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来工程机械赃物被卖给第三方方了,公安能强行扣押吗

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種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後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

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嘚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鉯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

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

),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三)正确 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萣,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鏀。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嘚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

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对於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定两个罪,认识和做法都不一致

第一,行为人绑架他人的目的雖是为了勒索财物,但这种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所以台湾刑法又称此种犯罪为“掳人勒赎”罪。

第二,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绑架他人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所造成的后果,就包括在绑架“人质”过程中可能导致“人质”死亡,或者出于灭口等动机将“人质”杀害在内,所以这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

第三,本罪在主觀方面的故意 但这种故意属于概括的故意,既包括勒索财物的故意,也包括危害“人质”的故意,而不仅仅是勒索财的故意。概括知音的犯罪對象是不确定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犯罪结果发生有什么对象上

第四,鉴於绑架勒索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法定刑很重,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死刑。将“人质”绑架并加以杀害,就属“情節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至于是在勒索财物以前还是勒索财物未逞之后将“人质”危害,属于犯罪的具体情节,并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所以,不能以行为人“撕票”前后杀害“人质”,作为认定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種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後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

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嘚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鉯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

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

),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三)正确 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萣,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鏀。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嘚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

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对於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定两个罪,认识和做法都不一致

第一,行为人绑架他人的目的雖是为了勒索财物,但这种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所以台湾刑法又称此种犯罪为“掳人勒赎”罪。

第二,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绑架他人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所造成的后果,就包括在绑架“人质”过程中可能导致“人质”死亡,或者出于灭口等动机将“人质”杀害在内,所以这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

第三,本罪在主觀方面的故意 但这种故意属于概括的故意,既包括勒索财物的故意,也包括危害“人质”的故意,而不仅仅是勒索财的故意。概括知音的犯罪對象是不确定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犯罪结果发生有什么对象上

第四,鉴於绑架勒索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法定刑很重,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死刑。将“人质”绑架并加以杀害,就属“情節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至于是在勒索财物以前还是勒索财物未逞之后将“人质”危害,属于犯罪的具体情节,并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所以,不能以行为人“撕票”前后杀害“人质”,作为认定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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