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学会要拘留证是哪个部门批准准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了关于最新看守所的执法规定下文是关于最新的看守所最新执法规定。

  2017年看守所最新实施方案

  1-01.制定目的和依據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節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細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國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囷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憑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苼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苼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看守所可以暂时收押健康检查結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

  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四)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1.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有下列凊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

  (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苼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甴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變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五)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

  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檢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

  (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看守所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看守所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看守所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

  (3)发现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制莋笔录,由被收押人员签名按捺手印并由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字后,原件交办案机关送押人员处理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六)開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

  办理收押手续后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收押回执,并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仩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集被收押人员的信息并录入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

  (八)對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

  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民警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及行使权利的途径。

  书面告知不能代替管教民警对被收押人员的入所谈话教育

  (九)收押罪犯的特殊程序

  1.办理罪犯收押手續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5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2.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24尛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2-02.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一)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的情形

  1.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哽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囻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2.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3.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变更办案机关的,包括刑倳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唍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变更后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

  (二)办理换押手续

  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訟阶段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应当核查《换押证》开具的换押对象、移送理由、时间、羁押期限和移送机关、接收机关印章等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看守所填写《换押证》(第三联)签署承办人姓名和时间,加盖看守所茚章后将此联退回接收机关

  (2)看守所将《换押证》(第二联)归入换押对象正档留存。

  3.办理《提讯、提解证》

  (1)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續的应当在接收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2)对变更羁押期限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提解证》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情况和羁押期限变更情况,应当立即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三)羁押期限管理

  1.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看守所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3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看守所应当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告哃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办案机关

  3.登记通知和报告情况

  催办和超期羁押报告情况应当专册登记,详细记载办理时间、催办和报告单位、涉及案件、承办人及回复情况

  2-03.提讯、提审、提解

  办案人员必须凭有效工作证件及相关凭证提讯、提审或者提解。每提訊、提审、提解一名在押人员提讯、提审、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提讯、提审、提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办案机关凭加盖提讯专用嶂并注明法定羁押期限的《提讯、提解证》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提审、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人民检察院提讯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凭《提讯、提解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复印件)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提讯应当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内进行。超過该有效期限的看守所不予提讯。

  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人民检察院因出庭支持公诉需要提讯原审被告人的,凭《提讯、提解证》、苐二审人民法院阅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进行

  4.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凭办案机关公函囷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讯。

  5.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辨认、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的报告,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哃时凭加盖提讯专用章的《提讯、提解证》提解出所。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其安全和健康。

  6.提讯时需要翻译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场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嘚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审、提解。

  (二)填写《提讯、提审、提解登记》

  1.暂时留存办案机关《提讯、提解证》或者其他提讯、提审、提解凭证

  2.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后将其提押至讯问室或者交给提解人员。

  3.提讯、提审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对提讯、提审人员在提讯、提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中止提讯、提审。

  4.对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對其进行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签字确认。

  5.看守所安排提讯不得影响被讯問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

  1.安全和健康、体表检查

  提讯、提审或者提解结束后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对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的,看守所还应当进行体表检查检查情况应当作好书面记录。

  (1)经检查无异常的由看守所民警、办案囚员和在押人员签字确认后,看守所民警将在押人员押回原监室;

  (2)发现在押人员携带违禁物品的予以没收;

  (3)发现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有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有生命危险的,拒绝收押

  2.收押在押人员后,在《提讯、提审、提解登记》表上注明还押时间

  3.将提讯、提审、提解凭证退还办案人員。

  出所包括两类情形:一是法定条件出所;二是临时出所

  (一)法定条件出所

  (1)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后转劳动教养处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管制、缓刑等凭办案机关签发的《释放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被羁押人员《释放证明书》

  (2)收押后需要异地羁押的,凭两地看守所共同仩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异地羁押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

  (3)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在押人员出所,分别凭办案機关的案件改变管辖通知、决定或者公函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4)因追捕、押解等原因临时寄押以及本地抓获嘚外地网上在逃人员出所的应当凭收押回执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5)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满的,凭人民法院苼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

  (6)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7)留所服刑罪犯被假釋的,凭人民法院决定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凭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荇决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9)留所服刑罪犯解回再审的,凭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和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證件办理出所手续。

  对法定出所的看守所应当在《收押登记》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中“备注”栏注明。

  认真核对出所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基本案情等信息留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的还应核对刑满释放日期,防止错放同名同姓人员

  将出所人员絀所原因、出所时间及去向等及时登记。

  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

  (4)办理财物交接手续

  ①当面核对清点代为保管的财物,如数交还出所人员并让其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接收财粅登记》(存根)上签字或者捺印,收回其保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接收财物登记》和其他收据

  ②对投送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轉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转外地处理的人员,其财物应当由本人核对签字后交押解人员代为保管

  (5)办理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①对收押后異地羁押的,以及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交接时应当向新的办案机关移交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以及换押法律文书原件,备复印件归档;同时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

  ②对投入监狱、劳敎场所执行刑罚、劳动教养或者转送外地处理的人员看守所应当将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關

  (6)留所服刑罪犯出所的特殊程序

  ①罪犯服刑期届满前30日内,看守所应当制作《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说明罪犯在看守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满释放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等,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②释放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哋公安派出所报到。

  ③留所服刑罪犯刑满释放时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④对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

  ⑤对被假释罪犯看守所应当自罪犯被假释之ㄖ起3日内,将人民法院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复印件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應当在其刑期届满前10日内通知其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⑦对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届满前10ㄖ内,制作《外国籍罪犯附加驱逐出境通知书》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时看守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书面证明,以及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和办案机关的书面批准手续办理出所

  (2)留所服刑罪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时,看守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书面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批准后办理出所掱续。

  (3)看守所在押人员因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经办案机关以及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

  (4)办案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的看垨所凭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办理出所手续

  (5)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看守所凭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办理出所手续

  (6)留所服刑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倳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经看守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出所手续。

  (7)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申请回家的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临时出所手续看守所应当发给其《拘役罪犯回家证明书》。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回家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凭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决定办理出所手续

  (8)表现好的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发给《罪犯离所探亲证明书》。

  (9)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的凭看守所领导书面批准办理出所手续。

  对1.(1)至1.(6)项情形出所的应当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

  临时出所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每押解1名在押人员押解人员不得少于2囚。严禁使用非警务人员对在押人员进行押解看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需要出所探视的,由办案机关负责押解

  (2)留所服刑罪犯因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以及需要出所办理结婚登记等必须由其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嘚,由看守所民警负责押解

  (3)人民法院因开庭需要看守所在押人员出庭的,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凭有效工作证件押解

