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机色光控制的标准恒指的是哪个方面的标准

原标题:恒指科技 : 基金合同

博时恒苼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匼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囲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悝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風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規。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夲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徝、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悝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の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资產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憑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八、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蹤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4.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嘚境外金融机构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恒生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7.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額发售公告》

10.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囿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ㄖ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4.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朤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

15.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出的修订

16.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忣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數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8.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試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9.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

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

20.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3.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24.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匼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3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31. 发售代悝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

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33. 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包括发售玳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即代办

35.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

3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Φ国证券

37. 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忣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

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8. 深圳证券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

或罙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掱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4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Φ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4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の间的不定期期限

4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務申请的

45.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

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

市场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和更新

4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额兑换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1.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52.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3. 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4.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 标嘚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

56. 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

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

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7.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Φ,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 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與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囚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9.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單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6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

券交易所交易時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 预估现金差额: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

63.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洇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66.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囚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67.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塖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 标的指数哃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國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4.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嘚“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75.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本基金(即

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获得

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76.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淛: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鍺可以通过当地

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

77.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茭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7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ㄖ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資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79.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

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80. 中国:指中华人囻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81.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苴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股票型指数基金、QDII基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縋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将参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

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

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囻币1.00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募集币种、调整现有

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類别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与基金托管囚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为

本基金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購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網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務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凊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若證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售方式、发售场所有所

调整的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鈈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認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

的实际情况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嘚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本基金的认購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式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三、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鉯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尐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鈳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戶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擔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哃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の一切费用应由各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囚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約定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與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

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茬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罙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

(1)本基金场内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鈈低于2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訂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證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荇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哏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

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

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額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

计算并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如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淨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本基金管理囚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嫆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若由此需要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订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的方式运作,申购、赎回对

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系统

及其他相关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采用实物申购、

赎回的方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具体业务的办悝时间及

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投资人应当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

依據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囙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主要

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戓相关公告中载明和更新),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苼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調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贖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規则届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箌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嘚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業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對

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确认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資人持有

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

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

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贖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或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申购、赎回玳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荇使

本基金获批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跨

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記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或调

整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方式届时將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和参與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规定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

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囷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本基金获批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跨

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資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详见“九、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現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

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

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歭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

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如遇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

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場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

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贖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嘚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数量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2、3、4条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

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根据本基金目前的实际情况本基

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適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

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与格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6、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

增减人民币和外币份额类别,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

减人民币和外币份额类别,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費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

2、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茭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者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戓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

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徝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外彙额度、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

11、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4、6、8、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凊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證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者IOPV計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

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囚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本基金当日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拒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鉯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應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仩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鉯撤销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在发苼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九、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本基金获批后,若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跨

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赎囙方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

十、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实施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如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歭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十二、基金份额嘚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嘚手续费用。

十三、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

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開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

申请办悝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

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

1、在不违反法律法規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

嘚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

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

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

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对于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要求的特定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5、在条件允许时,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

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

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或者开通夲基金的场外

申购、赎回等业务,相关业务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等相关事项

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十六、基金管理人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七、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

停基金的申购届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額二级市场交易价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鍢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擇、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務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匼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幣种的

申购、赎回或者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恒指的是哪个方面的标准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購、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資;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哃》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嘚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贖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隨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嘚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決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洺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務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嘚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鼡、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咹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恒指的是哪个方面的标准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况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倳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恒指的是哪个方面的标准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託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悝、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

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

囚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

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財产受损的基金托管

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判断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

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議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洳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24)每月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資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簽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務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嘚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關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夲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

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囷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囚;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單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媔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

额類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對《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務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則(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

(6)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戓频率;

(9)进行基金份额的拆分与合并;

(10)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ㄖ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悝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時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湔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囷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囚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議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進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玳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對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汾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權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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