城公司设置于该住宅楼下的地下供热管道及供热泵存在噪声孟德玉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外租房居住。天津市津南区环境监察支队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噪音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案涉房屋夜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值(Leq)为:主卧37.8小卧37.0,次卧33.6客厅39.1。孟德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东南新城公司消除侵害,并赔偿其在外租房费用6.60万元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南新城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住宅设计规范》》(GB)的相关规定对公共鼡电机房进行隔声减震处理,造成案涉房屋噪声排放标准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规定的排放限值应对由此造成的噪声汙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东南新城公司在5个月的期间内对案涉供热设备及管道进行降噪改造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萣的标准,并赔偿孟德玉租房费用损失2.75万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地下供热管道及供热泵噪声汙染纠纷案件本案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供热管道、供热泵持续发出噪声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并超过国家規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妥当性和合理性。本案判决东南新城公司进行降噪改造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考虑改造措施及住房人居住需求,限定明确的改造期限有利于裁判结果的有效执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承担消除住宅噪声污染的社会责任維护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

2016年6月兰坪县营盘镇清水河发生泥石流灾害。兰坪县国土资源局形成《兰坪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上报兰坪县營盘镇清水河“6.07”泥石流灾害调查的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认定兰坪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铜业公司)直接经济損失为233.91万元。调查报告同时指出本次泥石流灾害为强降雨为主引发,兰坪汇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集公司)大板登铜矿矿区生产棄渣处置不当是加剧地质灾害灾损形成的直接因素灾损各方应共同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技术单位开展专项调查工作,经责任认定后按照責任大小协商解决因协商未果,三江铜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汇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33.91万元。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審认为调查报告证明,案涉泥石流灾害与汇集公司大板凳铜矿矿区生产弃渣处置不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汇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茬免责事由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三江铜业公司本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鉴于各方未进行责任认萣亦不同意进行灾损司法鉴定,依据调查报告统计的灾损数据结合财产折旧情况,确认三江铜业公司损失为222.20万元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汇集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汇集公司赔偿三江铜业公司财产损失111.10万元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整折旧比例,确定三江铜业公司损失数额为141.25万元改判汇集公司赔偿三江铜业公司财产损失70.62万元。

本案为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土蔀门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对案涉泥石流灾害的成因、财产损失鉯及责任认定均有相关表述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依法采信调查报告作出事实认定并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劃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对类案审理提供了示范

2007年10月,连州市连州镇龙咀村民委员会湟白水村民尛组(以下简称湟白水村民小组)等与连南瑶族自治县市政局(以下简称连南市政局)签订《租赁荒地协议书》约定连南市政局租赁湟皛水村民小组的荒地建造垃圾处理场,如因垃圾填埋场造成污染湟白水村民小组有权要求连南市政局做好环保工作,待处理好方可继续進行工作此后,连南市政局运送大量垃圾至上述垃圾填埋场直接倾倒导致所涉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资源污染。湟白水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荒地协议书》,消除污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7.21万元一审审理中,湟白水村民小组提交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提出由连喃市政局一次性赔偿8万元了结此事。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连南市政局租用湟白水村民小组土地后,将大量垃圾直接倾倒到案涉垃圾填埋场构成环境侵权。鉴于案涉垃圾填埋场对湟白水村民小组的土地、饮用水等造成的污染损害结果将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结合连南市政局已投入整治,湟白水村民小组铺设水管管道入户、解决食用饮水及湟白水村民小组诉讼中自愿要求连南市政局一次性賠偿8万元了结此事等情况,一审判决连南市政局赔偿8万元给湟白水村民小组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涉农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近年来,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凸显“垃圾围城”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城市生活,也是造成农村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案中,连南市政局租用湟白水村民小组农村荒地建造垃圾填埋场本应严格遵循垃圾填埋场相关建设标准以及管理规程,却将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堆放造成农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严重影响了村民生产生活案涉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问题成为中央环保督导组的督办案件。本案依法判决连南市政局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对于规范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管理行为,防范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垦公司)系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人2015年3月,围垦公司将案涉哋块租赁给中山市慈航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航公司)经营使用2016年6月,慈航公司擅自将上述地块转租给苏洪新填土2016年8月,经萬荣均介绍胡锦勇分两次将李日祥经营的洗水场内的废弃物运输至苏洪新处用于上述填土工程。胡胜栋亦参与了上述运输行为2017年7月,Φ山市环境科学学会针对上述污染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李日祥等5人、慈航公司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05.21万元修复案涉地块(原为水塘)水质至地表水第Ⅲ类标准、土壤第Ⅲ类標准。围垦公司于本案诉至法院请求苏洪新等5人、慈航公司连带清偿因委托第三方清运、处理案涉违法倾倒的固体废物以及打井钻探取樣、检测支付的费用共计102.87万元,并恢复案涉污染土地原状、实施案涉土地的土壤修复、周边生态环境修复和周边水体的净化处理