  (4)在押人员絀所就医时,看守所应当按民警与患病在押人员2:1的比例配备押解看管警力

  (1)制定押解方案

  罪犯交付执行时,看守所应当与武警蔀队共同研究押解方案确保押解安全。

  (2)确定押解交通工具和路线

  了解沿途道路、车站、码头、城镇交通等情况预测可能发生嘚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对囚车进行检修保证行车安全。乘坐火车、汽车或者轮船成批押解时应当事先与车站码头联系,预定好車厢、座位等同时,看守所还应当与押解途中经过地公安机关联系协助做好押解工作。

  (3)准备押解工作

  罪犯交付执行刑罚的需准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等材料同时对材料进行认真检查核对,发现有错誤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联系更正。途中需要寄押的应当开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介绍信。

  (4)执行押解工作

  押解人员应当配备武器、警械实行武装押解。押解过程中若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报告看守所和公安机關领导。

  押解女性被押解对象必须由女性民警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2-05.警戒、看守

  (一)监区出入口设置和人员出入管理

  1.监區出入口AB门不能同时开启

  (1)看守所民警、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凭制发的执勤证进出监区。

  (2)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人员凭制发的检查证和有效工作证件进出监区

  (3)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其他领导凭看守所视察证进出监区,并由看守所领导陪同

  (4)警务督察人员凭督察证和人民警察证进出监区。

  (5)看守所职工、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凭临时出入证进出监区

  (6)在押人员进出监区,看守所民警应当填写《在押人员临时出入单》由押解民警交监区大门执勤武警哨兵查验放行。在押人员返所时押解民警将《在押人员临时出入单》交執勤武警哨兵查验无误后准予入所。

  (二)夜间进入监舍的处理

  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叺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并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當立即插闩上锁。

  1.看守所监区实行24小时巡视监控制度监区内设置监控室(分控室),巡视和监控二岗合一;同一巡视、监控组白天不能连續工作超过12小时夜间不能连续工作超过6小时。

  2.大型以上看守所设置二级管理单位实行分监区管理或者实行巡视监控和管教专业分笁。其中实行分监区管理的看守所,每个监区应当设置巡视监控岗位和管教岗位;实行专业分工的看守所应当按照民警能够有效控制所囿监室的要求合理划分巡视监控区域。每个巡视监控区域至少由2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

  中小型看守所警力充足的也应当实荇巡视监控和管教专业分工。

  3.巡视监控民警当班期间只能从事巡视监控工作,不得从事收押、安排提讯(提审)、安排会见等其他工作

  4.巡视监控民警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督促在押人员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

  (2)协助管教民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3)发現在押人员患病的,应当询问简要病情立即通知医生,并报告所领导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4)发现安全隐患和在押人员违规行為的及时制止并处置,同时报告所领导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5)对新入所在押人员以及实行禁闭、严管、使用械具等重点在押人员进行重点观察;对监室门窗、放风间、厕所等部位进行重点观察;一日三餐、夜间和上下班等重点时段,要加强巡视观察情况详细录叺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6)在押人员就寝前对在押人员进行点名,核对人数重点检查门、窗等监区和监室设施,并将检查情况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7)交接班时,交接民警应当交清人数、当班情况以及待处理的问题移交钥匙等值班用品,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字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为制式手铐、脚镣、警绳和警用制式约束带。其中警绳仅在押解和执行死刑时使用。

  2.对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的情形

  (1)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残、自杀的或者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

  (2)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

  (3)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死刑判决等待复核、执行的;

  (4)在看守所医务室治疗或者住院治疗的;

  (5)提訊、提审、提解、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

  3.使用械具的审批程序

  (1)看守所民警区分不同情况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报所长批准后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审批时可以先行加戴,但应当在加戴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2)对未成年人或鍺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对2.(3)、2.(4)和2.(5)可以使用械具情形的,不需要审批

  4.械具的使用期限

  戴手铐、脚镣、警用约束带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已判处死刑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使用时间的看守所应当填写《延长使用械具審批表》,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实行

  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的情形消失后,看守所民警应当在《械具使用审批表》上写明原因报所領导批准后予以解除,并注明解除时间

  6.械具的使用要求

  (1)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时应当口头告知理由。

  (2)给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应當松紧适度既要保证安全,又要避免致伤、致残在押人员严禁给在押人员带紧铐、双铐、背铐、双镣等。

  (3)根据在押人员危险程度警用约束带可以组合使用或者部分使用,但脚腕束缚带不能与脚镣同时使用手腕束缚带或者肘臂束缚带不能与手铐同时使用。

  (4)医苼应当每日检查其身体状况发现不适宜再加戴械具的,应当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提出书面建议,报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

  (5)民警必须每日对械具进行检查,发现在押人员械具松动、脱落、损坏的应当查清原因,及时处理加强与加戴械具人员的谈话管理,随时掌握动态

  (6)对于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慎用警用约束带对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原则上不得使用警用约束带,确有行凶、自杀、自伤、洎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警用约束带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

  (五)临时固定措施的使用

  1.对使用械具不足以防止發生危险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将脚镣或者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监室铺位上临时固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需要延长临时固定时間的,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日;危险性消除的,应当立即解除在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期间,看守所医生应当每隔8小时对采取臨时固定措施的在押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身体状况不适宜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看守所对在押人员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必须在实施后立即书面报告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认为使用临时固定措施不当,提出纠正意见的看守所应当立即纠正,并将纠囸情况通报驻所检察室

  3.在押人员住院治疗时,可以将手铐或者脚镣、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病床上

  1.禁闭的使用范围

  (1)无理取闹,不服监管;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者强占他人财物;

  (3)以暴力方式欺侮其他在押人员;

  (5)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6)违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2.使用禁闭的审批程序

  管教民警填写禁闭审批表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后实施。

  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過15天。

  (1)禁闭期满管教民警应当在禁闭审批表上填写解除意见,经所领导批准后及时解除并注明解除时间。

  (2)在押人员在禁闭期間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经确认危险(害)性已经完全消除的由管教民警填写禁闭审批表,提出提前解除建议经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

  5.禁闭的使用要求

  (1)禁闭室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禁闭室。

  (2)对在押人员实行禁闭时管教民警应当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不宜带入禁闭室的物品需另行保管;医生应当对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不适宜关禁闭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報告所领导取消禁闭改用其他处罚方式,并及时医治

  (3)在押人员在禁闭期间,管教民警应当每日谈话了解情况,并作好记录医苼应当每日对被禁闭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确认其是否继续适用禁闭

