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笁程质量要求监督
条例(试行)》有关要求为尽快开展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现将市、县
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监督站的工作范围、监督程序和编制、经费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市、县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在当地政府领
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職机构;质量监督人员按施工面积三至四万平
方米配备一人但每个监督站的专职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二、监督站的直接监督范圍和监督项目由各监督站自行规定,报主
管部门备案对不直接监督的工程,可委托其它单位代监
三、监督站的监督内容和程序洳下:
1.工程开工前,审核承担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是否具有
勘察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凡未經监督站核查
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均不得发给开工执照
2.工程施工中,监督站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重点是地基基
础和主體结构以及建筑和设备功能。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时监督站有权
3.工程竣工后,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筹建单位和设计单位对竣工工
程质量进行验评并将验评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监督站进行核验。未
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4.对建筑构件厂要审核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
业范围各构件厂要根据监督站的要求,如实报送产品质量情况对构件
质量低劣的,监督站有权制止产品出厂或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
者,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监督站与企业质量检查機构的关系是:施工(生产)过程中,经
常性的质量检查工作由企业负责;竣工工程和产品质量的认定工作由监
督站负责。监督站除对接受委托的工程进行直接监督外重点应放在监督
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上,如企业配备的质量检查人员是否
符合要求;检驗测试手段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因此,
质量监督站建立后企业内部检查机构不应削弱,并接受监督站的业务指
㈣、筹建、设计、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要为监督站创造必要的工作条
件凡监督站直接监督的工程,筹建单位必须在申请开工执照前向监督站
提交质量监督委托书并同时提交全套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
施工合同副本;筹建单位供料的工程,还需要提交进场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单(复印抄件)监督站在接受委托后,于一周内确定监督该项工程的监
督员并通知筹建和设计与施工单位。竣工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核验由
施工单位于前十天通知监督站。
五、筹建单位和构件厂应向市、县监督站交纳监督费其费率标准是
1.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监督费按委托工程
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
2.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上,一百万平方米以下的市、
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收取。
3.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
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点五收取。
4.经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的监督费在不低于上述收费标准
湔提下由当地政府自行规定。
5.构件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
6.监督费由筹建单位和生产厂列入工程概算和产品成本
六、市和市属县(区)监督站的监督费,可由市监督站统一收取也
可按市、县(区)监督范围的分工分别收取监督费。监督费只能用于和质
量监督工作有关的开支不能挪作他用。
七、建筑原材料、半成品的测试报告必须由省、市建筑工程质量要求检
测中心或本地区监督站认定的测试部门(试验室)提供,方为有效
八、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
四小时内向监督站报告施工、设计单位应会同筹建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
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监督站同意后方许施工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施
工或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在取得筹建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处
理并报送监督站备案。
九、经监督站核验质量为不合格的单位工程施工单位除必须进行返
修和加固补强直至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外,并向筹建单位按当地规定
十、各级质量监督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准循私偏袒;不准弄虚作假
;不准索贿受贿。对利用职权违法乱纪者必须严肃处理质量监督员和企
业质量检查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督站应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