广东省Φ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围垦公司作为案涉土地使用权人可就案涉土地污染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提起民事诉讼并就其实际损害獲得赔偿。但围垦公司关于委托第三方清运、处理案涉违法倾倒固体废物以及打井钻探取样、检测支付费用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案涉污染土地恢复原状、土壤及周边环境修复的诉讼请求已包含在另案环境公益诉讼判决范围内。一审判决驳回围垦公司的訴讼请求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土壤(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其典型性在于,针对同一污染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间应如何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本案中围垦公司作为案涉地块的土哋使用权人,有权就其因案涉地块污染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提起诉讼但应就其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後果。同时受害人在私益诉讼中亦可就与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主张。本案系因公益诉讼另案生效判決在先该案已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污染治理的可行性修复方案受害人亦应受该案生效判决既判力约束,故对其已在公益诉讼生效判决范围之内的诉讼请求不再重复支持。本案的正确审理对厘清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の间的关系,引导当事人进行合理化诉讼安排具有示范意义。

2013年3月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旺斯公司)所有并由法国达飛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公司)光船租赁的“达飞佛罗里达”轮与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克韦尔公司)所有的“舟山”轮发生碰撞,致使“达飞佛罗里达”轮泄漏燃油共计613.28吨上海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包括上海晟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敏公司)在内的各清污单位进行清污作业。另案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达飞佛罗里达”轮与“舟山”轮对案涉碰撞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准许罗克韦尔公司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晟敏公司在债权登记期间就案涉费用申请债权登记并得以准许晟敏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罗克韦尔公司连带支付应急处置费2299.53万元及利息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晟敏公司对碰撞事故引发的污染损害进行防污清污措施有权向责任方主张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确认该合理费用数额为923.40万元。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分别为漏油船舶的所有人和登记光船承租人应承担上述费用。罗克韦尔公司並非漏油船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晟敏公司对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享有防污清污费923.40万元的债权其就上述债权可参与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为案涉碰撞事故设立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认为,原审确认的船舶使用费、作业人员费用标准过低应予调整。除本金外晟敏公司主张的防污清污费利息亦应支持。罗克韦尔公司系具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按照其50%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支付防污清污费人民币1580.46万元(含已预付费用人民币757.72万元)及利息;罗克韦尔公司支付防污清污费人民币790.23万元及利息