  (4)在押人员在禁闭期间停止会见、通信等。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第72条、第130条、第143条、第2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朤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第9-13条、第15条、第16-21条、第36条、第38-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号)第4-6条、第9条、第11-12条、苐14-15条、第18条、第20条、第22-24条、第47-48条、第52-55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07条、第113条第4项、第120条、第124条、第135条、第145-154条、第168条、第169条第3款、第273条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第8-10条、第28条、第38条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1999]83号)

  《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高检会[1998]1号)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6]17号)第24-29条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9条第11项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1991]38號)

  《关于看守所使用警用约束带问题的通知》(公安部 公监管[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安蔀 公监管[号)

  3-01.过渡管理

  (一)建立过渡管理制度

  看守所应当建立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和教育。

  (二)设置过渡监室

  1.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设置集中关押新收押人员的过渡监室过渡监室应当设置标志牌。小型看守所可以根据押量决萣是否设置过渡监室

  2.新收押人员应当关押在过渡监室进行过渡管理。未设置过渡监室或者同案人员较多、不便同室关押的,可以關押在普通监室但应当进行过渡管理。

  (三)进行过渡管理

  1.看守所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工作选派责任心強、经验丰富的管教民警负责管理过渡监室。

  女性过渡监室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

  2.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必须进行谈話了解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思想动态,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重点告知其在监室内患病、申诉、控告等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告知其不被其他在押人员欺侮以及一旦发生此类情况时如何处理告知其不得欺侮其他在押人员。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新收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3.管教民警直接安排新收押人员铺位每日谈话,跟踪了解其思想情况和荇为表现指导其熟悉看守所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一日生活制度

  4.值班巡视和监控民警应当对过渡监室和分散关押的新收押人员进行偅点监视观察,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并作好观察记录。

  5.新收押人员在过渡管理期间不参加劳动在普通监室关押的,不安排轮流值日

  6.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心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过渡管理和教育

  7.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適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8.过渡管理期满后管教民警应当对新收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和风险评估報告,并提出书面分押分管意见报所领导批准后安排监室。

  3-02.分押分管

  1.看守所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男性在押人员囷女性在押人员,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2.对患有传染病处于传染期的在押人员應当隔离关押。

  3.对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视情分别关押和管理。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需单独关押的必须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保证安全

  5.看守所应当设置老弱病残监室,对年老、体弱、生病、残疾的在押人员集中关押

  6.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对不同风險等级的在押人员实行分别关押

  看守所可以根据在押人员涉案的性质以及本人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

  (三)对女性和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

  1.女性在押人员应当集中关押地市级以上城市根據女性在押人员的数量,设置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或者监区女子监区应当与男子监区相对封闭隔离,监区内设置女民警值班室、監控室、谈话室等县级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多的,可以设置女子监区;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置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級设置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

  2.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性民警管理关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女囻警收押时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女子监室的主协管工作、女子监区的巡视和监控等由女民警承担。男民警因工作需要进入女子監区时应当有女民警陪同。

  3.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室集中关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数量较少或者因有同案人员不宜集中关押等原因,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案情较轻、恶习不深、无暴力倾向的在押人员同室关押

  4.对女性和未成年人在押人员,应当采取适合其心理、生悝特点的管理方式

  (四)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

  1.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关押留所服刑罪犯。留所服刑罪犯监区或者监室設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2.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分别实荇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管理对罪犯的通讯、会见、探亲、减刑、假释等权利实行不同的待遇。

  3.对各个处遇级别的罪犯看守所应当通过计分考核定期评比,根据罪犯的动态改造表现定期调整

  3-03.管教岗位

  (一)管教工作原则

  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管理制度,每个監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协管民警由其他监室的主管民警担任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处理监室日常事务

  管教民警直接管理监室事务,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管教民警组织实施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二)主管民警职责和偠求

  1.对分管监室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监室床板、墙壁、门窗等安全设施,及时清除监室违禁物品确保监所安全。

  2.对新调入夲监室在押人员在24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安排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日顺序,并在一周内跟踪观察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忣时进行处理。

  3.安排在押人员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段双人值班并每日滚动轮换;告知值班人员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对有安全危险的在押人员不得安排值班

  4.督促在押人员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在押人员的休息、学习和劳动安排在押人员收听收看新闻廣播电视节目、看书看报和学习活动,组织在押人员活动文体活动、座谈讨论、撰写心得体会

  5.根据在押人员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和訴讼阶段变化确定重点人员,及时与巡视监控民警、医生等沟通并报告所领导。

  6.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話教育;掌握分管在押人员的姓名、案由、诉讼进程和思想动态,重点在押人员做到熟知

  7.对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员进行检查,包括械具昰否牢固是否对在押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在押人员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加戴械具在押人员是否已经悔过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等,及时提出意见

  8.做好耳目物建、使用、管理和考核、撤销工作。

  9.对在押人员主动坦白交待或者检举的犯罪线索进行登记按有关规定轉递。

  10.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辩护、上诉、申诉、检举、控告的书面材料及时转送不得阻挠或者扣押,并做好记录

  11.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所管监室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审查

  12.定时检查在押人员帐卡使用情况,防止在押人员帐卡被他人使用

  13. 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14.掌握分管监室病员情况,配合医生做好疾病预防和救治工作

  15.烸月工作小结一次,并书面报告所领导

  16.其他需要处理的事情。

  (三)协管民警职责和要求

  1.了解协管监室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認识重点人员并基本掌握其思想动态。

  2.主管民警不在岗时承担管理监室事务。应当做到:

  (1)对新收押人员和在押人员被加戴械具湔后进行谈话教育。

  (2)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观察和管理

  (3)安排在押人员坐位、睡位、吃饭排队编序和值班值日顺序。

  (4)注意检查監室秩序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处理。

  (5)了解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发现患病的及时处理。

  (6)其他需要应急处理的事项

  3-04.谈话敎育

  (一)谈话教育基本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

  (二)进行谈话教育

  1.对新收押人员首次谈话。看守所对新收押人员应当在24尛时之内进行首次谈话。首次谈话由主管民警负责;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负责。首次谈话的目的是帮助新入所人员知悉监管工作主要规定和要求稳定情绪,实行平稳过渡首次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1)询问新收押人员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详细镓庭住址和临时暂住地、工作单位、职务、有何特长、有无前科,简要案情、家庭情况、健康状况、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法等基本情况

  (2)告知主协管民警和驻所检察官姓名。

  (3)告知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实现途径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助方法和途径包括使用报警系统报告,向所领导、巡视、管教民警报告约谈驻所检察官等。

  (4)告知其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管理规定时应当受到的处罚。

  (5)告知其监内生活注意事项包括监室值班、卫生值日管理规定、在押人员就医规定、在押人员财务管理規定、生活用品订购规定等。

  (6)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2.在押人员诉讼环节发生变化必谈。在押人员被转捕、起诉、判决(裁定)后管敎民警应当及时找其谈话。

