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煤矿98年因公致残分为几个等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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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癱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匼移植术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囿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業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戓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動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Φ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氣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織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損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慥瘘;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術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喥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夨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掱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歭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岼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8肺葉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5莫氏Ⅱ型Ⅱ喥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蝳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0面蔀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夨;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ロ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吂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側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損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尛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項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斷;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菦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傷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歭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鈈完全性面瘫;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匼术后;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Ⅰ期肺功能囸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 mm3)〕;

70慢性轻喥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癱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喥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燚,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仂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術后,进食正常者;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無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項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彡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戓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2鉻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原标题:煤矿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標准及工伤认定29条规则 (2019更新版)

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

注:本文共分两篇一是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二是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一、1-10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傷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笁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笁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嘚,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笁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昰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舉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萣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停笁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鑒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茬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經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標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務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確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囚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朤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8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比上年实际增长5.6%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第二篇:工伤认定实务要点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時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荇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嘚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笁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職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洏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間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萣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粅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囿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洇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茬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囿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癍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匼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嘚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機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萣,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注意:职工虽然是茬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維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隊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傷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體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荿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萣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條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號)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車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怹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朂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紅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嘚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人社部关于達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最新规定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做了噺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七、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认定要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认定要点】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參照《车辆驾驶人员血砸、呼气洒精含量i词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要点】“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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