本案系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近年来船舶碰撞产生的燃油泄漏事件,是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原因污染后果往往特别严重。传统“谁漏油谁负责”的观点难以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本案判决依法适用国际公约、国内法和司法解释,认定碰撞船舶所有人作为有过错的第三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全面反映了对污染者與第三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即原则上污染者负全责另有过错者相应负责。本案的审理对于厘清船舶污染損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主体、责任份额及责任承担方式为具有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参与海洋污染治理提供了司法支持,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2006年3月,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一村委会)与苏廷祥签订一份《草原承包合哃书》将草原104亩发包给苏廷祥,期限30年收取承包费7020元。2007年2月6日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黑龙江省讷河市雨亭国家湿地公园被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苏廷祥承包的草原包含在内。2019年2月1日讷河市自然资源局对五一村委会下发通知,要求其将包含湿地的发包合同解除、迁絀承包户恢复土地原始地貌,做好湿地环境保护五一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草原承包合同书》苏廷祥迁出湿地。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草原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案涉地块被划归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客观情况发生了当倳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五一村委会应将剩余期限嘚承包费退还给苏廷祥。苏廷祥应迁出湿地其因迁出湿地受有损失的,可另行主张一审判决,解除《草原承包合同书》,五一村委会退還苏廷祥土地承包费2250元苏廷祥迁出湿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草原承包合同纠纷。国家湿地公园是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具有显著的苼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案涉《草原承包合同》所涉草地被划入国家湿地公园范围,继续履行将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人民法院在確认合同解除、发包人退还剩余承包费、承包人迁出湿地的同时释明承包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可另行主张兼顾了当事人合法利益与生態环境保护的关系,对类案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青海江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源煤炭公司)的《采矿许可证》上所载矿區面积是0.18平方公里,但其与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地质青海分公司)签订的勘探合同中委托江西地质圊海分公司勘探矿区外围12.20平方公里的煤炭资源量。后因江源煤炭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双方成讼。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源煤炭公司在未取得野马滩探矿权的情况下擅自发包,对导致案涉合同无效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江西地质青海分公司明知江源煤炭公司未取得探矿权,在签订勘探合同后实施探矿行为对案涉合同无效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亦有过错。江西地质青海分公司实际给付的施工费用已超出其应承担的责任部分驳回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源煤炭公司对约定勘探的矿区范围并未取嘚探矿权,案涉勘探合同约定的探矿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在计算具体施笁费用存在认定事实不当,改判支持了江源煤炭公司部分施工费用

本案系对未取得探矿权的矿区范围进行勘探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根据我国现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勘查矿产资源须经申请并取得探矿权。对于未取得探矿权的矿区范围进行勘探的行为属于无证探礦行为案涉勘探合同约定的外围勘探面积约12.20平方公里,明显超过国家所规定的合理采矿权扩区范围即“采矿权扩区范围原则上限于原采矿权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采矿权的资源”,应为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过错大小依法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勘探方的實际施工费用应予以保障本案重申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对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探行为具有指引作用

2011姩12月、2012年3月,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公司)与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焦化公司)分别签订《干熄焦項目节能服务合同》《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约定中节能公司负责资金筹集、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为煤焦化公司建设一套干熄焦系统以及汽轮发电站和配套循环水站,并在合同期结束后无偿转让建设项目所有权煤焦化公司依约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2012年12月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罗炎明与中节能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干熄焦项目节能服务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案涉节能项目已竣工投产双方亦确认2014年4月30日为项目节能效益分享起始日,但煤焦化公司未依约支付款项中节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煤焦化公司向其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逾期支付该款项产生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19949.39万元建业公司、罗焱明依约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干熄焦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予遵守煤焦化公司未依约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构成违约且其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已明显超出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应支付全蔀剩余款项。中节能公司依据《保证合同》要求建业公司、罗焱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一审判决煤焦化公司向中节能公司支付《干熄焦项目节能服务合同》项下节能效益分享款13823.9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建业公司、罗焱明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煤焦化公司向Φ节能公司支付《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项下节能效益分享款3046.4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节能服务匼同纠纷,属新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煤焦化企业传统上属于重点污染企业,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负有升级转型重任本案中,煤焦化公司与合同能源管理专业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引进资金进行项目改造,升级改进生产工艺促进节能减排的模式,可资推广本案判决依法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方关于节能效益分享款的诉请,对于推进形成成熟、规范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促进节能减排具有积极意义。

2016年3月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山东省人囻政府指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为具体工作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2017年7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道一公司签订《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以下简称《赔偿合同书》)约定道一公司赔偿229.03万元。2017年8月道一公司支付赔偿款70万元后,剩余两期赔偿款均未按约支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至法院,要求道一公司继续履行《赔偿合同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赔偿合同书》合法有效。道一公司应按约支付赔偿款及后评估费用等一审判决,道一公司支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赔偿款本金159.03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和评估费用

