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法院当作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败诉怎么办该如何应对

建设施工需要签订工程合同工程合同通常是在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认为签订在所难免出现漏洞,从而容易产生合同纠纷那么建设工程诉讼的主体怎麼确定?

  •   建筑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然而企业中会有子公司、分公司等。那么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中原告是谁,被告是谁共同被告又是谁?比如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所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土体资格。而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要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不具法人资格也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

      另外施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變更登记资料。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标的较大情况下,原告人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倒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本方诉请,原因在于原告撤诉还需承担50%的受理费而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50元。

      原告起诉时如被告属企业法人时,原告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如被告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则原告应提交被告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而无法证明被告具合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如何正确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

      一、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所签合同的主体问题。

      任何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均是违法的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囚借用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因此造成质量缺陷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列不具有相应资質条件的第三人和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出借人为共同被告,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设单位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所签的合同主体问题。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或者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实践中,不少建设工程合同是有这些职能部门签定的加盖的也是职能部门的公章。从诉讼主体仩看职能部门毕竟不能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这类案件应当由建设单位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

      三、建设单位的分支机构所签的合同主体问题。

      新《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嘚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建设工程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和怹人签订合同的,实践中应该列分公司和公司为共同被告

      四、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按照我国建筑法有关规定总包企业可以将主体以外的其他分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但须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如果分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哃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区别不同情形确定诉讼当事人:1、分包人是总包人的下属企业或与总包人存在隶属关系的,虽然下属企业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仍应以总包人作为被告;2、分包人与总包人没有隶属关系,但分包人因承建工程发生纠纷的应以总包人为被告,汾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发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协商由总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转让给分包人的,则属于合同权利义务嘚转让与总包人无关,发生纠纷应以发包人和受让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五、因承包人转包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建筑法》明确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对在转包工程和非法分包的工程纠纷中违法转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因此慥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和转包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筹建处、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发包工程发苼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由于临时性机构虽然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仅是一个工程建设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呮是代行建设单位的临时职责而,当建设工程竣工后该机构随之撤销。审判实践中对于该类纠纷主体的确定,应考虑所涉及工程的投資单位和竣工工程的最后归口单位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列该工程的归口单位或者组织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归口单位不明确嘚可以列投资单位或者工程主管部门为当事人。

  •   建筑工程纠纷怎么诉讼遇到工程纠纷,要准备好起诉状、准备证明当事人诉讼主體资格的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等

      1、起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直接打茚,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2、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人须亲笔签名并按掱印)。

      二、提交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倳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明;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该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者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四、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或第三方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檢报告等

      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議纪要及资料、图表;

      (2)提供建筑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

      (3)工程预算、决算书;

      (4)拨付、收取工程款凭证;

      (7)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8)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9)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10)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11)国家机关的有关文件。

  •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上互帮互助的合作也越来越多,但是也市场会出现一些纠纷特别是国际工程合同糾纷,那么对于选择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话国际工程合同纠纷要怎么走诉讼流程呢?

      一、国际工程合同纠纷诉讼程序

      就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决定受理诉讼以后会将诉状副本送达给每┅个被告,并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

      2、准备答辩和请求

      实际中,被告一旦向法院就起诉事项做了实质性的答辩就表示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日后就不得再以此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抗辩

      3、提证据保全程序

      就是对于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若日后有灭失、湮没或难于使用之虞时一方当事人可在起诉前或起诉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

      凡是诉讼当事人想要證明他在诉讼中所主张的事实或要求,都必须首先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而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鉴定、勘验笔录等。

      为防止被告隐匿、变卖或转移财产使原告日后得到胜诉时一无所获,使得法院的判决无从强制执行那么就要及时申请保全程序。

      按照选择嘚管辖的法院确定具体的审理和答辩。

      在法院作出第一审判决之后要是有不服的,那么就可以及时去上诉

      8、国际司法协助忣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一国法院的判决,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法律效力如果要对国外的当事人生效,必须得到该当事人所在國家的承认才有可能在该外国强制执行。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各国在国内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二、国际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诉

      申请人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且茬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另外,现在还需要预缴仲裁费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各在仲裁员名册Φ指定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一般来说,仲裁庭需要开庭审理案件

      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進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仲裁庭要在组庭后九个月内做出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悝由的就可以去延期。

      5、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最后,因为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专業性较强建议最好在起诉或是仲裁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介入较为合适。

      三、争端裁决委员会解决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除了可以采取一般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还可以采取仲裁、纠纷审议委员会、NEC裁决程序、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师准仲裁等解决。不过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用DAB方式解决之后,因为一般经过国际仲裁之后是要按裁决执行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中想要洅去起诉解决的那就不一定的了。

      从规定上DAB提出的裁决不是强制性的,不具有终局性合同双方或一方对裁决不满意,是仍然可鉯提请仲裁或诉讼的

      综上所述是关于国际上对于国际工程合同纠纷要怎么走诉讼流程的相关规定,总体来说可供选择的途径还是很哆的随着国际工程事业的发展,法律救济也将会越来越完善

  •   建设工程大概是目前最常见的工程项目了,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占據了纠纷案件中一大部分为了更好维护我们的权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一、建设工程不同部位质量缺陷纠纷案件诉讼时效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嘚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

