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1913号
原告上海国金运输谢宏琴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国金运输谢宏琴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尔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耀文上海国金运输谢宏琴市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金运输谢宏琴国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国金运输谢宏琴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谢宏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胜利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国金运输谢宏琴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与被告上海国金运输谢宏琴国金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隆公司嘚委托代理人朱耀文被告国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宏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隆公司诉称,原、被告间就上海国金运输谢宏琴市某号等四处不动产签订有四份房屋租赁合同现均已履行届满。被告在承租房屋期间自行搭建了大量房屋现租赁合同均已履行届满,被告尚拖欠原告水电费、保洁费、租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15000元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上述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国金公司辩称拖欠原告水电费、保洁费、租金共计815000元属实。原告允许被告搭建房屋合同履行届满後,原告应给予被告合理补偿因补偿费用尚未给付且租赁合同履行届满后被告未实际使用房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就上海国金运输谢宏琴市某号等四处不动产签订有四份房屋租赁合同现均已履行届满。被告在承租上述房屋期间利用周邊空地大量搭建房屋。被告尚拖欠原告水电费、保洁费、租金共计815000元因被告以原告拒绝给付其补偿款为由拒付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审理中原、被告确认,被告承租期间搭建房屋的残值共计元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对被告搭建房屋提出过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在于:一、原告是否应对被告自行搭建的房屋予以补偿;二、被告是否应当给付原告租赁期间拖欠的费用。关于焦点一被告在租赁房屋期间自行搭建房屋无任何审批手续,原告作为出租人未予阻止双方均有过错。现搭建物均遗留在原告所有的不动产范圍内尚有一定利用价值,原告应予被告合理补偿鉴于双方对搭建物残值为元均无异议,本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搭建物的使用价值酌定原告给付被告补偿款7300000元。关于焦点二被告以原告拒绝补偿上述费用为由拒付水电费、保洁费、租金,现本院已对搭建物补偿问题莋出认定被告此一抗辩理由已无事实基础。被告另称其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辩称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請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国金运输谢宏琴国金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国金运输谢宏琴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水电费、保洁费、租金共计人民幣815000元;
二、原告上海国金运输谢宏琴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上海国金运输谢宏琴国金运输有限公司補偿款人民币73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狀,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国金运输谢宏琴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