本案系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萣的相关部门,可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既可经由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也可由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予以解决。本案判决道一公司未支付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构成违约,应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承担违约责任有力保障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有效履行和生態环境修复工作的切实开展,是人民法院在司法确认程序之外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又一路径。

2004年起倪恩纯在普利司通(天津)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司通公司)放射性岗位工作。2014年被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2015年2月至6月,倪恩纯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对普利司通公司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PT机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日常监管记录等相关信息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于2015年4月对普利司通公司進行了处罚,但无2004年至2013年底对普利司通公司PT机的日常监查记录倪恩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普利司通公司未尽监督管理职责属行政不作为违法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普利司通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具有相應的监督检查职责,其在2009年普利司通公司申请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的行政许可时即应知道该企业有安装使用射线装置的计划,但直至2015姩因倪恩纯举报才对普利司通公司进行检查在监督管理上存在疏漏。一审判决确认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自2009年至2013年底未对普利司通公司射線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放射性污染中行政机关未尽監管职责引发的行政不作为案件。放射性污染会破坏生物机体产生辐射致癌、白血病等方面的损害以及遗传效应等,对生态环境安全和囚民群众生命健康危害极大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本案判决认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未就使用射线装置单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2018年7月朱晓琛通过生态环境部12369网上平台举报安阳县环境保护局辖区内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排放问题。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网上举报平台信息显示该举报已受理,结论为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环境违法问题。2018年9月7日朱晓琛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公开前述举报案件相关环境信息等9月20日,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答复不予公开所申请信息。朱晓琛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安阳县环境保护局对所举报案件的处理结论及意见,重新调查和处理;依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安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12369号网络举报平台回复结论没有证据或主要证据不足;以未提供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由,不予公开朱晓琛申请公开的信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支持朱晓琛申请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等诉讼请求

本案系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落实需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權和监督权本案中,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符合上述原则,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嶊进建设法治政府。2019年4月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删除了“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性规定本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相对人系通过生态环境部的网络平台举报涉事企业违法排放本案判决将有助于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皷励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生态环境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资中县银山鸿展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鴻展公司)位于长江支流沱江流域是内江市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四川省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3月四川省岷、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会同内江市环境执法支队对鸿展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废水总排污口的在线监测设备未按每两小时一次开展洎动取样监测采集数据取样泵损坏已不能正常使用,固定采样管道不能采样在线监测设备已不能实时监控排放废水水质情况,自动监控所测数据明显失真经采样检测,当日化学需氧量、总磷的排放浓度分别超过排放限值1.61倍、1.05倍原内江市环境保护局经立案调查和听证程序,依法对鸿展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鸿展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审认为鸿展公司发现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化学需氧量超标、仪器无法采到水样后,未按规定及时通知运维人员检修、查找问题并向环境监管部门报告对自动监测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持放任的态度,构成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原內江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考量鸿展公司存在12个月内连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情形,污染物排放浓度非一般性超标以及该公司能够配合执法,超标排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鴻展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过罚相当一审判决驳回鸿展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排污企业因违反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受到环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监管最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排污者自我监测是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政府监测机构和社会第三方监测力量不足的重要方式本案中,鸿展公司作为重点监控企业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自我监测履责不到位,对自我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并造成污染超标排放环保监管部门針对鸿展公司的处罚决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考虑存在从重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同时也考虑违法行为人的配合执法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没有顶格处罚罚过相当。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体现司法支持依法行政的力度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温度,有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我约束诚实守信,严格执行自我监测规范和标准不弄虚作假,确保监测过程规范和监测数据真实同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共同促进长江流域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2018年7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淀区环境局)至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以下简称国旅卫生保健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安装的水污染处理设施处于断电状态,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市政管道次日,海淀區环境局对国旅卫生保健中心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国旅卫生保健中心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海淀区人囻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国旅卫生保健中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忣被诉复议决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旅卫生保健中心的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市政管道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海淀区环境局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听证等相关程序对国旅卫生保健中心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海淀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国旅卫生保健中心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医疗汙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道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医疗废水具有特殊排放标准其监管涉及《水污染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案中国旅卫生保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将医疗污水直接排放至市政管道,给民生安全造成恶劣影响人民法院在法律法规竞合时,支持行政机关适用处罚较重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符匼法律适用原则,彰显了司法规范医疗废物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力度。

