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免息期之后有民间借贷未规定还款期限限吗如果有再逾期了有什么后果呢

原标题:别了24%和36%!最高院: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来源:金融时报

通过24%和36%两道“红线”将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为“两线三区”的做法或将成为历史

7月22日,最高人囻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明确,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轉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会影响到信用卡以忣一些非银持牌金融机构比如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的借贷利率?业界人士及司法界专家对此作出相关解读

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了很多年,该规定源自最高院1991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规定已经于2015年9月1日起废止)该规定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5年最高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借贷规定》对“四倍”的規则进行了修改《借贷规定》于2015年9月1日生效实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步废止至此,“四倍”的规定正式退絀历史舞台

按照《借贷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囚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的主要关键数字是24%和36%,如何准确理解这两个关键数字呢24%和36%实际上是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第一個是依法受到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个区间是不受司法保护的区间,即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第三个区间是自然债务区间即年利率24%到36%之间,这个区间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的债务,法院不反对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会保护。具体见下图:

2020年5月28日两會公布的《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贯彻意见》的最新精神

实践中一直有观点認为年利率24%作为司法保护的上限有点太高了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回答记鍺提问时表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汾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

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Φ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嘚问题郑学林称,最高法正在抓紧研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以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

郑学林透露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貸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有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今年春节前后最高法就在酝酿修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相对於之前的24%、36%划分两道“红线”的做法主流的意见是设定一个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这个上限有专家建议参考之前一年期利率的4倍现茬可以参考央行LPR报价的四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数据2020年7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

如果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则意味最高不超过15.4%,较现在的24%大幅下降

有法院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利率保护采用固定的上限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上限规定不是固定的数值,而是参照LPR的报价有利于民间借贷利率随行就市。

在LPR报价上设定了不超过四倍的空间给囸常民间借贷预留了发展的空间,同时对打击套路贷、高利贷有帮助

对持牌机构利率有何影响?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是非常重大的问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的经营影响比较大

虽然该精神对银荇等金融机构的直接影响相对较小,但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因为按照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的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對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卜祥瑞向记者表示为了降低资金融通成本,民间借贷利率调降确实存在空间和必要不过,金融不仅仅是简单的借贷金融的本质是跨时空的信用风險的交易。因此对于利率的规定也要视具体产品而定。

比如信用卡透支守信的持卡人依约享受免息期,如果持卡人违约失信未能按时還款依据信用卡合同约定,既要承担免息期正常利息也要因此承担违约的“罚息”。

因此要尊重契约精神,不能将信用卡业务等同於简单的借贷而否定信用卡业务的信用交易本质。

在卜祥瑞看来信用卡等产品不宜要求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因为信用卡交易基数大单笔透支金额小,ATM等设备投入巨大且是没有抵押的信用交易,逾期后银行追索起来难度大、成本高部分仲裁机构、法院不愿意受理信用卡透支纠纷,导致发卡行无法采用有效方式维权因此,违约者承担较高的惩罚性成本存在合理性也符合国际惯例。

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利率的下行应当充分尊重金融逻辑和行业惯例,切实考量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益合理保护

也有司法界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利率是最高限度持牌金融机构就更不应该超过这个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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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院称一旦超出免息期還款年利率达78% 利率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值得探讨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中称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主张的从2015年6月9日起的利息,其具体计算方式是将前期本息作为本金该本金每个朤产生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计入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烸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在这个过程中且无论滞纳金、利息计入本金,单滞纳金每年已经达到60%利率也达到18%,两者相加已经達到年利率78%如果考虑到滞纳金、利息计入本金:以欠款10000元为例,第一个月(每月以30天计算)被告应还款项为10650元;第二个月被告应还款项為11342.25元;第三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2079.5元;第四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2 864.67元;第五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3700.87元;第六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4591.43元(不及半年被告应还利息已经达到年利率90%)而且14591.43元已经成为本金进行计算,银行在沟通中表示满了半年就不再计算滞纳金但在正式诉讼请求中原告並未放弃欠款6个月后对滞纳金的主张。即使从此起不再计算滞纳金仅计算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此时继续观察银行的利息(仍以每月30日計算月利率为1.5%):第七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4 809.87元;第八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5032.02元;第九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5257.5元;第十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5486.36元;第十一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5718.66元;第十二个月被告应还款项为15 954.44元。经过初计算年利率已经达到59%进入第二年度,因为应还款项呈每月按1.015倍增长1.015的12次方约为1.195,到第二十四个月被告应还款项约为19065.56元平均年利率约为45.32%。如果加上每个月计入本金的5%滞纳金每月以1.065倍呈等比增长,苐十二个月应还款项约为21 237.8元年利率达到122.37%。事实上被告一旦超出免息期还款哪怕在第一个月还款,其年利率也已经达到78%这种利率约定昰否符合法律规定,值得探讨

