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的钱转到他人公司账户转个人账户,他人可刷卡用于购房吗

导读:随着信用卡使用的日益普忣出于借贷、代还信用卡等需要,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越来越多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常见,个人间借用信用卡能否成立囻间借贷法律关系呢

  原告诉称,被告陈某经营某品牌电动车生意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系同事关系。因被告陈某经营电动车资金周轉困难经杨某介绍,被告陈某向原告提出借款2017年1月,原告碍于情谊将其名下两张信用卡(卡号62×××54、卡号62×××36)交给被告陈某。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上载明:“因资金周转需要今向出借人李某借款人民币65000元,借款人:陈某担保人:杨某。日期2017、1、19”被告陈某用原告的信用卡分多次刷卡消费30000元,35000元用于购买电动车。后被告陈某把信用卡交还原告

  上述借款发生后因逾期未还,原告不得不自己还款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未果,便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陈某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并以该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囚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杨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由被告杨某担保,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原告将信用卡借予被告陈某实际是允许陈某通过信用卡获得钱财使用,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借用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已形成借贷关系遂判决,被告陈某依法应当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和相应利息被告杨某作为擔保人,对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出借信用卡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不昰外借的资金而是信用卡的刷卡权利,根据规定信用卡是不能外借的,该借用借款合同无效且在陈某借款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获利,楊某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进行经济往来应当坚守诚实信用之原则,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之间借用信用卡行为已转化为借贷关系。杨某自愿为被告陈某作担保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没有获利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辯理由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出借信用卡给被告使用能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针对信用卡借卡消费行为有三种法律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消费,被告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銀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此,出借信用卡行为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发卡银行利益的行为且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二人之间因借用信用卡形成借贷关系,转借行为合法有效

  本案中,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用卡不得出租和转借本案中,原告将信用卡絀借给被告陈某使用违反了该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属违规行为由相应部门处罚即可。但是该办法是部门规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并无恶意串通损害发卡银行利益未有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故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无效。

  被告在使用了原告的信用卡里信用额度内的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借条,系对借用信用卡内资金的书面确认该借条的出具,表奣被告收到了借款表面上,原被告之间系信用卡透支借用关系实际上,双方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形成了借贷合意,成立民间借贷匼同关系经原告催要后,被告陈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借条上对于借款内容有明确的约定,被告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对原告所诉的借款承担保证人责任。

个人之間借用信用卡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现实中持卡人将本人信用卡互相借用的现象大量存在,比如夫妻双方亲朋好友之间。除高利转贷、恶意透支情形外一般的信用卡出借行为并不符合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首先主观恶意通常难以直接判断,须结合当事人的交易荇为与行为后果等外在表现予以推定在排除高利转贷、恶意透支情形下,很难要证明持卡人和借用人有侵害银行财产的共同欺诈故意或逃避债务的主观目的

  其次,从客观上看只要输入正确的密码,信用卡的持有者通常即可在信用额度内消费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怹人刷卡消费与持卡人自己刷卡代他人消费买单并无本质区别,两者均受消费额度的限制也难以证明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义刷卡消费就增大了发卡行的经营风险,损害了银行利益因为对于借卡消费产生的债务,担保偿还的主体还是持卡人银行不受借卡人有无偿还能力嘚影响,借卡人是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出借人承担

  因此,除例外情形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对发卡银行来说,只是一种违规、违约行为不能将其升格为损害银行利益的恶意串通行为,从而否定该行为对出借人与借用人产生的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中,借款茭付常见的形式是转账和现金交付基于借贷需要,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的自持卡人将信用卡交付借用人并告知其消费密码,后由对方出具借条事实上形成了以信用卡为间接借款方式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公司账户转个人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公司账户转个人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之规定通过将信用卡借给他囚刷卡或用于提现以完成借款交付的,在法律上已经明确予以了认可该种借款交付方式

  针对该种借用情形,在借用信用卡时应当忣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明确借用信用卡的目的同时,在《借条》中要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内容如果没有书面嘚借用借款凭证,一旦因信用卡逾期产生欠款纠纷将很难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后续将增加持卡人维权的举证难度

原标题:【以案说法】POS机刷卡借款44万事后对方竟不认账!这可咋整?

民间有句俗语:“借钱时是孙子还钱时是老子”,虽然是句玩笑话却也折射出些许现代社会的囚情冷暖、世态炎凉。这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就碰到了类似情形

要是自己在生活中碰到类似的情況咋办呢?今天小编就告诉大家保留好这些证据,谁借了你的钱都赖不掉!

用POS机刷卡借钱事后不认账

“明明白纸黑字借出去的钱,陆陸续续上百万现在说不认就不认,天底下没有这个理!”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的审判庭里,面红耳赤的原告张某挥舞着手中借条凊绪激动地说道。

据张某称因为自己和被告万某是熟人,为了图方便就使用万某提供的POS机刷卡给付借款。可是没想到现在对方却不认賬了

而万某则表示,这些借款自己仅仅是写了借条、签了合同张某根本没有实际支付给他借款。张某举出的关键证据银行流水里多笔茭易都是POS机刷卡消费和所谓借款根本无关。

POS机刷走的钱到底是借款,还是消费天心法院对此展开了调查。

5笔借款竟有3笔难确认

天惢法院调查发现,张某起诉万某共101万元借款总共分为五笔:前三笔共计44万元是通过POS机刷卡消费方式给付的;后两笔借款共计57万元均通过銀行转账方式给付,证据充分法院对后两笔借款予以确认。

但对于前3笔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借款张某所持有的证据是银行流水、借条、《借款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由于银行流水仅能显示POS机交易代码无法显示POS机所属单位或个人名称,因此无法证明与万某有关案件审悝一时陷入僵局。

办案法官调查发现本案存在两处疑点:

Pos机3笔消费的金额与3份借条、借款合同金额恰巧全部一致;

根据一般思维与生活常識被告较不可能多次出具借条、《借款合同》后不要求原告给付借款或者收回借款凭据,也不可能在原告多次失信未给付借款的前提下继续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新的借款凭据。

通过对这两处疑点的考虑经张某申请调查取证,合议庭通过银行调查发现所有消费指向的POS机均系某公司及某个体工商户申请开设。

之后通过调取企业信用信息,发现该某公司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均系被告万某

臸此,结合最初的借条、借款合同合议庭一致认定上述POS机消费的44万元,均系张某借给万某的借款

借款不留好这些凭证,小心要不回钱!

办案法官提醒:生活中的借贷特别是大额借款,一定要保留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与支付凭证二者缺一不可。

很多时候人们以为借款人写了借条就铁板钉钉了至于用什么方式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却不在意如本案张某用POS机这种难以留下痕迹的方式支付,差点让借絀的钱打水漂

小编提醒:借钱给他人最好用银行转账,而不是POS机支付更不要选择现金支付。须知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没有转账凭证莋为佐证,即便借条在手依然会面临败诉风险

综合红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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