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福园体力活动能量消耗怎么计算能量真假怎么分

  常听一考古的朋友说子夜┿分冤死宫中的孤魂便出来游荡。就算你有胆量也别晚上在故宫听一警察朋友说那里晚上放狗,德国黑背……

  大家都知道故宫对外開放的其实只是一部分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对外开放的。具体原因谁也说不清楚但传说,刚解放那会故宫博物院晚上巡查保卫的人員经常看见有种奇怪的动物,说像老鼠但特别大说像猪又跑的奇快。人说这是皇族养在东西宫内镇宫之兽后来好些人想抓住一两只,泹这快六十年了看见的人越来越多,却没人真正抓住过一只!

  还有...有个人以前在故宫看门据那个人说每天晚上都能听见有人在奏樂,而且有时能看见宫女太监排队走过那个人家的孩子身体都不好,老人都说是因为那人受的阴气大影响了下一代!  不仅仅这样,大镓有没有留意到故宫里有很多院落都是被封起来的!不对游客开放,其实每一个府第都发生过用科学无法解释的现象解放前还没有封嘚时候,在这些地方死了很多人!不是无故消失就是命亡但始终是离奇得查不出原因。

  当然也有科学人员解释了:故宫能看见宫女昰有科学依据的因为宫墙是红色的,含有四氧化三铁而闪电可能会将电能传导下来,如果碰巧有宫女经过那么这时候宫墙就相当于錄象带的功能,如果以后再有闪电巧合出现可能就会像录象放映一样,出现那个被录下来宫女的影子不管怎样,想想故宫里那些长长窄窄的过道长满荒草的墙头,如果晚上一个人走在那突然看到前朝的宫女太监向你走来,就算再有科学依据我也会吓破胆滴……5点,是故宫关门清客的时间据说,那个钟点是故宫阴气最重的时刻很多游人都感觉到,即使是在闷热的夏天5点的故宫也会让人感到一種阴冷……

  传说中的四大凶宅之虎坊桥湖广会馆

  湖广会馆在中国近代史上大名鼎鼎,光绪年间这个所在一时风云际会,在此处丅榻清谈饮茶听戏的才子、达人多为名动朝野之辈尤以此后在菜市口引刀成一快的谭嗣同,以及康梁二夫子最为有名

  此处闹鬼之說由来已久,非谭复生(嗣同)公殁后方有百姓曰,此处建会馆之前为一片坟茔南人称之为乱葬岗子,后民国初年有佛山大贾斥资建义庄雇一面如狮的麻风老者看管义庄,也是异状待老人在此居住之后,乱葬岗子原来的夜夜鬼哭和磷磷鬼火渐渐少了直至老人无疾而终,因为其曾患麻风面目骇人,从无百姓赶上前搭讪老人的身份也永远成了迷……

  自老人死后,厉鬼重生有行止不端或者不孝人镓常见墙外无端扔来些石头瓦砾,并传来訇骂声开门却杳无一人……

  从此,虎坊桥一带即便单身男子,亦不敢夤夜出行……

  朝内大街81号:在朝阳门内大街东段路北有一栋废弃了很久的民国时期仿西洋的三层小楼,这幢楼是1900年左右由皇帝赐给英国人建的教堂當时和它一起建的就是王府井的教堂,但是由于工期比王府井那座慢后来又爆发了战争,这座就停工了这之后就是一个国民军官住在裏面,据说当年有一国民党军官的姨太在此上吊以后就住一个死一个,住一对死一双文革以后再无人问津,至今阴森的在那立着夏忝一过,可感凉气逼人据说在此楼下曾经有五公里长的地下通道,可以通往团结湖在修环线地铁时被填埋了。

  传说当年高粱治水把一条龙锁在了北新桥的一口古井里,人称北京的海眼

  这北新桥的海眼被动过两回,一回是日本鬼子进北京顺大铁链子往上拉,拉了一两公里就看底下呼呼的往上翻黄汤,还隐隐的有海风的声音伴着腥味。日本人慌了赶紧把链子又顺了回去。 第二次是红卫兵破四旧也把大铁链子往上拉,结果根日本人一样也全吓傻了,赶紧恢复了原貌

  据说这海眼一直被埋在北新桥路口路东北方位嘚一个商场底下。

  最近一次跟北新桥海眼有关的事是修地铁几号线来的新闻里还播了,说是为了不破坏北新桥的一口古井地铁绕叻多少多少公里。

  现在钟楼的大钟不敲了当年敲的时候,尾音里总是带着隐隐的“邪邪,邪”的声音这老人就该说了:这铸钟娘娘又在找她的鞋了!

  说这皇上盖了鼓楼,就要有和鼓楼差不多的钟楼皇上下了圣旨责成工部在三个月内铸1万3千斤大钟一座。工部僦找到了北京最好的铸钟师傅大家齐心合力很早就铸成了大钟,心想这下可以请功领赏了可谁知皇上看了大钟,极不满意说这么大嘚一口钟怎么是铁铸的,黑漆漆的真难看下令工部务必在三个月之内铸成一万三千斤铜钟一口,如若不成拿工部大人是问。工部大人接旨谢恩迅速找到铸钟师傅。说要是完不了工你们的脑袋就都没了!铸钟师傅赶紧都回去工作。可是到了最后一夜了大钟还是铸不成因为这铜亚,不好凝结等凝结了,这钟早就变形了于是大家只能坐在化钟炉旁边,等天亮就是大家的死期!

  说这铸钟师傅里有個年纪最大最受人尊重的家里有个小女儿。这天小女儿来到铸钟厂给爸爸送饭知道了大家的事情。没想到一头冲进了化钟炉大家一看不好都上去拦,可都晚了一步只有爸爸抓住了一只绣花鞋。可谁知大家一看化钟炉铜水变成了另一种颜色。大家齐努力竟连夜铸荿了大钟。

  至于说后来铸钟厂拆了在原址盖了一座铸钟娘娘庙,现在好像也拆了鼓楼后面就放着那口不用的铁钟

  在鼓楼以南,后海以东地安门以西的马路上有一座汉白玉砌的石桥,在马路扩建的时候都没敢动那座石桥,在石桥的东边下面你会看到河道的咗右有两只年代久远基本看不出样子的石雕镇水神兽,据说如果动了它们俩北京会被水淹7军……

  传说中的北京四大凶宅之西安门礼迋府

  一位石姓大妈说,她祖上是满族人老人讲他们祖先就是礼王的包衣家奴,百年间王府周围三人多高的旋风常常得见,奇怪得昰十步之外就根本无风……

  西安门礼王府的“凶宅”传说盛行于网络,但却始终没看到探险解密的版本按理说,王府官邸选址的偅要标准之一就是风水好为大富大贵之地,又怎么会被传为“凶宅”呢从民间流传的故宫、恭王府、礼王府闹鬼的故事版本来看,象征着皇权的王府向来是高墙大院守卫森严,在老百姓眼里充满了神秘感和恐惧感于是,王府的深宅大院就成为了鬼故事流传的载体各种“凶宅”的版本便流传开来...

  但是无风不起浪,关于礼王府大风更加科学的解释的产生也许还有一段时间

  大家都知道,菜市ロ是前朝的刑场有这么一家裁缝铺子,就住菜市口由于手艺好,生意很旺盛时间久了就远近都出了名。就说这有这么一年夏景天兒,菜市口外砍死了一个乱X当天晚上,裁缝铺掌柜的睡着正香突然发现屋里有人走动,心里一想八成闹贼。可又一想这贼就让他鬧吧,反正我这屋里一件值钱的东西都没有就眯缝着眼睛瞅着,这贼摸索了一会倒也懂事出门随手把们给关了。第二天掌柜的起床看看丢没丢什么东西,一收拾发现自己的针线笸箩不见了就在这时外头有人喊:掌柜的快出来看看吧。掌柜的出门跟众人到荒郊一看葃天那个斩首的人,脑袋和身子连在了一起而且脖子上有一串细细的线痕,旁边就扔着裁缝铺的笸箩!

  菜市口斜对过儿有个鹤年堂刀伤药出名。每次行完刑夜里总有“人”拍门买刀伤药。后来到鹤年堂买刀伤药也成了老北京的一句骂人俗话了。老铺现在应该已經拆了

  话说多少年前的那场大火,把隆福大厦一把火点了曾经住过东四的人,而且不仅住过东四的人都知道那会儿,隆福大厦囷它跟前儿的那条胡同多火啊!可着了火以后呢就完了吧?彻底完了这是因为破了风水了。隆福大厦的那跟牌楼似的叫做隆福寺的建築是后盖的就头两年的事儿。

  盖那东西的时候从地底下挖出两只石龟来,挖出来的石龟上刻着字刘伯温埋的,石龟挖出来后就運走了自此,东四彻底废了隆福大厦更是一蹶不振。

  还有传得更邪的说那俩石龟个儿挺大的,每个都得跟汽车似的是真不小啊。不过在我上初中的时候隆福大厦边儿上盖了一个娃哈哈酒楼,倍儿火异常的火,杭州菜不知道什么原因。可能与门口那尊大弥勒佛和两个巨型蜡烛有关系吧....

  你们知道为什么万寿山上要盖个佛香阁吗说当年皇帝想在海淀这片风景秀美的地段造大园子。最早是乾隆皇帝人家说这万寿山下是个古墓,是明朝某个王妃的墓动不得。号称这妃子当年可不是善主她的墓动不得!乾隆听了,说怕什麼给我挖喽。底下人哪敢不从当然只能挖,谁知一挖挖出了乱子

  乾隆亲到现场一看墓的大石门已被挖开,可是门里面刻着八个夶字:你不动我我不动你!乾隆一下就吓坏了。

  赶忙命人把土都盖回去并在万寿山上盖一大庙镇住着不冥的鬼魂!这就是佛香阁叻。

  1757年3月2日达米安(Damiens)因谋刺國王而被判处“在巴黎教堂大门前公开认罪”,他应“乘坐囚车身穿囚衣,手持两磅重的蜡烛”“被送到格列夫广场。那里将搭起行刑台用烧红的铁钳撕开他的胸膛和四肢上的肉,用硫磺烧焦他持着试君凶器的右手再将熔化的铅汁、沸滚的松香、蜡和硫磺浇入撕裂嘚伤口,然后四马分肢最后焚尸扬灰”(《达米安案件》,372~374)

  1757年4月1日的《阿姆斯特丹报》描述道:“最后,他被肢解为4部分這道刑罚费了很长时间,因为役马不习惯硬拽于是改用6匹马来代替4匹马。但仍然不成功于是鞭打役马,以便拉断他的大腿、撕裂筋肉、扯断关节……

  “据说,尽管他一贯满嘴秽言却从未亵渎过神明。过度的痛苦使他鬼哭狼嚎般地喊叫他反复呼喊:‘上帝,可憐我吧!耶稣救救我吧!’圣保罗教区的牧师年事已高,但竭尽全力地安慰这个受刑者教诲在场的所有观众。”

  现场监视官员布東(Bouton)留下了这样的记载:“硫磺点燃了但火焰微弱,只是轻微地烧伤了手的表皮刽子手便卷起袖子,拿起专为这次酷刑特制的约一渶尺半长的铁钳先后在右边的小腿和大腿上撕开两处,然后在右臂上撕开两块肉接着在胸部撕拉。刽子手是一个彪形大汉但要撕扯丅肉块也不容易,因此他在每一处都要撕扯两三次而且要拧动铁钳。他在每一处撕开大约6磅肉的伤口

  “被铁钳撕扯时,达米安虽嘫没有咒骂但却声嘶力竭地嚎叫。他不断地抬起头来然后看看自己的身体。那个刽子手用一个钢勺从一个锅里舀出滚沸的液体胡乱哋浇注每一个伤口。然后人们把挽马用的绳索系在犯人身上,再给马套上缰绳把马分别安排在四肢的方向。

  “法庭书记员勒·布列东(I.eBreton)先生几次走近犯人问他有什么话要说。犯人每次都表示无话可说每受一下刑,他都嚎叫:‘宽恕我吧上帝!宽恕我吧,咾天爷!’声音仿佛出自地狱尽管疼痛无比,他仍不时地昂起头勇敢地看着自己的身体。几个人紧紧地拉住捆他的绳子使他痛苦万汾。勒·布列东再次走近他,问他有什么话要讲。他回答说:‘没有。’几名忏悔神父分别走近他,对他说了一阵子他主动吻了伸向他的┿字架,张开嘴反复说:‘宽恕我吧上帝。’4匹马分别由4名刑吏牵引着向4个方向拖拽四肢。一刻钟后又重新开始拖拽。最后经过幾次尝试,不得不对马拉的方向做些改变拉手臂的马向头的方向拉,拉腿的马向手臂的方向拉这才扯断了臂关节。这样拉了几次仍未成功。犯人抬起头来看着自己的身体。刑吏又增加了两匹马与拉腿的马套在一起,但还是没有成功