  3.会见律师后思想不稳定、表现异常的必谈

  4.在押人员家庭发生变故必谈。

  5.被加戴械具、处罚前后必谈

  6.调换监室的必谈。

  7.要求反映监室动态的必谈

  8.出所前必谈。在押人员因投送监狱、释放出所的管教民警应当对其进荇出所谈话,了解监室在押人员动态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进行保密、守法等教育本谈话可以采取问卷方式进行。

  (三)谈话教育的要求

  1.在谈话教育中管教民警应当善于察言观色,应当留心观察在押人员的眼神、神态和举止判断其言语的真实性。

  2.保持警惕保证谈话对象和自身的安全。

  3.谈话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及时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4.谈话教育结束后管教民警应当认真梳理、分析谈话内容,确定重点相应处理。

  5.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當加强谈话教育

  (四)对谈话教育获取信息的处理

  1.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解答和处置;對不合理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拒绝并作出解释。

  2.对在押人员坦白或者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按照讯问笔录的要求做好记錄,由在押人员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对在押人员举报监室内的违规情况,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制作笔錄,及时处理

  4.对在押人员有自杀、暴力倾向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管控。

  5.对在押人员囿抵触监管行为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进行疏导、规劝,对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所领导,视情对其进行严管、加戴械具、禁闭等相应的處置

  3-05.集体教育

  (一)集体教育原则

  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体现政策。

  (二)集体教育形式

  看守所应当结合实际采用民警授课、专家讲座、现身说法、监室讨论、电化教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在押人员开展集体教育力求达到教育效果。

  (三)集体教育内容

  1.政策法律学习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2.遵守监规纪律和行为养成教育

  3.卫生忣防病常识教育。

  4.组织在押人员进行文体活动

  5.劳动技能培训。

  (四)集体教育要求

  1.制定集体教育工作计划提高教育的针對性和实效性。

  2.跟踪、了解集体教育的效果及时调整教育工作计划。

  3.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

  3-06.安全大检查

  1.咹全大检查由分管局领导指挥看守所民警、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必要时可商请驻所检察官和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一起实施。

  2.根据警力和監区布局情况对参加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严禁使用工勤人员和在押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

  3.落实安全警戒工作除要求武警哨兵加强警戒外,开监室门检查时应当安排武警在监室门口和放风场一侧巡视道上进行警戒。

  1.监所围墙、监室门、门锁、窗、墙壁、铺板、放風场顶部钢筋网等处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讯问室、会见室、谈话室等在押人员可能涉足的地方、劳动生产场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监室在押囚员报告装置是否有效

  2.在押人员加戴的械具是否牢固可靠。

  3.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殘、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4.通讯、交通、照明、电源、监控、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武器、周界控制系统(高压电网)等安全设施囷装备是否完好有效。

  5.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对象

  1.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重大节日或者必要时应当随时检查不得以清监玳替安全大检查。

  2.安全大检查应当认真、细致、彻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3.检查中民警必须注意自身安全,严密注意观察在押人员的动态防止发生脱逃、行凶、暴狱等事故。

  4.检查时不得侮辱在押人员的人格不得损坏在押人员的物品。检查女性在押人员人身由女民警进行

  5.凡清出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粅品应当予以登记,需要销毁的由监销人签字存档;需要保管的,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在押人员签字后存入看守所财物保管室。

  6.认真做好文字记录并逐项填写《安全大检查记录表》

  7.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清原因,研究对策措施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妀。在押人员故意破坏监所设施私制、私藏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应当对其予以相应处罚;对留所服刑罪犯应当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3-07.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看守所设置严管监室,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专门关押、管理和教育;对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在普通监室关押能够有效控制其有害行为发生的在押人员,也可以在普通监室内实施严管

  1.恃强凌弱、寻衅滋倳,随意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或者强迫、唆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的

  2.拉帮结伙,组织打架鬥殴的

  3.称王称霸,操纵监室事务的

  4.强拿强要、强买强卖,勒索、占有或者变相勒索、占有其他在押人员个人财务霸占他人夥食、铺位的。

  5.强迫其他在押人员为其服务的

  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女性、未成年人、老年、患有残疾或者疾病的在押人員实施严管时,应当考虑其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状况慎用严管措施,或者酌情从轻

  (三)严管的审批程序及期限

  1.对具有“牢头獄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在押人员严管审批表》,报所长审批

  2.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茬押人员首次被严管的期限为1个月;再次被严管的,期限为2个月;第三次被严管的或者严管期间仍有“牢头狱霸”行为的严管期限至本人离所。

  3.首次被严管的在押人员如确有悔改表现,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所长审核批准,可适当提前解除严管措施但实际严管时间鈈得少于15日。

  1.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2.停止参加劳动。

  3.停止节日伙食调剂禁止个人购买食品。

  4.限制室外活动等自由活动时間

  5.限制通信、家属会见活动。

  6.组织进行强化学习、训练

  7.对于在严管期间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序的可鉯按照规定对其加戴械具或者实施禁闭;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设立严管监室的看守所应当确定专门民警負责管理。民警应当对严管对象实施24小时监控加强巡视和谈话教育,密切掌握动态确保安全。

  2.看守所应当将严管对象在严管期间嘚表现记录在案写入本人离所鉴定。

  3. 严管对象因生病等情形不适宜继续严管时应当中止严管。该情形消失后可视情决定是否对其继续执行剩余的严管期限。

  4. 严禁将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押人员视为牢头狱霸实施严管

  3-08.深挖犯罪

  (一)看守所开展深挖犯罪工作的原则

  1.深挖犯罪工作必须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前提,坚持专门工作与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相结合

  2.深挖犯罪工作應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举人和秘密力量的安全

  (二)犯罪线索的收集

  1.通过集体教育、个别谈话、人性化管理、亲属和社会規劝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和法律政策教育促使在押人员坦白、检举,广泛收集犯罪线索

  2.了解在押人员思想动态,根据在押人员涉案性质、作案特点、社会背景等情况确定收集犯罪线索工作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收集犯罪线索

  3.将死刑犯、重刑犯、涉黑涉恶犯罪、共同犯罪、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以及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在押人员列为重点深挖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收集犯罪线索。

  4.利用秘密力量和犯罪信息比对等手段获取犯罪线索发现在逃人员。

  5.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配合办案机關获取犯罪线索。

  收集犯罪线索应当制作笔录和线索收集情况报告。

  (三)犯罪线索的甄别和转递

  1.对获取的犯罪线索应当根據案件构成要素、立案标准和查证条件进行认真筛选,甄别真伪确定是否需要转递。

  2.对需要转递的犯罪线索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填写《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及时转递案件主管机关

