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李彩萍的广东广州从化区有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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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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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張伟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1085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从化区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蕙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庆芬、李彩萍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伟雄住广东省广州从化区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交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交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溫汝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1244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从化区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蕙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庆芬、李彩萍该公司职员。
被告:温汝梅住广东省广州从化区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汝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交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交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