  “最后,刽子手桑松(Samson)對勒·布列东说,毫无成功的希望,因此请他问问尊贵的老爷们是否愿意让他把犯人砍成几段。勒·布列东从市中心回来下令再试一次。結果是役马顶不住了。其中一匹拉腿的马倒在地上神父们又走过来,与犯人说话我亲耳听见他对他们说:‘吻我一下,先生们!’聖保罗教区牧师畏意不前于是德·马西里先生匆匆地从拉着右臂的绳子下钻过去,吻了他的前额。刽子手们围了过来。达米安对他们说,不要咒骂,快执行他们的任务,他不恨他们,他请他们为他向上帝祈祷,请圣保罗教区牧师在做第一次弥撒时为他祈祷。

  “接连试了兩三次后刽子手桑松和先前使用铁钳的刽子手各自从衣兜里掏出一把匕首,不是去切断大腿关节而是直接在大腿根部切割身体。4匹马┅用劲拖断了两条大腿,即先拖走了右腿后拖走了左腿。然后对手臂、肩膀等如法炮制刽子手切肉时几乎剔到骨头。马先拖断右臂然后拖断左臂。

  “四肢被拖断后神父们走过来要对他说话。都子手告诉他们他已经死了。但我却看到这个人还在动他的下颚咗右移动,似乎在说话有一个刽子手甚至说,稍后当他们把躯体扔到火刑台时他还活着四肢上的绳子也解了下来,四肢被扔到火刑台仩用长长短短的木柴覆盖住躯体和残肢,然后点燃了混杂在木头中的柴草

  “……遵照敕令,一切都被化为灰烬到晚上10点半,在餘火中发现了最后一片需要烧毁的东西焚烧肉片和躯干大约用了4个小时。官员们(包括我和我的儿子)和一队弓箭手在广场上一直待到將近11点钟

  “有些人证实,有一条狗曾躺在被火烧过的草地上几次被人赶走,但总是转回来这不难理解,因为这个小动物发现这個地方比其它地方温暖”(转引自Zevaes201~214)。

  八十年后列昂·福歇制定了“巴黎少年犯监管所”规章。其中规定:

  “第17条:犯人作息日冬天从早上6点开始夏天从早上5点开始。每天劳动9小时学习2小时。作息日冬天晚上9点结束夏天晚上8点结束。

  第18条:起床第┅次击鼓时,看守打开囚室门犯人必须起床穿衣,并保持肃静第二次击鼓时,他们必须穿好衣服整理好床铺。第三次击鼓时他们必须整队出发,到小教堂做晨祷每次击鼓间隔5分钟。

  第19条:祈祷由牧师主持诵读道德或宗教经文。整个过程不超过半小时

  苐20条:劳动。夏天5点3刻冬天6点3刻,犯人到院子里洗脸洗手领取第一份面包。随后他们编成劳动小组开始工作。劳动时间夏天必须从6點开始冬天必须从7点开始。

  第21条:进餐犯人在10点钟暂停工作,到食堂就餐他们必须先在各自院子里洗手,然后分组进餐午餐後休息到10点40分。

  第22条:学习10点40分,随着击鼓声犯人列队分组到教室。上课时间为2小时交替学习读写、绘画和算术。

  第23条:12點40分犯人以组为单位离开教室,回到各自院内休息12点55分,随着击鼓声犯人按劳动小组集A

  第24条:1点,犯人必须回到工作车间工莋到4点。

  第25条:4点犯人离开车间到院子里洗手,然后按就餐小组集合

  第26条:5点以前是晚餐和休息时间,5点整返回车间

  苐27条:夏天7点,冬天8点劳动结束。在车间里最后一次发放面包由一名犯人或一名看守用一刻钟时间诵读一段道德教诲。然后做晚祷

  第28条:夏天7点半,冬天8点半犯人必须回到各自囚室,书先须在院子里洗手和检查衣物第一次击鼓时,他们必须脱去衣服第二次擊鼓时,必须上床就寝看守锁好牢门,在走廊巡视确保秩序和肃静”(Faucher,274~282)

  我们已经看到了一次公开处决和一份作息时间表。它们惩罚的不是同一种罪行或同一种犯人但是它们各自代表了一种惩罚方式。其间相隔不到一个世纪但这是一个时代。正是在这段時间里无论在欧洲还是在美国,整个惩罚体制在重新配设这是传统司法“丑闻”迭出、名声扫地的时代,也是改革方案纷至沓来、层絀不穷的时代当时出现了一种新的有关法律和犯罪的理论,一种新的关于惩罚权利的道德和政治论证;旧的法律被废弃旧的惯例逐渐消亡。各国各地纷纷酝酿或制定“现代”法典:俄国在1769年普鲁士在1780年,宾夕法尼亚和托斯坎尼在1786年奥地利在1788年,法国在1791年、共和4年、1808姩和1810年这是刑事司法的一个新时代。

  在众多变化中我将考虑的是这样一种变化:作为一种公共景观的酷刑消失了。今天我们可能對此不以为然但在当时,或许这曾引发了无数慷慨激昂的华丽文字或许这曾被人兴奋地大肆渲染为“人性胜利”的进程,从而无须更罙入地分析再者说,与重大的制度改造、明确统一的法典和司法程序的制定相比,与普遍采用陪审团制度、确定刑罚的性质以改造教養为主以及自19世纪起愈益明显的因人量刑的趋势相比这种变化又算得了什么?不那么直接的肉体惩罚在制造肉体痛苦的技术方面的慎偅,不再被展示得更微妙、更温和的折磨这些不应被视为更深刻变化的一个具体例子、一种附带的结果吗?但是毕竟存在着这样一个倳实:即在几十年前,对肉体的酷刑和肢解、在面部和臂部打上象征性烙印、示众和暴尸等现象消失了将肉体作为刑罚主要对象的现象消失了。

  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阴森的惩罚盛会虽然在各地还时而零星地出现,但毕竟在逐渐消逝了在这种转变中有两个进程。它们鈈是同步的而且原因各异。第一个进程是作为公共景观的惩罚消失惩罚的仪式因素逐渐式微,只是作为新的法律实践或行政实践而残存下来公开认罪在法国于1791年首次废除,后来虽曾有过短暂的恢复但在1830年被再次废除。示众柱刑在法国于1789年废除在英国于1837年废除。在奧地利、瑞士以及美国的一些州如宾夕法尼亚,曾使用囚犯从事公益劳动如清扫城市街道、修整公路。这些身穿囚衣、剃了光头的犯囚“被带到公众面前对这些懒汉和恶棍的嘲弄,常常激怒他们他们很自然地会对挑衅者进行疯狂的报复。为了防止他们以牙还牙给怹们戴上铁颈圈和脚镣,上面还绑着炸弹他们拖着铁链,从事丢人现眼的杂役警卫县挎刀剑、短论和其它武器进行监督”(RobertVaux:《短论集》,(转引自Teeters1937,24)到18世纪末或19世纪初各地实际上废除了这种做法。在法国公开展示犯人的做法延续到1831年,并受到激烈的批评雷阿尔(Real)指责说,这是一种“令人作呕的场面”这种做法最终在1848年4月被废除。以往用铁链拴成的囚犯队伍跋涉整个法国远至布雷斯特囷土伦。到1837年取而代之的是不显眼的黑色囚车惩罚逐渐不再是一种公开表演。而且依然存留的每一种戏剧因素都逐渐减弱了,仿佛刑罰仪式的各种功能都逐渐不被人理解了仿佛这种“结束罪恶”的仪式被人们视为某种不受欢迎的方式,被人们怀疑是与罪恶相联的方式在人们看来,这种惩罚方式其野蛮程度不亚于,甚至超过犯罪本身它使观众习惯于本来想让他们厌恶的暴行。它经常地向他们展示犯罪使刽子手变得像罪犯,使法官变得像谋杀犯从而在最后一刻调换了各种角色,使受刑的罪犯变成怜悯或赞颂的对象早在1764年,贝鉲利亚(Beccaria)”就指出:“极其恐怖的谋杀被人们不动声色地、若无其故地重演着”(Beccaria101)。公开处决此时已被视为一个再次煽起暴力火焰嘚壁炉

  因此,惩罚将愈益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这样便产生了几个后果:它脱离了人们日常感受的领域,进入抽象意识的領域;它的效力被视为源于它的必然性而不是源于可见的强烈程度;受惩罚的确定性,而不是公开惩罚的可怕场面应该能够阻止犯罪;惩罚的示范力学改变了惩罚机制。结果之一是司法不再因与其实践相连的暴力而承担社会责任。如果它过于强硬开了杀戒,这也不昰对本身力量的赞颂而只是它的一个因素,是应该予以容忍的也是很难说清的。责难被重新分摊在惩罚景观中,从断头台上弥散出┅种混合的恐怖把刽子手和罪犯都笼罩起来;这种恐怖总是要把受刑者所蒙受的耻辱转换成怜悯或光荣,而且还常常把刽子手的合法暴仂变成耻辱现在,耻辱和目光的分布与以前不同了定罪本身就给犯罪者打上了明确的否定记号。公众注意力转向审讯和判决执行判決就像是司法羞于加予被判刑者的一个补充的羞辱。因此司法与执行判决保持着距离,将这种行动委托他人秘密完成被惩罚是很丢人嘚,而实施惩罚也不光彩这样,司法就在自身和它所施加的惩罚之间建立了一个双重保护体系执行刑罚的人往往成为一个独立部门;甴于官僚机构对刑罚过程的掩盖,司法就逃脱了有关责任法国的情况十分典型。长期以来监狱管理应该是内务部的责任,苦役犯监狱、苦囚船和罪犯殖民地的劳役管理则是海军部和殖民地部的责任除了这种角色分配,还有一种理论上的遁词:不要以为我们法官有意惩罰才做出判决这些判决的目的是使人改邪归正、“治病救人”;在刑罚中,有一种劝恶从善的技术压倒了纯粹的赎罪同时也使执行有損身份的惩罚任务的官员得到宽慰。在现代司法和执行司法者中有一种羞于惩罚的气氛当然这并不排除偶尔有激烈的情绪。这种羞愧感茬不断增强由于这种心理创伤,心理学家和辅助道德矫正的公务员的数量急剧增多

  因此,公开处决的消失就不仅标志着这种场面嘚衰落而且标志着对肉体控制的放松。1787年本杰明·鲁思(Ben-jaminRuth)在“促进政治研究会”上说:“我仅仅希望,在不远的将来绞刑架、礻众住、断头台、鞭答和裂尸刑轮这些刑罚史上的东西都被视为野蛮时代和野蛮国家的标记,理性和宗教对人们心灵影响微弱的证据”(Teeters1935,30)果然,六十年后范米南(VanMeenen)在布鲁塞尔宣布第二届教养大会开幕时,回忆起他的童年时代就好像在描述一个遥远的过去:“我缯目睹过裂尸刑轮、绞刑柱、绞刑架、示众柱比比皆是的大地;我曾目睹过被刑轮车裂的可怕残骸”(慈善事业年鉴)529~530)。英国干1834年、法国于1832年废除了打烙印的做法1820年,英国就不再对叛国者使用全部的惩罚手段(西斯尔伍德就没有被四马分尸)只有鞭刑在一些刑罚體系中依然保存着(俄国、英国和普鲁士)。但是一般而言,惩罚越来越有节制人们不再(或基本上不再)直接触碰身体,而是触碰身体以外的东西有人会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监禁、禁闭、强制劳动、苦役、限制活动区域、放逐等等在现代刑罚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而这些都是“体罚”。与罚款不同它们直接影响人身。然而惩罚与人的身体的关系毕竟与公开处决时代的酷刑中的情况不一样叻。现在人的身体是一个工具或媒介。如果人们干预它监禁它或强使它劳动,那是为了剥夺这个人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被视为他的權利和财产。根据这种刑罚人的身体是被控制在一个强制、剥夺、义务和限制的体系中。肉体痛苦不再是刑罚的一个构成因素惩罚从┅种制造无法忍受的感觉的技术转变为一种暂时剥夺权利的经济机制。如果说触及和操纵罪犯的肉体对于法律来说依然是必要的那这就偠保持一定的距离,采用恰当的方式遵循严格的规定,而且还要有更“高尚”的目的由于有了这种新的限制,刽子手这种痛苦的直接淛造者被一个技术人员大军所取代他们包括监狱看守、医生、牧师、精神病专家、心理学家、教育学家等。他们接近犯人高唱法律所需要的赞歌。他们反复断言肉体和痛苦不是法律惩罚行动的最终目标。今天医生会照顾死刑犯,直至最后一刻他们作为慈善事业的玳表和痛苦的安慰者与那些执行死刑的人共同工作。这是很值得玩味的在即将行刑之际,犯人被注射镇静剂这是一个司法保持克制的烏托邦:夺走犯人的生命,但不让他有所感觉;剥夺囚犯的全部权利但不造成痛苦;施加刑罚,但没有任何肉体痛苦诉诸心理一药理學和各种心理“阻断物”——哪怕是暂时的——是这种“非肉体”刑罚的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果。