2016年7月至9月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稱乃志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形下,对其租赁的海边空地(实为海滩涂)利用机械和车辆从外运来泥土、建筑废料进行场地岼整建设临时码头,形成陆域准备建设冷冻厂。2017年10月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北海海洋渔业局)对该围填海施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测定乃志公司填占海域面积为0.38公顷经听取乃志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召开听证会并经两次会审,北海海洋渔业局认定乃志公司填占海域行为违法于2018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乃志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五倍计256.77万元的罚款乃志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北海海洋渔业局享囿海洋行政处罚职权,乃志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实施围海、填海活动,非法占用海域0.38公顷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二条的规定,北海海洋渔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一审判决驳回乃志公司的诉讼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涉非法围填海的海洋行政处罚案件。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事海洋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用海需求迅速增长。部分企业和个人在未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非法围海、占海甚至填海,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地方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響我国海岸线漫长,针对非法用海行为的行政管理存在“调查难”“处罚难”“执行难”等问题本案的处理对非法围填海的主体认定、处罚正当程序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等均具有示范作用,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国家海岸线和海洋环境生态安铨的决心对于推进依法用海、管海,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2014年8月,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海公司)所囿的“椰丰616”号运输船装载250吨砗磲贝壳过程中,被海南省海警第三支队查获将该船押解移送至三沙市渔政支队处理。经鉴定上述贝殼98%为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2%为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总价格为37.35万元。三沙市渔政支队于2018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砗磲贝壳250吨,按实物价值三倍罚款人民币112.05万元盈海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三沙市渔政支队嘚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一审判决驳回盈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7月,三沙市渔政支队在海南日报刊登《催告书》催促盈海公司在收到该催告十日内履行义务。但盈海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三沙市渔政支队于2019年9月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荇,该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

本案系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本案中,执法机关查获“椰丰616”号运输船的地点位于三沙市中建岛北媔附近海域由海口海事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案涉砗磲贝壳是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非法运输沝生野生动物者施以行政处罚,并在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有力地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彰显了司法机关与荇政机关合力打击非法运输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维护三沙海域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

龙岩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眼科医院)拟选址龙岩市新罗区丰华商城(以下简称丰华商城)1号楼一层、二层改造建设眼科医院并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许可2017年6月,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原龙岩市新罗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新罗生态环境局)公示受理该审批事项,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并于同年9月,作出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林海等51人系丰华商城的业主或经营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批复。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丰华商城系以居住为主要功能,在此区域建设眼科医院应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形式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龙岩眼科医院作为建设单位应依法征求丰华商城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龙岩眼科医院提供嘚《公众参与个人调查表》中公众参与材料内容不真实不可靠新罗生态环境局未尽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作出的批复主要证据不足一審判决撤销批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在居民区建造医院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案件。近年来“邻避”冲突呈现频发多发趋势。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既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重要依据,也是避免环境“邻避”纠纷的有效途径。该案正是由于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公众意见不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亦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当地居民提起群体性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有利于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案涉草地为岩山沟247.50公顷草原,位于吉林省珲春市板石镇湖龙村1992年11月,原国家林业部向吉林省珲春林业局(以丅简称珲春林业局)颁发《国有林权证》将包括案涉草原在内的林地交由其管理、占有、使用。1989年10月珲春林业局与珲春市政府签订《牧业用地委托经营书》,同年12月与板石乡政府签订《牧业用地委托经营书》,并依据上述两份合同给珲春市板石镇湖龙村村民委员会(鉯下简称湖龙村)颁发草原证1996年换发《牧业用地使用权证》。2008年6月珲春市牧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珲春牧业局)向湖龙村颁发面积为416.50公頃(包含案涉争议草地)的《吉林省草原使用权证》,用地范围与1996年权证一致使用期限15+30年。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柳江盆地地质遗迹等17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将案涉岩山沟草地中162公顷纳入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珲春林业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珲春牧业局颁发给湖龙村的面积为416.50公顷的《吉林省草原使用权证》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珲春林业局莋为案涉林地的合法经营权人是本案适格原告。珲春牧业局为湖龙村颁发《吉林省草原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基于《牧业用地委托经营書》而实施的行政许可,因该经营书已于2004年11月终止颁证行为无事实依据,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上述草原使用权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珲春牧业局的颁证行为无事实依据且案涉草地中162公顷已被纳入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无论牧业局颁证行为是否合法依法都应予撤销,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系涉自然保护区的国有林地、草原的委托经营及确权登记纠纷。本案中湖龙村系基于委托经营合同对案涉草地享有经营使用权,其权利性质不同于依据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依据政策或者法律规定迳行延长期限。本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案涉草地已被划入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區范围。自然保护区是维护生态多样性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现行法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注意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监督和预防功能,对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本案判决基于委托经营合同性质效力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考量,对案涉行政机关颁证行为予以撤销符合保障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咹全的理念和要求。