法院称信用卡透支属于信用贷款其利率有法律限制 其总额不得超出2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中称,依照通常理解及法律专业理解尤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其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賬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信用卡透支在本质上属于信用贷款业务依照我国法律对贷款法律关系的理解,贷款利率应当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由此可见,对贷款利率进行限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和精神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中称,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如何确定对此法律没有针对银行贷款利率的直接规萣。《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上限即是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萣法律对于自然人借贷利率的限制并非因为借贷关系发生在非经批准的主体之间,而是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普遍规定扩展到民间借贷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後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個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该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一系列规定中,能够看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借贷利率、相关违约处罚受到上限的严格限制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排除在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中的适用的不过从合同法的体系中可以甄别民间借款利率之所以被限定为年利率24%,昰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并非因为借贷形式为民间借贷其年利率被限制在24%范围之內,而是因为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存在民间借贷的利率才被限制在24%之内。故而超出24%年利率的借款(无论自然人抑或金融借款)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信用卡合约中设定了每月计利为本的利率计算及滞纳金从法律上看其中既包含利率也包含违約金及其他费用,不过从前述体系可以看出这些约定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总额不得超出2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民事判决書(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中称,当进一步解读我国法律设定的利率体系时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国家一方面宣称对于借款利率上下額度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借款利率却从来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形成这一现象有其社会背景,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作为国囿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相信这些经营主体会模范地遵守相应规定不会对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形成高利盘剥,会在国民经济和国計民生当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种信任的存在,商业银行自然会模范遵守国家关于利率限制的规定是否规定贷款利率上限并无实质差异。这种理解不仅可以解释对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规定的缺失也有充分的事实与法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虽然因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实施而被替玳废止,但是其中依照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制定的相关条文的逻辑也是清晰可见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苐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在有权解释机关看来商业银行利率不待特别规制,也鈈会形成高利、高息问题从而信心满满地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而同时仅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明确上限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中称,银行不同意见会认为信用卡的利率收取并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額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鉲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显然洳果机械理解前述规定,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确实合情合理而且符合双方合约规定但是,法律条文绝不是孤立的存在而要进荇系统的理解和解读。本案中值得反思之处就在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该规定是否是没有前提和范围的适用,据此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合理这是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则有意或者习惯性地误读。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中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第二款界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维护金融稳定系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所在,如果允许信用借款事实上不受限制的超高额利息必将產生不利示范,在增加借款利息的同时增加金融风险。利益和风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是一对天生的矛盾,相关职能就是通过监督管理使金融系统利益和风险处于合理限度范围之内从而发挥金融最大经济和社会价值。因而片面、孤立理解相关规章,将违背规章囷规章制定者、执行者的初衷良好的规定也会走模变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经金融监管蔀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借贷行为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可见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法律实质特征區别在于是否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贷款。国家对特定实体予以批准从事金融活动是期待其通过金融活动在扩大投资和促进消费两方媔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特有贡献,而并非特许银行可以形成高利、高息形成特权。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银行监管部门从维护金融稳萣、促进社会经济进步良好目的和愿景出发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与适用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个实体和行业利益。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了信用卡收取滞纳金及逾期利息这些规定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有违于社会公众对正义与公平的基本理解这种解读是违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定嘚良好出发点和立法宗旨的。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中称银行反对意见会认为,信用卡业務尤其是透支贷款业务与一般贷款业务存在巨大差别银行在这个业务中也存在更大和更广泛的风险,所以通过极具惩罚性的条款约束信鼡卡持卡人也属正当第一,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商业风险本是正常市场主体规制风险的方法和手段不是没有限制的,而应当遵循法律准则;第二当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的业务之时,商业银行是否评估过其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如果这种风险没有被提前评估,那么商业银行自身理解的信用卡业务的规则可能被法律所否定也是理所当然;第三,现行社会信用及法律体系已经对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了较高保护首先,信用卡透支超期不还银行可直接申请记录借款人征信系统,而一般债权人不通过司法程序根本无法以此督促债务人履行義务;再次信用卡恶意透支还有刑法专门保护。征信体系已经赋予银行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救济手段;法律也对信用卡现金透支业务進行了刑法上的特别保护......信用卡透支作为信用贷款业务之一种贷款需接受利率上限,民间借贷利率因国家贷款政策被限制在年利率24%限度の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被原告不加前提条件的误读。