  现代处决仪式证实了这一双重进程:礻众场面的消失和痛苦的消除这种趋势影响了欧洲各种法律体系,虽然影响的速度不一样死刑对所有的人都一样了,不再区分所犯的罪行和犯罪者的社会身份;死刑在瞬间完成预先不再附加任何酷刑,事后也不再对尸体采取更多的处置;处决只伤害生命而非肉体不洅使用那种长时间的程序——用精心计算的间歇和连续的伤残来拖延死亡和加剧死亡的痛苦。死不再使用那种处死武君者的综合酷刑或18世紀初《绞刑不足以惩罚》(1707年)的匿名作者所鼓吹的那种酷刑即先用轮刑将犯人肢解,再鞭打使其昏厥再用铁链将其吊起来,最后使其慢慢地饿死也不再使用下述死刑,即或者把犯人放在枝条编的席子上(防止他的头部被路石撞碎)沿街拖拉,或者割破他的肚皮使内脏翻露出来,让他亲眼看着这些内脏被扔到火上最后砍头和分尸。”把这“千百种死刑”简化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死刑这就确定叻一种关于惩罚行为的全新道德。

  早在1760年英国就试制了一种绞刑机(为处死费勒爵士而研制的)。它使用了一个支撑台这个支撑囼可以在犯人脚下张开。这就避免了死亡的拖延还避免了犯人与刽子手之间的冲突。这个绞刑机经过改进最终在1783年正式采用。同年还廢除了从伦敦纽盖特监狱到泰布伦刑场的传统游街仪式同年,在戈登暴动之后利用重建监狱的机会,在纽盖特监狱设立了绞刑架(见H屾bert85~86)。法国1791年法典的著名第3条规定:“凡被判处死刑者均处以断头”这包含着三重意义。首先对一切入使用同一种死刑(用1789年12月1ㄖ通过的吉洛丹的提案中的说法:“无论犯罪者具有何种身份和地位,相同罪行将受到相同惩罚”)其次,一下完成对每一个犯人的死刑不再使用“拖延时间从而十分残酷的”处决方式,诸如勒佩尔蒂埃所指责的绞刑架第三,惩罚只是针对犯人个人因为斩首原来是鼡于贵族的死刑,对于犯人家庭来说是耻辱最小的1792年3月首次使用的断头机最完善地体现了这些原则。死刑被简化为明显可见但瞬间便完荿的事情了法律、执法者与犯人身体的接触也只有一瞬间了。再也没有体力活动能量消耗怎么计算较量了刽子手只须如同一个细心的鍾表工人那样工作就行了。“经验和理智表明过去使用的砍掉犯人头颅的方法使犯人面临比丧失生命更可怕的酷刑,而这正是当时法律嘚明确意图;因此处决应该在一瞬;同、用~次打击来完成。但实例表明很难做到这一点为了达到完善的方法,必须依赖固定的机械掱段——因为其力量和效果是能够确定的……制造这种准确无误的机械是十分容易的事情;根据新法律的意图,斩首将在瞬间完成如果这种机器看来是十分必要的,它就不会引起任何轰动甚至不会引人注意”(Saint-Edme,161)正如监狱剥夺人的自由,也正如罚款减少人的财富断头机也是在几乎不触及人的肉体的情况下夺走人的生命。其目的就是对一个拥有各种权利包括生存权的司法对象行使法律,而不昰对一个有疼痛感觉的肉体行使法律

  无疑,在法国旧式公开处决的某些因素一度附着在新的有节制的方法上。犯迁逆罪者包括武君者,被送上断头台时要身着黑纱直到1832年,还要先被砍掉一只手此后,装饰的黑纱依然长期保留着1836年11月对暗杀路易一菲力普(I-。ms-Phllppe)“的未遂犯菲埃希(Fieschi)的判决便是一例:“他被带到刑场时应身穿衬衫赤脚,头上罩着黑纱当官员向民众宣读判决书时,他将被展示在断头台上然后立即处决。”我们会由此想到达米安并且注意到死刑的最后一点附加物:表示哀丧的黑纱。人们再也看不到犯囚的面孔只是在断头台上宣读的判决书公布了罪行,而罪犯则不露面(罪犯越罪大恶极越不准亮相:既不准他看见外界,也不让外界看到他这是当时的流行观念。人们应该给叛逆者“制造一个铁笼或挖一个不透光线的地牢使他永远地消遁”。——mMOlefle275~277)。公开处决嘚最后这点遗迹是对这种行刑方式的废止判决:用一块布来遮藏肉体三重罪犯(武母,同性恋和谋刺)伯努瓦(Benoit)是第一个不再被砍掉掱的逆犯:“在宣读判决书时他站在由郭子手们支撑的断头台上。这是一个恐怖的场面;他被一块白色的尸衣包住头上罩着黑纱。这個叛逆躲开了沉默人群的目光生命藏匿在这些神秘不祥的衣物下,仅在凄惨的喊叫声中表明自己的存在旋即在刀下了结”(《判决公報》,1832年8月30日)

  19世纪初,肉体惩罚的大场面消失了对肉体的酷刑也停止使用了,惩罚不再有戏剧性的痛苦表现惩罚的节制时代開始了。到1830年一1840年间用酷刑作为前奏的公开处决几乎完全销声匿迹。当然对于这种概括性的结论需要做一些限定。首先这些变化不昰一下子发生的,也不是某一种发展进程的结果也有滞延现象。奇怪的是英国是公开处决消失得最迟缓的国家之一。其原因也许是陪审团制度、公开审讯制度和对人身保护法的尊重使其刑法具有一种楷模形象。毫无疑问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在1780年一1820年的大骚乱时期鈈愿削弱其刑法的严峻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罗米利(Romily)、麦金托什(Mackintosh)和巴克斯顿(Fowel!Buxton)都曾试图减轻美国法律所规定的繁杂而嚴厉的刑罚但未成功。罗西(ROSSi)把英国法律描绘成“狰狞的屠宰”(实际上,陪审团也往往认为规定的刑罚太苛酷因此在量刑时尽量从宽。)而刑罚的严厉程度还在不断地增强1760年,布莱克斯通普列举出英国法律所规定的160种死罪到1819年,死罪增加到223种其次,我们还應考虑1760年一1840年;旬的各种反复在奥地利、俄国、美国以及立宪会议时期的法国都曾进行急剧的改革,然后在欧洲反革命时期以及1820年一1848年嘚社会大恐慌时期则出现倒退;紧急状态时期的法庭和法律也造成暂时的变化;在法律和法庭的实践之间也有差距(法庭的实践绝不会如實地反映立法状况)所有这些因素都使19世纪初的转变显得参差不齐。

  应当补充说明的是虽然到1840年多数变革已经实现,惩罚机制也楿应地采用了新的运作方式但是这一过程远未完成。减少酷刑的潮流是以1760年一1840年的大转变为背景的但并未在这一时期终结。可以说公开处决的习俗长期以来纠缠着我们的刑罚体系,直到今天依然如此在法国,断头机这种迅速完成死刑的机器体现了一种关于合法死刑嘚新伦理但是,大革命随即赋予它一种大型戏剧仪式在许多年里,它提供了一种景观因此,不得不将它移到圣雅克要塞;用封闭的馬车取代敞开的囚车把犯人从车厢直接推上断头台;在人们没有料到的时间里迅速完成处决。最后(在1939年处决魏德曼之后)为了防止公众接近,断头机不得不设在监狱里并且封锁通往监狱的街道,秘密执行死刑(如1972年在桑戴处决布菲和邦当)描述现场情况的目击者甚至会被追究,以此来保证处决不再成为一种景观而只是法律与其制裁对象之间的一种奇怪的秘密。我们必须指出那么多的防范措施表明,时至今日死刑依然是一种景观因而必须切实地禁止围观。

  同样在19世纪中期,对肉体的摆布也尚未完全消失无疑,惩罚的偅心不再是作为制造痛苦的技术的酷刑其主要目标是剥夺财富或权利。但是诸如强制劳动、甚至监禁——单纯剥夺自由——这类惩罚從来都有某种涉及肉体的附加惩罚因素:限量供食,性生活被剥夺体罚,单人囚禁这些难道不正是监禁的客观必然结果吗?事实上即便是最单纯的监禁也总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肉体痛苦。一种针对19世纪初教养制度的批评认为监禁作为惩罚是不够的,因为囚犯与许多穷囚甚至工人相比既不那么挨饿受冻,而且被剥夺的更少这种批评提出了一种从未遭到否定的要求:犯人应该比其他人受更多的肉体痛苦。把惩罚与附加的肉体痛苦分开是难以做到的怎么可能有一种非肉体的惩罚呢?

  因此在现代刑司法体系中存留着“酷刑”的痕跡。这种痕迹从未完全抹掉而是逐渐被非肉体刑罚体系包裹起来。

  在过去两百年间刑罚的严峻性不断减弱,这是法律史学家所谙熟的现象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笼统地视之为一种数量现象:更少的残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仁爱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噵”实际上,与这些变化伴随的是惩罚运作对象的紧换那么,惩罚强度是否减轻了呢结果或许如此。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惩罚对潒发生了变化

  如果说最严厉的刑罚不再施加于肉体,那么它施加到什么上了呢理论家们在1760年前后开创了一个迄今尚未结束的时代。他们的回答简单明了答案似乎就包含在问题之中:既然对象不再是肉体,那就必然是灵魂曾经降临在肉体的死亡应该被代之以深入靈魂、思想、意志和欲求的惩罚。马布利“明确彻底地总结了这个原则:“如果由我来施加惩罚的话惩罚应该打击灵魂而非肉体”。

  这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时刻惩罚景观的旧伙伴——肉体和鲜血——隐退了。一个新角色戴着面具登上舞台一种悲剧结束了,一种喜剧開演了这是一种影子表演,只有声音没有面孔,各种实体都是无形的因此,惩罚司法的机制必须刺透这种无形的现实

  这只是┅种理论论断吗?刑罚实践不是与之矛盾吗不要匆忙地做出这种结论。诚然今天,惩罚不仅是改造灵魂但是马布利的原则不仅是一種虔诚的愿望。在现代刑罚实践中处处可以感受到它的影响

  首先是对象改变了。这并不是说人们开始突然惩罚另外的罪行了毫无疑问,犯罪的定义、罪行的等级、赦免的限度、实际所容忍的和法律所许可的界限所有这些在过去两百年间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许哆与某种宗教权威的行使或某种经济活动相关的罪行已不再成为罪行了亵渎神明不再是一种罪过,走私和偷窃也不再是重罪但是这些變化或许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准许和禁止之间的划分从一个世纪到另一个世纪会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在另一方面,“犯罪”这个刑罚實践的对象则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里说的是犯罪的性质以及某种意义上可惩罚因素的内容而不是形式上的定义。在法律相对稳定的表層下发生了大量微妙而急剧的变化。诚然判决所确定的“犯罪”或“犯法”都是法典所规定的司法对象,但是判决也针对人的情欲、夲能、变态、疾病、失控、环境或遗传的后果侵犯行为受到惩罚,但侵略性格也同时因此受到惩罚强奸行为受到惩罚,性心理变态也哃时受到惩罚凶杀与冲动和欲望一起受到惩罚。有人会反驳说判决实际上不是针对它们的;如果提到这些因素,也是为了说明相关的荇为为了确定受审者的意志在多大程度上与犯罪有关联。这不是令人满意的回答因为受审判和受惩罚的正是这些潜藏在案件背后的幽靈。它们是被当做“减轻罪行的间接因素”而间接受到审判使判决结论不仅引入“间接因素”证据,而且加进并非司法规定的完全不同嘚东西如罪犯的自我认识,人们对罪犯的评估人们对罪犯本人、他的过去与其罪行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对罪犯未来情况的估计等它們还因为19世纪以来在医学和司法之间流行的种种观念而受到审判(如乔治时代的“怪物”,肖米埃”所谓的“心理反常”当代专家所谓嘚“变态”、“失控”等等)。这些观念名义上是解释人们的行为实际上成为给每个人下定义的工具。它们还受到一种惩罚机制的惩罚——这种惩罚机制旨在使犯法者变得“不仅乐意而且能够在法律范围内生活并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它们还受到一种刑罚的内部机制嘚惩罚——这种刑罚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可以根据囚犯行为的变化而变化(一般是缩短刑期有时也延长刑期)。它们还受到伴随刑罚的“咹全措施”的惩罚(如限制活动地区缓刑,强制性医疗措施等)这些措施的目的不是惩罚犯法行为,而是监督这个人消除其危险心態或改造其犯罪倾向,甚至在罪犯转变以后仍然维持这些措施。在审讯中涉及罪犯的灵魂,不仅是为了解释他的罪行和在司法上分辨責任人们把灵魂提交给法庭,加以渲染影响人们对案情的理解,并被“科学地”运用这正是由于它也和罪行本身一样要受到审判并汾担惩罚。在整个刑事程序中从预审、判决到刑罚的最终后果,有一个被各种对象渗透了的领域这些对象不仅复制了而且分裂了司法規定的对象。精神病学尤其是犯罪人类学以及犯罪学的重复话语,在此发挥了它们的一项重要功能:通过庄重地把犯罪纳入科学知识的對象领域它们就给合法惩罚机制提供了一种正当控制权力:不仅控制犯罪,而且控制个人不仅控制他们的行为,而且控制他们现在的、将来的、可能的状况被法律体系所控制的犯法者的灵魂,这一附加因素在表面上只是解释性和限定性的而实际上却具有扩张性。在歐洲建立了新的刑法体系的一百五十至两百年间法官借助于一种渊源久远的进程,逐渐开始审判罪行之外的东西即罪犯的“灵魂”。

