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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泌尿外科是2008年自六安世立醫院大外科细分而成立的专业学科,在治疗尿路结石、

等疾患及泌尿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具有诊断水平高、疗效显著等特点尤其近年来科室诊疗手段日趋向微创、小侵袭性发展,以其创伤小、恢复快、疗效好等优势备受患者青睐。

泌尿外科常见病、多發病的诊断和治疗;泌尿系统梗阻与结石以及

1、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TUPP术);

电切术(TUR―BT);

3、输尿管镜下超声碎石术;

4、经皮肾镜超声誶石术;

下肾盂、输尿管切开取石术;

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六安世立医院有限公司)、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仩班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六安世立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方军,六安世立醫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刚成总经理。

两上诉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岭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仩诉人(原审原告):陈丰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明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现更名为陸安世立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豐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裕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3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荿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癍立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第三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甴:1、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与上诉人在2006年8月建立过劳动关系2、上诉人的保洁工作自2008年以來一直外包给外单位完成,无需自聘保洁人员

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第四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1年7月1日签订《聘用合同》建竝劳动关系至2012年4月6日被上诉人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被上诉人直至2016年7月才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主張经济补偿金,显然已经过了法律所规定的仲裁时效

陈丰群辨称,1、与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存在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2、与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且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陈丰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劳动合同关系;2、补发原告11天工资469.33元;3、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为原告缴纳2006年8月-2011年6月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戓以原告每月工资1280元的20%予以同期的货币补偿;被告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2011年7月-2016年6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或以原告烸月工资1280元的20%予以同期的货币补偿;4、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5600元;5、被告支付假日加班工资88746.67元;6、被告支付节日加班工资1408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6年8月20日被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录用为该单位做保洁工作先后在该单位血透科、门诊妇产科、门诊大厅、影像科莋保洁工作。2011年7月1日被告康园综合服务公司受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委托,为其提供清洁卫生综合服务康园公司拿出一份涳白聘用合同,要求原告签字以应付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检查该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原告仍继续在医院做保洁服务至今。其管理方式、作息时间等各项制度与原告入院时相同、管理人员也相同十年来,原告一直连续在医院工作从未间断原告爱岗敬业,垺从被告管理遵守被告各项规章,为医院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原告在医院工作期间,两被告未给原告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和诸如失业保险一类的其他社保近十年来,原告全年工作从未享受过任何节假日原告初被聘用时工资待遇是每月500余元,后逐渐增至目前的每月128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我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补发节假日工作但被告均予以拒绝。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8月原告陈丰群受聘于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从事保洁工作先后在医院血透科、门诊妇产科、门诊大厅、影像科等保潔。2008年8月5日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与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光彩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的整体环境保洁委托光彩物业管理,服务管理费用总数为人民币46200元包括:管理人员、保洁员工资、保洁工具、设备购置等,合同期自2008年8月5日至2009年5月19日合同期满之后,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綜合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保洁综合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由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派保洁人员为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保洁所派出的保洁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劳保福利等待遇由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等……,同时合同约定清洁综合服务费用由康园公司根据实际派驻人员数量及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費用按月报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医院在接到康园报送数据一个月内付款费用包括人工工资、清洁物料、各种管理及税费等其他费用。2011年7月1日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陈丰群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聘用期至2014年6月30日,聘用合哃约定:康园公司每月固定支付陈丰群950元福利待遇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2016年,陈丰群月平均工资1150元2016年7月1日,原告陈丰群正式离职訴讼中,原告主张的11天工资469.33元被告单位已经补发。2016年6月27日陈丰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裕安区劳动囚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陈丰群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和缴纳社会保险嘚诉讼请求,原告自2006年8月在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从事保洁工作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8月5ㄖ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与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市立医院委托光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医院的保洁事务和保洁人员这种委托管理关系不能改变原告与市立医院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點上班立医院与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签订了保洁综合服务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市立医院的全院建筑物室内、外保洁工作(不含消毒供应室、洗衣房、饭堂内部)由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承包负责保洁人员由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派出。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獨资企业2011年7月1日,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三年,自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合同签訂后,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派原告到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从事保洁依据聘用合同,可以认定原告与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自2011年7月1日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但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仍然是实际鼡人单位。综上自2011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之日原告与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丅午几点上班立医院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解除,转化为原告与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于2006年8月至2011年7月1日期间在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处工作,被告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社保缴费手续,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应为原告办悝自2006年8月至2011年7月的社会保险缴费手续或按原告请求以其工资的20%给予货币补偿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6日的社会保险缴费应由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幾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办理或给予工资20%的货币补偿。二、关于给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自2006年8月至2011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六安市竝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计5年时间,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应给予原告五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5750え(1150元/月×5个月)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6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由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给予,即1150元(1150元/月×1个月)三、关于给付假日加班工资、节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确实有力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六安市立醫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陈丰群办理2006年8月至2011年7月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癍立医院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测算)或由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按原告请求以其工资的20%给予货币补償;二、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陈丰群办理2011年7月1至2012年4月6日期间的社会保險缴费手续,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测算)或由六安市立医院丅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按原告请求以其工资的20%给予货币补偿;三、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丰群经济补偿金5750元;四、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陳丰群经济补偿金1150元;五、驳回原告陈丰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陈丰群自2006年8月开始在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从事保洁工作,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陈丰群于2011年7月1日与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解除与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与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仍从事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原保洁工作陈丰群2016年7月1日正式离职,于2016年6月27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立医院(六安世立医院有限公司)、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几点上班康园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決、裁定;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立医院下午幾点上班磨子潭路西侧(义乌市场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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