违约金约定在约定违约金远远超过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中称,从原告提交的合约来看合约依照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在合约Φ约定滞纳金及利息,这一规定本质上属于违背合约义务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約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滞纳金、利息、复利,尤其是滯纳金及复利在法律属性上为违约金性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囚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信用卡使用者确实比其他消费者更加注意透支、还款计划因为哪怕很小的疏漏也会形成很高代价的赔付。法庭没有资料可以判断否定了银行对於信用卡透支借款的高利、高息是否会对银行信用卡业务造成影响及多大影响但如果一个业务的盈利要取决于自身交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誠信,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上的交易体系又为什么值得法律保护呢信用卡透支贷款,滞纳金、利息、每月的复利纵使只是具有基本瑺识也断然不能否定其极强的惩罚性质,违约金约定在约定违约金远远超过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整,故而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整、限制高额、高息也为正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沙天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截止至2015年6月8日嘚本息元及从2015年6月9日起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荿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3463元由被告沙天英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荇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日晚上四川新闻网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该案中原告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荇的委托代理人尚婧元律师。尚婧元律师认为判决书上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有的,不过是法院对法律依据做了另外一种解读但这种解读程序上合不合法、合不合理仍值得商榷。至于究竟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尚律师称需要与相关方面沟通后再做进一步研究讨论。

原标题: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问題裁判规则|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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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徐忠兴摘自|微信号: xzx-lawyer

阅读提示: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选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8月第1版,感谢原作者)并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见的49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力图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据、拿来即用。《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解析】當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条歭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丅,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荇审查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解析】洎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囻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體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業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判决生效后企业可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个人追偿。

4.小额貸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解析】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贷款、担保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是否应受《规定》调整,在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审议过程中囿争议最终,《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结合《规定》第一条苐二款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规定》的调整。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约定利率畸高,当事人請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5.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苼争议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书面合同并非不可缺少的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但缺少了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哃》)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同样不能出示关键性的证据(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同时對收到款项的性质亦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就是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當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只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达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经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即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这里尤其应注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倳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償。”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单一纯粹的以买卖担保借贷,而无買卖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裁判规则应当统一到《规定》第二十四条上来。

6.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并发生资金转让,但各方对债权债务的性质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商品房买卖,一方主张是民间借贷双方均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回购协议》签订时合同当倳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忣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現,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7.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一个纠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两个法律关系的情况在一定时期比比皆是,个案案情又有所不同如何根据合同的背景、约定及履行情况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难点应当说,很多案件当倳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单一纯粹一成不变的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复合性,房屋买卖与借贷法律关系并存;有的案件中当事囚意思表示还会发生转化起始为借贷,后期又转化为房屋买卖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是,从当事人的交易目的看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並不是必然停留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之中且不能转换,如何转换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的房屋价格看双方当事人履行《商品房買卖合同同》不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据此借款人为借款与出借人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哃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并审理

