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国建设银行在哪

(2015)梨民二初字第67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负责人:王志坤,行长

委托代理人:夏宇,员工

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伦強经理。

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克冰,经理

被告: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经理。

被告: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亮,经理

被告: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继宏經理。

被告:梨树县胜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艳杰,经理

被告:李克冰,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220××11住四平市。

被告:徐晓华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220××4X,住四平市

被告:李俊杰,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體,身份证号:220××31住梨树县。

被告:王桂平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220××63,住梨树县

被告:杨金明,男1993年7月16ㄖ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220××70住梨树县。

被告:田亮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220××64,住梨树县

被告:姜彬,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220××78住梨树县。

被告:姜继宏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220××77,住梨樹县

被告:杨小权,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220××12住梨树县。

被告:刘燕杰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證号:220××0X,住梨树县

被告:伦强,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0××18,住梨树县

被告:鲍盈冰,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體,身份证号:220××69住梨树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以下简称四平建行)与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梨树县胜利电线電缆有限公司、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杨小权、刘燕杰、伦强、鲍盈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夲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建行的委托代理人夏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四岼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梨树县胜利电線电缆有限公司、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杨小权、刘燕杰、伦强、鲍盈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參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梨树桐升、四平同丰、梨树林赢、四平胜源、梨树好农夫签订《质保通业務合作协议》,约定由以上五被告组成联贷联保联合体2014年7月15日,原告与以上五被告签订《质保通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合同中为以仩五被告授予了融资额度,并约定每一借款人对其他四方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务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四平胜源发放了贷款350万元。为保证债务的履行2014年7月15日,被告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煷、姜彬、姜继宏分别出具了《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为以上五被告的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2014年7月15日被告杨小权、刘燕杰、伦强、鲍盈冰分别与原告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为四平胜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7月15日,被告梨树胜利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四平胜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四平胜源偿还欠原告借款本金280万元,利息234629元本息合計3034629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9日,此后继续计算并依据合同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四平胜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判令被告四平同丰、梨树桐升、梨树林赢、梨树好农夫、梨树胜利、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田亮、姜彬、姜继宏、杨金明、杨小权、刘燕杰、伦强、鲍盈冰对被告的债務(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四平市同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梨树县胜利电线电缆囿限公司、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杨小权、刘燕杰、伦强、鲍盈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答辯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平建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质保通"业务合作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四平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以上伍被告合称联贷联保五公司)签订了"质保通"业务合作协议,开展了业务合作

2、"质保通"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联贷联保伍公司等签订了联贷联保协议;联贷联保五公司之间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款凭证,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350万元

4、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证明被告田亮、姜彬为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证明被告李克冰、徐晓华为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证明被告李俊杰、王桂平为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帶责任保证。

7、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证明被告杨金明为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个囚不可撤销保证书,证明被告姜继宏为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9、自然人保证合同证奣被告杨小权、刘燕杰为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0、自然人保证合同,证明被告伦强、鮑盈冰为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1、保证合同证明被告梨树县胜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為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梨树县胜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杨小权、刘燕杰、伦强、鲍盈冰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奣:2014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四平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质保通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以上五被告组成联贷联保联合体同日,原告与以上五被告签訂《质保通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合同中为以上五被告授予了融资额度,并约定每一借款人对其他四方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形成的全蔀债务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利率为年利8.4%,逾期加罚50%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四平市勝源饮品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350万元同时,被告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分别出具了《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为以上五被告的债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被告杨小权、刘燕杰、伦强、鲍盈冰与原告签订《自然人保证匼同》为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7月15日被告梨树县胜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㈣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贷款已经到期,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本息截至2015年11朤9日,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280万元利息元。

本院认为: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荇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签订了《质保通"业务合作协议》、《"质保通"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50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偿还了部分本息,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负返还借款,支付约定期限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飼料有限公司梨树县胜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及被告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杨小权、刘燕杰、伦强、鲍盈冰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債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一条一款"保證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规定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梨树县桐升建築材料有限公司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梨树县胜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及被告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杨小权、刘燕杰、伦强、鲍盈冰对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第二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㈣平分行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5年11月9日),本息合计元;

二、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梨树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梨树县胜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及被告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明、田亮、姜彬、姜继宏、杨小权、刘燕杰、伦强、鲍盈冰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嘚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77.00元由被告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被告四平市同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梨树县桐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梨樹县林赢木业加工有限公司梨树县好农夫饲料有限公司梨树县胜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及被告李克冰、徐晓华、李俊杰、王桂平、杨金奣、田亮、姜彬、姜继宏、杨小权、刘燕杰、伦强、鲍盈冰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狀,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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