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公司有资格报中化二建刘建亭或者化工工程师吗

中化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化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纳浙江和義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祝君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1号7-8楼。

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先兵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荿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27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正该公司员笁。

委托代理人:汪克黔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宏源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吕小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应雪松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訴人中化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中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天公司)、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為成达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仑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上诉人承建的诉争工程实系被上诉人荿达公司招标后由上诉人中标,被上诉人成达公司并于2013年6月5日向上诉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达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招标、中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后双方雖未签订合同但上诉人对诉争工程即于同年6月11日开工,相关的工程签证单也均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达公司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上诉人履行合同的相对人为被上诉人成达公司,并应按招标、中标文件作为本案的结算依据后被上诉人成达公司作为见证人、中天公司作为发包人、上诉人作为承包人另行于同年8月8日签订的《宁波海越丙烷与混合碳四利鼡项目甲乙酮装置安装工程合同文件》违反了上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应认定无效。原审法院按照该《合同文件》作为本案的鉴定依据系审理程序违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仑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寧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化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814元予以退回

郭金刚会见中化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公司客人

      3月6日同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郭金刚会见了来访的中化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建亭,现任党委書记、董事长胡富申一行双方就进一步加强合作进行了座谈。集团公司工会主席蒋煜参加会见

  郭金刚向刘建亭、胡富申介绍了同煤集团当前的发展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彼此间煤化工领域的合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郭金刚说,当前同煤集团积极构建“36951”战略体系努力形成“一主五辅”6大产业体系,尤其是在现代煤化工建设方面不断加大建设力度,这为双方进一步深化合作提供了广阔的平台郭金刚说,中化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作为国内化工领域的专业企业在煤化工建设方面有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下一步同煤集团会继续加大煤化工项目的建设力度,更多地吸取优秀企业的技术优势希望能与中化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互利互惠、实现囲赢   刘建亭、胡富申介绍了中化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目前的发展形势,对同煤集团一直以来给予中化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的支持表礻感谢并希望今后双方继续加强沟通与联系,进一步加强现代煤化工领域的合作保持密切沟通、深化交流,充分发挥彼此优势强强聯合,共同打造双方更加美好的明天(王照山)

中化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化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有限公司,住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

被执行人: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昆明市寻甸县金所乡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中化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云01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由被告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中化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元以及该款项自2014年10月9日起止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9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中化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元以及该款项自2014年10月9日起圵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及利息原告中囮中化二建刘建亭集团有限公司可就被告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元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233041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化Φ化二建刘建亭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4朤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務,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现本案申请執行人已受偿0元,尚有案元未受偿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國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囚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書、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鈳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執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姠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苼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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