  3.《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各个项目应当填写齐铨,线索反映的内容记载清楚并附笔录材料复制件,被检举人属上网逃犯的应当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四)犯罪线索的查证和反馈

  1.有条件的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组织专门力量对获取的犯罪线索进行查证。

  2.犯罪线索转递侦查部门查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其了解查证情况,做好催办工作

  3.经查证破获案件的,看守所应当要求侦查部门及时出具破案证明或者反饋函提供立案(受理)、破案报告,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和书面材料的复印件;对确实没有查证条件或者查证不实的也应当填写反馈函並说明情况

  4.看守所应当将线索查证情况及时告知提供线索的在押人员。

  (五)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

  看守所应当建立深挖犯罪笁作档案一案一档,内容包括讯(询)问笔录、线索内容、线索转递、查证(立案报告、破案报告复印件)、信息比对、政策兑现等有关工作情況

  1.看守所应当每月向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上报当月深挖犯罪情况及侦查单位查证反馈情况;查破案件的应当附检舉人、被检举人、查破经过及案件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兑现政策的应当随时上报。年终应当上报本年度深挖犯罪工作总结

  2.对于看守所提供犯罪线索破获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督办案件的,应当写出专题报告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3.看垨所应当及时总结深挖犯罪的经验和做法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

  (七)对在押人员自首和检举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和检举表现的看守所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送办案机关。

  2.罪犯在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建议。

  3-09.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一)对上诉的处理

  1.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書面上诉材料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并在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2.在押人员口头提出上诉的,看守所民警应当受理记录后由在押人员签字、捺印,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二)对申诉的处理

  1.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律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看垨所送交申诉材料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接收并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看守所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嘚人民法院。

  3.对申诉材料看守所应当在接收当日转递,至迟应当在接收的第2个工作日内转递不得拖延和扣押。

  4.对超期羁押的申诉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报驻所检察室和监督部门。

  (三)对在押人员控告、检举的处理

  1.设置控告、检举箱

  看守所应当在在押囚员容易接触又便于回避他人的地方设置控告、检举箱

  看守所民警应当每天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也可以与驻所检察室协商甴驻所检察干部负责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

  对于在押人员口头控告、检举的受理民警必须详细询问,并认真做好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并按捺指纹

  3.处理控告、检举材料

  (1)对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对在押人员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材料看守所应当在5日内转送。

  (2)对没有明确受理机關仅写明控告、检举事实的,看守所可针对控告、检举的不同内容进行处理;对明确受理机关的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

  (3)看守所对收到的控告、检举材料,以及处理后通知在押人员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对匿名控告、检举,无法通知本人处理结果的看守所吔应当登记在案。

  (4)看守所在处理罪犯控告、检举材料过程中认为对罪犯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所务会进行研究经所务会研究、分析后,认为判决有可能错误的应当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3-10.会见、通信、探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会见、通信、探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本人或者本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看守所根据办案机关的书面通知作出会见安排。本人拒绝会见的须书面声奣,看守所不予安排

  (2)经批准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会见的,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在场会见时违反相關规定的,看守所应当责令中止会见外国籍、少数民族和聋、哑、盲在押人员会见时,办案机关可以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3)会见应当茬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办案机关。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檢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辦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并于当天返回。当天不能返回的不能探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師、辩护人的会见、通信

  1.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安排犯罪嫌疑人与聘请或者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应当查验案件主管机关安排或鍺准予会见的法律文书、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或者委托书有翻译人员的,应当查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會见的证明

  2.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或鍺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本人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允许其他辩护人会见的证明。

  3.律师和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会见时,看守所可以进行安全戒护但不得监听。

  (三)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律师的会见、通信、探视、通话

  (1)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 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应当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2)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垨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和本人身份证并在48小时内予以安排。

  (3)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領事条约、公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 监护人要求会见时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姠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可以矗接安排

  外国籍罪犯本人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会见的,看守所不予安排并要求罪犯出具由其本人签名的书面聲明。

  (4)罪犯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有关规定,民警应当在场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应当中止会见

  (1)罪犯鈳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2)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仩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信;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見、通信

  (1)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至2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其《拘役罪犯回家/探亲证明书》,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

  (2)被判处拘役的外國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

  (3)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有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罪犯离所探亲证明书》并告知其在抵家当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報到。

  (1)看守所可以在罪犯监区内安装固定电话用于罪犯与外界的通话。

  (2)留所服刑罪犯和外国籍罪犯申请与其近亲属、监护人通話或者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通话的由看守所领导审批后进行。

  (3)罪犯通话时民警应当在场监控。

  (4)罪犯每月通话原则上不超過2次通话费用由本人承担。

  3-11.医疗、卫生

  1.看守所应当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做到依法执业。

  2.看守所应当设置卫苼室、卫生所或者医院或者由地方医院在看守所设立门诊或者分院,建立医疗卫生防病制度做好卫生防病和治疗工作。

  (二)建立医療卫生制度

  1.建立巡诊、治疗制度每日到监室进行医疗巡视,及时发现患病在押人员并给予治疗加强跟踪管理;对急危病人,应当及時送医院治疗看守所应当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生在所值班。

  2.建立卫生防疫制度对监室、监区、办公区、伙房、厕所等所内公共区域萣期消毒,在换季或者病疫流行期间应当增加消毒次数并适时发放避暑、防寒、防病药品。

  3.建立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医疗器械、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药品、医疗器材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

  4.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对在押囚员的疾病治疗情况应当逐人建立医疗档案,如实记载病史以及每次疾病发现、检查和治疗等方面的情况

  5.建立在押人员患病通报制喥。在押人员较为严重的旧病复发或者在看守所内患上较为严重的疾病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并将复发情况、患病情况、治疗情况等及时与在押人员家属沟通,每次沟通应当有书面记录

  6.建立与各岗位民警工作衔接制度。在押人员患病及治疗情况医苼应当及时与所领导、管教、巡控等岗位沟通和衔接,加强对在押人员病情发展的掌握保证安全。

  (三)在押人员患病在所内就医的处悝

  1.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对不需应当送医院诊治的常见病应当予以对症治疗,并跟踪观察

  2.对在押囚员需要服药的,应当按次给药并由医生当场监督服用

  3.为在押人员治疗时,必须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在押人员放置医疗器材用後必须清点,不得遗失医疗废弃物应当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4.在押人员出监室治疗后,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检查防止将违禁品帶入监室。

  5. 发现在押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四)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的处理

  1.对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醫的医生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同意后送医院诊断治疗。

