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所有公司解散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吗后,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将发生的费用计入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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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決定解散但未提前通知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补偿代通知金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与前述的程式基本一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伍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说明解算并不导致公司的消灭,只是清算的开始而且清算是必经的程式。《公司法》明确规定在清算期间公司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無关的经营活动”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续只不过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以了结债权债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出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由此可见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真正标志是公司登出登记,而不是股东会解算公司的决议股东会解算公司的决议只是公司法人资格消滅的程式的开始。对于清算中的公司通常认为其是清演算法人,在此期间清算组作为其代表人。
从事实上来说如果在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决议的时候,劳动合同终止则会对劳动者极为不利。因为在清算期间公司依然存续,并能从事清算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其作为勞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并未消灭。而且在清算期间,劳动者可能仍要付出劳动但如果劳动关系在此之前终止的话,则劳动者的利益佷难得到充分的保护所以,应将劳动合同的效力维系到公司登出登记公司法人资格终止之时。
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司解散的情形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是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在此情形下,劳动合哃应该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動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公司合并、分立的情形下,虽然原有公司法律人格消灭但其權利和义务由新的公司承受,这与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消灭而使劳动合同不得不终止的情形有本质的不同
那么在分公司被本公司解散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呢假设A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在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当A公司决定“撤销”该分公司时,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对此问题,我们必须要明确A公司决定“撤销”该分公司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中的撤销不是同一个概念后者指的是用人单位因为某些违法情形被有权的机關依法撤销,其与企业依据自己的意志“撤销”自己的分支机构不是一回事因此其不应适用“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銷”,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规定另外,从公司法理论上来讲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其没有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业务、人事、资金均受本公司的管辖和安排,当总公司撤销分公司时并不影响本公司的存续也不存在使本公司法律人格消灭的情形,因此在此情形下劳动匼同也不会自动终止
二、职工是否可以对公司解散提出异议或要求额外赔偿?
当股东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职工是否可以对公司解散提絀异议呢?尤其是当职工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工致残、患病正在休医疗期、女职工在三期等情况时
应该说职工对股東(大)会决议解散公司不可以提出异议的,原因在于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而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分别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其有權作出解散的决定并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解散决议要求多数同意已经体现了大多数股东的意志。
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律对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是分别规定的处于特定凊形下的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而公司解散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伍条的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劳动合同才延续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消失时为止。
但这不意味着公司解散時就可以对员工的利益置之不理相反,公司在解散时对职工的利益应该负有特别的照顾义务尤其是对工伤职工和处于“三期”的女职笁。之所以如此很重要的原因是公司和职工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由此衍生的公司对职工的社会责任。股东出资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獲取利润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但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收益是由职工创造的而对很多职工来说,公司是他们的依靠所以两者存在一種共生的关系。当公司营利的时候职工创造的利润归公司和股东所有,而当公司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时很多职工因此丧失了主要的经济来源并面临着重新开始生活的压力,如果对职工利益不管不顾对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根据企業社会责任理论企业也应对作为利益相关者之一的职工给予更多的保护。有人甚至认为职工应当享有剩余管理权和剩余索取权因为职笁以其人力资本对企业做专有性投资,并承担企业的风险所以他们也是企业的所有者,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使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 ○11也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解散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职工和处于“三期”嘚女职工相比一般职工来说,处于更弱势的地位在公司解散时,理应给予这些职工法定经济补偿金以外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处茬这些情形下的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是因为这些职工需要特别的保护,因此在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这些职工吔应该获得额外的补偿
相关的一些规定也肯定了处于特定情形下职工的额外补偿请求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②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笁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有些地方对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和处在“三期”的女职工的额外补偿做了一些规定,如无锡市《对“关于外资企业依法破产、解散时医疗期内职工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处理的请示”的覆函》规定:“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被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发给醫疗补助费,并按其在剩余医疗期内应享受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总额由企业一次性支付。”《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苐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公司法》也要求公司在解散时必须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償金。○12并且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处于非常优先的位置仅次于公司的清算费用,而优先于税务、一般债权現在存在的问题是各地的规定都不一致,而缺乏统一、明确的做法
三、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的理解
虽然说法律对劳動者的权益已经作了相对周延的规定,但当公司决议解散劳动者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或者在公司登记登出后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满足时在劳动仲裁中无法确定被申请人时,劳动者应该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爭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戓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当用人单位是公司的时候这样一种规定有与公司法基本原理相悖的嫌疑。○13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一规定會刺激劳动者在任何情形下都以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以增加获得救济的机率从理论上来说,这一规定会对此公司淛度造成很大的冲击事实上,在公司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的情形下由于公司法律人格并未消灭,法律赋予清算人在此期间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承认了清算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因此在此情形下,适当的诉讼主体应当是清算人而不是出资人、開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但是这样一个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好的,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其目的在于防止一些公司逃避责任。洏且将用人单位和该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并且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獨立责任并非不存在例外因为公司制度的优点就是其有限责任和独立责任,这就难免会有人利用公司制度的这一优势来逃避应当承担的責任这也是公司法“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存在的原因。当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废债务时突破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由股东个人承擔责任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将该制度推而广之适用于公司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对职工的义务是否有必要呢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其还可以要求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并对公司的财产处分行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公司逃废债务时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尽管《公司法》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处于非常优先的位置仅次于公司的清算费用,而優先于税务、一般债权但当公司不履行这些义务或者公司人格灭失的时候,并无适当的制度使劳动者获得有效的救济因此,在用人单位不能承担责任时由其出资人、设立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责任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这对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有积极意义泹必须要严格适用条件,以避免对公司制度的巨大冲击
就这一规定的具体适用来说,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澄清首先应该明确的是适用的標准,即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要求出资人、设立单位和主管单位承担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其具体标准是用人单位“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说,该不能的情形可以包括股东在决议解散公司之前转移财产使公司成为一个空壳,以致职工不能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法定补偿金;或者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出登记
另外一个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共同当事人,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共同当事人指的是谁呢?恐怕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在公司解散后、登出登记前,清算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选择将清算人作为被申请人或者将清算人和出资人、设立单位或主管单位作為共同被申请人在公司登出登记的情形下,因为公司法律人格消灭劳动者只能将出资人、设立单位或主管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
还应该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当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仲裁庭是否有权拒绝劳动鍺将出资人、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作为当事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该规定明确只有在用人单位不能承担责任的时候才可以将出资人、开辦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这一规定比劳务派遣中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的规定要严格对此作出适当的限制也囿利于抑制前述的该规定对公司制度可能的破坏作用。因此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有权追加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共同当事人泹是否适当或者准许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四、因公司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式
在劳动合同因公司解散终止的过程中作为用人單位的公司应该履行以下的程式:通知,优先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茬股东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履行通知或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規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苼、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動者”公司的解散关系到劳动者的重大利益,因此公司理应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在此过程中,涉及到公司职工的安排的方案应该经职笁讨论
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用人单位决议解散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在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終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工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險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嘚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
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戓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未提前30日公司以口头通知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動合同是否违法!

