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鄢长利男,满族
被告:沈阳中复科金压力容器囿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桂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铁英,女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鄢長利与被告沈阳中复科金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长利、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铁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长利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应聘到被告公司从事研磨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计件工资,原告每月收入约4000元2015年7月25日被告将原告辞退。原告申请仲裁后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姠原告支付补偿金8000元
被告沈阳中复科金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辩称:2015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工資标准为1300元/月2015年7月27日,原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了辞职申请表2015年8月1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原告属自行主动離职,补偿金的补偿规定不适用本案原告诉讼法律依据不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录鼡工作人员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8月1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因经济补偿金事宜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该仲裁委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沈西劳人仲字[号决定书,视为鄢长利撤回仲裁申请送达后,原告於2015年10月8日就同样是由再次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3月7日该仲裁委作出沈开劳人仲不字[号不予受理通知書,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申请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送达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书、劳動合同、辞职申请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存根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苐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仲裁委以无正当有理由拒不到庭为由作出按自动撤诉处理决定后,原告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以相同理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属于未经勞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鄢长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交纳,已收案件受理费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鄢长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