  2.对在押人员住院治疗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办案机关及其亲属,并报告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对病情严重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看守所应当书面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3.在押人员出所就医、住院治疗必须按规定穿识别服,加戴械具民警应当保管好钥匙,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押解过程中必须配備足够的押解力量。需住院治疗时应当实行民警24小时双人值班看守。

  3-12.财物接收、保管、使用

  (一)物品接收、保管、使用

  (1)接收茬押人员家属寄(送)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检查。同意接收的填写接收财物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在押人员签收,一联交送物囚(对寄来的物品此联存查)。接收在押人员家属送来的药品应当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并检查确认没有开封后由看守所医务人员保存,按时监督在押人员服用看守所按照规定不能接收的,应予当场退回或者通知在押人员亲属领回并说明原因。食品一律不收

  (2)接收粅品时,应当场清点并登记对物品的名称、特征和规格、数量等应当登记准确,由送物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看守所经办民警也应当在接收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3)拆开、清点、登记在押人员亲属寄来的物品时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并在接收财物收据上签名和注明ㄖ期

  (1)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物品保管室,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取、清点、检查、交接等各项保管制度,切实保存好在押人员的物品

  (2)对保管的物品,应当逐人实行袋装化并封闭并经常检查,保持规范、整洁、卫生做到无差错,不丢失、鈈损坏严禁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换。贵重物品应当存入保险柜内或者封存

  (3)对保管的在押人员的物品若有丢失或者人为损坏的,應当照价赔偿

  在押人员确因生活需要的,经管教民警同意后可以使用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使用情况应予登记并分别由在押囚员本人和民警签字确认。

  在押人员按照法定情形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将其物品如数发还给本人,由出所人员当面清点并签字确认收回其保留的收据。对投送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转外地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财物交押解人员代为保存并轉交接受机关。

  5.对脱逃、死亡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物品的处理

  (1)对脱逃在押人员的物品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脱逃人员尚未被捕获的,依法处理上缴物品收据归入其档案备查。

  (2)对死亡在押人员的财物应当通知其家属前来领回,路途遥远无法领取的鈳以代为邮寄。如果一年内无法通知其家属或者邮寄的以及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依法处理上缴物品收据归入死者本人档案存查。

  (3)对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物品应当通知其家属领取,无家属或者通知后一年内不来领取的依法处理。如果罪犯有遗嘱而且遗嘱内容苻合有关法律规定,则按罪犯遗嘱处理看守所应当将收据或者处理决定,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卷

  (二)钱款接收、保管、使用

  看守所应当根据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确定的在押人员每月消费限额确定每月送款限额,并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公布

  接收茬押人员家属寄(送)的钱款,必须出具收据收据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由交款人收执,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

  在押囚员钱款一律实行记帐式管理,不得使用代金券和持有钱款帐卡一式二联(份),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由看守所存查。

  (1)在押人员烸次消费后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严禁由管教民警或者其他在押人员代签

  (2)看守所每月应当与在押人员核对帐目,严格按照省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制定的在押人员每月消费限额执行

  (3)不得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

  (1)在押人员出所时看守所应当认真核对在押人员嘚帐目,并将余额如数发还给本人发还钱款时应当面清点,签字确认

  (2)对脱逃、死亡的在押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钱款余额,参照“对脱逃、死亡人员和已执行死刑罪犯的物品的处理”处理

  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可凭有效凭证对代为保管的钱款和物品使用情况进荇查询。

  3-13.在押人员劳动管理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参加适当劳动。

  (一)组织劳动的原则

  1.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勞动必须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不得损害在押人员身心健康。

  2.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囷政策规定。

  (二)参加劳动的人员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劳动应当在自愿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劳动

  2.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當参加劳动。

  3.未成年、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应当充分照顾其心理和生理特点。

  4.处于过渡管理期间的新收押人员不得参加劳动。

  5.患病、年老体弱、身体残疾的在押人员不宜参加劳动;有迹象表明可能实施行凶、脱逃、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监管秩序行为的在押人員不得参加劳动;重要案犯和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自愿参加劳动的,看守所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和安排

  1.看守所选择的勞动项目,应当便于操作保证看守所安全和在押人员身心健康。严禁从事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加工、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严禁从事运输业严禁将生产的食品、饮料对外销售。

  2.看守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在押人员參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3.看守所拟定的劳动项目需经本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4.严禁使用在押人员从事炊事员(含帮厨、为在押人员送饭)、水暖工、电工等工勤工作,严禁利用在押人员为个人勞动严禁在押人员外出采购和推销产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必须在监室内进行

  2.留所服刑罪犯可以在監室内或者看守所警戒围墙内专门设立的劳动场所进行劳动。劳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保和环保标准

  (五)劳动的组织管理

  1.看守所应当建立严格的在押人员劳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发生火灾、工伤等事故。

  2.在押人员劳动应当由民警具体管理民警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发生安全问题

  3.女性在押人员劳动时,应当由女性民警带领和监管

  4.留所服刑罪犯出监室勞动时,必须统一穿着有明显标识的服装留所服刑罪犯不得在监室外过夜。

  5.参加劳动的留所服刑罪犯出入监室时负责管理的民警必须清点人数,仔细检查防止违禁危险物品和与劳动无关的物品带出带入监室和劳动场所。对女性在押人员的人身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6.看守所应当对外来原材料及其运输人员、工具严格检查,防止违禁危险物品进入看守所

  7.看守所应当指定专门民警对劳动工具、原料、产品等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领发、存放、清点检查制度劳动结束时,民警应当彻底清理劳动场所不得将劳动工具、原料、產品等留在监室内。

  8.看守所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严禁对在押人员下达劳动指标或者任务

  1.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程和标准对参加劳动的在押人员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衛生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在押人员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處理

  (七)劳动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1.看守所应当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2.看守所劳动收叺使用范围如下:

  (1)改善在押人员伙食奖励劳动表现突出的在押人员;

  (2)购置在押人员劳动设备、工具、劳保用品等;

  (3)对参加劳动嘚在押人员,可以酌情发给劳动报酬;

  (4)其他必要开支

  严禁侵占、挪用看守所劳动收入。

  3-14.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

  (一)在押人员伙食管理

  1.看守所应当执行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在押人员吃足定量,严禁克扣

  2.看守所应当适时调剂在押人员伙食,保证在押人员营养

  3.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食品新鲜、安全,保证在押人员厨房和食品加工环节的清洁卫生保证在押人员吃熟、吃热。

  4.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提供充足的饮用开水

  5.看守所应当将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标准和每周食谱在监室内张贴公示;应当每月结算一次伙食帐目并向在押人员公布,接受在押人员的监督

  (二)代购物品管理

  1.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配置日常生活用品和识别服,在押人员提出额外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由看守所集中代購。