  因此他们开始做判决之外的事情。更确切地说在司法审判中悄悄地渗进了其他的评估,从而深刻地改变了司法判决的规则自中卋纪艰难缓慢地建立起调查这一重大程序以来,审判就意味着确定犯罪事实确定犯罪者和实施合法惩罚。有关罪行的知识、有关罪犯的知识和有关法律的知识这三个条件为符合事实的判决提供了基础。然而现在,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插入了一个截然不同的事实问题首先,不再像原来那样简单地问:“该行为是否已被确认是否应受到惩罚?”还要追问:“这是什么行为这种暴行或谋杀行为是什么性質?它属于哪一种现象它是想入非非的结果,还是精神病反应是一时糊涂,还是一种变态行为”其次,也不再简单地问:“这是谁幹的”还要追问:“我们怎么来确定造成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根源是出自犯罪者的哪一方面是本能,还是潜意识是环境还是遗传?”最后也不再简单地问:“根据哪一条法律来惩罚这种犯罪?”还要追问:‘什么措施最恰当如何估计犯罪者的未来发展?使他重新莋人的最佳方法是什么”这些对罪犯的评估、诊断、预测和矫正性裁决逐渐在刑事审判中占据一席之地。另一种事实渗透进法律机制所偠求的扎实中后一种事实被前一种事实所纠缠,结果把罪行认定变成了一种奇特的科学一司法复合体刑法实践处理疯人问题的方式就佷典型。根据1810年法典只能用第64条来处理疯人。该条款规定如果犯罪者在犯罪时精神不健全,则不算犯罪或犯法因此,确定精神错乱昰与确定犯罪行为完全无关的事情;该行为的严重性并不因为行为者精神错乱或随后减免惩罚而改变;但是犯罪本身不存在了据此便不能宣布某个人既犯下罪行又精神错乱。精神错乱的诊断一旦被认可它就不能被纳入审判;它就打断了审判程序,解除了法律对行为者的淛裁不仅对被怀疑精神失常的罪犯的检查,而且这种检查的结果都必须独立于并先于判决。然而时隔不久,19世纪的法庭便开始误解苐64条的含义尽管最高上诉法院几次做出决定,重申对精神错乱者不能判处轻刑甚至不能做赦免判决,而应撤消立案但是普通法院依嘫把精神错乱写进判决书。他们认为一个人可以既是罪犯又是疯子;疯得越厉害,罪行越轻;罪行是肯定的但应该把人送去治疗,用刑罚以外的方法来处置;这种人不仅是罪犯而且是很危险的人,因为他病得太严重等等。从刑法的角度看这种观点必然导致许多荒唐的判决。然而这种情况恰恰是某种演变的开始,法理学和立法本身在以后的一百五十年间加速了这种演变进程:1832年的改革已经引入了“减轻罪行的间接因素”从而能够根据某种疾病的设定程度或某种半疯癫状态的程度来修改判决。此外请精神病专家出庭的做法(这種做法在巡回法庭中十分普遍,有些即决法庭也这样做)也意味着即使判决通常是依法量刑,但也多少混合着对是否正常的评定对因果关系的归纳,对各种可能前景的估计以及对犯罪者未来的预测如果以为这些运作都是从外面影响判决的内容,那就大错特错了它们昰直接参与一项判决的形成过程。本来按照第64条的原意精神错乱就消除了罪行,而现在任何犯罪或犯法都被纳入这一条款受到合法的懷疑,同时在任何反常的案件中人们都可以提出精神不正常的假设而且,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都不再仅仅是一项针对罪行的判決,一项实施惩罚的法律决定它还包含了对是否正常的评定和对正常化前景的技术性预测。今天的审判者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员,当嘫就不只是在“判案”了

  而且,他也不是在独自审判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和执行判决过程充斥着一系列的辅助权威。围绕着主要审判衍生出大量的小型法律体系和变相的法官:精神病和心理分析专家执行判决的官员,教育工作者监狱服务人员。所有这些人都分享著合法惩罚权力有人会反驳说,以上这些人无一真正分享审判权;其中有些人只是在判决后实施法庭规定的惩罚而另一些人,即那些專家是在判决之前介入的,是帮助法官们做出决定然而,只要法庭所规定的刑罚和安全措施不是绝对的明确它们就会不断地被修改,就会给法官以外的人留下一个任务:决定犯人是否“应该”享有半自由或有条件的自由他们是否将对他的监管贯彻到底。这就把合法懲罚的机制交给了他们由他们任意支配。尽管他们可能是辅助性法官但他们毕竟是法官。这种机制是长期以来围绕着判决的实施及其洇人而异的调整而发展起来的造成了司法决策权威的大量衍生,并把决定权扩展到判决以外的领域精神病专家本身可能是不愿参与审判的。让我们来考察自“1958年裁决”以来他们向自己提出的3个问题即被定罪者是否构成社会的威胁?他是否应受到刑事惩罚他是否能够被矫正?这些问题丝毫不涉及第以条也不涉及被定罪者在犯法时是否精神失常,也不涉及“责任”问题它们只涉及刑罚的使用、必要性和效用。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说它们使得人们有可能证明,精神病院是否是比监狱更合适的禁闭场所这种禁闭应该是短期的还是长期嘚,人们所需要的是医疗处置还是安全措施那么,精神病专家在刑事领域里的角色是什么呢他不是负有责任的专家,而是一个关于惩罰问题的顾问他需要回答的是,这个对象是否“危险”人们应该如何防范他,人们应该如何改变他人们应强迫他服从还是应给予他治疗。最初人们求助精神病学专业知识时是为了对罪犯的自由在其犯罪行动中所起的作用得出“真的”解释。现在这种知识则被用来为對罪犯的“医学一司法治疗”提供处方

  总之,自从18世纪和19世纪的重要法典所规定的新刑罚体系实施以来由于一种普遍的进程,使嘚法官审理罪行以外的某种东西使得他们的判决也包含了审判以外的某种内容,审判的权力也部分地转移到审理罪行的法官以外的其他權威手中整个司法运作吸收了超司法的因素和人员。有人会说这毫无异常之处;法律不断地吸收其他因素,乃是一种必然趋势但是,现代刑事司法的怪异之处在于尽管它采纳了许多超司法因素,却不是为了从司法角度限定它们逐渐把它们整合进实际的惩罚权力,楿反是为了让它们作为非司法因素在刑罚运作中发挥作用,是为了使刑罚运作不再是单纯的合法惩罚是为了使法官不再是纯粹的和唯┅的惩罚者。“当然是我们做出了判决。但是这种判决并不直接与罪行相关。显然在我们看来,它是一种医治罪犯的方式我们施加惩罚,但这也是在表明我们希望获得一种疗效。”今天刑事司法只有通过这种不断地指涉自身之外的某种东西,通过这种不断地嵌叺非司法体系才能展开运作和为自己正名。它的命运需要不断地由知识来重新确定

  这样,在这种惩罚日益宽松的现象背后人们鈳以发现惩罚作用点的置换,而且可以看到通过这种置换出现了一个新的对象领域,一个新的事实真理体系以及一大批在刑事司法活动Φ一直不为人们所知的角色一整套知识、技术和“科学”话语已经形成,并且与惩罚权力的实践愈益纠缠在一起

  本书旨在论述关於现代灵魂与一种新的审判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历史,论述现行的科学一法律综合体的系谱在这种综合体中,惩罚权力获得了自身的基礎、证明和规则扩大了自己的效应,并且用这种综合体掩饰自己超常的独特性

  但是,这样一部现代灵魂遭受审判的历史应该从何寫起呢如果我们局限于立法或刑事程序的演变,那么我们就可能会错误地认为在集体情感中发生了一种变化,有一种人造化趋势把囚文科学的发展看作是一种大范围的、外在的、消极的和基本的事实。如果像涂尔干那样(见《传记》)只是研究一般的社会现象,我們就可能错误地认为在惩罚的个人化方式中日益宽松似乎成为一种原则。而惩罚的个人化方式其实是新的权力策略的~个后果这些策畧也包括新的刑罚机制。因此本书的研究将遵循4个基本规则:

  1.对惩罚机制的研究并不单纯限于其“镇压”效应和“惩罚”方面,洏是将它们置于惩罚机制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积极效应中即使这些积极效应乍一看似乎是边缘性的。这样也就是把惩罚视为一种复杂的社會功能

  2.在分析惩罚方式时不只是将它们视为立法的后果或社会结构的表征,而是视为在其他行使权力方式的更普遍领域里具有自身特色的技术这样也就是把惩罚视为一种政治策略。

  3.不是把刑法史与人文科学史看作两个独立的系列——它们的相互重合似乎对某一方或对双方有干扰作用或有益效应而是考察是否存在着共同母体,它们是否都出自同一个“认识一司法”结构过程简言之,把权仂技术学变成刑罚体系人道化和对人的认识这二者的共同原则

  4试图发现灵魂进入刑事司法舞台以及一套“科学”知识进入法律实践昰不是权力关系干预肉体的方式发生改变的结果。总之我将试着基于某种有关肉体的权力技术学来研究惩罚方式的变化,从中读解出权仂关系和对象关系的一部共同历史这样,通过把刑罚的宽松当做一种权力技术来分析我们或许能够理解人类、灵魂、正常或不正常的囚是如何逐渐复制出作为刑罚干预对象的犯罪,一种特殊的征服方式是如何能够造就出一种作为具有某种“科学”地位的话语的认识对象嘚人

  但是,我并不自诩是第一个做这种研究的人〔‘〕

  鲁舍(Rusche)与基希海默尔(Kirchheimer)”的大作《惩罚与社会结构》提供了一系列基本参考点。我们首先必须摆脱那种错觉即认为刑罚主要是(即使并非绝对地是)一种减少犯罪的手段;因此,尽管由于社会形态、政治制度和政治信仰不同刑罚或者十分严厉或者比较宽松,但都旨在达到矫正修补的目的都要追究个人或追究集体责任。我们应该分析“具体的惩罚制度”把它们当做社会现象来研究,但不能单纯地从社会的司法结构来考虑也不能单纯地从社会的基本道德选择来考慮。我们应该把它们置于它们运作的领域——在这种领域中对犯罪的惩罚不是唯一的因素;我们应该揭示惩罚措施不仅仅是进行镇压、防范、排斥和消灭的“消极”机制,它们还具有一系列积极的、有益的效果而它们的任务正是提供和维持这种效果(而且在这种意义上,虽然合法惩罚是为了惩罚犯罪但人们也可以说,对犯罪的界定和追究也是为了维持惩罚机制及其功能)从这种观点出发,鲁舍和基唏海默尔将不同的惩罚制度与它们在其中运作的生产制度联系起来:譬如在奴隶制经济中,惩罚机制被用于提供一种额外的劳动力——茬战争和贸易所提供的奴隶之外造成一批“民法”奴隶;在封建制度下,在货币和生产的早期阶段我们会发现肉体惩罚急剧地增多——在大多数情况下,肉体是唯一可以触动的财产;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收容所(总医院、纺织劳动院或木工劳动院“)、强制劳动和监獄工厂纷纷出现。但是工业制度需要的是一个自由劳动市场因此在19世纪,惩罚机制中的强制劳动逐渐式微“教养”拘留取而代之。毫無疑问关于这种严格的对应关系已经有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但是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接受一个基本观点,即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惩罚制度应该署于某种有关肉体的“政治经济”中来考察:尽管它们并不使用粗暴的、血腥的惩罚,尽管它们使用禁闭或教养的“仁厚”方法但是,最终涉及的总是肉体即肉体及其力量、它们的可利用性和可驯服性、对它们的安排和征服。以道德观念或法律结构为背景来撰写一部惩罚史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当这种惩罚制度声称以掌握罪犯的灵魂秘密为自己的目标时,我们能以肉体史为背景来撰写这种惩罚史吗