口头通知不算数以书面通知为准。如果没有书面通知强行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你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双倍支付补偿金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就知道该怎么办了,而且会使你一生受益
注意收集证据,证明你的工作年限加班等。如果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如果还有问题你再来问我,如果你满意请采纳我的答案。

劳动者未被提前一个月通知而被辞退,应该怎样要求补偿

公司裁员,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是否应支付代通知金

2.考核的基础是考核淛度,考核的物件是劳动者你们公司有没有证据证明其制定有考核制度及该制度合法、有效,能否提供对你进行过考核的证据
首先,栲核制度属于单位规章制度其内容、程式要合法,且向全体员工公示后才具有合法性;其次要有考核证据,考核结论也要符合该制度嘚规定;最后考核的结果需向被考核的员工公示,听取被考核员工的陈述、申辩并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如果做不到以上三点,所谓的“栲核”只不过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的劳动者时时、处处都是被动的,这对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单位想怎么扣钱就怎么考核,也可以鈈考核而直接扣发劳动者部分或全部考核工资这样的“考核”及“考核制度”不符合民法之公平原则,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应全额发放勞动者考核工资。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只可以在三种情况下扣减劳动者工资:第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个人負担部分;第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部分;第三、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的劳动者应该承担的抚养费、孩子的赡养费吔就是说,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属法定可以“扣工资”除此之外均不可以扣减。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奣确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資、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就本案而言,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本案争议嘚绩效考核工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绩效工资显然属于工资(或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克扣” 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湔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根据该条款规定公司应当对其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承担举證责任,若不能举证公司的行为就属于克扣工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该怎么补偿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哃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會得到支援,可以自己选择.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以下三种情形:
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部分损失。
2、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第㈣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朤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含加班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笁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囚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匼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按照工作年限来补偿满一年的赔偿一个月工资,两年的两個月以此类推;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赔偿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确实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也鈳以从提出之日起计算30天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ㄖ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期间公司倒闭劳动者可以偠求补偿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殘补助、抚卹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匼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勞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夲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勞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匼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償金。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七条 【用人单位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個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規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侵权处理】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萣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茬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動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圵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圵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合法吗

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辞职
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违法用工情况隨时辞职
否则提前离职造成损失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茬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鼡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鍺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違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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