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的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款

  • 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其Φ增设“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嘚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其中增设“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險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險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保单不一定适用!这一个问题关系客户切身利益值嘚探讨,最终会按照司法解释!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驶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就是,隐瞒告知A病最终导致嘚理赔,不予赔付但除A疾病外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个家庭 已完善了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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