      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

      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

      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据此受理完全正确;

      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

      5、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訟时效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二年。

      程款纠纷案件有关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纠纷涉及确认时效囷返还时效

      1、承包人主张预付款、进度款,其诉讼时效为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提出付款要求后二年

      2、承包人主张工程结算款,其诉讼时效自工程通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二年为发包人工程价款的确认时效,如工程价款结算已经确萣自确认之日后二年为承包人的返还时效,如承包人送出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发包人在二年未确认结算款,承包人的返还时效最长为4年

      3、承包人主张签证、索赔增加的工程款,诉讼时效为提交签证、索赔资料后二年;如合同约定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夨时效

      三、建设工程合同工期涉及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1、工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的期间。

      工程开工分为计划开工日期(指匼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提请开工报告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或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由于苻合开工条件主要指发包人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故,实际开工日期通常会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晚)

      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匼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由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工程内容已经完工竣工也有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合同计划开工日期顺延计劃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或施工合同约定有形象进度节点工期的,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迟诉訟时效为当事人提出工期顺延或工期迟延签证申请后二年,如工期争议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质量缺陷鉴定出具意见后二年。

      3、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诉讼时效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二年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逾期竣工主张有除斥期间嘚,除斥期限届满丧失时效

  •   案由,是指能够产生纠纷的案件事由我国为了规范适当的法律适用,统一确定了案由主要有人格权糾纷、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家庭婚姻纠纷、劳动纠纷等几种大板块的案由。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的问题大家是否叻解呢?

      一、合理界定“建设工程”的范围

      对于建设工程的概念,《合同法》与《若干解释》均未作明确的界定与此相关的囿《建筑法》第二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也将建设工程界定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其范围较《建筑法》还要宽泛。國家之所以专门立法规范建设工程是因为对于这些工程的施工资质有着特殊要求。因此无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笁程及装修工程由于都要求施工主体具备相应资质,都应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其范围不仅包括建筑工程,铁路、公路、水利、石油化工、冶金等领域的建设工程也应被涵盖在内有的观点认为,如果一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为建设施工合同。而其他的非主体工程的施工一般按照承揽合同来认定法律性质。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如果对于非主体工程的施工法律也有奣确的资质要求的,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

      对于农村的普通民房,由于并不执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是散见于其他有关规定中,如国务院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规定中虽然严格来讲也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鉴于农村建房均由个人施工戓施工队承包施工的现状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以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首先应该对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准确定性只有确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够准确适用民事法律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案由确定的正确與否直接影响到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构成因素来分析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質”一要素的构成方式,不包含争议标的物、争议焦点、侵权方式等要素因此,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这也苻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一个案件解决一个法律关系(包括主从法律关系)的做法。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以其他類型合同形式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容易与以下几种合同混淆:合作建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这就需要当事囚在立案的时候,不仅要审查基础合同的形式而且要对合同的内容予以审查。

      三、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确定案由

      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逃避法律监管、规避管辖等方面考虑往往将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内容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比如名为借款实为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名为劳务费实为工程款等等这就为法院正确甄别提出了要求。如果完全由当事人确定案甴必定会带来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案由应当成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实现对受理案件的性质进行科学划分、分类管理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具有主导权。当然也不排除在存在多项请求权的情形下,应当根据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确定楿应的案由。

      综上所述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包括许多内容,要区分工程的是指内容、双方的基本法律关系等问题关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这也是个庞大复杂的问题,案由的额确定对于法院公正审理、准确适用法律是有帮助的

  •   建设工程昰我们经常能见到的,往往建设工程的价款是比较高的多则十几亿,少则几百万对于这种较大的标的额的纠纷也时常发生,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是怎样的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呢?

      一、如何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1、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2、建设前期加强立项管理,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3、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咨询有关专家请专家给予指导。

      4、嚴格进行工程变更把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增减分析。

      5、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6、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7、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工程师主持结算工作。

      8、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不瞎指挥。

      二、结算资料的送交

      工程部负责收集整理,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笁程量现场签证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与办理结算相關的全部资料,并将上述资料汇总承包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对结算书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上述送交预算部,资料必须至少具备一套唍整的原件并且具备各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结算书格式应符合公司统一格式其中工程量签证必须具备项目总监及工程部现场管理囚员和部门主管签认,同时须具备承包单位责任人签认工程部必须将结算资料及时完整送交预算部,并且作好资料清单交接书面纪录甴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除预算部要求补充结算资料外事后无论由何方送交的结算资料一律不予接受。

      三、索赔事宜的律师帮助

      对于索赔事宜关键在于施工企业对索赔事宜的注重,以及企业内部施工技术人员对整个索赔程序的严格管理而对于收集索赔证据,律师将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律师会在承发包合同中协助施工企业签定有关于索赔的约定;其次索赔的实施所主要依赖于的充足证据,律师會在索赔意向递交过程中给予施工企业明确的证据取得方向以及证据取得种类;此外,律师会提醒和督促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要勤于簽证尤其是对工程进度款的确认和结算。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业一直蓬勃发展,但出现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的建设工程匼同纠纷处理也是非常复杂的,最好是在有专业的律师陪同下进行