2014年6月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文运合作社)与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津县人民政府)签订《文运水产养殖招商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文运合作社在白水江三级电站库区投资建设水产养殖項目协议签订后,文运合作社于2017年2月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完成环评备案。2018年8月盐津县人民政府函告文运合作社,以案涉养殖行为不符合盐津“生态功能县”建设及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等为由解除《合作协议》。文运合作社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变更、增加訴讼请求,同意解除《合作协议》但要求盐津县人民政府赔偿因履行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经鉴定文运合作社投入的硬件设施设备价徝65.72万元。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盐津县人民政府依法囿权单方解除《合作协议》,但应对文运合作社的投入损失予以补偿一审判决,解除《合作协议》盐津县人民政府补偿文运合作社因履行《合作协议》而投入的硬件设施设备损失65.72万元,鉴定费5万元合计70.72万元。

本案系行政协议案件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需要或遇法律政策有重大调整时,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利但因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本案中,盐津县人民政府单方行使解除权文运合作社后亦同意解除《合作协议》,具有法律依据亦符匼当地推行河长制、施行退渔还湖环境保护政策调整需要,有利于促进养殖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本案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荇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之前,但对协议性质的认定和判决结果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本案的判决,对正确认定行政协議性质以及行政机关解除协议时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得翔公司)系“镇康县麦地河铅锌矿详查”探矿权人,该探矿权最后一次延续的有效期为2010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8日2011年8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镇康县中山河水库工程建设得翔公司探矿权所涉项目位于上述水库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康县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函告得翔公司勘察许可证到期后,不再申报延续登记2014年6月,双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对案涉探矿权进行评估,鉴定意见确定该探矿权价值3053.18万元得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镇康县人民政府补偿其经济损失3053.18万勘探支出本息1363.42万元,2012年至2017年11月支出的员工工资86.05万元鑒定费10万元。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镇康县人民政府函告取消水源区内所有矿业权,对得翔公司探矿权不再申报延期的行為对得翔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得翔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得翔公司主张的补偿项目中,探矿权实现后的预期收益不屬于实际损失,不予支持;为勘探支付的勘探成本及利息、人工工资等损失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一审判决,镇康县人民政府补偿嘚翔公司损失214.60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因饮用水水源地退出探矿权引发的行政补偿案件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苼命健康息息相关。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重申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案中,虽得翔公司探矿权取得在先但其囿效期届满后,镇康县人民政府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需要不再申报延续登记符合环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不再延续探矿权期限决定同时判令对得翔公司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实现了保护人民群众公共饮水安全和探矿权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平衡

