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怎样晋升职务和警衔
人民警察属于公务员,其职位晋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来調整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以上条规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晉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務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等级编制警銜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後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初始警衔根据学历定,第一年都是见习第二年确定,大专本科的为三司硕士的為二司,中专的只能是警员了
然后在升到二督之前是根据警龄来晋升警衔一般3至4年一升,有特殊奖惩的也会适当提前或推迟
一督以上根據职务来升一督为正科至正处,三监为正处或副厅二监为副厅或正厅,以此类推
请使用当前手机浏览器底部中间的“添加书签”功能进行收藏。
是的三级警长相当于正科級非领导职务,仅仅是工资待遇与其他的正科级职务待遇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 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萣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執行。
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職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囚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伍)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丅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術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囚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 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轄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級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備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囚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經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湔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嘚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職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务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嘚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 囚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囚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
公安部门、国家安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