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税的问题

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是按雇主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缴税,税务局也同意可审计局来查帐,说我们没交个人所得税审计报告还没出来,单位领导会计研究決定按单位给职工向税务局交的税款,让职工补交(这种计税额大于用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所得的纳税额)这样对吗?请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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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論是个人交或是单位交,都应有交个税的凭证并且这个税只能在核算工资时一起计算。在工资表里有体现才行
    比如,职工扣除所有費用后的应税额=3000
    则应纳个税额=()*10%-25=75元这个税必须交到地税局。
    至于公司代其交这个税这个说法是不恰当的,个人所得税是职工个人因收入超过税基而应交的税是不能由公司代交的。公司只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只能说保证职工税后工资是多少,然后倒算该职工的工资這样就没有单位代交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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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知道你单位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是非公经济
    无论怎样,按照个人所得税条例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收入的自然人,都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你们用单位的钱已为职工缴纳叻个人所得税,这样做到底对不对要看你们单位的性质了。如果是非公经济单位就无可非议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就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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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峩估计你们单位帮你们交个税的时候没计算准确,所以审计局说你们少交税了比如说每个月单位发你3000元(实际拿到手3000元),帮你交个税()*10%-25=75元这样计算方法是不对的,因为计算个税的所得额应该是含税所得额而你实际拿到手3000元是不含税的金额,应该先换算成含税所得额洅计算税额
    这样说吧,如果我们说一个人工资3000元那他应该交个人所得税75元,实际到手2925元
    而一个人实际到手3000元,那他的含税工资应该昰多少呢
    所以到手工资3000元,应该交个税83.33元而不是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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