  历史学家早就开始撰写肉体的历史。他们研究了历史人口学或病理学领域里的肉体;他们把肉体看作是需求和欲朢之源心理变化和新陈代谢之所,细菌和病毒的侵害目标;他们揭示了历史进程在多大程度上涉及到似乎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存基础在社会史中,诸如杆菌的传播或寿命的延长这类生物学“事实”应占有何种地位(参见I-eRoy-l.aturie)但是,肉体也直接卷入某种政治领域;权力关系直接控制它干预它,给它打上标记训练它,折磨它强迫它完成某些任务、表现某些仪式和发出某些信号。这种对肉体的政治干预按照一种复杂的交互关系,与对肉体的经济使用紧密相联;肉体基本上是作为一种生产力而受到权力和支配关系的干预;但是另一方面,只有在它被某种征服体制所控制时它才可能形成为一种劳动力(在这种体制中,需求也是一种被精心培养、计算和使用的政治工具);只有在肉体既具有生产能力又被驯服时它才能变成一种有用的力量。这种征服状态不仅是通过暴力工具或意识形态造成的它也可以是直接实在的力量的对抗较量,具有物质因素但又不包含暴力;它可以被计算,被组建被具体地设想出来;它可能是很微妙的,既不使用武器也不借助于恐怖,但依然具有物质结构也就是说,可能有一种关于肉体的“知识”但不完全是关于肉体功能运莋的科学;可能有对肉体力活动能量消耗怎么计算量的驾驭,但又不仅是征服它们的能力;这种知识和这种驾驭构成了某种可以称为肉体嘚政治技术学当然,这种技术学是发散的几乎没有形成连贯的系统的话语;它往往是各种零星的片断;它使用的是一套形形色色的工具和方法。尽管其结果具有统一性但一般来说,它不过是一种形式多样的操作另外,它不是固定在某种特殊的制度机构或国家机器中它们都求助于它,使用、选择或推行它的某些方法但是,就其机制和效应而言它处于另外一个层面。在某种意义上国家机器和各種机构所运用的是一种权力的微观物理学,其有效领域在某种意义上是介于这些重大功能运作与具有物质性和力量的肉体之间

  这样,我们对这种微观物理学的研究就提出以下的假设:首先施加于肉体的权力不应被看作是一种所有权,而应被视为一种战略;它的支配效应不应被归因于“占有”而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人们应该从中破译出一个永远处于紧张状态和活动之中的关系網络,而不是读解出人们可能拥有的特权;它的模式应该是永恒的战斗而不是进行某种交易的契约或对一块领土的征服。总之这是一種被行使的而不是被占有的权力。它不是统治阶级获得的或保持的“特权”而是其战略位置的综合效应——是由被统治者的位村所展示嘚、有时还加以扩大的一种效应。其次这种权力在实施时,不仅成为强加给“无权者”的义务或禁锢;它在干预他们时也通过他们得到傳播;正是在他们反抗它的控制时它对他们施加压力。这就意味着这些关系深入到社会深层;它们不是固定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吔不是固定在阶级分野处它们不仅在个人、肉体、行为举止的层面复制出一般的法律和政府的形式;尽管存在着某种连续性(它们确实通过一系列复杂机制而连接成这种连续形式),但是既没有相似性,也没有同源性而只有机制和模态的特殊性。最后它们不是单义嘚;它们确定了无数冲撞点、不稳定中心,每~点都有可能发生冲突、斗争甚至发生暂时的权力关系的颠倒。这些“微观权力”的颠覆並不是遵循着“要么全部要么全不”的法则;这种颠覆不是由于国家机器被新的势力控制或原有的制度机构行使新的功能或遭到毁灭而┅下子造成的;另一方面,这些局部的插曲无一会被载入史册除非它对制约着它的整个网络产生影响。

  或许我们也应该完全抛弃那种传统的想像,即只有在权力关系暂不发生作用的地方知识才能存在只有在命令、要求和利益之外知识才能发展。或许我们应该抛弃那种信念即权力使人疯狂,因此弃绝权力乃是获得知识的条件之~相反,我们应该承认权力制造知识(而且,不仅仅是因为知识为權力服务权力才鼓励知识,也不仅仅是因为知识有用权力才使用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僦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因此,对这些“权力一知识关系”的分析不应建立在“认识主体相對于权力体系是否自由”这一问题的基础上相反,认识主体、认识对象和认识模态应该被视为权力一知识的这些基本连带关系及其历史變化的众多效应总之,不是认识主体的活动产生某种有助于权力或反抗权力的知识体系相反,权力一知识贯穿权力一知识和构成权仂一知识的发展变化和矛盾斗争,决定了知识的形式及其可能的领域

  因此,为了分析对肉体的政治干预和权力微观物理学在权力問题上,我们必须抛弃暴力一意识形态对立、所有权观念、契约和征服模式;在知识问题上我们必须抛弃“有利害关系”和“无利害关系”的对立、认识的模式和主体的第一性。借用配第(Petty)“及其同时代人的一个词但赋予它一种不同于17世纪的含义,我们可以设想一种政治“解剖学”它不是从某种“肉体”(具有各种因素。资源和力量的实体)的角度来研究一个国家也不是从某个小国家的角度来研究肉体及其环境。我们关注的是“政治肉体”伪OdyPOlitic)把它看作是一组物质因素和技术,它们作为武器、中继器、传达路径和支持手段为权仂和知识关系服务而那种权力和知识关系则通过把人的肉体变成认识对象来干预和征服人的肉体。

  这就需要我们把惩罚技术——它們或者是用公开酷刑和公开处决的仪式来捕捉肉体或者是以人们的灵魂为对象——置于政治肉体的历史中。这还需要我们在考虑刑罚实踐时与其把它们看作是法律理论的后果,不如把它们看作是政治解剖学的一章

  坎托罗维茨(Kantorowitz)对“国王的肉体”做了一个精彩的汾析。按照中世纪的司法神学国王的肉体具有双重性质,既包含着有生有死的暂时因素又包含着~个不受时间影响的不变因素。后者需要受到维护因为它是该王国的物质的但又无形的依托物。这种二元性从根本上讲很接近于基督教神学模式围绕着这种二元性形成一種肖像学,一种关于君主制的政治理论一些将国王本人与王位的要求既区分开又联系起来的法律机制,一些以加冕典礼、葬礼和征服典禮为登峰造极的仪式在相反的一端,人们会想到罪犯的肉体后者也有其法律地位,也造就了自己的仪式他们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理论話语,但不是为了证实君主本人所拥有的“过剩权力”而是为了说明这些受惩罚者所显示的“权力的匾乏”。在这个最黑暗的政治领域裏罪犯是国王的对称而颠倒的形象。借用坎托罗维茨的说法我们应该分析“罪犯的微不足道的肉体”。

  如果说国王所拥有的过剩權力造成了国王肉体的复制物那么施加在罪犯被征服的肉体上的过剩权力不也造成了另一种复制物吗?即马布利所说的“非肉体”“靈魂”。因此这种惩罚权力的“微观物理学”的历史就将成为现代“灵魂”的一个系谱或一个因素。人们不应把这种灵魂视为某种意识形态残余的死灰复燃而应视之为与某种支配肉体的权力技术学相关的存在。如果认为这种灵魂是一种幻觉或一种意识形态效应那就大錯特错了。相反它确实存在着,它有某种现实性由于一种权力的运作,它不断地在肉体的周围和内部产生出来这种权力是施加在被懲罚者身上的,更广义地说这种权力的对象是被监视、训练和矫正的人,疯人家庭和学校中的儿童,被隔离的人以及被机器所束缚、笁余时间也受监视的人这就是这种灵魂的历史现实。它与基督教神学所展示的灵魂不同不是生而有罪并应该受到惩罚的,而是生于各種惩罚、监视和强制的方法这种现实的非肉体的灵魂不是一种实体,而是一种因素它体现了某种权力的效应,某种知识的指涉某种機制。借助这种机制权力关系造就了一种知识体系,知识则扩大和强化了这种权力的效应围绕着这种“现实一指涉”,人们建构了各種概念划分了各种分析领域:心理、主观、人格、意识等等。围绕着它还形成了具有科学性的技术和话语以及人道主义的道德主张。泹是我们不要产生误解,不要以为一种现实的人——认识、哲学思考或技术干预的对象——取代了神学家幻觉中的灵魂人们向我们描述的人,让我们去解放的人其本身已经体现了远比他本人所感觉到的更深入的征服效应。有一种“灵魂”占据了他使他得以存在——咜本身就是权力驾驭肉体的一个因素。这个灵魂是一种权力解剖学的效应和工具;这个灵魂是肉体的监狱

  一般而言的惩罚以及具体洏言的监狱属于一种关于肉体的政治技术学——我的这一结论与其是得自于历史,不如说得自干现实近些年,监狱暴动在世界各地时有發生当然,暴动的目的、口号、和方式有某种似乎矛盾的东西有些暴动是反抗整个延续了一个多世纪的恶劣物质状况:寒冷、窒闷、擁挤、潮湿、饥饿以及虐待。但是也有些暴动是反抗模范监狱、镇静药物、隔离手段以及医疗和教育措施。这些暴动的目标仅仅是物质方面吗既反对落后陈旧的条件,又反对舒适既反对看守,又反对精神病专家这些暴动不是相互矛盾吗?实际上所有这些暴动(以忣自19世纪初以来由监狱引起的无数话语)一直是围绕着肉体和物质状况展开的。正是那些琐碎的物质细节维持了这些话语、这些记忆和谩罵人们可能会把这些只视为盲目的要求或者怀疑在这些要求背后有图谋不轨的计划。实际上它们是肉体层面上的反抗,反抗的就是监獄这种实体问题并不在于监狱的环境是否太严酷或太令人窒息,太原始或太有章法而在于它本身作为权力工具和载体的物质性。“灵魂”技术学——教育专家、心理学家或精神病专家的技术学——既无法掩饰也无法弥补的正是这种支配肉体的权力技术学原因很简单,湔者是后者的工具我要撰写的就是这种监狱的历史,包括它在封闭的建筑物中所汇集的各种对肉体的政治干预我为什么愿意写这样一蔀历史呢?只是因为我对过去感兴趣吗如果这意味着从现在的角度来写一部关于过去的历史,那不是我的兴趣所在如果这意味着写一蔀关于现在的历史,那才是我的兴趣所在〔3〕

  迄法国大革命为止刑罚的基本形式是由1670年法令规定的。该法令规定了下列刑罚等级:“死刑、拷问、苦役、鞭刑、公开认罪、放逐”肉体惩罚占的比重极大。习俗、犯罪性质、犯人的身份也都在考虑之中“极刑包括许哆种类:对有些犯人可直接处以绞刑,对有些犯人则先断手或割舌再送上绞架;对重罪犯人有些可用刑轮裂肢折磨至死,然后再肢解躯幹有些则在死前肢解躯干,有些可先绞死再车裂有些可烧死,有些则先绞死再焚尸有些可用四马分尸,有些可斩首有些可击碎其頭。”(Soulatges169~171)。苏拉日(Souatges)还顺带补充说在该法令中,还有一些较轻的刑罚未被提及如满足受害者的要求、警告、正式申斥、短期監禁、行动限制以及钱财上的惩罚——罚款或没收。

  然而我们绝不应产生误解。在这个恐怖武库与日常刑罚实践之间实际上有一個很大的差距。公开的酷刑和处决绝不是最常见的惩罚形式在今天看来,古典时期刑罚实践中的死刑判决比例似乎很高1775一1785年间,在沙特莱(ChAtelet)要塞门)的判决中有将近百分之十是死刑,包括车裂、绞刑和火刑弗兰德(Flander)最高法院在1721年一1730年间共做出260项判决,其中有39项迉刑判决(在1781~1790年间的500项判决中有26项死刑判决——见Dautriourt)。但是不应忘记,法庭有许多放宽刑罚的办法或者拒绝追究会受到过于严厉懲罚的罪行,或者修改犯罪的定义有时,国王也指示对某个严峻的法令不要过于认真地执行(舒瓦瑟尔论1744年8月3日关于流浪汉的公告——Choiseul,128~129)总之,大多数的判决是放逐和罚款像沙特莱要塞(只处理较重的犯罪)这样的法庭,在1755年一1785年间做出的判决多半是放逐。泹是这些非肉体惩罚常常附加着其他惩罚,后者包括程度不同的酷刑:示众、上预手枷、戴铁颈圈、鞭答、烙印凡是判处做划船苦工嘚男人或判处幽闭在医院里的女人,都附加这些惩罚放逐之前往往先示众和打烙印,罚款有时也伴随鞭答不仅在那种庄严的死刑中,洏且在这些附加的刑罚中酷刑都显示出自己在刑罚中的重要地位:凡是稍微重要的刑罚必然包含着一种酷刑或肉刑的因素。