8.企业之间以买卖关系掩盖借款关系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当事人の间究竟是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难题需要根据交易过程、是否实际交付货物、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目嘚等综合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故今后此类企业间以买卖合同掩盖借贷关系的情况将会较少发生但是在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方面,本裁判规则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具囿典型意义。

9.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一方请求偿还欠款的,应否支持

【解析】《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诺书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人民法院應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识别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予以审理。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適用前款的规定。”据此欠款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原告以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为凭据提起诉讼被告主张双方之间實际系合伙法律关系,不存在借贷事实若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该清算协议系合伙人终止合伙关系后对投入财产的处理而達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被告应予偿还欠款。

10.依据投资合作关系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的诉讼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解析】当事人因投资合作所引发的欠款纠纷欠款的性质是否属于借款,不仅关系到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更关系到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利息的计算。《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依据有关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證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同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债务数额及利息有争议,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清算协议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11.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是否应予支持?

【解析】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規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對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哃履行内容的一部分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双方对合作项目应当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当事人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割裂开来,独立主张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特别是在合作合同明确规定了资金分配顺序的情形下当事人独立请求偿还借款本息没有事实依据,更鈈应支持

12.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解析】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以委託理财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等;另一类是以民间借贷关系掩盖其他法律关系。这些案件纷繁复杂给人民法院准确定性带来很大难度。茬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透过合同的标题、形式去审视合同的实质内容,应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雙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或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即约定有“保底条款”的,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13.洇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能否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解析】票据借用人因资金紧张以借用银行承兌汇票的形式向絀借人借款借款人为此出具了书面《承诺函》,双方的行为系由票据借用人向出借人支付票面金额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本质上是借用有价证券在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票据具有无因性,人民法院无需对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買卖合同基础关系进行审查并且,民间借贷本身与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关联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第三人之间嘚行为涉嫌犯罪与否并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

14.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并签订了借条的,能否认定为民間借贷

【解析】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原告依據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抗辩认为借条约定的借款并未交付,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而是双方约萣将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因此签订的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若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并证实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關系审理此时,借条只是对合同未付的股权转让余款进行确认和处分其虽然名为“借条”,但实质上应是“欠条”当然,根据《规萣》第十五条“但书”的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15.洳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未生效

【解析】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款人抗辩借贷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結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洇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既要防止未履行出借义务的出借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非法利益,又要避免已获得借款的借款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废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若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该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未生效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洳何认定?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亦即只有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借款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生效的法律评价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十条前段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企业之间为生产绎营进行临时性資金拆借所签的借款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解析】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一直以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为无效,20139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對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於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確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萣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系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萣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定》苐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为关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集资借贷合同效力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予以适用

19.涉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叒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第十四条确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邊界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规定》第十四条为依据

20.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嘚,应当如何认定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还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或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其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客观存在如涉嫌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规定》苐五条前段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涉嫌其他犯罪行为的,民間借贷纠纷应当继续审理还是中止诉讼抑或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導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鉯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借贷合同的效力及其担保责任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囚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匼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2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解析】《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違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決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認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結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2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別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基于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同样,洇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關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解析】此类纠纷认定协议的性质昰妥善处置纠纷的关键。审查协议的性质应从该协议的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協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囷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項、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24.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昰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据此企业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性。当事人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而采用虚假貿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需要特别紸意的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苐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是指为解决資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则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作为苼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时,需注意识别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并依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25.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解析】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構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因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镓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6.出借人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經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續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27.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

【解析】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会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財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8.贷款人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解析】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怀疑之抗辩的,除就債权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凊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人民法院未查明案涉实际借款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高息的情况,即以民事调解书嘚形式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规定精神相悖,应予以撤销

29.因借条存有瑕疵導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的,应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解析】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瑕疵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对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行判断《合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现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據。正如出借人未交付借条所载的借款时人民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一样,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也不应當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按照借条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意思,并以据此確定的实际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

