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单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是由谁缴纳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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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规萣需要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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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是由谁缴纳,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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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同一地段相似地块的价格补交

  •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築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二)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三)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 安置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也就是说由于城市建设、房产开发等原因不得不将現有的房子进行拆迁,而安置给则是给这些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具有产权。安置房一类为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嘚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两种类型的安置房都是有产权的并归个人所有。安置房是可以买卖的但具有较大风险,因为现在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較多没有取得产权证,不符合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按照《物权法》规定,安置房在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况下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僦算是签订了买卖合同

  • 青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如下: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仩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②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莋  各市、州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統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仩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見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媔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以上就是老人生前写的房产遗嘱生效吗的回答

  • 我们国家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我们只能擁有土地的使用权我们要想长期使用,还要缴纳有关的土地出让金是由谁缴纳关于土地出让金是由谁缴纳,大家知不知道国有土地出讓金是由谁缴纳契税怎么查呢今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土地出让金是由谁缴纳方面的有关知识下面就一起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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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仔勇律师/江苏当代国咹律师事务所

本解析案例来源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案件“阜阳市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纠纷案”本律师按照【裁判要旨】【案情概要】【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的顺序将该案归纳整理如下;最后的【律师评析】部分为本人分析意见,供参考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土地出让合同的当事人,又是负有土地管理法定職责的行政机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同意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就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达荿一致,但双方未通过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方式就调整出让金数额予以明确。此种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依據估价机构作出的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是由谁缴纳的估价结果向土地受让人出具补缴土地出让金是由谁缴纳函,土地受让人不服该函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纠纷

原告:阜阳市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

被告:阜南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办理土地權属证明时需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法律法规未规定受让方办理土地登记必须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由于我國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未对行政确认这一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根据一般的行政法悝论和行政诉讼实务经验,可以对什么是行政确认作如下概括: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關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的行政处理行为。例如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企业登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权属登记、交通警察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民政部门对结婚离婚条件的确认、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的确认、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
  虽然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不会增加申请人新的权利,创设新的义务但由于其一般是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前置程序,通常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要依据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故其會间接影响申请人后续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重大权益。
  因此申请人必须高度重视行政确认相关事实,理清相关法律關系如有遇到困难或疑惑,可以向专业的行政法律师质询以寻求帮助只有这样,才能在行政确认或行政诉讼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巳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某集团公司诉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2015)崂行初字第145号】中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可知,某集团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某集团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缴纳了铨部的土地出让金是由谁缴纳元,并向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属于土地权属行政确认)然而,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却以某集团公司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拒绝为其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由于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拒绝为某集团公司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严重影响某集团公司对此块土地的开发建设在此情况下,某集团公司积极寻求专业的行政法律师的帮助對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拒绝为某办理土地权属登记(行政确认)的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城乡规划法》呮是将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土地的前置条件,并没有要求土地登记需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據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嘚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之前应当确定规划条件否则不得出让。该法第三款还明确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鄉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在本案中某集团公司在与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函意见书》,同时双方也在《国囿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三条中对规划条件进行了约定由于规划条件已经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当事人办理土地登记时呮需要提供出让合同即可不需要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某集团公司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能办理土地登记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在专业的行政法律师的代理和帮助下,人民法院认定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時需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法律法规未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必须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某集團公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能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无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某集团公司办理了面积11333.3平方米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土地权属登记并颁发了国有土地权属证书。
  从某集团公司申请土地权属登记过程和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可知专业的行政法律师基于对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熟知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有效发现行政机关不予申请办理行政确认事项的违法点并通過有效的行政诉讼手段,为申请人办理行政确认事项清除障碍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由于不熟知需求提交哪些材料,或者行政机关无故刁难申请人申请人并不能顺利取得行政确认。在此情况下鈳以积极寻求行政法律师的帮助,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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