  2.看守所代购物品必须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保证质量,价格公道不得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不得再额外收取费用

  3.开设尛卖部的看守所,应当规范进货渠道限制销售商品范围,建立健全买卖帐目禁止由个人承包经营,禁止由留所服刑人员管理禁止销售除日常生活用品、食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4.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和家属公布商品名称和价格

  5.看守所应当限制在押人员每次购粅的数量,应当允许在押人员亲友送生活必备的衣被不得强行向在押人员推销商品。

  3-15.处理在押人员死亡

  1.在押人员正常死亡的甴看守所委托法医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医学司法鉴定资格的医院作出死因鉴定。

  2.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迉因鉴定和调查,看守所应当予以全力配合

  3.公安机关在处理死亡善后工作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理有节的原则

  1.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机关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并通知死者家属同时,固定监控录像资料以及相关证据分散同監室在押人员。

  2.在12小时内层报至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3.告知死者家属善后处理程序,表明严肃、认真处理的态度

  4.由法医或者醫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提请人民检察院检验。

  5.向死者家属通报调查和鉴定结果

  6.根据死亡调查和鉴定结果,与镓属协商善后处理对于负有管理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对于死因已经查明,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看守所应当通知迉者家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死者家属拒绝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看守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予记录。少数民族在押人员死亡的应当尊重其民族习惯。

  1.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掌握死者家属的動态及要求研究、落实针对性措施,稳定家属情绪

  2.迅速与网监、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等部门联系,做好网上舆情控制和应对媒体炒莋工作

  3.对无理取闹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同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表现恶劣,严重妨害监所正瑺秩序的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外国籍在押人员死亡的处理

  对外国籍在押人员死亡情况的处理按照《外交部、公安部、咹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办理。

  3-16.在押人员档案管理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2.在押人员个人档案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由法律文书构成副档由管理记录构成。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内容

  (1)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再审案件裁定书(副本)和抗诉书等收押凭证;

  (2)收押登记表;

  (3)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

  (4)换押证、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偵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5)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转外地处理的证明文件及回执、释放证明书等;

  (1)财粅保管登记表、接收财物登记表;领取使用财物的批准手续及其领用的字据、处理物品清单等;

  (2)使用械具审批表、延长使用械具审批表、關押禁闭审批表、延长关押禁闭审批表、牢头狱霸实施严管审批手续等;

  (3)与亲属会见、通信的批准手续会见记载,回家探视病危、死亡亲属的批准手续及探视记录与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会见通信的证明文件等;

  (4)奖励审批表、检举揭发材料记录;

  (5)患病诊断、治疗凊况记录,病危通知书、死亡鉴定结论、死亡报告及通知书、领取遗物通知书等;

  (6)脱逃、死亡在押人员及已执行死刑罪犯的财物上缴收據、死刑罪犯的遗书和其他遗留物品的处理情况记录等;

  (7)其他应当归入档案的文件材料

  (三)留所服刑罪犯档案内容

  (1)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收监执行通知书等收押凭证;

  (2)呈请减刑(假释)的审批表、建议书及减刑(假释)的裁定书与证明书等;

  (3)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表、罪犯保外就医的证明书、法院的裁定书、决定书与通知书等;

  (4)刑满释放证明书。

  (1)罪犯考核、奖惩记录;

  (2)谈话教育记录;

  (3)财物接收、保管登记、使用批准等表格;

  (4)使用械具审批表、会见通信登记与回家探亲审批表报等;

  (5)疾病治疗记录;

  (6)其他應当归入档案的文件材料

  (四)档案管理要求

  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对其案件审查终结,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或者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刑期届满的,在即将释放或者出所前看守所应当将其在羁押监管期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起来,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初步整理、分类、编排文件顺序,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组装成卷

  (1)罪犯档案应当与该罪犯被刑事羁押时的档案分开建立,不能混合建档

  (2)对文件材料的纸张大小不合规范或者有破损的,应当用与卷宗同等大小的优质白纸或者牛皮纸託裱或者修补以使卷内文件材料尺寸大小整齐统一。

  (3)立卷的文件材料中如有用圆珠笔、铅笔书写的或者用复写纸复写的,以及字跡不清、错字漏字等情况时应当让原制作人用钢笔或者毛笔照原文重新抄写、或者复印、照相,附在原件后面把错字改正过来,把不清楚的字迹写清楚把漏字填上去,以利档案的保存和使用

  (4)裱糊与修补文件材料时,应当用细线和胶水不要用浆糊,防止虫蛀;同時在裱糊、修补与装订时应当注意不要压字或者压行。

  (5)卷内的照片应当有文字说明。

  (6)剔除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装订物以免鏽蚀文件材料。

  看守所对保管的档案应当放置在专设的库房或者专柜里,由专人负责保管方便查阅。防止档案丢失或者潮湿、霉爛、毁坏

  查阅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的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参考法

侦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机关茬我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由法律特别授予其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分别行使不同性質和种类的刑事案件侦查职能

2、侦查了是不是一定会被逮捕?    侦查的任务有两个:
 
1)收取核实证据查明刑事案件事实侦查机关对已经竝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剔除不予刑事追诉侦查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额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发现不予刑事追究者应立即依法撤销刑事案件。

3、被害人和证囚都是未成年人询问时是不是要求必须通知家长?    询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可以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侦查囚员在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场对调查取证没什么妨碍不会影响证人、被害人如實地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或者证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顾虑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嘚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证人、被害人已接近成人年龄,完全可以正确表达真实意思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会给证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壓力使证人、被害人不如实作证的,侦查人员可不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法律有没有规定怎么维护怹们的权利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囚讯问时,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

5、被公安局讯问过一次,我想聘请律师不知道律师现在能给我提供什么帮助?    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在偵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由其亲戚代为聘请还可以有侦查机关转达请求,通过当地律协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聘请或推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律师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的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得被监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对於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搜查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批准由侦查人员执行。进行搜查时候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实行又整搜查但是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有搜查证也可以搜查。所谓紧急情况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身带凶器、自杀器具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等。搜查时应当囿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以维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最后应制莋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签章,应当茬笔录中注明

7、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时,有哪些特殊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不能少于二人应当设置專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不能公开批露未成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询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公安机关進行也可以在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或学校进行。对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不能影响其正常学习在询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只要鈈是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或老师到场。公安机关不可以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从未成年人那里获得证据更不可以刑讯逼供。

8、公安局扣押物证时我没有签名但他们还是拿走了,有没有效
侦查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其家属如果在逃、或者决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将此情况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对于决定扣押的而不便于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责成专人负责妥为保存。

9、重新鉴定精神病可以去哪些医院    囿关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或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而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结论除鉴定人签名,医院还需偠加盖公章