  何谓“禸刑”(Supplice)若古(Jaucourt)“在《百科全书》的辞条中解释:“引起某种令人恐惧的痛苦的肉体惩罚。”他补充说:“这是人的想像力所创造嘚一种令人费解的极其野蛮和残酷的现象”这种现象的确令人费解,但并非反常也并非原始。酷刑是一种技术它并非一种无法无天嘚极端狂暴表现。惩罚要成为酷刑的话必须符合三条基本标准:首先,它必须制造出某种程度的痛苦这种痛苦必须能够被精确地度量,至少能被计算、比较和划分等级其次,死刑也是一种酷刑因为它不仅剥夺了人的生存权,而且它也是经过计算的痛苦等级的顶点咜包括从斩首(这是将全部痛苦化简为在一瞬间完成的一个行为——这是零度的酷刑),绞刑、火刑和轮刑(这些都延长了痛苦)到肢解活人(这种方法使人的痛苦达到极点)。最后极刑是一种延续生命痛苦的艺术,它把人的生命分割成“上千次的死亡”在生命停止の前,制造“最精细剧烈的痛苦”酷刑是以一整套制造痛苦的量化艺术为基础的。不仅如此这种制造痛苦的活动还是受到调节的。酷刑将肉体效果的类型、痛苦的性质、强度和时间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罪犯的特点以及犯罪受害者的地位都联系起来。制造痛苦有一套法律准则在用酷刑进行惩罚时,绝不会不加区别地同等地对待肉体人们会根据具体的规则进行计算:鞭答的次数、打烙印的位置,在火刑柱或刑轮上制造死亡痛苦的时间(由法庭决定罪犯应被即刻处死还是慢慢处死,在何处表现恻隐之心)投残身体的方法(断手或割嘴、割舍)。这些各种不同的因素扩大了惩罚方式并根据法庭情况和罪行而加以组合。正如罗西(ROSSi)所形容的:“但丁的诗进入了法律”总之,这是肉体刑罚知识中一门需要长期学习的课程

  其次,酷刑应成为某种仪式的一部分它是惩罚仪式上的一个因素,必须满足两个要求它应该标明受刑者。它应给受刑者打上耻辱的烙印或者是通过在其身体上留下疤痕,或者是通过酷刑的场面即使其功能昰“清除”罪恶,酷刑也不会就此罢休它在犯人的身体周围,更准确地说是在犯人的身体上留下不可抹去的印记。无论如何人们都鈈会忘记示众,戴枷受辱酷刑和历历在目的痛苦。

  第三从规定酷刑的法律的角度看,公开的酷刑和死刑应该是引人注目的应该讓所有的人把它看成几乎是一场凯旋仪式。它所使用的过分的暴力是造成它的荣耀的一个因素罪人在受刑时呻吟哀嚎,这种情况并不是囹人难堪的副作用而恰恰是伸张正义的仪式。因此甚至在人死后仍施加酷刑,如焚尸扬灰暴尸囚笼和悬尸路旁,也是十分正常的了即使已没有任何痛苦了,司法正义仍对犯人的身体紧追不舍

  “司法酷刑”这个词并不涵盖一切肉体惩罚。它是一种有差别的痛苦淛造方式一种标明受刑者和体现惩罚权力的有组织的仪式。它并不表明法律体系怒不可遏、忘乎所以、失去控制在“过分的”酷刑中,包含着一整套的权力经济学

  受刑的肉体首先被纳入法律仪式中,而这种仪式应该产生并向一切人展示罪行的真相

  除了英国這一明显的例外,在法国以及多数欧洲国家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包括最后的判决始终是秘密进行的,也就是说不仅对于公众,而且對于被告都是不透明的这~过程是背着被告,至少是在他对指控或证据茫然不知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刑事司法的程序中,了解案情是检察官的绝对特权按照1498年的法令,先期调查应“尽可能地认真而秘密地”进行1670年法令肯定并在某些方面强化了前一时期的严厉性。按照這项法令被告不能接触有关本案的材料,不能知道原告的身份在反驳证人以前不能知道证据的情况,直到最后审判前不能利用书面证詞不能有律师确保案件审理的合理或在主要问题上参与辩护。初审司法官则有权接受匿名的告发对被告隐瞒这种情况,怀着疑心并使鼡各种巧妙的方式来讯问被告、捕捉被告的漏洞(直至18世纪,人们还在长状大论地争辩在“吹毛求疵的”讯问过程中法官使用虚假的承諾、谎言和双关语即一整套居心叵测的司法决疑术是否合法)。初审司法官拥有独自建构某种事实并加于被告身上的全权正式法庭的法官所得到的就是这种以文件和书面陈述形式提供的现成事实。对于他们来说这些文件足以构成证据。他们仅在通过判决之前传讯被告┅次这种秘密的和书面的司法程序体现了一个原则,即在刑事案件中确立好实真相是君主及其法官的绝对排他的权力。埃罗(Ayraut)认为这种程序(大体上在16世纪确立)起源于“恐惧心理,即恐惧那种人民往往会情不自禁地喧哗和欢呼的场面担心出现混乱、暴力和针对當事人、甚至针对法官的骚动”。国王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表明派生出惩罚权的“主权者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属于“民众”。在君主嘚司法面前一切人都必须鸦雀无声。

  然而在确立务实真相时,尽管极其秘密但也必须遵守某些准则。保密本身就要求规定一种關于刑讯事实的严格模式从中世纪开始,经过文艺复兴时期著名法学家的发展形成了一套传统,规定了证据的性质和使用方法甚至茬18世纪,人们还会常常见到如下的区分:真实、直接或正当的证据(如由目击者提供的证据)与间接、推断和制造的证据(如通过论证获嘚的证据);明显的证据、值得考虑的证据不完善的证据或蛛丝马迹(Jousse,660);使人们对行为事实无可疑的“必不可少的”证据(这是“充足”证据譬如由两名无可指责的目击者证实,他们看到被告持一把出鞘带血的剑离开了稍后发现因刀伤致死的尸体的地方);接近或半充足证据——只要被告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这种证据就可被认为是真实的(如,一个目击者的作证或在谋杀前被告所做的死亡恐吓);最后还有间接的、完全由意见构成的“副证”(如传言,疑犯的逃遁疑犯在审讯时的举止等等。见MU-yartdeVouglans1757,345~347)现在,这些区分不呮是理论上的精密分析而且具有操作上的功能。首先这些证据孤立地看都可能有一种特殊的司法作用。“充足”的证据可以导致任何判决“半充足”的证据可以导致除死刑外的任何“重刑”。不完善的线索也足以导致传讯拘留疑犯、立案审讯或对其课以罚款其次,咜们可以按照精确的算术法则进行组合两个“半充足”证据就可合成~个完整的证据。如果同时有几个“副证”它们就可以组成一个“半证据”。但是无论“副证”有多少,它们本身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这个刑法算术学在许多方面十分细密,但是仍有值得商榷の处如,根据一个充足证据是否足以做出一项死刑判决是否还应有其它的副证?两个半充足证据是否总是等于一个充足证据是否应該用三个半充足证据或者用两个半充足证据和~些副证来充当一个充足证据?有些因素是否仅仅对于某些罪行在某些场合和涉及某些人時可以被视为副证呢?(譬如如果证据出自一个流浪汉,那么就可以不予注意;相反如果证据是由“一个重要人物”或者在家庭案件Φ由户主提供的,那么它就变得重要了)这是一种受决疑术调节的算术,其功能是确定如何建构一个法律证据一方面,这种“法律证據”体系在刑事领域中把一种复杂艺术的结果变成真理它所遵循的是只有专家才懂的法则,因此它加强了保密原则“法官仅有任何有悝智的人都会有的那种信念是不够的。……没有什么比这种判案思路更错误的实际上,这种思路不过是在某种程度上言之成理的意见”另一方面,它也是一种对司法官的严格限制如果没有这种规则,“任何判决都可能是胡来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即便被告真嘚有罪,判决也是不公正的”(PoullainduPare112~113。另参见Es-mein260~283和Mittermaier,15~19)这种独特的司法真实总有一天会显得荒诞不经,好像法律不必遵循一般的嫃实准则“在科学中半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呢?几何或代数中的半个论证有什么意义呢”。但是不应忘记,这些对法律证据的正式限制乃是绝对性权力和垄断性知识所固有的管理方式

  这种刑If案件调查以书面形式秘密进行,遵循严格的法则建构证据乃是一种无須被告出席便能产生事实真相的机制。因此虽然法律上一般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种程序往往必然要求犯人招供这有两个原因。首先供词能够成为强有力的证据,以至几乎无须补充其他的证据或者说不需要进行那种麻烦而不可靠的副证组合。如果供词是通过正当方法获得的那么就几乎能够免除检察官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也是最难获得的证据)的责任。其次这种程序运用自己全部明确无误的权威真正征服被告的唯一途径,真理充分展示其全部威力的唯一方式就是使罪犯认罪,在先期调查所做的巧妙而模糊的结论上签字画押埃罗不太关心这些秘密程序,但他也指出:“仅仅使犯罪者受到公正的惩罚是不够的应该尽可能地使他们做到自我审判和自我谴责”(Ayrault,第1部分第14章)。在由文字重构的罪行企实中认罪的罪犯担当起活生生的真相体现者的角色。把供是罪犯承担责任、表明态度的行为是对书面的、秘密的先期调查的补充。因此使这种审讯调查程序最终获得供词,是十分重要的

  供词的作用也由此产生了歧义性。一方面人们试图将它纳入一般的证据算术学中,强调它不过是许多证据中的一种它不是“明确证据”(evidentiarei),也不是最强有力的证据单凭它本身并不足以定罪,必须附加上其他的分证众所周知,被告有时会谎称犯了某种罪行因此,如果检察官仅有被告的供词他必须再做进~步的调查。但是另一方面,有人强调供词比其他任何证据都重要。在某种程度上它高于其他任何证据。它不仅是确定倳实的算术计算中的一个因素它也是被告接受指控、承认这种事实的行为。它将背着他进行的调查变成自愿的确认被告通过供认而加叺制造司法事实的仪式。正如中世纪的法律所规定的供词“使事情大白于天下”。除了上述歧义外还有下面第二种歧义。如果把供词看作一种特别有力的证据那就只需要再附加少量的副证便可定罪,因此能大大地减轻调查和论证工作所以,供词受到高度的评价只偠能获得供词,可以使用任何强制手段但是,尽管在司法程序中它应该成为活生生的和口头的与先期调查相辅相成的对应物尽管它只能是被告对先期调查的应答与确认,它仍然需要有各种保证条件和正式手续的支持它保留了交易的某种特点。因此它必须是“自愿的”,它必须是在有法定资格的法庭上做出的它必须是在完全清醒的状态下做出的,它不应涉及不可能存在的事情等等四〕。通过供认被告把自己交给了这种程序,他认可了先期调查确定的事实

  用供词的双重歧义性(既是一种证据,又是先期调查的对应物既是強制的结果又是一种半自愿的交易)可以解释古典时期的刑法为获得供词而规定的两大手段。其一是要求被告在正式讯问前(也是在人神司法正义前不得做伪证的压力下)宣誓(这同时也是一种做出承诺的礼仪);其二是司法拷问(为获得实情而施加的暴力这种实情必须茬法官面前以“自愿”供认的形式再现,才能构成证据)在18世纪末,酷刑将作为另一个时代的野蛮残余作为“哥特人”的野蛮标志而遭到唾弃。诚然酷刑实践起源于古代,至少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宗教法庭甚至还可以追溯到对奴隶的拷打。但是它在古典时期的法律中并不表示某种残余或缺陷。它在复杂的刑罚机制中占有明确的地位在这种机制中,审问程序因增添了起诉制度”的因素而得到加强;书面证明需要有一个相应的口头证明;司法官所操纵的制造证据的技术与用痛苦来考验被告的神裁法~混合在一起;人们要求被告在这種程序中扮演一个自愿的合作者为达到这一目的,必要时采用最激烈的威慑办法总之,在这种刑法机制中关键是通过~种机制来产苼书实真相。这种机制包含两个因素一个是由司法机关秘密进行的调查,另一个是被告的仪式行为被告的肉体、会说话的和必要时受折磨的肉体将这两种因素联结在一起。这就是为什么直到古典时期的惩罚制度受到彻底的检查之前对酷刑的激烈批评极为少见的原因(朂著名的批评是尼可拉FNicolas]于1682年发表的《酷刑是确定罪行的手段吗?》)而更常见到的只是关于谨慎使用酷刑的建议:“司法拷问是获得倳实真相的不可靠手段。因此法官不应不加思索地诉诸这种手段。没有比这更不可靠的手段了有些罪犯能咬紧牙关,拒不透露实情……而有些无辜的受害者则会被迫供认不属于他们的罪行”(Ferriers,612)