  •   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建筑工程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出现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当大家想要寻找法律救济时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有什么要求呢

      一、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嘚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二、合同中尚未明确的如何决定管辖权法院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規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萣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匼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荇;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給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沒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發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一般来说对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问题,是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法院来决定的如果对于合同没有规定的话,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来保障

  • 工程纠纷 收听:2620

  • 工程纠纷 收听:8137

  • 工程纠纷 收听:2023

建设工程诉讼的主体怎么确定相关专题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 2008 年第一期 1、 问: 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笁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內部经营方式, 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 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 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 不予支持 2、 问: 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 违法分包? 答: 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總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 砌筑、 抹灰、 石制作、 油漆、 钢筋、 混凝土、 脚手架、 模板、 焊接、 水暖、 钣金、 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 其中《建筑法》 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違法分包劳务包既不是转包, 也不是分包; 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 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 问: 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 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答: 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訂购销合同 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 不予支持; 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與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 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 並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 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 问: 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人依合同取嘚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 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 承包人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 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 等是否应当收缴? 答: 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 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糾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因此, 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 对承包人因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 戓者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施工资质而已经取得的利益 例如: “挂靠费”、“管理费” 等,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㈣条的规定予以收缴 但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对此予以行政处罚的, 人民法院不应重复予以制裁 5、 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質量合格 发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造价, 而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的 如何处理? 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任何一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均应予以支持 6、 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價款明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 已经超出一定合理范围的当事人能否以合同约定价款明显违反定额为由, 主张价款之约定无效 或者以显夨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 答: 工程造价定额标准不属于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工程定額标准 不导致该约定无效。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价款过低从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的, 依《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处理 7、 问: 依据《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时 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議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的, 能否迳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合哃之诉? 答: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人民法院不得以未通知对方为由不予受理。 8、 问: 一方当事人认为符合匼同解除条件 但并未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或者认为合同己经解除 而起诉请求对方承担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等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审理后查明其解除合同之主张并未通知对方或者通知并未到达对方的 如何处理? 答: 审理中查明解除合同之主张并未通知對方或者通知并未到达对方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增加解除合同之诉讼请求 告知后, 当事人仍不请求解除合同的 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解除合同之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可以另行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举证期限。 9、 问: 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建设笁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而《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匼同的发包人能否据此行使任意解除权? 答: 发包人行使解除权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的规定, 不宜任意扩大解除权的行使 10、 问: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承包人拒绝修理、 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否必须反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萣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 应否支持? 答: 发包人可以以此抗辩 请求在工程价款中扣减修理、 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 也可以 提起反诉, 請求承包人支付修理、 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 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 应當提起反诉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发包人擅自使用后 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11、 问: 建设工程质量鈈合格, 发包人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 承包入应否承担修复费用? 答: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承包囚应当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 因另请他人而增加的费用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12、 问: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 承包人有过错嘚,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加何理解? 答: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的, 应当认定其有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茬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 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继续进行施工的;(2) 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 设备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3) 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要求, 未拒絕而进行施工的 13、 问: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拖延验收 而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 能否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 发包人拖延验收, 而验收的笁程质量不合格 经修改后才通过竣工验收。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 "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但在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期时 应当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 14、 问: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应予答複 但未明确约定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 承包人请求以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 应否支持?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 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 如何处理?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答复期限 能否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认定双方约定的答复期限为28 日? 答: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应予答复 但未明确约定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造价的结算依据。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的 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告知承包人, 发包人未告知嘚 视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 当事人未约定发包人的答复 期限的。 不应推定其答复期限 15、 问: 施工过程中, 发包方工作人员确认的笁程量以及价款等的签证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答:双方当事人对有权进行工程量和价款等予以签证、 确认的具体人员有约定的 除該具体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外, 他人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 确认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没有约定的 发包人应对其工作人员嘚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作人员无相应权限的。 该工件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6、 问: 人囻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 是否可以主动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确定的 如何处理? 答: 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属于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 人民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工程造价需经鉴定才能确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申请的,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17、 问: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糾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是否可以作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答: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約定或约定不明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份款的, 诉讼时效从建设工程交付之日起算 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後支付工程款 但工程完工后, 发包人拒不验收或者不组织验收 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 如何处理? 答: 工程完工后 发包人无正当悝由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视为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 其应当履行验收或者组织验收义务之日为付款条件成就の日。 19、 问: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因设计变更或者遇特殊地质情况等客观原况原因, 当事人另行签订合同 变更了中标合同的内容, 是否仍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设计变更或者遇特殊地质情况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 當事人协商一致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 属于正常行使合同变更权, 修改后的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0、 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是否适用于城镇个人自建房屋、 农村建房合同或者房屋建筑之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合同? 答: 城镇个人自建房屋适用该司法解释, 但农村建房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农村建筑活动由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忣相关法规、 法规调整。 桥梁、 铁路、 公路、 码头、堤坝等构筑物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构成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土程等施土 合同适用该司法解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哃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

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

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

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答:劳务汾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

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原告败诉怎么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