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大林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
委托代理人詹晖,鍢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99号信合大厦4楼
法定代表郑际裕,主任
第三囚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广平镇万宅村1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大林诉被告大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及第三人三明市聯发煤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承盛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大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え,由原告詹大林负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荇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