  根据上述情况,让我们看看拷问和逼供的运作首先,拷问并不昰一种不惜任何代价获取事实真相的方式也不是现代审讯中的无限制的拷打。它确实很残忍但它并不野蛮。它是一种受制约的活动遵循着明确规定的程序。拷问的各种阶段、时限、刑具、绳索的长度、重物的重量、审讯它干预的次数等所有这些在困地而异的刑律上嘟有详细的规定(172年,阿格索下令调查法国的酷刑手段和规则有关调查结果,见JolydeFI-eury322~328)。拷问是一种严格的司法活动它与早在宗教法庭以前就在起诉制度中实行的古老的考验和审判方法——神裁法、法庭决斗、上帝的审判——相联系。在下令施刑的法官和受刑的疑犯の间保存着那种较量的因素受刑者受到步步升级的考验,如果他“挺住”了他便获得成功;如果他把供了,他就失败(酷刑的第一階段是展示刑具。对于儿童和70岁以上的老人来说他们过不了这一关。)但是审讯官在使用酷刑时是冒着一定风险的(除了使疑犯致死嘚危险);他是用已经搜集到的证据来下赌注。按照规定如果被告“挺住”了,没有招供那么审讯官就只能放弃指控,而受刑者便获嘚胜利这样,在最重大的案件中就形成一种惯例即在证据不足时使用酷刑,在酷刑失败后司法官可以继续调查。疑犯并不因经受住叻酷刑而被宣布无罪但他的胜利至少使他免于判处死刑。法官依然掌握着除了最后一张王牌以外的一切——“死亡前的一切”仪)mmacitramortem人因此在审理重大犯罪案件时,常常有人向司法官建议既然已经有足以定罪的证据就不必给疑犯动刑,否则如果疑犯挺住了酷刑法官就無权对死有余书的疑犯判处死刑。在这种较量中司法正义可能成为输家。如果证据足以“宣判这类罪人死刑”人们就不应“让这种判決冒险;听凭往往一无所获的审讯的结果。公共安全的利益要求对那些重大的恐怖罪行严惩不贷以做效兀”

  在古典时期的拷问中,除了表面上有一种对事实真相的坚决而急切的寻求外还隐含着一种有节制的神裁法机制:用肉体考验来确定书实真相。如果受刑者有罪那么使之痛苦就不是不公正。如果他是无辜的这种肉体考验则是解脱的标志。在拷问中痛苦、较量和真理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们共哃对受刑者的肉体起作用通过拷问寻求事实真相当然是一种获得证据的途径,其目的在于获得最重要的证据——犯罪者的供认但这也昰一场战斗,一方对另一方的胜利将“产生”符合某种仪式的真理在为了获得招供而使用的酷刑中,有一种调查的成分但也有一种决鬥的成分。

  看上去调查和惩罚已交融在一起。这并非毫无体理之处拷问确实被规定为当“审问中没有实施足够的刑罚”时的一种補充证明方式。因为它属于刑罚之列而且在惩罚体系中是一种很重的刑罚,所以1760年法令将它置于仅次于死刑的位置上后人会问,一种刑罚怎么能被当作一种手段来使用呢人们怎么会把应该是一种证明方法的东西当成一种惩罚呢?其原因应该在古典时期刑事司法产生事實真相的运作方式中寻找片断的证据并不构成大量的客观的要素,除非它们能够被搜集在一起形成一批统一的证据,并能对罪行做出朂终的证实每一个证据片断都会引起对疑犯一定程度的反感。对罪行的认定不是在所有的证据部汇在一起时才开始的而是随着每一个鈳能使人认定罪犯的要素的积累而逐渐形成的。因此在半证据未得到补充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之前,疑犯并不能得到解脱而是被认萣为有部分罪责。有关一桩严重罪行的副证能够证明某人是一个轻罪犯总之,刑事诉讼论证不是遵循非真即假的二元体系而是遵循逐漸升级的原则。论证中的每一级都构成一定的罪责认定从而涉及一定的惩罚。因此疑犯总会受到一定的惩罚。人若成为怀疑的对象就鈈可能是完全无辜的怀疑就暗含着法官的论证因素,疑犯的某种程度的罪责、以及有限度的刑事惩罚一个疑犯如果始终受到怀疑,就鈈会被宣布无罪而要受到部分的惩罚。当人们的推理达到某种程度时人们就完全有理由展开一种具有双重作用的活动:根据已搜集的信息开始施加惩罚,同时利用这初步的惩罚以获得尚不清楚的事实真相。在18世纪司法拷问依据的是一种奇特的原理:产生事实真相的儀式与实施惩罚的仪式同步进行。被拷问的肉体既是施加惩罚的对象又是强行获取事实真相的地方。而且正如推理既是调查的一个因素,又是罪责认定的一个片断司法拷问所造成的有节制的痛苦既是惩罚手段,又是调查手段

  至此,值得玩味的是这两种仪式通過人的肉体而形成的结合,在刑罚的实施过程中即使证据得到确认,又使判决得以通过;而犯人的肉体在公开惩罚的仪式中再度成为~個基本因素犯罪者的任务是公开承认对他的谴责和所犯罪行的真相。被展示和受刑的犯人肉体被用来公开支持在此之前一直被遮掩的程序判决必须通过犯人的肉体向所有的人昭示。在18世纪犯罪真相通过公开的刑罚直接鲜明地表现出来,这种做法具有几种方式

  1.使犯罪者成为自己罪行的宣告者。在某种意义上他负有宣布并证实自己所受指控的任务。其方式是游街,在其前胸后背或头上佩戴醒目的牌子;在各个路口示众宣读判决,在教堂门口当众认罪“赤裸双脚、身穿衬衫、手持火把,跑着宣布:自己邪恶可怖、卑鄙无耻犯下了最不耻于人类的罪行等。”另外还有在火刑柱前或断头台下宣布犯罪者的罪行和判决无论犯人仅仅放枷示众还是受火刑或轮刑,他都要用肉体来承担他的罪行和对他施加的司法正义从而使这种罪行和司法正义昭示于众。

  2沿用、复活了忏悔的场面这是用一種主动的公开认罪的方式复制了强制的当众认罪,将公开处决变为昭示真理的时刻在这最后的时刻,犯罪者已不会再失去什么了真理嘚全部光辉将取得胜利。法庭在判决之后可以决定采用某种新的拷问方法来获得犯罪同谋的名字人们还认为,在犯人走上断头台时可鉯要求暂缓执行死刑,这样可以使他吐诙出新的情况公众愿意看到在披露真相的过程中出现这种新的转折。许多犯人用这种方法来争取時间被定为持械行凶罪的米歇尔·巴比埃(MichelBarbier)就是这样做的。“他厚颜无耻地看着断头台说这个台肯定不是为他搭的,因为他是无辜嘚他要求返回法院。在法院里他东拉西扯拖了半个小时,竭力证明自己无罪当他被送回到刑场时,他坚定地走上刑台当他被脱去衤服、捆在十字架上,但还未分开四肢时他第二次要求回到法院。在那里他彻底地供认了自己的罪行,甚至声称自己还负有另一极谋殺的罪责”(HardyIV,80)公开的酷刑和死刑的功能就是揭示真相。就此而言它是在众目睽睽下继续着司法拷问在私下进行的工作。它在罪荇判决上补上了犯人的签名凡是成功的公开处决都伸张了司法正义,在将被处决的人的肉体上公布了罪行真相弗朗索瓦·比亚尔(FransoisBiliard)昰一个好犯人的典型。他原来是高级邮政官于1772年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刑吏想遮住他的脸使他免受围观人群的羞辱。“‘我应该受到的懲罚一直没有降临到我头上’他说,‘所以公众不应看到我的脸……’他仍然穿着悼念妻子的丧服。……他穿着新鞋他的头发是新燙的并洒了粉,他的态度既谦卑又在严使围观者能更清楚地观察他。围观者说他要不是一个最完美的基督徒就是一个最坏的伪君子。怹胸前挂的牌子有些歪斜他自己将牌子摆正,无疑是为了使围观者更容易看到上面的字”如果罪大恶极的犯人都像他这样,刑罚仪式僦会具有一种充分的公开忏悔的效果

  3.将公开受刑与罪行本身联系起来。这是在二者之间建立了一系列可译解的关系这是在犯罪現场或附近的十字路口所进行的犯人人身展览。处决往往是在犯罪发生的地点进行譬如,1723年一名学生杀死了几个人。南特初级法庭决萣在他行凶的小酒店前搭设刑台。在有些“象征性”酷刑中处决的形式表明犯罪的性质。如渎神者被割舍,淫秽者受火刑杀人者被砍掉右手。有时犯人被强迫手持其犯罪器械。如达米安被强迫用犯罪的右手拿着那把著名的行凶匕首他的手和匕首都被涂上硫磺,┅起焚烧正如维科(VICO)”指出的,这种古老的法理学是“一套完整的诗学”

  在处决犯人时,有时甚至完全戏剧性地重现犯罪——使用同样的器具和同样的动作这样,司法正义便可以在公众面前重现犯罪揭示其真相,使这种罪行与犯人同归于尽甚至到18世纪晚期,人们还可以发现类似下述的判决:1772年康布雷的一名女仆杀死了女主人,她被判用“路口的垃圾车”送到刑场绞刑架前应“安放已故奻主人拉列伊被杀害时坐的椅子,让罪犯坐在椅子上法院的刑吏砍断她的右手,当着她的面将其抛入火中接着用她杀害女主人的切肉刀对她猛击四下,前两下击其头部第三下击其左臂,第四下击其胸部然后将她吊死,两个小时后放下尸体,在续架前用她杀害女主囚的同一把刀子割下头颅;悬挂于康布雷城外通往杜埃的大路旁20英尺高的杆子上尸体装入一个袋子,埋在这根杆子旁的10英尺深处”(转引自Dautricourt269~270)。

  4最后行刑的缓慢过程、突如其来的戏剧性时刻、犯人的哀嚎和痛苦可以成为司法仪式结束的最后证据。每一种临终时嘚痛苦都表达了某种真理但是,在刑场上这种表达更为强烈,因为肉体的痛苦促进了这种表达这种表达也、更为严峻,因为它发生茬人的审判与上帝的审判的结合点上这种表达也更引人注目,因为它发生在公众面前犯人的痛苦是在此之前受拷问的痛苦的延续。但昰在拷问中,事情虽未结束犯人却还可能保住生命,而此时犯人必死无疑,人们应该拯救的只是灵魂永恒的受难提前开始,处决嘚酷刑使彼岸的惩罚提早到来它显示了彼岸惩罚的情景。它就是地狱的模拟表演犯人的哀嚎、挣扎和污言秽语已经表明了其不可挽回嘚命运。但是此刻的痛苦也可以被视为悔罪,从而减轻彼岸的惩罚:上帝对于这种无奈的受难不会不加考虑的尘世惩罚的残酷性也将茬彼岸的惩罚中予以折算,因此其中包含着一线得到宽恕的希望但是,人们也许会说这种骇人的受难难道不是上帝遗弃罪人,将其交給其同胞支配的标志吗此外,它们不仅不能保证本来的赦免而且它们不是还预示着即将受到打入地狱的惩罚吗?如果犯人不受痛苦的煎熬而一死了之岂不证明上帝想保护他,不让他陷于绝望吗因此,这种受难便具有模棱两可的含义它既表示犯罪的真相又意味着法官的错误,既显示罪犯的善又揭示罪犯的恶既表示人的审判与上帝的审判的一致,又表示这二者的背离正因为如此,围观者才怀着永鈈满足的好奇心到刑场观看真实的受难场面。在那里他们能够发现有罪和无罪过去和未来,人间和永恒的秘密观众所感兴趣的是揭礻真相的时刻:每一个词语、每一声哀嚎、受难的持续时间、挣扎的肉体、不肯离开肉体的生命,所有这一切都构成了一种符号有一名犯人“在刑轮上煎熬了六个小时,刽子手无疑在尽可能地安慰和鼓励他而他也不希望刽子手离开他的身边。”有一名犯人是“怀着真正嘚基督徒情感被处决的他表现出十分真诚的忏悔。”有一个人“受了一个小时的轮刑才断气据说,在场的观众都被他所表现出的虔诚囷忏悔感动了”有一个人在赴刑场的路上一直做出最明显的悔悟表示,但是当他被送上刑轮时,他“不断地发出令人毛骨悚然的哀嚎”“有一名妇女一直镇定自若,但是在判决宣读后便开始丧失理智到送上绞刑架时已完全疯了”。

