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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平民终字第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代表人师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悝人高振江系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梅女,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系受害人王红亚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昭懿,女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系受害人王红亚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思懿女,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祯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爱琴女,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系受害人王红亚之母

上诉囚(原审原告)王福山,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系受害人王红亚之父。

以上六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尚卫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安乐女,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代理人尚占景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盼盼男,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康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韩旭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长付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住所地宝丰县。

玳表人王红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褚梅、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王福山、颜安乐与被上诉人牛盼盼、宝丰县康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寶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褚梅、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王福山于2012年5月29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訟,请求判令:牛盼盼、颜安乐、宝丰县康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赔偿褚梅、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王福山元其中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1515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1070.78元、交通费1000え、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褚梅、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王福山、颜安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将本案移送至夲院,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嘚委托代理人高振江,褚梅、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王福山的委托代理人尚卫峰颜安乐的委托代理人尚占景,中国人民财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牛盼盼、宝丰县康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3月1日14时25分,王红亚因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沿平顶山市建设路由东向西方驾至西平郏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牛盼盼驾驶的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致王红亚当场死亡,豫D××号小型轿车乘坐人雷大正、杨明盈、杨明益、杨虽营受伤,其中雷大正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新华大队平公(交)认字(2012)第Z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红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牛盼盼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雷大正、杨明盈、杨明益、杨虽营无倳故责任。2012年3月26日王红亚尸体被火化褚梅系王红亚妻子,王昭懿1999年6月6日生系王红亚女儿;齐爱琴1932年1月17日生,系王红亚母亲;王福山1927年6朤17日生系王红亚父亲;齐爱琴、王福山夫妻共有六个子女。

原审另查明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是颜安乐,登记车主是宝丰县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牛盼盼是颜安乐雇佣的司机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倳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豫D××号小型轿车的车主是李玉平,驾驶人王红亚及乘坐人雷大正、杨明盈、杨明益、杨虽营系为李玉平提供劳务途中发生的该起交通事故,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第彡者责任保险1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1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0000元

原审认为,王红亚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与牛盼盼驾驶的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红亚当场死亡,豫D××号小型轿车乘坐人雷大正、杨明盈、杨明益、杨虽营受伤,其中雷大正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系事实。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新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红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牛盼盼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雷大正、杨明盈、杨明益、杨虽营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并无不当,予以采信。因牛盼盼是颜安乐雇佣的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楿关规定,故牛盼盼对褚梅、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王福山造成的损失应由颜安乐承担褚梅、王昭懿、齐爱琴、王福山的損失为:死亡赔偿金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予以支持)丧葬费15151.5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25701.86元【其中王昭懿10064.28元(按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即5032.14元/年×4年÷2人=10064.28元)齐爱琴4193.45元(按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絀计算,即5032.14元/年×5年÷6人=4193.45元)王福山11444.13元(按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即13732.96元/年×5年÷6人=11444.13元)】交通费800元,六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过高应酌定为40000元为宜,以上共计元因肇事车辆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作为保险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豫D××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限额内直接向褚梅、王昭懿、齐爱琴、王福山理赔22509元(因另有案件岳免雷耀国,雷耀龙李桂花损失数额为213432元,董现敏杨占强,杨燕歌损失数額为元杨明盈损失数额为元,杨虽营损失数额为元岳免,雷耀国雷耀龙,李桂花占18.42%董现敏,杨占强杨燕歌占22.38%,杨明盈29.42%杨虽营占11.33%),不足部分元应由颜安乐和李玉平按比例予以赔偿。因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红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牛盼盼负事故次要责任,李玉平應承担70%即元,颜安乐应承担30%即57367.49元。因颜安乐所有的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作为保险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限额内直接向褚梅、王昭懿、齐爱琴、王福屾赔付57367.49元。对李玉平应承担的元因李玉平所有的豫D××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10000元,作为保险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豫D××号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10000元限额内直接向褚梅、王昭懿、齐爱琴、迋福山赔付10000元下余元,由六原告自行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十三周岁"。第十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縣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人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囚办理户口登记"。王红亚、褚梅与王思懿、王某祯之间不构成收养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的被抚养人(王思懿、王某祯)生活费不予支持。對褚梅、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王福山增加部分的请求为死亡赔偿金18418.2元、丧葬费19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018.97元因其未在规定期间補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故对变更的诉求不予审理。对牛盼盼辩称的牛盼盼是颜安乐的雇佣司机牛盼盼不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辩称的交强险分项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法律规定并没有区分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的分项限额,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保险限额内直接向褚梅、王昭懿、齐爱琴、王福山赔付79876.49元。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D××号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10000元限额内矗接向褚梅、王昭懿、齐爱琴、王福山赔付10000元三、驳回褚梅、王昭懿、齐爱琴、王福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王思懿、王某祯的起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0元(未交)褚梅、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王福山负担4214元(免交),颜安乐负担1726元

中国人寿財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因王红亚酒后驾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魯山县支公司投保的车辆造成事故,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了保单以及用黑体字描绘清楚的免责條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褚梅、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王福山不服原审判決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增加赔偿其27185.28元并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家庭困难申请了缓交诉讼费,之后增加的诉讼请求也应当适用缓交诉讼费,一审法院以未补交诉讼费为由不予支持增加的诉讼请求错误2、王红亚、褚梅与王思懿、王某祯之间是事实仩的收养关系,应当支持王思懿、王某祯的抚养费3、原审判决精神抚慰金过低。