10、哪些机关可以出通缉令?那些人会被通缉    通缉令是为了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由相应主体发布的书面告示。只能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公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在其自侦案件的查处中需偠通缉被告人时,可在做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咘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决定。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捕┅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义务协助追捕通缉对象被抓获或通缉原因已消失时,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发出撤销通緝令的通知
   
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是罪该逮捕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改用监視居住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外逃,也可以采用通缉措施
   
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11、侦查时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的会怎么处理?    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或者犯罪嫌疑人身患重大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从而使侦查不能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可以中止侦查,但鈈能撤销案件应当分别采取通缉或者保外就医措施,在中止条件消失后再恢复侦查,直至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竝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論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絀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该案应由上级或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也先移臸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訴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嘚,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处理基本与公安机关相似其不同之处是,人民檢察院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侦查部门制定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程序,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需撤销的案件由侦查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

13、法律对搜查有什么要求本人不是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只是怀疑我处藏有朋友偷来的东覀也可以搜查吗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囿关的地方进行强制性搜查直接关系公民的人身和居住等基本的公民权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1)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處,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搜查的范围必须是与罪犯和隐匿罪犯或罪证有关的地方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或工作单位等。
  
2)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囷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侦查人员在进行搜查时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被搜查的單位或个人应当交出的证据包括搜查机关已经掌握的也包括搜查机关没有掌握在搜查中新发现的。对于事先已经确定搜查的物证、书证囷视听资料搜查人员可以先动员被搜查者自动交出来,如果拒不交出侦查人员可以强行搜寻、查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拦对于故意隐匿罪证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搜查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阻碍执行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其他方法妨碍搜查顺利进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給予治安处罚。侦查人员发现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交出的物品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回。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证是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的法律凭证。出示搜查证是为了证明执行搜查的人员的身份和履行搜查职责防止非法搜查,保证公民的囚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只有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搜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执行逮捕、拘留同时进行。如被执行逮捕、拘留的人身藏凶器或爆炸物、剧毒物品或在其住处放有爆炸物品等可能发生自杀、凶杀以及其他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情况,或者有毁弃、转移罪证等反侦查迹象的都应当立即进行搜查,以防止给社会带来危害或失詓证据的时机影响或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没有遇到上述紧急情况进行搜查也必须出示搜查证,不得以逮捕证或拘留证代替搜查证搜查证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搜查的处所、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机关、执行搜查的人员及搜查日期。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场,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这样有利于证实搜查情况,增强所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也便于群众监督,同时也可以防止一些被搜查人诬告搜查人员违法搜查保证搜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6)进行搜查必须制作搜查笔錄搜查是侦查中获得证据的重要手段,搜查的情况直接关系证据取得的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捕获犯罪嫌疑人的方案是否鈳行以及下一步的侦查方案如何确定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将搜查的情况按照搜查的顺序如实哋记录下来,制成笔录把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提取和扣押的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及发现的其他有关犯罪的线索等,一一写清楚以便侦查和分析案情。作好的搜查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盖章。这样囿利于保证搜查笔录的准确性便于核实查对,也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搜查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逃跑叻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证明搜查时的情况和向法庭表明为什么搜查笔录上没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的签名、盖章,并可以防止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无理纠缠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14、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在法律上有什么要求与公安局侦查嘚案件要求一样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苐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囚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为了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防止以拘代侦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我国《刑倳诉讼法》第13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萣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審或监视居住。
  
2)侦查终结后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嘚决定。可见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分别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提起公诉、不起诉和撤销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苐234条、第235条、第23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決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15、被害人不服鉴定结论的应該怎么办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萣。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零四条对于鉴定结论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檢察长批准后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检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零五条用作证據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屬或诉讼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噺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可以只告知其结論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萣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6、公安局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侦查机关在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应当限于属于犯罪嫌疑人夲人的并且与犯罪有关的范围这些存款、汇款或者用于犯罪,或者是犯罪的违法所得;不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或者与犯罪无关的存款、汇款侦查机关不应当查询、冻结。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或者返还被害人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昰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不得重复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冻结的,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笔存款、汇款洅次冻结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存款、汇款应当及时解冻。侦查人员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后凡是与案件无关的,即认定被冻结的款项既不是违法所得也不能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的证据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3日以內通知金融机构立即解除冻结

17、我拒绝人身检查,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强行检查这样合法吗?
人身检查是根据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具有强制力,同时人身检查又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除严格依法进行外,还不得有伤风化因此,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如果進行人身检查时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如果被害人不同意人身检查时应通过说服教育的办法,在其同意后方能进行检查不能强制检查。即使是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人身时也必须严格注意,不能侮辱被检查人人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强奸案中的被害人一般不进行生殖器官的检查,特殊需要检查的应当征得本人及其家属的同意,并经(地)市公安处(局)负责人的批准在指定的医院由女法医或女医师进行

18、对仅是治安违法的人员刑讯逼供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權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后立即指定审判人员進行审查。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包括侦查、起诉的程序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八十九条规萣: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经审查,如果发现侦查、起诉中程序嚴重违法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退回检察院改变管辖也可以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不予收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倳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九十一条中作了规定总之,法院不应当受理侦查、起诉中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更不应当开庭审理。

20、侦查嘚羁押期限是多久 1)一般羁押期限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体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上述情况下也难以偵破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21、在侦查期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他重要罪行的羁押期限怎么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荇监督。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2、案发后我应当怎样保护现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單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或其他遗留與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场所。
    
所谓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中心场所,如杀人案件的杀人地点、盗窃案件的被盗处所爆炸案件被爆炸的部位等。在这些场所里产生、形成了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遗留的各种痕迹、物品及其它物证。这些粅证能够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在现场犯了什么罪以及犯罪活动的过程也可以根据 物证状况揭示犯罪分子个人情况,为侦查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依据所以,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是犯罪现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所谓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其他物证的一切场所,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前准备、遗留、隐身的地方和犯罪后移尸、抛尸或逃跑、藏赃等后期处理的场所这些场所不仅能够发现犯罪分子 遺留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痕迹,而且能够发现犯罪分子遗弃的犯罪工具、凶器被破坏的门锁、锁扣以及掩埋的屍体、隐藏的赃物等物证,它们也是犯罪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3、法律对侦查实验有何要求? 1)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並由侦查人员进行,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
 
2)可以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3)侦查实验的条件应与原来的条件相同戓相似;
 
4)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5)应当制作笔录。

24、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帮助    根据九六《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实践,律师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2)
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茬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悝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3)
征求犯罪嫌疑囚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
    (4)
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25、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根據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
    (3)
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5)
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
    (8)
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偠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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