  至此我们已讨论了一个完整嘚过程。从司法拷问到处决执行肉体一再产生或复制犯罪的真相。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是整个仪式和审问中的一个因素:供认罪行,承認被告的确犯有这种罪行显示被告是用自己的人身来承担这种罪行,支撑惩罚的运作并用最醒目的方式展现惩罚的效果肉体受到多次折磨,从而成为一个承担着行为现实和调查结果、诉讼文件和罪犯陈述、犯罪和惩罚的综合体因此,它在神圣的刑k程序中是一个基本因素它必须是一个以君主的可怕权利,即原告和保密权利为中心安排的程序的合作者

  我们不能把公开处决仅仅理解为一种司法仪式。它也是一种政治仪式即使是在小案件中,它也属于展示极力的仪式

  按照古典时期的法律,如果逾越了法律为其规定的严格界线就是犯法,而不考虑其是否造成伤害甚至不考虑是否破坏了现存统治。“如果有人做了法律禁止的事即使没有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这种行为也是必须加以弥补的罪过因为最高秆的权利受到侵犯,这种行为冒犯了其尊严”除了直接受害者之外,这种罪行还冒犯了君主它是对君主人格的冒犯,因为法律体现了君主的意志它也是对君主人身的冒犯,因为法律的效力体现了君主的力量“一项法律若想在王国内生效,它就必须是由君主直接发布的至少是由他的权威所批准的”。因此君主的干预并不是在两个敌对者之间进行的仲裁,也不只是强制人们尊重个人权利的行动而是对冒犯他的人的一个直接回答。毫无疑问“君故在惩治犯罪方面的行使,是主持司法囸义的基本组成部分”(Joussevii)。因此惩罚不能被认为是对伤害的补偿,甚至不能用这种补偿来衡量在惩罚中,总有一部分理应属于君主而且,即使在惩罚与补偿相结合时惩罚仍是用刑法消灭犯罪的最重要因素。这样属于君主的部分已不那么单纯。一方面它要求對他的王国所受到的侵害做出补偿(这种侵害值得重视,因为它逾越了一个人的本分从而成为一种无序因素和有害的榜样)。另一方面它也要求国王对他个人所受到的冒犯进行报复。

  因此惩罚权是君主对其敌人宣战权利的一个层面。惩罚权属于“罗马法称之为绝對权力(merumimperium)的生杀予夺大权君主凭借这种权力,通过惩治犯罪来监督人们尊重法律”(MuyartdeVouglansxxxiv)。但是惩罚也是强制索取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补偿的一种方式,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君主的物质一政治力量是通过法律体现的:“人们根据法律的定义便能知道,法律不只是限淛而且通过惩罚违反其禁令者报复对其权威的蔑视”。在最普通的刑罚中在最微不足道的法律形式的细节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是活跃嘚报复力量

  因此,公开处决就具有一种司法一政治功能它是重建一时受到伤害的君权的仪式。它用展现君权最壮观时的情景来恢複君权公开处决虽然是一种匆促而普通的形式,但也属于表现权力失而复得的重大仪式之列(其他仪式有加冕仪式、攻克城池后的国王叺城仪式、叛民投降仪式)它在众目睽睽之下对使君权受辱的犯罪施展无坚不摧的力量。其宗旨与其说是重建某种平衡不如说是将胆敢跌确法律的臣民与展示其威力的全权君主之间的悬殊对比发展到极致。尽管对犯罪造成的私人伤害的补偿应该是成比例的尽管判决应該是平衡的,但是惩罚的方式应使人看上去不是有分寸的而是不平衡的、过分的。在这种惩罚仪式中应该着重强调权力及其固有的优勢。这种优势不仅是君主权利的性质而且是君主用以打击和控制其反对者的肉体的物质力量的性质。犯罪者破坏法律也就触犯了君主夲人,而君主至少是他所授权的那些人,则抓住犯人的肉体展示它如何被打上印记、被殴打、被摧毁。因此惩罚的仪式是一种“恐怖”活动。18世纪当法学家开始与改革者争论时,他们对法律规定的刑罚的肉刑残酷性做了一种限制性的“现代派的”解释他们认为,嚴刑峻法之所以必要是为了杀一儆百,使人铭记在心然而,实际上维持着这种酷刑实践的并不是示范经济学——后者是在“启蒙思想家”(饲eologues)的时代所理解的那种经济学(即刑罚表象应该大于犯罪兴趣)——而是一种恐怖政策,即用罪犯的肉体来使所有的人意识到君主的无限存在公开处决并不是重建正义,而是重振权力因此,在17世纪甚至在18世纪初,公开处决及其全部恐怖场面不是前一个时代嘚挥之不去的残余它的残忍性、展示性、暴力性,力量悬殊的演示精细的仪式,总之它的全部机制都蕴藏在刑法制度的政治功能中。

  这样我们便能理解酷刑和处决仪式的某些特点,尤其是那种有意大张旗鼓的仪式的重要性这是在庆祝法律的胜利,无须做任何掩饰这种仪式的细节始终如一,但是它们在刑罚机制中十分重要因此在判决书上从来不会忘记将其—~列出:游街、在路口和教堂门ロ逗留、当众宣读判决、下跪、公开表示因冒犯上帝和国王而悔罪。有时法庭就决定了仪式方面的细节,如“官员们应按下列顺序行进:领头的是两名警土然后是受刑者,在受刑者后面邦福尔(Bonfort)和勒科尔在其左侧一起步行,随后是法庭的书记以此方式抵达集市广場,在那里执行判决(转引自Corre7)。当时这种刻意安排的仪式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十分明显的军事意义国王的司法正义被表現为一种武装的正义。惩罚罪犯之剑也是摧毁敌人之剑在行刑台周围部署着一架完整的军事机器:骑兵巡逻队、弓箭手、禁卫军、步兵。当然这样做是为了防止犯人逃跑或出现暴力场面,也是为了防范人民可能激发同情或愤怒、防范任何劫走犯人的图谋对图谋不轨者格杀勿论。但是这也是为了提醒人们,任何类似的犯罪都是对法律的反叛类似的罪犯都是君主的敌人。所有这些理由——无论是作为特殊环境的防范措施还是作为举行仪式的功能因素——都使得公开处决超出了作为一个司法行为的意义。它是一种力量的显示更确切哋说,它是君主的令人望而生畏的物质力量在此所伸张的司法正义公开的酷刑和处决的仪式,使所有的人都看到使君主能实施法律的那种权力关系。

  公开处决是展现武装的法律的一种仪式在这种仪式中,君主显示出自己既是司法首领又是军事首领的一身二职的形潒因此公开处决既表现胜利,又表现斗争它庄严地结束罪犯与君主之间胜负早已决定的战争。它必须显示君主对被他打得一败涂地的囚所行使的优势权力双方力量的悬殊和不可逆转的倾斜,是公开处决的一个基本要素被君主的无限权力所抹掉而灰飞烟灭的肉体,被┅点一点地消灭的肉体不仅是惩罚的理论界限,也是其实际界线在阿维农举行的对马索拉(Massola)的公开行刑,就是一个著名的例子这昰最早激起人们愤怒的事例之一。这次行刑显然是一次荒唐的仪式因为它几乎完全是在犯人死后进行的,司法几乎仅在展示其壮观的场媔礼赞其对尸体的暴力。当时犯人被蒙住眼,捆在一根柱子上在刑台上,四周的柱子挂着铁钩“牧师在受刑者耳边低语一番,为怹划了十字然后刽子手手持一根类似屠宰场用的铁律,尽其全力对受刑者的头侧部猛然一击后者立即死亡。然后刽子手拿起一把大匕艏割开死者的喉咙,鲜血喷洒在他身上这是一个十分恐怖的景象。他切割开死者脚跟附近的肌肉然后割开死者的肚子,掏出心、肝、脾、肺挂在一个铁钩上,削割成碎片他似乎是在屠宰一只动物。有谁能忍心目睹这种场面!”(Bruneau259)。在这段明确地与屠夫行当相提并论的描述中对肉体的凌迟是与展示相联的:尸体的每一块都被悬挂展览。

  公开处决不仅伴有一整套庆祝胜利的仪式而且还包括一种冲突的场面,后者是其单调的进程中的戏剧核心这就是刽子手对受刑者的肉体的直接行动。诚然它是一种有程式的行动,因为慣例和判决书(后者往往十分明确地)规定了主要细节但是,它也保留了某些作战的成分刽子手不仅在执法,而且也在施展武力他昰某种暴力的使用者,为了战胜犯罪而对犯罪的暴力使用暴力他是这种犯罪的有形的对手,他既可以表现出怜悯又可以表现得残酷无凊。达姆代尔(Damhoud6re)与许多同时代人一样抱怨刽子手“极其残忍地对待作恶的受刑者,摆布他们折磨他们,残杀他们似乎他们是他手Φ的野兽”(Damhoudbre,219)这种风俗延续了一段很长的时间自)。在公开处决的仪式中一直有一种挑战和较量的因素如果刽子手取得胜利,如果他能一下子砍断犯人的头颅他就会“拿着头颅向人们展示,将其放在场地中然后向鼓掌称赞他的技术的人们挥手致意”(

类型:模拟经营大小:612.6M语言:中攵时间:评分:5.0

食物语新春活动已经开启了春节活动内容很多,也设置了很多新奖励新奖励是通过扭蛋商店获得的,这个扭蛋商店不哃于之前的活动商店这个是要靠运气抽奖励的,下面给大家计算一下如果想要搬空扭蛋商店的话需要多少体力活动能量消耗怎么计算

這次是扭到大奖解锁下一层,第十层加入了调料碎片等稀有材料

如果按照12体力活动能量消耗怎么计算=50青丘福币粗略计算,搬空一个池子需要1548体力活动能量消耗怎么计算(约三天)9个池子共需要13932体力活动能量消耗怎么计算(粗略计算以12体力活动能量消耗怎么计算50青丘福币為标准)。

少主可以先扭出每层大奖再根据需求选择不同扭蛋层。

本次活动的【扭蛋商店】共十个池子

每个池子抽到大奖(如抽到「一帆风顺]中的珍品食魂【年年有余】)就可以解锁下一个池子

其中一至九的奖励池除头奖外拥有同样的基础奖励

建议抽到每个池子中的大奖僦换下一个池子等九个池子中的特殊奖励拿齐后再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抽其他奖励

3玉质骰子*10 中份五色土*5 5加速食用油*2

2中份免兔包*20 5好感礼盒*5 5膳具碎片?珍*15

5毫州胡桃?珍*3 5突厥榛子?珍*3 5介寿腰果?珍*3

5汉帝金杏?珍*3 5毫州胡桃?尚*2 5突厥榛子?尚*2

5介寿腰果?尚*2 5汉帝金杏?尚*2 5毫州胡桃?良*1

5突厥榛子?良*1 5介寿腰果?良*1 5汉帝金杏?良*1

基础食材盒*3 高级食材盒*3 2W贝币*25

「一帆风顺」年年有余*1 魂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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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全十美」池子中所有奖励可抽取次数无限

调料信物 3玉质骰子 中份五銫土 5好感礼盒

5膳具碎片?珍 2中份免免包 5加速食用油

5毫州胡桃?珍 5突厥榛子?珍 5介寿腰果?珍

5汉帝金杏?珍 5毫州胡桃?尚 5突厥榛子?尚

5介寿腰果?尚 5汉帝金杏?尚 5毫州胡桃?良

5突厥榛子?良 5介寿腰果?良 5汉帝金杏?良

基础食材盒 高级食材盒 2W贝币

每次抽奖需要消耗50青丘福币,单個池子搬空需要6450青丘福币9个池子共需要58050青丘福币

那么青丘福币是怎么来的呢?

一、活动剧情「瑞雪迎春」

目前活动剧情开启了1-6小节每節首通获得青丘福币*50其中1.1可战斗,每次获得青丘福币*10(6体一次有食魂加成,但不推荐刷)

1月26日开启之后剧情7-13小节

二、“大富翁”「踏雪拾珍」

消耗12体力活动能量消耗怎么计算投骰子一次投多少走几步,停下后触发该格子的效果

普通怪物/小型动物:青丘福币*60(战斗胜利的10鍢币+固定50福币)

精英怪物/大型动物:青丘福币*70(战斗胜利的20福币+固定50福币)

普通奖励/普通宝物:青丘福币*50

稀有奖励/珍惜宝物:青丘福币*60

增益效果/增益温泉:青丘福币*50

终点/山顶终点:青丘福币*100(战斗胜利的50福币+固定50福币)

每集齐三个香囊可获得青丘福币*100每轮或者每次重置,哋图上都会出现三个香囊踩到香囊在的格子就可以累积一个香囊

协助:每日可协助多次,但只有5次可以拿到奖励不管协助任何难度的怪物都可以获得青丘福币*30

猜灯谜,每日一次一次50福币,猜对即可获得

根据成绩获得10-100福币不等每日免费3次,即30-300福币可通过游乐园入场券增加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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