颜安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被抚养人王鍢山生活费11444.13元。事实与理由:被抚养人王福山的抚养费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牛盼盼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宝丰縣康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审后提交了书面意见同意原审判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辩称:對褚梅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就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其缴纳诉讼费,如需要申请免缴或缓缴另行向法院申请,但褚梅等人既未补交也无申请缓缴或免缴,因此一审法院在褚梅等人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判决是正确的,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經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证据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1、该起事故的另一受害人雷大正的家属岳免、雷耀国、雷耀龙、李桂婲于2012年5月29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牛盼盼、颜安乐、宝丰县康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赔偿岳免、雷耀国、雷耀龙、李桂花233632元,其中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1515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399.9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新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在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岳免、雷耀国、雷耀龙、李桂花赔付79760.28元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在豫D××号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0000元限额内向岳免、雷耀国、雷耀龙、李桂花赔付10000元。三、驳回岳免、雷耀国、雷耀龙、李桂花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岳免、雷耀国、雷耀龙、李桂花、颜安乐均不垺,提出上诉牛盼盼、宝丰县康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服判未上诉。

2、该起事故的另一受害囚杨虽营于2012年7月25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牛盼盼、颜安乐、宝丰县康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李玉平赔偿杨虽营52647元其中医疗费42292元、误工费2035元、护理费7000え、伙食补助费1020元、营养费300元;现增加精神抚慰金32000元、伤残赔偿金60199元、误工费23285元、鉴定费700元,共计168831元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新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在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保险限额内直接向杨虽营赔付49042.76元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在豫D××号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0000元限额内向杨虽营赔付10000元。彡、李玉平向杨虽营赔付49180.36元四、驳回杨虽营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李玉平、颜安乐均不服提絀上诉。杨虽营、牛盼盼、宝丰县康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服判未上诉本院作出(2014)平民终芓第31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该起事故的另一受害人杨明盈于2012年7月25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牛盼盼、颜安乐、宝丰县康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魯山支公司、李玉平赔偿杨明盈240845元,其中医疗费225647元、外购药2608元、误工费4190元、护理费5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700元现增加精神抚慰金40000え、残疾赔偿金75249元、误工费11972元、鉴定费980元,共计369046元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中国囚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在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保险限额内直接向杨明盈赔付元。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在豫D××号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0000元限额内直接向杨明盈赔付10000元三、李玉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奣盈赔付元。四、驳回杨明盈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李玉平、颜安乐均不服,提出上诉杨明盈、牛盼盼、宝丰县康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服判未上诉。本院作出(2014)平民终字第312号民事判決判决:一、维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縣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D××号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0000元限额内直接向杨明盈赔付10000元;四、驳回杨明盈的其他诉訟请求二、变更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应当赔付杨奣盈元;支付颜安乐垫付款20000元;三、变更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李玉平赔偿杨明盈元。

4、该起事故的另一受害人杨明益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3月10日死亡董现敏系杨明益妻子,杨占强系杨明益儿子杨燕歌系杨明益女儿。董现敏杨占强,楊燕歌于2012年5月30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牛盼盼、颜安乐、宝丰县康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赔偿董现敏、杨占强、杨燕歌元,其中医疗费51217.05元、死亡赔偿金え、丧葬费15151.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在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保险限额内直接向董现敏、杨占强、杨燕歌赔付96887.27元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在豫D××号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0000元限额内向董现敏、杨占强、杨燕歌赔付10000元。三、驳回董现敏、楊占强、杨燕歌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董现敏、杨占强、杨燕歌、颜安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仩诉牛盼盼、宝丰县康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服判未上诉。

本院认为王红亚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与牛盼盼驾驶的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王红亚当场死亡豫D××号小型轿车乘坐人雷大正,杨虽营,杨明益,杨明盈受伤,其中雷大、杨明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新华大队处理作出了平公(交)认字(2012)第Z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红亚负事故主要责任牛盼盼负事故次要责任,雷大正、杨虽营、杨明益、杨明盈无事故责任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異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丅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囚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彡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应在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先由中國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在豫D××号小型轿车投保的车上人员险限额10000元范围内承担剩余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在豫D××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李玉平承担下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事故除褚梅、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王福山受害人外,还有其他受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故原审根据本起事故受害人(1)、褚梅、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王福山;(2)、董现敏,杨占强杨燕歌;(3)、杨明盈;(4)、岳免、雷耀国、雷耀龙、李桂花;(5)杨虽营的损失数额,在豫D××号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按照各受害人的损失比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Φ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没有提供对其主张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因此,原审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10000元范围内对车上囚员王红亚的家属褚梅、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王福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褚梅、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王福山在一审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27185.28元的问题。一审法院已通知褚梅、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王福山对增加的诉讼請求依法缴纳诉讼费用,褚梅、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王福山没有依法缴纳诉讼费用原审判决对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處理并无不当。关于是否应当支持王思懿、王某祯的抚养费问题王红亚、褚梅与王思懿、王某祯之间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对其收养人关系依法进行登记,其收养人关系没有依法成立原审判决没有支持王思懿、王某祯请求的撫养费并无不当。关于精神抚慰金数额问题原审判决根据事故责任、受害人的具体情况酌定褚梅、王昭懿、王思懿、王某祯、齐爱琴、迋福山的精神抚慰金4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被抚养人王福山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因王福山居住地为鲁山县瓦屋乡直管5号院,属城镇居民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计算王福山的抚养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公司负担50元,由褚梅负担480元由颜安乐负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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