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12333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网站变成啥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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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为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中央在湘企业、驻湘部队企业的劳动用工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或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企业实际运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在湘分支机构在实际运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五条  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行业许可证号码、经济类型、行业类别、注册登记地址和实际运营地、劳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用人单位工资基本情况: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等;

(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包括职工类别、职工基本情况、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合同类型、合同起始时间及期限、是否在岗、约定工资标准等。

第六条 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始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初始备案,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开户申请表(见附件1);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样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样本);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的在线经办窗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暂时不能通过网络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可以报送书面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录入系统。

第八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初始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补办初始备案手续。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办理了初始备案的用人单位颁发《劳动用工备案手册》(见附件2)。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初始备案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或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文本;社会保险参保和工资发放情况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颁发《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向社会公告,并于每年 5月底前对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用工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动备案。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三)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备案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信息,并在《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职工花名册》(见附件3)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第十四条  《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重要凭据。《劳动用工备案手册》记录内容不得损毁或随意涂改。

用人单位办理注销备案时,《劳动用工备手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回。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集体合同审查、工资集体协议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总额清算等事项时应当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查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应当查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对尚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督促其补办备案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时,应查验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对未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用人单位,应告知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授权本级各社会保险经办、就业管理服务、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询本地区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方便其掌握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工备案信息的保密工作,故意泄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用工备案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就业服务、统计、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交流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121起施行。

本办法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2014年度考试录用

公务员笔试考生考前须知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所有报考人员于2014年3月7日0:00-14日16:00在湖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报考网址为:湖南人事考试网“全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考生也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或湖南省公务员局网的相关链接登录报名服务平台。

(1)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名。

(2)报名时,报考人员请仔细阅读并签订诚信承诺书,记住自己的报名序列号,维护个人填报的信息。

(3)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报考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报考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证明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职位选择与修改。本次考试不进行网上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招考公告和职位表,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对招考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其他条件等有疑问的,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联系方式见公务员考试录用官方网站。

(5)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期间,省人事考试院每天上午9:00和下午17:00发布各职位报考人数信息和报考人数达不到1:5比例的职位信息。

(6)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期间,报考人员可以在网上修改自己的报考信息,可以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网上报名结束后,报考人员不得修改报名信息和报考职位。

四、关于网上确认及缴费

报名确认的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9:00至21日17:00。报考省直单位的人员请登陆“湖南人事考试网”,报考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的人员请登陆“湖南领导人才网”,报考选调生、市州及以下机关的人员请登陆报考单位所在市州人事考试网进行确认。

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上传本人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文件为JPG格式,照片像素参考数值:宽度130,高度170)。

报考人员在报名确认网站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根据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公务员录用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

(1)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不得更改个人信息和报考职位。

(2)报考人员必须进行网上报名确认。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报名确认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报考。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或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可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全省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时间统一为2014年3月19日9:00-17:00。减免考务费用的报考人员在网上确认后(上传照片后,请不要进行网上缴费),可就近到省、市州人事考试部门办理减免考务费和报名确认手续。省、市州办理减免费用与报名确认的地址与联系方式见本须知附表。

完成报名并确认的报考人员于2014年4月7日至4月11日在报名确认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注意: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准考证。

笔试地点分别设在省直、市州。报考省直机关、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的报考人员在长沙笔试,报考选调生和市州及以下机关的报考人员在相应市州笔试。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

(二)法院、检察院专业笔试

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法律专业知识:

法院书记员职业技能测试:

法院审判业务、检察院检察业务职位法律专业知识和法院书记员职业技能测试由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承担考务组织工作。

报名与确认期间,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考务部门和招录机关安排专人和咨询电话,接受报考人员咨询。全省咨询电话开通时间为:2014年3月6日-4月12日,相关咨询电话见公告附件和本须知附表。

2014年5月上旬,考生统一通过湖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由于阅卷工作采用了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了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1、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职位要求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一定要如实填写,并注明是何种证书类型,具体填写方法是在“职业所要求的其他信息”栏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C证”。

报考书记员职位的,请提前考虑本人在职业技能测试中需要使用何种输入法,在下一步“报名确认”时需要填写。

2、报考地税系统职位的考生按照报考职位所属市州进行网上确认。如报考长沙地税系统职位的考生在长沙市人事考试网上传照片及缴费,且参考地点在长沙市考区。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湖南人事考试院、公务员考试命题组、公务员专门培训机构等各种名义编辑、推销的书籍、上网卡或举办的考前辅导班、辅导网站等,均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考试院及此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请广大考生仔细阅读考前须知,按照准考证上相关要求参考;因考点停车位置有限,请考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点参考。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2014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考务工作联系表

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

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省委大院四办公楼南445房间

湖南人才大楼二楼(长沙市湘府中路168

长沙市考试指导中心 (长沙市五一大道549号联合商厦11 

株洲市干部考试培训中心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院(株洲市天元区天伦东路138号办公室楼302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院(岳塘区芙蓉中路241号)三楼309

衡阳市人事考试指导中心

衡阳市人社局南院602办公室(华新开发区芙蓉路18号)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院411室(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滨江嘉园旁边)

湘北人才市场5513办公室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院(常德市柳叶大道189号)二楼205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内(教场路69号)

益阳市世纪大厦16楼公务员管理办公室(益阳大道和龙洲路交汇处)电话:

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娄底市人社局办公大楼三楼规划财务科

郴州市人力资源考试院(郴州市飞虹路17号)

永州市人事考试院(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166号潇湘大厦1805办公室)

怀化市考试指导服务中心

怀化市香洲路人才市场三楼考试中心(香洲广场斜对面)

吉首市人民北路58号(州政府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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