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出《》以后,一些复员到地方的女同志来信、来访要求解决他们的生活待遇问题。经研究并报请中央书记处领导同志审阅同意对一九五五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同志中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可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一九七九年《》由当地民政部门仍按对复员军人的补助办法和补助标准,酌情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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