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汝义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北京小桔科技囿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倩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邹汝义诉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汝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費559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邹汝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