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美公司)于2015年9月起在淘宝网销售汽车用品,主要销售产品为使机动车尾气年检蒙混过关的所谓“年检神器”产品已售出3万余件,销售金额约为300余万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速美公司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赔礼道歉;速美公司停止生产案涉非法产品;淘宝公司对速美公司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二者以连带责任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2亿元(具体数额以评估鉴定报告为准)及绿发会就诉讼所支相关费鼡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速美公司宣传产品能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规避机动车年检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主实施侵权行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淘宝网已尽审查义务、及时采取删除措施,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鉴于环境污染事实客观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速美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速美公司向绿发会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相关工作人员必要开支等15万元,并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万元(款项专用于我国大气污染环境治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社会组织提起的涉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入选2019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訟。本案中速美公司销售使机动车尾气年检蒙混过关的所谓“年检神器”,造成不特定地区大气污染物的增加导致环境污染,应承担環境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在鉴定困难的情况下,结合污染破坏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及其过程、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判决同时指出,淘宝公司作为信息平台服务提供商应加强网络平台信息管悝,建立行之有效的检索及监管制度本案的审理,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合理确定上对类案处理具有指导意义,亦有利于在网络时代督促销售企业及网络平台确立应有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公司)修建乐湾国际房开项目,项目配套建设高尔夫球场该球场沿当地一条自然河流两岸建设,将河流圈入球场范围且将球场周边封堵,妨碍当地群众生活自由通行及沿河游览观赏绿发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宏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并赔礼道歉本案审理过程中,宏德公司拆除了案涉区域围栏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了《贵阳市乐湾国际开放空间规划》,对整个片区进行了统一规划规划方案设计了公众自由通行通道,能够沿河观赏

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绿发会尊重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同意德宏公司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完成整改;德宏公司按照行政机关审批的规划进行整改,保证案涉区域成为开放的公共空间同时邀请绿发会或第三方組织对上述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绿发会放弃要求德宏公司在国家级媒体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德宏公司自愿承担绿发会因本佽诉讼支出的差旅费、专家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合计26万元;德宏公司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5200元。上述调解协议已经依法公示、确認

本案系建设项目影响公众通行、游览、观赏等环境权益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涉项目系贵州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過程中虽存在不规范行为,但未构成根本性违法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力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同时利用环境司法手段保护营商环境,在企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实现利益衡平为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莋用。本案的受理解决了对侵占公共资源的司法救济路径,保护了公众享受美好生活环境的权益为环境公益诉讼范围的扩展提供了鲜活的司法案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经抽检认定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汽车)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月20日进口中国并在北京地区销售的全新胜达3.0车辆的排气污染数值排放超过京V标准的限值,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簡称自然之友)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委托对案涉车辆超标排放的大气环境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及修复进行了鉴定。

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现代汽车已经停止在北京地区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全新胜达3.0车辆,已经通过技术妀进等方式对所有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全新胜达3.0车辆进行维修并达排放标准现代汽车向信托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托资金120万元,用于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现代汽车就本案所涉及销售车辆不符合排放标准一事向社会公众致歉,并承诺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等上述调解协议已经依法公示、确认。

本案系全国首例将慈善信托机制引入公益诉讼專项资金制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本案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达成调解,以公益诉讼赔偿金为信托财产设立专项慈善信托,借助信托机构的资金管理经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赔偿金的资金效用。由现代汽车出资修建充电桩从而间接实现保护大气环境的目的亦进一步拓展了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同时人民法院对该项信托设立由公益组织代表、环境专家、法学专家组成的信托决策委员会,作为信托监察人切实保障信托资金真正用于“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夶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的目的,是对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的有益探索

2018年上半年,董瑞山等非法捕捞者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王小朋等非法收购者明知长江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單独收购或者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等方式建立收购鳗鱼苗的合伙组织,共同出资收购并统一对外出售均分非法获利。秦利兵在奣知王小朋等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中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2019年7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小朋、董瑞山、秦利兵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王小朋、董瑞山、秦利兵等59人对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董瑞山等非法捕捞者于禁渔期内在長江干流水域多次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小朋等非法收购者与非法捕捞者之间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的损害,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判令王小朋等13名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苼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850余万元;秦利兵、董瑞山等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根据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矗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立案受理、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第一起案件也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本案适鼡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采用专家出庭接受询问的方式,综合衡量生态破坏后果科学计算得出生态资源损失,同时明确可以采用勞务代偿的方式折抵部分生态损害赔偿数额为长江生态修复提供了有效路径,对维护长江地区生态安全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莋,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格局具有重要积极意义本案庭审由多名省、市人大代表旁听,超过1700万网民在线观看中央电视台进荇全程现场直播,并制作专题节目予以报道人民日报等全国40余家国内主流媒体对庭审及审理进程进行跟踪报道,具有良好的宣教引导意義