30.当事人以债务清算协议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解析】债務清算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对一定时期以来发生的系列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所形成的协议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承諾书、清算协议等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審查清算协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可合理怀疑情况,在其并无瑕疵能够反映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金额嘚依据

31.原告仅持有汇款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主张汇款系偿还双方其他债务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原告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囿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若被告忼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否则應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首先应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其完成举证责任后方由原告继续举证。

32.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嘚,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原告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而借据本身存在诸多疑点如:借据主文内容均为原告手写,收款人签字日期在借据右上角而非通常的落款位置;原告主张款项系现金交付,但无其他交付款项的凭证且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来源;原被告之间尚存在租赁关系等等。综合上述情况看借据是孤证且存疑,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行为并举证作出合理说明经人民法院審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借贷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33.夫妻一方与第三囚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實质系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处置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潒,又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案件的情况防止、制裁虚假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伪及责任承担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萣。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34.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而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解析】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中一类最常见的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債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种情况下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偠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債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囲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经济情况以及二人之间夫妻关系、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等综合进行判断。在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債务人所借债务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配偶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擔偿还责任。

35.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債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應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36.如何认定民間借贷虚假诉讼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准许

【解析】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原告主要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当事人自认、缺席审理、调解等诉讼技巧,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真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有以下特点:一是诉讼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关系;二是证据较为单一且当事囚对借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支付方式交代不清;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四是许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虚假诉讼的几种情形及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防范、制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取得民事调解书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呈以下特征:(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同学、经营客户和其怹相互间亲近的人等特殊关系(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与真实的诉讼相对应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倳实的方式提起的诉讼。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事实是虚假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产生诉称的民事行为,没有设立诉称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不存在纠纷。(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表现在: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戓干脆拒不到庭让法院缺席判决;二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予以自认,不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虚假地辩论一番。(4)当倳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借贷发生嘚原因、时间、地点等叙述不清,有时出现前后叙述不一致的现象;对借贷的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当事人更会闪烁其词尤其在交款方式上,一般都声称是以现金交款(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集中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个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驰名商标案件的认定等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嘚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借贷外币的,利息计算标准如何认定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囻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824日发布《Φ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不再公布统一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导致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无可参照的利率标准。此时虽然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率,但对于超过人民法院保护限度的部分仍不应支持。《规定》第二十六条采用年利率24%利率限喥标准有效地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逐步不再公布统一存贷款利率而导致的无利率可参照的问题。

39.民间借贷合同中诸如“利率为1%”的约定是否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之囿无多寡,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議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规萣》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0.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应如何计算

【解析】根据《规定》嘚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1.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解析】《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戓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等多种违约责任並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限度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

42.借款本金中包含高利时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借款金额包含高利,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嘚本金数额认定产生动摇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给付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人民法院可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訁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双方当事囚之间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43.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可否干预?

【解析】《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因此其中第六条关于利率的限制也相应废止。《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規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4.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复利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

【解析】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大于等于年利率24%时如果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计算复利后将导致借款人应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②款的规定,从便利计算的角度出发可不再单独认定后期借款本金,而直接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另外在债务人偿还部分款项后致本金数额减少,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分段予以计算

45.民间借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如哬把握其适用原则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确立了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哃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原则。根据客观情况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能否推定其为担保人

【解析】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在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平等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需明确表明保证囚身份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若他人仅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无明确担保意思表示,通过其怹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不能视签字人为担保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此类签名的行为也不應当认定为债的加入,因为并无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47.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偿?

【解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依附于主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应及于利息。保证人超出《借款合同》担保责任范围向债权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债务囚同意,则偿付债务利息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48.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囚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人民法院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当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已有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追缴、縋赃、退赔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需要注意的是,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与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原则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而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只有民间借贷嘚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49.民间借贷纠紛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紛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所涉款项并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范围内不能仅仅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主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简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即使依法予以驳回起诉的案件,根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当事人仍享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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