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原审原告:文红,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中渡社区塔坪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秦德华社长。
原审原告文红与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中渡社区塔坪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津法民初字第08355号民事调解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作出渝检五分民监[0107号民事抗诉书以调解结果损害了塔坪合作社的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渝05民抗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審原告文红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并于2016年10月18日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文红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攵红撤回起诉;
二、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2)津法民初字第08355号民事调解书
原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审原告文红负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