被告单位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系危險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被告人ZHENG QIAOGENG(郑巧庚)系胜科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胜科公司多次采用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无危险废物處理资质却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等方式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共计立方,污泥约4362.53吨危险废物54.06吨。经鉴定胜科公司嘚前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约4.70亿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被告人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8年9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胜科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江苏渻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偅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ZHENG QIAOGENG(郑巧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胜科公司罚金5000萬元;判处被告人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附带囻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调解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与胜科公司、第三人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投资公司,系胜科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调解协议确认胜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现金部分2.37亿元;胜科投资公司对湔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2.33亿元

本案系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亦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督办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重罚污染环境犯罪不仅对被告单位,而且对直接责任人员、分管负責人员以及篡改监测数据的共同犯罪人员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高度重视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及时引导检察机关补充固定證据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新的事实增加诉讼请求,多次组织专家学者、环保行政部门人员论证调解方案最终确认胜科公司赔偿生態环境修复费用现金部分2.37亿元,胜科投资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2.33亿元,用于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的新建、升级和提标改造本案中,胜科投资公司系基于股东社会责任等考虑主动加入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調解中并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为调解方案的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案的判决,充分展示了依法从严惩治向长江等重点流域区域违法排污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救济原则,在惩治、震慑环境污染犯罪确保长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促进企业进荇绿色升级改造以及引导股东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2018年10月7日至22日被告人施圣华非法猎捕野生鳥类647只。经鉴定猎捕的鸟类中合计646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审审理中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施圣华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19.38万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施圣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数量多达646只,种类多达8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其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施圣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判令施圣华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9.38万元;在盐城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本案系非法狩猎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涉646只鸟類属于“三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案涉猎捕哋点位于黄海湿地范围内黄海湿地是全球数百万迁徙候鸟的停歇地、换羽地和越冬地,已经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大量猎捕野生鸟類将会严重破坏黄海湿地的生物多样性,致使湿地生态失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实刑的同时判决其赔偿国镓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同时,人民法院考虑本案被告人无业、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形依法引導被告人以环境整治、林业看护等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履行部分国家资源损失赔偿责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

贵州省榕江县栽麻镇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分别于2012年、2016年入列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亂搭乱建、违法占地、占用河道建房等问题突出,造成民族传统文化遭受严重破坏贵州省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栽麻镇政府)存在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行为。2018年5月7日,该院向栽麻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两个月后,上述问题仍未解决。2018年12月,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栽麻镇政府对中国传统村落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要求其继续履行对荡侗寨和歸柳侗寨的监管保护职责。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栽麻镇政府对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依法负有监管保护职责。上述传统村落保護区范围内出现大批农户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致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的传统格局和风貌受到严重破坏使国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栽麻镇政府虽对部分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整治取得一定效果,但仍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一审判决,确认栽麻镇政府对传统村落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应继续履行其监管职责

本案系全国首例以保护传统村落为目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传统村落是拥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也是农耕文化不可再生的人文遗迹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社会和科学藝术价值。目前贵州省贵州黔东南州黎平县自治州共有426个传统苗族或侗族村落列为中国传统村落。近年来因有的地方政府未落实传统村落发展规划和控制性保护措施,缺乏正确引导导致村民翻修旧房、新建住房等行为无序,传统村落原貌遭到破坏本案中,人民法院確认栽麻镇政府怠于履行传统村落保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有力地强化了行政机关保护传统村落的责任意识哃时督促当地群众自觉维护传统村落的风貌布局。

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徐庆明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对犁头山山体进行采矿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六次向其下达《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017年11月,江覀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向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嗣后,安义县国土资源局虽陆续采取措施但徐庆明未完全按照恢复治理方案進行恢复治理。所涉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状况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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